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前准备程序_目标_功能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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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摘要审前准备程序具有整理争点、固定证据的功能。

但我国现阶段的审前准备程序在实务中运行的效果并不理想。

解决的办法首先是树立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理念,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诉答程序和举证时限制度,进一步加强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重塑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关键词审前准备争点整理固定证据在我国,以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为标志,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得以重构。

但《证据规定》所构建的审前准备制度仍然存在重大的缺陷和不足,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一、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争点整理功能所谓争点整理就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明确、固定争点的诉讼活动。

其本质就是将开庭审理对象加以明确并固定下来。

如果把争点整理置于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由于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当事人为了增加胜诉的把握,往往会尽其所能提出多种攻击防御方法,导致进入到诉讼程序中的诉讼资料往往内容繁杂,逻辑混乱,有些甚至与案件毫无关联,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的争点很不明确,如果不加筛选和整理便使之直接进入庭审程序,则开庭审理会因不得要领而变得效率低下或者不得不重复多次。

这既浪费了诉讼成本,又增添了当事人的诉累。

与此相反,如果把争点整理放在审前准备中进行,则可使开庭审理围绕真正的争点有的放矢地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正因如此,争点整理成为各国审前准备程序中的最重要的部分,也是审前准备程序主要的功能。

2、证据固定功能证据是法官据以作出裁判的基础,是诉讼的核心所在,同样也是审前准备程序功能设计时所要考虑的主要内容之一。

从上述争点整理的过程来看,实际上,对争点的整理和固定意味着同时对证据也要进行整理和固定。

因为争点(事实上的争点)总是依附于一定的证据。

因此,明确争点与固定证据两项工作在功能和时序上存在逻辑上的先后关系。

审前准备程序可以为当事人最大限度地收集证据资料提供强有力的手段,以保证开庭审理时双方的攻击防御能够建立在具有充实材料的基础上。

民事庭审流程

民事庭审流程

民事庭审流程民事庭审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在我国,民事庭审程序是由法官主持的,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民事庭审的流程。

首先,民事庭审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开庭准备、开庭审理、庭审辩论、法庭调解、宣判等。

在开庭准备阶段,法院会通知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到庭,对庭审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说明,并对庭审材料进行审核和整理。

在开庭审理阶段,法庭将依法宣布庭审开始,法官会核实当事人身份,并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

接着,法庭将询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庭审辩论阶段,当事人可以针对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辩论,法庭也会就案件的争点进行深入探讨。

在法庭调解阶段,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最后,法庭将公开宣判,对案件作出裁决或判决。

其次,民事庭审的程序具有一定的法定程序和程序法律效力。

法院在进行庭审时,必须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当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对当事人进行平等对待,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同时,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并尊重法庭的指导和管理。

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将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决或判决。

最后,民事庭审的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民事庭审程序,可以促进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同时,民事庭审程序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各方当事人应当充分重视民事庭审程序,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民事庭审流程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具有一定的法定程序和程序法律效力,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方当事人能够充分重视民事庭审程序,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研究【内容提要】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共同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准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但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这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

本文在考察各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认真分析其设立旨意和诉讼……前准备程序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到开庭审理前所运行的一系列诉讼程序的总称。

其结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共同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准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但在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现在看来这也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

所幸的是,随着司法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已开始被关注并逐渐成为热门话题。

笔者不揣浅陋,试在考察各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认真分析其设立旨意和诉讼价值的基础上,深入检讨我国当前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及其弊端,并结合我国实际以及借鉴吸收西方各国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提出构建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机制和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有所裨益。

一、国外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比较研究(一)国外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立法模式就国外情况来看,各国民诉法都设置了审前准备程序。

根据当事人和法官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即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和法院职权主义审前模式。

这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是看程序的启动、延续以及终止取决于谁,如果取决于当事人,则为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如果取决于法院,则称法院职权主义审前模式。

1.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实行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美、法等国。

民事案件庭审流程

民事案件庭审流程

民事案件庭审流程民事案件庭审是指法院依法对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庭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通过庭审可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介绍民事案件庭审的流程。

一、开庭前准备。

1. 法庭准备,庭审前,法庭需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核实当事人身份、准备庭审记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

2. 当事人准备,当事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并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准备好辩护词、证人证言等。

二、庭审程序。

1. 宣布开庭,法官宣布开庭,宣读案号、案由等相关信息。

2. 询问当事人,法官询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确认当事人身份,并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3. 当事人陈述,原告和被告依次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可以陈述事实、举证、申请调取证据等。

4. 证人出庭,如果有证人需要出庭作证,法庭会安排证人出庭作证。

5. 质证,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官也可以对证据进行质证。

6. 辩论,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法官也可以就案件问题进行质询。

7. 最后陈述,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最后陈述,总结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8. 宣布休庭,法官宣布庭审休庭,安排下次开庭时间。

三、庭审后程序。

1. 法庭调查,法庭对庭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可能需要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询问相关人员。

2. 审议期间,法庭对案件进行审议,研究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3. 宣判,法庭根据审议结果宣布判决结果,当庭宣判或者择期宣判。

4. 发布判决书,法院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公告判决结果。

以上就是民事案件庭审的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庭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需要当事人和律师充分准备,配合法院进行庭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浅析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摘要】民事审前程序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其在促进案件集中审理及解决民事纠纷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已经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规定了审前准备的内容,并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也增加了部分规定,但是这些内容还不够具体明确,造成司法实践操作的差异,其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关键词】审前准备程序;存在问题;完善一、审前准备程序概述(一)审前准备程序的定义。

