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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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工作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法务部主要职责 (3)

第三章法务部工作流程图 (4)

第四章法务部职责实施 (5)

第一节合同、协议的审核及管理 (5)

第二节合同、协议的起草及管理 (5)

第三节被投企业的尽职调查及收购协议(合同)的起草 (6)

第四节公司上市相关工作实施 (7)

第五节诉讼案件及劳动仲裁案件的处理 (8)

第五章法务部奖惩办法 (8)

第六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把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司经营活动中而面临的法律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法务部的主要职责

第2条公司设立法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按照法律事务的内容分类,法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处理以下事项的法律事务。

公司旗下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对外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的法律性审核,提出法律意见;公司各职能部门在处理相关工作事务时,对外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的法律性审核,提出法律意见。

公司旗下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对外所签订的重大格式合同(即可用来作为模板的合同)及其他重大合同的起草、审核、定稿。

公司拟收购企业(即被投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收购协议的起草、审核、定稿。

公司,公司旗下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上市(包括但不限于:新三板、创业板、IPO)前法律事务的准备工作、上市后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等。

公司,公司旗下各子公司、控股公司涉诉案件的处理;劳动仲裁案件的处理。

其他相关法律事务事项的处理。

第三章法务部工作流程图

第四章法务部职责实施

第一节合同、协议的审核及管理

第3条法务部接到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的合同、协议的审核要求后,充分询问需求部门提出的时间节点、内容要求,结合部门实际情况,法务部相应具体责任人(详见第三章流程图)按照需求单位及部门的要求和时间节点予以反馈。

第4条审核任务由法务部总监按照实际情形派发任务,接到任务的法务部具体责任人应认真、细致的对该项审核任务做出相应专业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5条法务部具体责任人每个工作日应对本部门所接收的任务予以登记(具体详见法务部业务登记表)。

第6条合同审理相应责任人应对自己所审核后的各类合同、协议的最终版本做好电子备份,重大合同(涉及金额达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保留好纸质版本,并统一由相应责任人予以归档。

第7条合同、协议的审理实行具体责任人负责制兼领导责任制。因具体责任人的原因导致该合同或协议项下的内容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包括引起的诉讼及有关损失),该具体责任人应对本事务按照部门的奖惩办法承担相应责任;有领导责任的,同样按照部门相应奖惩办法做出处理。

第二节合同、协议的起草及管理

第8条法务部接到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重大合同、协议,以及模板性合同、协议的起草任务后,法务部相应具体责任人,(详见第三章流程图)应在第一时间与需求单位或部门做好充分沟通,引导各需求单位或部门的人员对于自己的需求内容形成书面文件,相应责任人根据需求单位或部门的书面文件及所要求的时间节点进行合同、协议的起草。

第9条法务部相应责任人起草完合同、协议后,首先自行对该合同或者协议修改、矫正,再次自行寻找部门同事协助审查,最后交给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收到待审核的合同或者协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第10条法务部相应责任人应对本部门所接收的该项任务予以登记(具体详见法务部业务登记表)。

第11条合同、协议相应起草责任人,应对自己所起草的各类合同、协议的最终版本做好电子备份,打印好纸质版本,交由相应责任人予以归档。

第12条合同、协议的起草实行具体责任人负责制兼领导责任制。因具体责任人的原因导致该合同或协议项下的内容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包括引起的诉讼及有关损失),该具体责任人应对本事务按照部门的奖惩办法承担相应责任;有领导责任的,同样按照部门相应奖惩办法做出处理。

第三节被投企业的尽职调查及收购协议(合同)的起草

第13条公司法务部、财务部和项目相关部门负责审查和实施公司的投资、并购和重组项目。第14条公司法务部承担尽职调查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方面事项。

第15条法务部接到公司安排的尽职调查任务后,由部门负责人当日指定尽职调查责任人。第16条尽职调查责任人应从被投企业的基本情况入手,仔细核查被投企业设立时的合法性及合规性;认真核实企业的历史演变情况,演变过程要收集到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17条责任人须细致核实企业的股权变动情况是否清晰、合理、合法,并收集到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18条查看企业管理和业务部门设置和职责划分的合理性。详细查看企业关于公司内部管理和业务部门设置、职责划分和管理分工的文件;检查其设置是否全面、合理,分工是否明确,是否存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

第19条查清该被投企业有关的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参股公司的相应基本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20条调查清楚该被投企业所涉及到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劳动仲裁及有关行政性处罚事项,并收集到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第21条调查审核该被投企业以往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合同(合同额为50万元或者50万元以上的),审查该合同的履行情况、付款情况及质保金情况。

第22条核实调查该被投企业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重大财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即是否存在抵押、质押、转让等情形。

第23条抽查被投企业的渠道用户或者终端用户,从而侧面了解该被投企业在用户群的信誉情况。

第24条其他涉及到尽职调查中的工作内容。

第25条收购协议(合同)的起草参照本制度第四章第二节8-12条处理。

第四节公司上市相关工作实施

第26条上市工作实施包含:公司,公司旗下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上市(包括但不限于:新三板、创业板、IPO)前法律事务的准备工作、上市后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等。

第27条公司法务部、财务部和相关部门成立上市筹备组负责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具体实施,法务部承担公司上市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方面事项,及上市后经营活动中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事宜。

第28条法务部委派专人参加到筹备组中为法务部门的代表责任人,该代表责任人对部门负责,对公司负责;部门负责人对公司负责。

第29条该责任人须保障好上市启动工作流程的合法性,即负责公司上市启动的董事会决议起草工作、确认工作。

第30条协调配合上市工作中介律师事务所的引入、相应法律性谈判工作。

第31条拟上市公司如需增资、引入战略伙伴的,相应责任人做好有关协议的起草、资料的梳理工作。

第32条相应责任人在所引入中介律师事务所的辅导下,协助配合律师事务所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改(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及股改过程中的具体工作事宜。

第33条协助、配合中介律师事务所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在中介律师事务所的辅导下完善公司相应管理制度。

第34条审查中介律师事务所最终出具的上市法律意见书、推介材料。

第35条被投企业上市后,法务部相应责任人配合董秘开展重大事项披露工作。

第五节诉讼案件及劳动仲裁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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