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淇产业集聚区村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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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政〔2010〕32号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淇产业集聚区村庄改造

时间:2010-12-07 08:53:58 来源:作者:

淇政〔2010〕32号

淇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鹤淇产业集聚区村庄改造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鹤淇产业集聚区村庄改造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淇县鹤淇产业集聚区村庄改造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鹤淇产业集聚区新型农民社区建设步伐(以下简称“集聚区”),规范集聚区内村庄改造工作,保护改造村庄村民的合法权益,改善群众居住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鹤壁市关于加快推进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鹤政办〔2009〕18号)文件精神,参照《鹤壁市淇滨区

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鹤滨政〔2008〕32号)文件,结合我县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聚区村庄,是指在集聚区范围内,由淇县管辖的14个村庄,其中包括桥盟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古烟、崔庄、郭庄、赵沟、吴寨、七里堡、泥河7个村,高村镇所辖的高村、思德、古城、王屯、杨吴、二郎庙、贯子7个村。

第三条集聚区村庄改造要按照“农业向工业转、农民向市民转、农村向社区转”的要求,采取“跨村合并、异地共建”模式,按照城市社区标准,集中安置,根据发展时序分期实施,建成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新型农民社区。

第四条集聚区村庄改造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级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权益。第五条集聚区村庄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集聚区村庄改造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集聚区管委会和有关乡镇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县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村庄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办理各种手续,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七条集聚区村庄改造方案,由村两委提出,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八条集聚区村庄改造的具体实施主体是村两委,在实施过程中,要公开、公正、透明,充分尊重广大村民的意愿。

第九条集聚区村庄改造的方式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集聚区村庄改造建设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服务功能。

第十一条集聚区村庄改造详细规划,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集聚区园区规划的要求,并按照鹤壁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新型农民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编制新型农民社区建设详细规划应当结合各村实际。

在编制新型农民社区详细规划时,其容积率、绿化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集聚区村庄改造的各类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

新型农民社区建设详细规划实施,对未依照规划进行改造建设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十三条集聚区村庄改造建设土地利用要符合全县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并纳入全县土地开发供应计划。

第十四条异地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原村址所占土地拆除附着物后由县政府依法全部收回、统一储备,土地开发收益部分全部用于新型农民社区建设。

第十五条集聚区村庄改造的村民安置用地、市政工程建设用地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六条集聚区村庄改造范围内的经营性开发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应。需要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住房保障基金及劳动保障金的,按照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收入征管体制,由县政府统一征收,扣除需缴纳的各项税费外,其余收益主要用于本村安置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

第五章建设和拆迁安置

第十七条集聚区村庄改造所需资金,可以采取投资商自筹、村民融资、抵押贷款等多渠道筹集,同时要用足、用好、用活国家支持改造的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县直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集聚区村庄改造规划范围以外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电讯、人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为新型农民社区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集聚区村庄改造中的拆迁补偿:

(一)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及附着物需要拆迁的,按照《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的通知》(鹤政〔2006〕3号)文件执行(如出台新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二)旧房资产情况以乡镇、国土、住建、房管等部门对房屋和

附着物核查的数据为准,以后新增的房屋等资产一律不予补偿。(三)被拆迁人需要在社区内安置住房的,拆迁补偿不直接发放村民,与住房价款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住房安置的原则、对象、面积及价格标准:

(一)住房安置的原则是以现有宅基地和居住户为单位,以人口数量为依据进行安置,每户在应享受的住房面积范围内可选择不同的户型进行分套安置。

(二)住房安置的对象:

1、户口在本村且有宅基地、责任田和户口不在本村有宅基地、责任田且履行村民义务的村民,包括安置房建设期内自然增长的人口,扣除已消亡人口。

2、事实婚姻和政策外出生人员,按政策处理后,可享受村民待遇。

3、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士兵、“两劳”人员享受村民待遇。

4、安置人口以乡镇村、公安、住建、国土、房管等部门调查登记的数据为准,以后新增的人口一律不予安置。

(三)住房安置的面积及价格标准:

1、村民安置房面积原则上每人按安置价享受30平方米,同时每人还可按成本价享受10平方米调剂房,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村民每户住房安置面积达不到最小户型面积的住房户,经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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