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法务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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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增强经营风险防范,维
护集团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集团”系指远洋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系指集团下属的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等,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和分
公司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法务部法务人员及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
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由集团法务部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公司法律事务由各
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无专职/兼职法务人员的则由集团法务部直接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法务运作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包括:
(一)对集团/公司的重大经营和管理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二)为集团/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三)为集团/公司各部门的日常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及法律支持;
(四)起草或审核合同、协议、函件等各类法律文件,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的谈判;
(五)接受集团/公司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六)保障集团/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七)协助起草、审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为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保障;
(八)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九)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在将法律文件报法务人员审批前,应先报审各业务
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同意;并由经办人向法务人员提供完整的基础信息,法务人员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由于未能提供完整资料(含补充资料)而引起
的差错,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法务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各项法律事务除已备案的标准文本及业务分管领导认为无需法务人员审核的以外,均须由法务人员签署意
见后,方可执行、实施。
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实施情况(状况)应及时向法务人员反馈。
第九条集团/公司的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
(一)作为原告(申请人):在决定诉讼(申请)之日起三日内;
(二)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在收到法院(仲裁机构)传递的起诉书(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日内;
业务部门应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报送法务人员。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应在法律事务发生当日告知法务人员。如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递交书面情况说明
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法
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由法务人员审核同意后,方
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在谈判前
二日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法务人员,法务人员可决定是否亲自参与谈判。
第十二条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
处理方案,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法律意见,供经办部门参考实施。
第十四条如需聘请律师代理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的聘请和管理由业务部
门负责,法务人员不参与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法律事务由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如需集团法务人员给予协助的,由公司法务人员上报本公司相关负责人并经审批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