审前程序是法院受理案件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狭义上也就是为了使民事案件进入开庭审理阶段而设定的让当事人开庭前确定争议焦点和证据收集的诉讼阶段。

广义上概念的外延较宽,仅从程序所处的阶段进行定义;狭义概念外延相对狭窄,定义角度是从实质内容进行的。

从目前世界各国审前程序发展较为发达的国家看,后者应为审前程序的应然状态,也概括出了审前程序的主要内容与程序功能。

(二)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

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是为了保障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从而维护程序正义和效率。

具体如下:第一,明确当事人争议焦点及相关证据。

在审前程序中及时明确争议焦点,方便下一步集中审理案件争议事实,也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

第二,使争议焦点和证据固定不变。

审前程序是以证据开示为核心、以证据失权为保障的,能够有效固定证据与争点。

如果任凭双方当事人随意变更诉讼请求与证据材料,显然不能保证正式开庭时争议的集中审理。

二、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相关规定(一)修订前的规定。

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中专设一节“审理前的准备”对民事审前程序作出规定。

依该规定,审理前的准备主要由法院主导,这样的规定只有程序性意义,对证据的收集交换以及争议焦点的确定等实质性的内容却只言片语。

审前程序并非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阶段,其主要是为庭审阶段做准备工作从而提高庭审效率。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过于强调诉讼准备的作用,因而忽视审前程序过程中可以直接解决纠纷。

论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不足与完善_霍家松

论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不足与完善_霍家松

·45·论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不足与完善On The Shortage And Improvement Of The Procedure Before Trial InCivil Action霍家松(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1)内容摘要: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庭审程序能够顺利推进的前提。

自20世纪90年代《民事诉讼法》修改时起,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也经历了从“先定后审”、“五步到庭”以致“一步到庭”的过程。

现在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虽然有很大进步,但规定的相对简单,真正意义上的答辩和证据交换等制度还没能确立,这些制度的缺失使得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难以发挥。

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以完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关键词:审前准备程序 强制答辩 证据交换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41-1233/D(2011)06-45-03一、域外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概况民事审前程序的改革为历来各国所重视,在更广阔的视域下,通过对各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审视,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审前准备程序的机理,以更好的认识本国法律。

(一)英美法系国家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英国的审前程序在纠纷解决中,实际上居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其审前程序分为三大块:审前准备、审前处理和审前救济。

①具体来讲,主要有诉答程序(案情声明)、证据开示、审前监督和指导。

英国在普通法时期建立的诉答程序经过一系列改革,演变发展为后来的案情声明,包括:诉答格式、未载明于诉讼格式中的明细、答辩状、再答辩状等。

证据开示在原有衡平法证据开示措施的基础上,朝着更加自由和开放的方向不断发展。

②根据《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证据开示主要指书证的开示,分为标准开示与特定开示。

标准开示程序中各方当事人须将书证清单按简便顺序列入有关文书,同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书证清单须载明开示声明,当事人可书面协定不提交书证清单而开示证据,当事人也无需作开示声明。

民事诉讼中的开庭审理程序与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中的开庭审理程序与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中的开庭审理程序与注意事项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民事案件的数量也日益增加。

在这个过程中,开庭审理程序成为了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开庭审理程序以及应注意的事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开庭审理过程。

一、开庭审理程序1. 诉讼参与人到庭在开庭审理前,诉讼参与人需要按照法院的通知到庭。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以及其他相关的诉讼人。

他们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开庭审理。

2. 法庭组织开庭审理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组织合适的庭审人员。

庭审人员一般包括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等。

审判长负责组织和指导庭审过程,审判员负责听证和质证,书记员负责记录庭审记录。

3. 庭审程序开庭审理一般由以下几个程序组成:(1)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在开庭之初,法庭会宣读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明确双方的诉讼请求和辩护意见。

(2)举证质证:原告首先举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被告可以进行质证,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并提供反证。

双方可以针对证据进行辩论和辩驳。

(3)争议焦点审理:在举证质证过程中,法庭会着重审理双方的争议焦点,即案件的核心问题。

法庭会就争议焦点进行深入的询问和梳理,确保案件的审理公正。

(4)庭外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双方表示愿意进行调解或者法庭认为适合调解的,可以进行庭外调解。

庭外调解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减少诉讼成本,缩短解决时间。

(5)裁判宣告:当法庭认为已经审理完毕,双方意见充分表达后,法庭会进行裁判宣告。

宣告庭审终结,并宣布对案件的判决结果。

4. 开庭记录和证据保全庭审过程中,书记员负责记录庭审记录,包括双方的陈述、质证、辩论的内容。

庭审记录是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所以需要准确无误地记录庭审过程。

另外,法庭还会根据需要保全证据,避免证据的丧失或者篡改。

证据保全是为了保证庭审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二、注意事项1. 准备充分在开庭前,诉讼参与人需要准备充分,包括熟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等。

