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动火区审批表-通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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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动火区审批表
关于设立固定动火区域的通知
各部门、车间:
为了方便生产一车间进行车间平台和设备设施重建,根据“鲁安监函字【2015】79号”要求,经公司生产部、安环部共同确认,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确定以下区域为固定动火区,通知如下:
一、范围:生产一车间
二、固定动火工具、种类: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砂轮、电钻等进行可
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
三、防火责任人:
四、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1、固定动火区内严禁放置与作业无关的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
2、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上动火作业,应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人员应有相应作业类别和准操项目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动火时应指定专人监火。带徒作业时,师傅应在场监护。
4、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
保证安全可靠。
5、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 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6、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其通过后
再开始动火作业。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
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8、现场配备适用地、充足地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9、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0、接到任何人停止动火通知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待安全环保部允许动火后方可继续动火。
有限公司
2019年4月5日
固定动火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方便生产一车间进行车间平台和设备设施重建,在固定动火区域使用电焊、气焊(割)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作业时必须遵守如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具本质安全程度,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接漏电保护器,保证安全可靠。
二、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氧气瓶、乙炔气瓶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检查氧气瓶、乙炔气瓶压力表是否完好,检查氧气、乙炔管道是否完好。
三、电焊机回路线不得搭接在易燃易爆管道上,焊把线及电焊机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焊把线接头必须包扎好保证绝缘,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
四、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油品、溶剂等可燃物质。现场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必须准备良好的灭火工具、完善的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五、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执行人应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解除异常情况后才能重新开始作业。
六、动火作业完毕后,动火执行人将电焊、手持电动工具等电器设备切断电源,将氧气瓶、乙炔气瓶和气割管道收好,动火执行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七、严禁在固定动火点割盛有或盛过柴油、汽油等油料的铁桶,严禁在固定动火点对盛有或盛过硫酸、磷酸、絮凝剂等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进行动火作业。
有限公司
2019年4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