营养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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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评价(肥胖和营养不良评价):BMI

♦、肥胖评价指标:BMI

中国学龄儿童青少年超重、肥胖筛查 BMI分类标准

年龄岁男超重

Kg/m2 男肥胖

Kg/m2

女超重

Kg/m2

女肥胖

Kg/m2

7—17.4 19.2 17.2 18.9

8—18.1 20.3 18.1 19.9

9—18.9 21.4 19.0 21.0

10—19.6 22.5 20.0 22.1

11 —20.3 23.6 21.1 23.3

12—21.0 24.7 21.9 24.5

13—21.9 25.7 22.6 25.6

14—22.6 26.4 23.0 26.3

15—23.1 26.9 23.4 26.9

16—23.5 27.4 23.7 27.4

17—23.8 27.8 23.8 27.7

18—24.0 28.0 24.0 28.0

二、营养不良评价:见表:中国6-19岁男女学龄儿童青少年分年龄BMI筛查消瘦界值范围

学龄儿童青少年营养不良筛查标准

范围

本标准给出 6〜19岁学龄儿童青少年营养不良筛查方法(包括营养不良筛查的界值点范围判断、说明及技术要求)和报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所有地区不同社会经济背景群体(包括各少数民族)的学龄儿童

青少年,即小学、中学、大学学生。因各种原因不在学校而年龄在6〜19岁范围的儿童少年同样适用。对那些正处于各种急、慢性疾患状态的个体,本标准可成为判断其现时营养

状况的参照依据,但在未经诊断排除各种遗传、代谢性疾患情况下,不能简单将其病因归

结为“膳食性营养不良”。

1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6343-2010 学生健康检查技术规范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营养不良:专指因膳食缺乏导致的蛋白质-热量营养不良protein energy

main utritio n, PEM

用以反映儿童膳食营养缺乏的宏量指标,不包括其他特异性维生素、微量元素缺乏性

营养不良。

2.2

生长迟缓 stu nti ng

主要起因于胎、婴、幼儿阶段的膳食蛋白质-热量摄入不足,导致身高( 3岁前身长) 低于筛查标准的年龄别身高( stature-for-age )界值范围,属长期性营养不良。

2.3

消瘦 wasting

是组成“营养不良”的另一主要成分,属即时性营养不良,起因于现时性的膳食蛋白

质-热量摄入不足,导致BMI ( Body mass index )低于筛查标准的年龄别BMI界值范围。

2.4

身材矮小 short stautue

凡身高低于年龄别身高( stature-for-age )界值范围但高于“生长迟缓”界值范围

者,称“身材矮小”。

3营养不良筛查方法

3.1 分年龄身高筛查生长迟缓界值范围

6〜19岁男女学龄儿童青少年分年龄身高筛查生长迟缓界值范围见表 A.1 ,界值点曲线见图A.1。

3.2 分年龄BMI筛查消瘦界值范围

6〜19岁男女学龄儿童青少年分年龄BMI筛查消瘦界值范围见表 B.1,界值点曲线见图B.1、图

B.2。

3.3 营养不良的判断

使用表A.1界值范围进行生长迟缓判断。凡身高小于或等于相应性别、年龄组“生长

迟缓”界值点者为生长迟缓。

使用表B.1界值范围进行消瘦判断。凡BMI小于或等于相应性别、年龄组“中重度消瘦”

界值点者为中重度消瘦;凡BMI处于相应性别、年龄组“轻度消瘦”界值范围者为轻度消

瘦。

3.4 营养不良筛查说明及技术要求

341 表A.1、表B.1中有关“生长迟缓”、“中重度消瘦”和“轻度消瘦”在全国所有

不同群体中统一使用。

342 表A.1中的“身材矮小”是参考性的;被筛出为“身材矮小”者不计入“营养不良”检出率。设置“身材矮小”界值范围的目的是提示应对那些尚未开始青春期的“身材矮小”者加强营养干预,促进赶上生长。那些青春期开始后仍属该范围的青少年,一部分存在和生长迟缓者同样的原因,另一部分因慢性消耗性疾病、严重寄生虫感染,青春期生长迟缓等引起。在临床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能判断为“生长迟缓”。

3.4.3 BMI=体重/身高2( kg/m2)。身高、体重都必须使用实测值,按照GB/T 26343规

定的器材和方法测量,不得用问卷、自报等方式获得。

3.4.4 年龄组以半岁为单位,用实足年龄。实足年龄=调查年月日一出生年月日。

3.4.5 对任何一个群体营养不良的筛查都必须包括“生长迟缓”和“消瘦”两部分;因任何原因而缺失其

中一项的均视为不合格(不完整)筛查。

4营养不良筛查报告要求

4.1 检查被筛查对象(群体或个体)及其指标值是否符合要求。

4.2 按照性别、年龄分组。

4.3 依据表 A.1,筛查“生长迟缓”。

4.4 除外生长迟缓阳性者,按照表B.1筛查消瘦;进而区分“轻度消瘦”和“中重度消瘦”。

4.5 若有需要,除外生长迟缓者,按照表 A.1筛查“身材矮小”。“身材矮小”者可单独

成类,不能和“生长迟缓”合并,也不计入“营养不良”检出率。

4.6 报告结果分“生长迟缓”、“轻度消瘦”、“中重度消瘦”,计算检出率(%;三

者合计得“营养不良”率(% ;“营养不良”率和“非营养不良”者的比例合计应为100%。

4.7 对营养状况较好的群体,可将“轻度消瘦”和“中重度消瘦”合计“消瘦”率;营养

不良检出率很低的地区、群体,可将“生长迟缓”、“轻度消瘦”、“中重度消瘦”三部分合计,只报告“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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