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

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
有利弊, 很难简单地
他国家的一些有益经验, 提出构建设想, 以期对完善我国民 事诉讼机制和促进司法的公正、高效有所裨益。 我国当前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 一)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及其弊端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受两千多年来封建专制和大陆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到开庭审 理前所运行的一系列诉讼程序的总称, 其结构合理与否直接 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本文首先分析我国当前民事 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及其弊端, 然后结合我国实践并借鉴其
程序的构建进行了尝试, 这种类型的审前准备程序大致包括 以下三种情形: 审判法官模式、 法官助理模式、 预审法官模
摘 要 : 对 我 国 民事 审前 准 备 程 序 的现 状 及 其 存 在 的弊 端 , 结 合 司 法 改 革 实 践 , 出我 国 民 事 审 针 并 提
前 准 备 程 序 的构 建 应 从 明确 被 告 提 交 答 辩 状 的义 务 、 化 当事 人 的举 证 责 任 、 立 法 官 主持 下 的证 据 交 强 建 换 制 度 和 建 立 举 证 时效 制 度 方 面 着 手 进 行 。 关 键 词 : 民事 审 前 准 备 程 序 ;证 据 交 换 ;举 证 时效 中 图 分 类 号 :D 1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 8 5 (0 6 O一 【 9一 O F78 08 30 20) 4 ) 2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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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7 06 月
罗 安 成 :我 国 民事 审 前 准 备 程 序 的构 建
( 二)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 “ 谁主张谁举证” 的举证原 则,但由于立法同时又规定法院负有 “ 调查收集必要 的证 据” 16 的最终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 (1 条) 加之当事人收集 证据手段缺乏等原因, 实践中庭前证据调查收集的主体仍然 是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各种诉讼资 料进行详细兼具程序性与实体性的双重审查基础上, 决定是 否需要调查收集证据以及需要调查收集哪些证据。 由此, 人 民法院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就已对案件进行 了书面审 理并形成了关于基本案情的先验性认识, 其所谓调查收集必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摘要]随着国际社会司法改革的深入,各国越发强调民事诉讼程序公正,也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建设加以重视。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正日益凸显。

文章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再借鉴外国行之有效的相关经验,提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设想一、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现状分析(一)“审前准备程序”与“审前程序”的概念辨析很多学者在研究民事诉讼程序时,将“审前准备程序”与“审前程序”混为一谈,在使用时两个概念混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笔者认为“审前准备程序”与“审前程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等同使用。

区分这两个概念的不同,对发现我国审前程序的弊端起重要作用,还有利于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审前准备程序”对于庭审程序而言,在形式上具有独立性,但究其根本,设置审前准备程序的目的在于为庭审程序的有效运行服务。

在审前准备程序中,法官处于中立地位,主要负责指导双方当事人交换与固定证据、整理固定争点,为随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打好基础。

而在功能上,审前准备程序并不具有独立性,它对庭审程序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审前准备程序中的“准备”是为庭审程序而做的“准备”。

离开了庭审程序,“审前准备程序”也就缺少了发挥的空间,因此“审前准备程序”不能独立存在。

[1]“审前程序”不仅具有交换证据,整理争点等“审前准备程序”的传统功能,还具有其独立的功能,即通过当事人双方和解或法院调解,以此完成民事诉讼的任务并终结整个民事诉讼程序。

由此可知,审前程序的独立功能的目的并不是为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服务,而是力求将有待庭审程序解决的问题提前到“审前程序”中解决,只要解决成功,整个诉讼程序即可宣告结束。

与“审前准备程序”相比较,“审前程序”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功能上,它都具备了鲜明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2]经上述的比较分析得知,“审前准备程序”与“审前程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使用时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将“审前准备程序”等同于“审前程序”,因为“审前准备程序”只有被赋予独立功能后,才能称之为“审前程序”。

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

或缺的, 在当今法制完善的国家对审前程序的不同阶
段及其活动内容都进行了比较完善的规定, 例如, 在美 国就规定了诉答阶段、 发现程序和审前会议这三个连
续阶段。而在德国则在审前程序中设置了一个别具特
色的“ 初步审理” 阶段。它实际上发挥着证据开示的基 本功能, 对后来的庭审阶段起到了 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 外国审前程序的构成模式
对于审前程序的具体构成, 以及在审前程序中法 院和当事人应当如何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的范围, 在不 同的国家, 由于法律的传统和不同的司法事实, 也大相
径庭。 (一) 美国的审前程序 在美国虽然没有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 但是在
作者简介:高光 亮(1972- ) , 安徽桐城人, 男, 安徽工 学文法 讲师。 业大 学院
摘 要: 民事诉讼中的审前程序, 在诉讼中有着重要作用, 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中, 关于审前程序的规定 存在缺陷。应确立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制度, 借鉴外国审前程序的构成模式, 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审前程序;构成模式; 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1-9247(2006)05-0017-03 O n t he P er fection of the P r ced ur befor Tr ia l in Civil Action o e e
GAO Guaag liiang
(School of Arts & Law, AHUT , Ma' anshan 243002 , Anhui, China) Abstract ;The procedure before trial in civil ac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 le in lawsuit , but in our present civil action, the o regulations have faults in it. We should establish the system for this in civil action , and lear the constructional mod:: from n foreign countries to fur her perfect the procedure before trial in civil action. t Key wa ds :civil action; proc dure before trial; constructional mode ; system e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构建之思考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构建之思考

