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视野下的公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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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视野下的公诉工作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既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新职责新任务,又对检察执法办案提出严峻的挑战。从公诉工作上看,新刑诉法的实施,公诉工作责任加重,诉讼监督任务增多,为公诉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发展机遇,也对公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在执法理念、职责任务、素质能力、体制机制都面临着新的考验。

一、执法理念面临的挑战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的关键在于观念的转变。修改后的刑诉法如何执行,应当说,执法理念的挑战是最大的挑战。1996年刑事诉讼法曾确立了对抗制、无罪推定等先进的理念和原则,在立法上也取得较大成就,但由于立法变革较大、发展过快,实务部门缺乏必要的学习和消化,使得这些理念和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在检察工作中,部分检察人员某种程度上还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实体、轻程序”、“重有罪推定、轻无罪推定”以及“重配合、轻监督”等执法观念,这些执法观念在诉讼各个阶段都有所体现,与人权保障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有的侦查人员仍然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口供中心主义根深蒂固。在侦查监督环节,有的执法人员仍然存在构罪即捕的思维定式。在审查起诉环节,有的执法人员仍然坚持有罪即诉的执法观念,造成不诉率偏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强调在打击

犯罪的时候,更加注意对人权的保障,这一观念对于指导检察人员办案至关重要。公诉工作要更新执法理念,适应修改后刑诉法要求:一是强化人权保障理念,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调措施以及审判程序等环节,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二是强化证据合法理念。三是强化诉讼监督理念。四是强化办案效果理念。

二、公诉标准提高,指控犯罪面临的挑战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使公诉工作从单纯的指控犯罪转向同时负起两个证明责任: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所谓证明责任,是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的标准要使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何谓“确实、充分”?修改后刑诉法新增加了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三条具体规定,即要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检察机关在审查判断证据、作出起诉决定的时候,要按照这个标准来办理案件,确保指控犯罪经得起法庭质证和辩论,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如果有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坚决不予认定、不予起诉。

三、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确立,证明犯罪面临的挑战

证明责任,是证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证明责任。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

法庭调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这个证明实质上就是要排除非法证据。在排除非法证据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可能会面临三种角色的定位:一是在法庭审理中是公诉人的角色,一旦非法证据被排除,可能整个公诉证据受到削弱;二是在自侦案件中检察机关充当被审查角色;三是在审判前阶段检察机关充当裁判者的角色,检察机关可以对非法证据直接作出决定,也即检察机关可以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违法作出一个基本裁判。这样三种角色的转换,对公诉权的思维方式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检察机关要落实这个制度,一是要尽量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在法庭开庭以前。要正确适用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庭前会议程序,尽量在庭前意见交换程序中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二是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权。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要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紧密配合,共同做好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过程中,如果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坚决予以排除。

四、公诉职责任务的增加面临的挑战

1、案卷移送制度的改革。将1996年刑诉法所规定的检察机关庭前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修改为“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这就意味着辩护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环节和开庭前阶段两次查阅、摘抄、复制公诉方案卷材料的机会。通过开审前的全面阅卷,辩护律师可以对公诉方所掌握的有罪证据进行全面的查阅和防御准备,也可以获悉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甚至可以申请法院调取那些没有被检察机关装入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他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去搜集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或者在法庭上指出指控犯罪证据材料的疑点。这些证据材料,辩护人未必轻易向公诉人透露,他们会在法庭上随时抛出,公诉人需要有效应对。这就要求公诉人要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提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提高讯问被告人的技巧和能力,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提高庭审过程中应变能力。

2、证人、鉴定人出庭及证据制度的变化,加大公诉难度。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及制度设计中的缺陷,证人基本不出庭,证人证言不能在庭审中得到有效质证,严重影响庭审制度的改革,影响了案件真实的发现。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和条件,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若证人出庭得以实现,证人证言的可靠性比较差、易变性、不稳定性的特点,对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修改后的刑诉法引入了类似国外专家证人参加诉讼对鉴定意见质证的做法,规定了当事人有权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席法庭,协助辩护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

证。这样既有利于搞清一些技术性很强的专门问题,又对出庭公诉人提出了要求。因此,公诉人要强化证据意识,一是切实履行对证人的保护义务,严格按新刑诉法规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同时要做好说服证人出庭作证工作,争取证人自愿出庭并保持证言的真实性。二是既要重视证人证言的收集和固定,更要注重其他实物证据的采集和使用。三是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和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的合法审查,提高审查判断鉴定过程、鉴定依据是否真实准确的能力。四是要开展公诉人信息化专业知识培训,系统学习电子数据收集、审查方法,提高审查和运用电子数据指控犯罪的能力。

3、庭审中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启动。如果当事人、辩护人等在法庭上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这对出庭的公诉人也是考验。修改后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随着非法证据范围的扩大,有些物证、书证一旦被排除,必然削弱指控证据的证明力,案件被告人也可能被判无罪,指控风险进一步加大。如何证明指控犯罪证据的合法性,驳斥当事人、辩护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无理申请等,对公诉人的临场应变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一是要严格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强化证据观念。二是要做好证据合法性证明工作,强化证据的证明力。

4、量刑程序纳入法庭审理。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的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进行调查、辩论。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检察机关要适应量刑程序纳入法庭审理的新变化、新要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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