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的困境与出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的困境与出路摘要:社会保障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起来、专款专用的资金。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经济基石与物质基础,关系到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构建完善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倍显重要。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面临重重困境,改革或重构,学界争论日久,尚未达成统一意见。本文从我国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的出发,力求探索走出监管困境的新出路。

关键词:社保基金监管权力寻租

2011年6月20日,郭美美在网上公然炫耀其奢华生活,并称自己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而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郭美美事件的曝光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但致使中国红十字会因此遭遇信任危机,而且导致整个慈善事业的公信力下降,更进一步引发了公众对公益基金监管问题的深刻探讨与反思。社会保险基金作为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缓冲器,也未能幸免于难。以上海社保案的曝光为契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问题逐渐引起公众关注。

一、我国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基金管理透明度低

监管的透明度是指有关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公众。在我国,由于社保监管立法的匮乏和监督的低效率,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几近封闭运作。社保费缴纳者只知道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在管理自己的”保命

钱”,却无从知道这笔钱如何被管理、运作,缺乏正当的知情权和话语权,更谈不上行使自己神圣的监督权了。一些社保部门打着为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旗号,擅自挪用社保基金,以权谋私的现象屡禁不止。例如震惊全国的上海社保基金案,涉案人员将大量的社保基金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投入房地产和股市,并委托证券公司做国债回购、协议委托理财等。巨额社保基金被挪用的整个过程,社保当局几乎没有向基金利益相关人进行任何信息披露,参保人员的利益完全被漠视。

(二)监管机构不独立,监督乏力

赋予监管机构相当程度的独立性,使其避免受到政治层面和被监管机构的影响,是确保监管结果具有公正性、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前提条件。监管独立性一般包括:规制权独立性、监督权独立性、机构独立性、预算独立性等。在我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换句话说,当前中国社保基金的经营者与监督者身份是重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从机构设置到人员经费都无法保障其独立性,这是其难以进行强有力监管的制度症结所在。

(三)过分倚重行政监督,社会监督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我国对社保基金的监管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这和其他国家主要依靠立法监督形成鲜明对比。行政监督固然有着效率高、执行易等优点,但也存在着监管机构不独立,监管缺乏公信力和权威性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在行政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由于官僚主义属

性、”经纪人”属性、垄断性等原因所导致的政府失灵,更有甚者,行政权在利益驱动下可能会发生权力异化,从而出现”权力寻租”现象,这些都使行政监督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在我国,公民普遍缺乏维权意识,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社保基金受益人对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缺乏关注,当然,由于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透明度低等原因,社保基金受益人对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具体信息缺乏顺畅的了解渠道,更谈不上履行自己神圣的监督权力了。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透明度低,媒体及大众也难以对社保基金运作的全过程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合力,往往只能在社保案发生后起到传声筒的作用,社会监督缺少充分发挥作用的制度基础。二、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监管制度的建议

社会保险制度作为西方的舶来品,在我国起步较晚,这就不难理解为何我国社保基金监管制度存在诸多弊端。面对问题,学界倾向于学习西方模式,改依靠行政监督为主为依靠立法监督为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太过激进,短期内在我国没有实现的可能。我们必须立足于现实国情,不能照搬西方模式。改革宜采用渐进式,不能一蹴而就,具体说来,首先必须在以下几方面实现突破:(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基金管理透明度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从而形成基金运作的”防火墙”,有效防范暗箱操作和腐败滋生。以立法形式确定社保基金管理当局应当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原则上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

息外,都应向社会及时公布。包含社保费的征缴情况、投资项目及数额、收益、运营成本、社保费发放情况等,确保社保基金运作的全过程能准确、及时的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确保对披露不实责任的追究能落实到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公开的方式和途径应以方便查询为原则,可以开设网上查询窗口、开办社保信息公示大厅、在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安置人工智能查询机器等,接受公众实时监督。

(二)建立独立的社保基金监管机构

众所周知,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是监管权威性的前提和保障。西方国家社保基金监管制度之所以行之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存在独立的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如英国的职业养老保险委员会,德国的社会保险民间管理机构等。在我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身兼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两职,角色的重合与错位使其难以完成监督使命。为此,亟需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局,简称社监局)。社监局的体制架构可仿照海关、税务部门,不受地方政府节制,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统一监管中央和地方社会保险基金。各省级行政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直接向社监局负责和报告工作,同时社监局的组成人员也应保持相对独立性,避免和社会保险基金形成直接的利益关系。社监局应由金融、经济、财政、保险、法律、审计、工会、工商界代表、农民代表及专家组成,确保其有意愿并且有能力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长期策略、投资方向以及投资组合限额作出科学评价。要为社监局工作人

员制定详细的行为准则,严格落实问责制,确保他们能无私、忠诚的履行监督职责,始终如一的追求监督目标。

(三)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形成多元化的监督合力

如前文所述,过分倚重行政监督存在诸多弊端,而我国的权力结构传统和现实国情决定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社保基金监督制度以行政监督为主体的结构将不可能改变。行政监督作为一种自律机制,必须与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公众监督和媒体监督等他律机制相结合,形成多元化的监督合力,才能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严密有效的监督。首先,要健全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把社保基金监管纳入法制轨道,确保监管有法可依;其次,强化审计监督。审计部门拥有专业的监督队伍能够对社保基金形成专业、稳定的监督,是不可或缺的监督力量;最后,切实发挥媒体监督的导向作用。社会媒体的揭露和”曝光”不仅可以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信息来源,而且还会影响公众立场和引导公众行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媒体监督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监督手段。

参考文献:

[1]吴敬琏.社保基金如何亡羊补牢[j].财经.2006,(7)

[2]张新民,曹明睿.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04,(2)

[3]陈慧.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监管制度的思考[j].中国科技信息,2008,(20):313-31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