这一系列手续类的事务性行为, 缺乏关于实质性准备和促进 和解 的功 能, 以说是一种较为典型的“ 可 庭审中心主义”在 司法实践层面上 , , 案
践, 可知我国民事诉讼 多年来的一系列审前准备活动还只能称为审前 件 “ 先定后审” 以及 “ 强制调解” 的现 象大量存在 , 严重影响 了司法公
第二, 审前程序独立 功能缺 失。 现有 的关于审前准备程序的条文
粗 疏 不 系 统 , 远 不 能 实现 审前 程 序 的独 立 功 能 , 前 准 备 活 动 就 其 远 审 性 质 上 来 说 , 是 纯 事 务 性 的 工作 , 都 主要 包 括 送 达 起 诉 状 和 答 辩 状 等 诉讼 文 书 、 知 当 事 人 诉 讼权 利 和 合 议 庭 组 成 人 员 、 核 诉 讼 材 料 并 告 审 调 查 收 集 必 要 的证 据 , 以及 在 某 些 场 合 下 追 加 当事 人 、 送 案 件 等 。 移
通程序的审理期限而大致把握审前准备阶段的时间跨度, 以分配审前
准 备 阶 段 和 庭 审阶 段 的时 间 ; 争 点 的整 理 缺 乏 足 够 重 视 , 于 证 据 对 关 交 换 、 定 的 规 定 还 比较 粗 略 , 固 即使 是 审 前 准 备 阶 段 对 庭 审 程 序 的 辅 助 功 能亦 难 以得 到 充 分 的 实现 。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e A d S ce S t
20. 0 9 4(中 期 建 之 迢 霍 j l
隆 文 雄
摘 要 我 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功能在传统上主要被定位于审前准备 , 使案件达到适合于审理的程度, 从而使审前程序
中图分 类 号 : 9 5 D 2

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改革

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改革

2011年第7期山东社会科学No.7总第191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191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改革探析李邦军(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但尚未形成独立的审前准备程序。

美国和德国作为两大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具有较为完善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我国现行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主要存在诉答程序、证据交换、证据失权和证据收集等方面的缺陷,难以起到确定争点、整理证据及促进和解的作用。

借鉴美、德的立法例,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设立独立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完善证据制度,是改革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基本方向。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程序独立[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1]07-0129-04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始,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就被置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地位。

回顾十余年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历程,从过去“先定后审”到“直接开庭”的矫枉过正,再到对审前准备程序的重新认识,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尽管学界对审前准备程序的理论研究倾注了空前的热情,司法实践之尝试也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但是,这些努力毕竟没有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之中。

因此,笔者拟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以便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作好准备。

一、西方国家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模式的考察西方各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审前准备程序模式,强调当事人及其律师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审前准备程序模式,强调法官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指挥和组织作用。

美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由三个既相互独立又密切联系的阶段构成,即诉答程序、证据开示程序和审前会议。

诉答程序是双方当事人交换诉状和答辩状以及确定争点的程序。

①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颁行之前,诉答程序一直作为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内容。

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研究

审理前 已明确 固定 的争点在庭审 时仍被变动 。 2 法官参与的主动性 过大 ,存在先定后审的弊端。 . “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基 本上是 由法 院完成 ,当事人参 与不多。法官在开庭前审核诉讼材料和调查收 集证据 , 已基本 了解案情 ,做到对 案件事 实的 内心 确认 ,使 某 些案件 的审理工 作实 际上 在庭前 已完成 ,开庭流于 形 式 ,庭 审与庭前 无作 区别 。 3. 国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 仅仅从法院从事 我 审 判工作 的角度 出发 ,当事 人的主 观能动性 得不到 发 挥 ,体现不 了民事诉 讼的 当事人诉 求和法官 的诉讼 中 立 原则 。审 前准备 过程 中应 当完成 的主要事 项在于争 点 整理 、证 据的 固定 ,这些 工作主 要应 当由当事人双 方来完成 的,法 官只是 对双 方有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学术平 台
CAR E H E R ORI 0N Z
对我 闲比事诉 讼审 准备程 序之 研究
民 然 过 公 事 而 对 正 民
课 题 组 体 的准备 ,这其 中 ,法官 主导 下的实体性 准备 ,即全
摘 要 诉 讼 阶段 , 些 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通 民事 诉 讼 的 关 键 词
在我 国 ,审前 准备程 序 中争点 整理 、证 据固 定并不是 在审 前一定要做 的 作 ,忽 视了当事 人双方在 审前准 备程序 中的 主动性 、能动性 的发挥 。 4. 目前审前准备程序 在司法实践 中还与简化诉讼 程序 、提 高庭 审质量 ,同时 减少不必要进 入法庭 审理 的案件 的 目的有相 违背之 处 ,进 而影响 司法公正和 效
审 我 审 与 事
程序 的价 值构建 ,可 以实现 面 了解 案情 ,调查 必要 的证 据是 审前准备 的核心 ,而 备 前 备 且 审前准备 鲜有 当事人参 加 ,即使当事 人参加 ,也经 审前准 备程序 ;现状 ;对策 常 是法 院与当事 人的单方 接触 ,这 种做法 使法官 难 以 保证 中立性 和公正性 ,致使 开庭审理 形 式化。 民事 审 前准 备 程 序 之概 述 从上述 论述及 司法实践 看 ,我 国的 民事诉讼审理 前 的准备程 序存在 以下的功 能缺 陷 : 民事审 前准备程序 是 民事诉讼开庭 审理前 的一个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浅析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浅析

三、 设置与庭审法官分离或相对分离 的审前准备法官制度 庭审法官负责审前准备工作, 容易造成审前准备行为和审判行为 相混淆, 使庭审活动流于形式, 违背了程序正 当性 的要求 。从 国外 的 审前准备程序的运 作来看 , 监督、 指导审前准备程序 的大都不是 日后 审理该案 的法官。 因此, 设置与庭 审法官分离或相对分离的审前准备 法 官 是确 实 可行 的 。 ( ) 置 审前 准 备 法 官 的 重要 性 一 设 1避 免 先入 为主 , 审 走 过 场 。 据 我 国 现 行 民 事 诉 讼 法 和 相 关 . 庭 根 法律 的规定法 官在正式开庭前对有关案件的实体问题有进行预审的 权 力。 在审前准 备法 官和庭 审法官是 同一人的情况下, 不可避免的会 造成 “ 入为主” “ 先 、先定后 审 庭 审走过场的局 面。只有设置与庭审 、 法 官分离或相对分离 的审前准备法官, 才能增 加庭 审的程序 公正性 。 2 有效 的避免 了单方接触 。 . 所谓“ 单方接触 ” 就是指法官在 开庭 , 审理前单方面会见一方 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代 理律 师。单方接触 是有碍于司法 公正的, 因而 由不 同的法官来分别负责审前程序和审判 当事人进行单方接触的必要性也就不在 了, 这就有效的避 免了 d g 是指当事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所争执 的争 点而交换诉状和答辩状 程序 , i) n 的程序。发现程序 ( soey 也就是当事人有权相互采用证据开示 单方接触的弊端 。 Di v r) c 的程序 , 即当事人相互获取对方或者案外第三人持有的与案件有关 的 3 提高 了开庭审理的效率。 . 设置审前准备程序法 官, 门负责指 专 信息和证据 的一项程序。审前会议 ( rta o frn e涉 及到很多 挥和管理审前准备程序 中的工作, Per l neec ) i C 把审判法官从审前准备工作中脱离 有关程序的事项 , 旨在指导、 管理 当事人进行发现程序, 防止当事人拖 出来 , 中精力进行案 件开庭 审理阶段 的审判工作 。 集 4 .有 效 的 克 服 了 强 制 调解 的弊 端 。在 我 国传统 的调 审合 一 的诉 延诉讼 , 还具有促进当事人和解 的重要作用 。 德 国是实行法院职权主义审前模式的典型国家, 其设置审前准备 讼模式 中, 法官既是调解者又是以后的居中裁判者, 当事人由于担心拒 绝调解会在以后的审判过程中对 自己造成不利的后果, 往往并不是那么 程序主要 是出于提高诉讼 效率 的目的。 从 以上介绍可 以看 出, 在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中当事人处于主导 自愿 的接受调解。 而设置审前准备法官, 由其负责案件审理前的调解工 地位, 法官的主要任务是在开庭 审理的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定的程序听 作则有效的克服了强制调解的弊端。 取当事人 围绕争点和所提供 的证据而展开的辩论来形成判 断。而法 ( ) 置审前准备法 官具有可行性 二 设 院职权主义审前模式则强调法院在审前准备程序 中的作用 , 其主要是 不但外 国有成功的经验 以此借鉴 , 我国国内也有法院对此进行 了

我国审前程序的完善

我国审前程序的完善

我国审前程序的完善摘要: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

此次新民诉修正案对颇多问题进行了修正和制度调整,取得了可喜的立法进步,但对于审前程序的独立功能等问题仍没有做出回答。

因此,探索审前程序的完善路径实属必要。

关键词:审前程序;民诉修正案;释明权;司法adr民事诉讼中的审前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将案件诉讼到法院后直至案件开庭审理的中间程序。

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与完善体现了对民事诉讼价值的追求和民事诉讼运作机理的遵从。

一方面,通过整理争点和证据收集,使案件达到适合审判的程度,从而保证当事人双方的言词辩论能够集中连续地进行,维护诉讼公正;另一方面,在获得充分案件信息的基础上,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进行实质性的对话,促使案件在庭审前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同时也节约了司法成本。

因此,审前程序对于诉讼目的的实现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民事诉讼》修正案中审前程序的立法进步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将审前程序将其称之为”审理前的准备”,并未作为一种独立的程序来进行制度设计,也不具备国外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所承载的交换证据、争点整理、促进和解等功能。

如果仅仅从相关法律条文来看,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体现了一种将案件经过审理准备和一次性的开庭审理即告终结的两阶段结构作为原型的立法精神。

可喜的是此次民事诉讼修正案中对审前程序给予了相当的关注,并进行了必要的修正和制度调整。

此次修正案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这是修正案关于审前程序中最具亮点和建设性的设计,意义非凡。

(一)审前程序在结构上初步具有了整理证据和明确争点的功能修正案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并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当事人要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与《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的内容构成立法上的统一性和证据失效制度,这就限制了随时举证主义,使得第一百三十三条能够得到贯彻,而非一纸空文。

浅论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

浅论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

浅论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作者:刘凤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2期摘要本文主要从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涵义和基本特征,以及它的价值基础和功能基础来进行论述,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从起诉和答辩的程序完善、证据收集和交换制度的完善、增设释明权制度、增设审前会议制度等这四个方面来进行立法完善。

关键词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替代纠纷解决释明权制度作者简介:刘凤杰,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院基础教学部,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124-02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概述(一)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含义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审前程序和审前准备程序这两个概念,我国目前对审前程序的研究中,基本上是将审前程序和审前准备程序予以等同,认为二者并没有实质的差别,所以作者也采用了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这一概念。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应该是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法院和诉讼参与人按照一定的时间顺序、方式进行的固定证据和争点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一系列诉讼程序的总称。

(二)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特征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作为一个相当独立、相对完整和具有自己独立价值的程序,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形式上的独立性。

审前准备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具体表现在有些案件在法院受理后,审前准备程序的阶段,有的案件可能会进入开庭审理程序,有的可能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就已经终结,比如,在准备阶段纠纷和解的。

第二,诉讼主体的充分参与性。

现代民事诉讼体现的主要就是主体的平等、自愿原则。

程序主体在平等、全面的信息交流之后,会对案件的结果有一个比较准确的估计和预测,有些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得失考虑,最后可能选择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样纠纷得以解决,同时也节约了诉讼成本。

法院在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中应该充分的保障诉讼当事人参与,同时确保诉讼参与主体可以从自己的立场和角度出发,对案件包括对于证据固定和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来进行口头辩论。

起诉中的庭前准备工作

起诉中的庭前准备工作

起诉中的庭前准备工作在起诉程序中,庭前准备工作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庭前准备工作旨在帮助原告或被告综合考虑案件的各个方面,确保他们在庭审时能够有效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并为最终胜诉做出有利的准备。

本文将探讨起诉中的庭前准备工作所需的关键步骤和要点。

第一步:分析案情在庭前准备工作中,首先要对案情进行全面分析。

原告和被告应该对案件的背景、事实、有关法律条款等进行深入研究和理解。

通过仔细分析案情,可以为庭审时的辩诉提供坚实的依据。

第二步:查找和整理相关证据在起诉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搜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和口头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是合同、协议、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

查找和整理相关证据是确保庭审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第三步:准备辩词和陈述材料在庭前准备工作中,原告和被告还需要撰写辩词和陈述材料。

辩词是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陈述自己观点的关键文本。

辩词应当逻辑清晰、详细阐述自己的理由,并对可能遇到的对方观点做出应对。

陈述材料则是对辩词的补充,用于向法庭提供更多的细节和信息。

第四步: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当事人不具备法律知识或无法独立为自己进行辩护,就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在起诉中,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自己,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案件相关信息。

专业律师可以根据案情帮助当事人制定合理的庭前准备工作计划,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第五步: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调解在庭前准备工作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尝试通过沟通和调解解决争议。

通过与对方当事人直接交流,双方可以更好地理解彼此的观点和意图,并尝试达成双赢的解决方案。

这有助于减少法庭上的争议,并可能避免一场漫长的庭审。

总结起诉中的庭前准备工作对于案件的最终结果至关重要。

通过对案情的全面分析、查找和整理相关证据、准备辩词和陈述材料,寻求法律援助以及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为自己争取更有利的庭审结果。

因此,良好的庭前准备工作是确保案件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的关键步骤。

民事诉讼开庭流程

民事诉讼开庭流程

民事诉讼开庭流程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因合同纠纷、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等民
事关系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
一种司法活动。

而民事诉讼的开庭审理是整个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
要环节,下面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民事诉讼开庭流程。

首先,开庭审理的时间和地点是由法院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实
际情况确定的。

当事人需要提前到达法院,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参加开庭审理。

在开庭之前,当事人需要准备充分,包括整理好
相关证据材料、准备好辩护词等。

其次,开庭审理通常由审判长主持,法官、书记员、当事人及
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参加。

开庭审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法庭宣布开庭,宣读开庭审理程序。

然后是当事人陈述事实
和请求,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诉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接着是对证人、鉴定人的询问,法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对证人、鉴定人进行质询。

最后是辩论和结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
辩论,法官就案件进行评议,并当庭宣判或者宣布择期宣判。

最后,开庭审理结束后,法院将根据审理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依法作出裁决。

当事人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开庭流程是一个严谨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当事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并在法庭上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希望当事人们能够在开庭审理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公正的裁决。

美国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诉讼程序由于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等的影响,英美法系(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国家的诉讼程序在许多方面与大陆法系有着巨大差异。

这里以美国为例谈谈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the Civil Procedure)。

一、审前程序(The Pretrial Procedure)1.庭前诉答程序(Prosecute and Answer)这是法院受理当事人(Part)的起诉开始诉讼的程序。

这也是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前,当事人之间交换诉状(Statement of Claim)和答辩状(Answer)的诉讼程序。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①,原告(Plaintiff) 的诉状必须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简要说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Jurisdiction)及其法律依据,原告有权得到的请求和要求法院作出的判决的请求等。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状后,法院书记官签发传唤状,由原告直接向被告送达诉状。

而被告(Defendant)接到诉状后20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答辩状。

答辩状必须针对原告的请求(claim)提出抗辩,自认或否认对方的诉求。

如没有否认则视为自认。

2.证据的开示程序(Evidential Opening Procedure)此程序的目的是庭审前,当事人双方通过交换案件的有关信息和证据,使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对方当事人所拥有的证据,进一步明确争议的焦点,并且固定主要证据。

这有利于防止证据突袭。

具体操作程序是:1)召开当事人会议, 目的是使当事人双方为“计划达成协议而真诚努力”;2)与诉求有关的,且不属于保密特权的任何事项都在证据开示的范围。

目的是防止当事人的证据突袭,从而使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围绕着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3)通过笔录证言、书面询问、提供物证、自认或检查等来进行证据开示;4)还规定了违反开示要求的制裁。

民事诉讼程序简介

民事诉讼程序简介

民事诉讼程序简介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当一方主张其权益受到侵犯或受到损害时,通过法院进行调解、审理、判决等一系列法律程序的过程。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简要介绍,帮助读者了解其中的基本流程和要点。

一、诉讼程序的起始阶段——起诉诉讼程序的起始阶段是起诉。

当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应当符合特定的形式和要求,包括起诉状的格式、所附的证据等。

起诉状需要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陈述以及所请求的证据和证据提供方式等详细内容。

二、法院的立案和受理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需要对案件进行立案和受理。

立案是指法院将起诉材料进行登记备案,确定案件的基本信息和分类。

受理是指法院对起诉的事项进行审查,确认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进行调解、审理的案件。

法院在立案和受理时,还会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调解等程序。

三、举证和开庭审理一旦案件被受理,法院会指定开庭审理时间,并通知各方当事人参加。

在开庭审理前,各方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同时,法院也有权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供可能有利于查清案情的证据。

开庭审理是诉讼的重要环节,法院会根据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判决。

在开庭审理中,法庭会进行质证、辩论、调解等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

四、判决和执行在开庭审理结束后,法院会根据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判决是法院对争议进行解决和裁决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判决不满意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上级法院进行复审。

一旦判决生效,当事人需要执行判决。

执行是指法院强制执行判决,保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执行程序包括申请执行、执行裁定、执行过程等。

五、其他程序环节除了以上介绍的基本程序环节外,民事诉讼还包括其他一些特殊程序环节。

例如,调解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实现诉讼和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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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4-04-25作者简介:李浩(1951)),男,江苏吴江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事诉讼中的审前程序研究编者按:我国近年来关于审理前准备程序的研究较多,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有不少问题。

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构建我国新的审前准备程序的任务被提到了议事日程。

为此,本刊特别约请几位民事诉讼法学专家就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以期促进我国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目标、功能与模式李 浩(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210097)摘 要: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除了需要实现效率的目标外,还需要满足公正的目标;除了应当具备整理和固定争点、收集和交换证据、促进当事人和解这些一般功能外,还应当具备防止先定后审、单方接触、强制调解、先入为主的特殊功能。

应当根据合目的性的原则来选择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模式。

我国目前实行的审前准备模式有审判法官型、法官助理型、预审法官型三种。

预审法官型是一种相对优越的模式,该模式既有利于效率与公正的目标的实现,又能够全面发挥审前准备程序的各项功能。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前准备;合目的性;预审法官模式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208(2004)04-003-07在民事诉讼制度中设置审前准备程序是大多数国家的共同选择,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均有关于审前准备程序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虽然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对审前准备作出了规定,但由于立法时对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认识得还不够清晰,对审前准备规定得较为粗糙,依此还不能认为已建立了完整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开庭审理真正成为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主要场所,建构新的审前准备程序的任务自然也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受到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高度关注。

一、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三种模式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十多年来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开庭前应当做好的准备工作,但并未规定究竟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第22卷第4期2004年7月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Vol.22,No.4 Jul.2004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4实施审前准备工作。

从各地法院当前的做法看,主要有三种模式:11审判法官模式。

审判法官模式是指由负责对案件审理的法官自己主持审前准备程序。

如果审判组织是独任制,由独任法官亲自实施审前准备,如果审判组织是合议制,则由负责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实施审前准备。

我国实行合议制的案件在实际操作中实行承办人制度,即由合议庭中的一名法官对案件负有主要责任,该法官是案件的实际承办人。

所以,这种模式是由作为案件承办人的法官来负责审前准备程序。

当然,审判法官通常也会让书记员或法官助理来协助做一些具体工作。

21法官助理模式。

法官助理模式是指由法官助理来负责实施审前准备。

法官助理不具有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力,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案件的审前准备工作,为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打好基础。

在实践中,一些设有法官助理的法院采用这一模式,其中最具有典型性的是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三二一审判机制0下的审前准备程序。

所谓/三二一审判机制0,三是指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二是指由两名法官助理作为合议庭的助手,负责审前准备工作,他们的具体职责包括送达诉讼文书,组织预备庭,进行调查取证,实施繁简分流,安排开庭日期;一是指由一名书记员或速录员负责庭审中的记录工作。

在房山区法院的准备程序中,还专门设置一名简易案件裁判法官。

对那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法官助理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交给该法官处理,以求得迅速解决纠纷。

¹31预审法官模式。

该模式的特点是将法官分为审判法官与预审法官,由预审法官负责实施审前准备,完成审前准备工作后,预审法官将案件移交给审判法官,由审判法官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这一模式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大立案0改革的背景下产生的,为一些法院所采用。

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设立庭前准备合议庭,合议庭作为立案庭中的一个机构。

山东省高密市法院亦专门设置预审法官,专门负责审前程序的运作。

该院在立案庭设立了三个准备合议庭,每个合议庭由三名预审法官组成,预审法官由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善于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的人员组成[1](P1515)。

应当承认,实践中的这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并且往往是利弊互见,很难简单地说哪一种模式更优。

但尽管如此,对这三种模式进行分析比较,以选出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相对较优的模式还是必要的。

二、审前准备程序的目标与功能在笔者看来,审前准备程序的目标可以分为普通目标和特殊目标,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可以区分为一般功能和特殊功能。

普通目标是各国审前准备程序共同期望达到的目的,一般功能是反映审前准备程序自身特点的功能,也是这一程序的固有功能。

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法律制度、社会的具体情况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各国设置审前准备程序的动机和目的也必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区别,设置这一程序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也有相当大的区别。

这些因具体国情所产生的特殊动机和特别目的便构成了一国建构审前准备程序的特殊目标,并对该程序的功能提出一些特别的要求。

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要设置审前准备程序,是由于英、美两国的诉讼实行陪审团制度。

在有陪审团参与的审判中,法官与陪审团之间具有明确的分工,法官决定法律适用问题,陪审团则负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陪审团到开庭审理时才组成,陪审团成员是临时召集的,陪审团一旦组成,就必须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连续不断地将案件审理完毕。

因此,一旦进入了庭审,不间断地进行审理是必然的要求。

而为了能够实施这种集中审理,就需要在审理前作好充分的准备。

也就是说,从历史上看,审前准备程序是适应集中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

但在后来的发展中,该程序却在使案件无需进入审判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两位美国学者对该程序的功能做了精辟的概括:/审前程序的目的非常简单:清除无关的事项,准许当事人获得信息,并且确定是否存在适于审判的争点,所有的内容都导向一个有效率的审判¹关于房山法院的具体作法,参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5/三二一审判机制0的审前准备程序)))兼谈法官助理组织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的合理性6,最高人民法院审前准备程序研讨会论文(2003年珠海)。

第4期李浩: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目标、功能与模式5或在知情后作出的和解。

0[2](P1123)德国设置审前准备程序主要是出于提高诉讼效率的考虑。

1977年以前,德国采用逐点解决纠纷的方式,法院通过三番五次的开庭,一点一滴地逐步解决争讼,尽管每次开庭所用的时间不长,但断断续续的开庭却使整个诉讼程序进展得相当缓慢。

德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被比喻为像火车那样从一个站徐徐地开往另一个站,通过一次言词辩论不可能结束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论,至少就需要两次言词辩论。

如果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严重争执,第一审法院的程序就可能拖延一年以上[3](P1170)。

针对重复开庭、诉讼迟延的问题,德国进行了以集中审理为特点的/斯图加特模式0改革,该模式将诉讼分为书面准备程序和主辩论两个阶段,经过书面准备后,使裁判尽可能经一次言词辩论后作出,以减少开庭次数,提高诉讼效率[4](P1167)。

1976年12月,德国通过了5简化司法程序法6,该法采用了斯图加特模式,仅在细节上略有改动。

日本旧民事诉讼法也未专门设置审前准备程序,实行的是/一步到庭0式的开庭审理,即案件不经准备就直接进入庭审,在庭审中一边整理争点和证据,一边对案件进行审理。

由于争点是随着庭审的展开逐步形成和显现的,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又可以提出新的争点和证据,法院往往需要多次开庭才能够审理完一个案件。

为了加快诉讼的过程,提高诉讼的效率,日本新民事诉讼法改革了原来的程序结构,把法庭审理划分为口头辩论准备阶段和对争点集中进行审判阶段,并规定了三种供法官选择的审前准备程序。

从上述国家的情况看,设置审前准备程序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为集中审理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在于尽量把纠纷解决在审前程序中,以提高诉讼的效率。

在此目标下,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1整理和固定争点。

法庭审理是为了解决争议而进行的,如果原告起诉的案件实际上不存在真正的争议,审理便是多余的。

在一些案件中,尽管原告和被告为了论证请求和抗辩的正当性提出了多方面的事实和理由,但双方真正有争执的只是其中的一、两点。

另一方面,法官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人争执的究竟是什么也应当了然于心,只有事先明确审理的对象才能够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案件的审理。

而为了将案件的争点凸现出来,就需要在审前程序中通过当事人的起诉、答辩及针对答辩的再答辩,将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的问题与存在事实上、法律上争执的问题加以区分。

为了防止进入开庭后当事人任意改变争点和提出新证据而造成诉讼的拖延,还需要在审前程序终结时将争点和证据固定下来。

21为开庭审理做好证据方面的准备。

大多数民事纠纷缘于当事人对事实的争议。

现代各国的司法制度均实行证据裁判主义,由当事人运用证据去说服法官,而法官则必须依据证据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因此,开庭审理的内容是否充实,能否通过一次性的庭审作出判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审前程序中能否就庭审中欲提出的证据作好充分的准备。

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围绕着事实方面的争点收集证据,可以通过证据交换互相了解对方打算在开庭时提出哪些证据支持其请求或抗辩,这样既避免了在证据问题上遭受对方的突然袭击,又可以针对对方的证据进一步收集用于反驳的证据。

如果需要鉴定和勘验,在审前准备中就应当完成鉴定和勘验工作。

做好上述准备工作后,开庭时的举证、质证、辩论就能够连贯不间断地进行。

31减少进入庭审案件的数量。

通过审前准备工作化解纠纷,将争议解决在开庭之前,是审前准备程序的重要功能之一。

¹经过交换起诉状和答辩状,双方当事人已了解对方的主张和理由,通过收集证¹在一些国家,审前准备程序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出色的作用。

在美国,近年来大约有98%的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以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方式得到解决。

在英国,同样有98%的民事案件没有进入审判阶段。

在加拿大,大约有95%-97%的案件在审前程序中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得到解决,无需法院作出判决。

德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斯图加特模式对其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改革,该模式将诉讼分为书面准备程序和言词辩论两个阶段,采用该模式的法院,民事案件和解率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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