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项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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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项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专项工作的管理,提高和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水平,根据省财厅有关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结合我局有关项目管理及经费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出资地质勘查专项工作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出资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

(二)省局专项资金安排的各类地质勘查及科研项目;

第二章考评的原则和依据

第三条绩效考评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省关于发展地质勘查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适用于地质勘查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划;

(三)适用于地质勘查工作的各类项目管理办法及技术规范;(四)适用于地质勘查项目的各项财务制度;

(五)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批复;

(六)项目检查成果及其有关批复、项目成果验收报告;

(七)项目绩效报告;

第三章考评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地质勘查项目绩效考评是对项目实施过程考评和项目完成

结果考评。项目实施过程考评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工作进度、工作质量、管理体系、预期成果、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考评。项目完成成果考评是对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执行成果、社会经济效益及可持续影响、项目管理状况、项目资金使用等进行综合性考核及评价。

第六条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目标完成程度、质量管理、进度管

理、资金管理、安全管理、资料管理及形成的产品等,主要包括报告资料、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三大类。报告资料类主要包括报告、电子文档、图件及相应数据库、软件和原始资料;知识产权类主要包括专利发明、专利产品、技术标准、新理论和新方法;固定资产类主要指用于长期监测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及交通通信及其他辅助设备。

第七条考核标准按上述内容分项分值,总分按100分设置(具体

详见附表1);考评结果共分四级。即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74分分及以上者为优秀。90分为良好,89~75为合格,

第八条考虑到社会经济效益和项目难易程度,对项目成果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认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形成的专利技术、专利产品或制定成为行业技术规范的知识产权给予加分:省部级加5分,国家级10分。项目规模200万元以上者给予加分:即200~499万元者加2分,500~1000万元者加4分,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者加7分,5000万元以上者加10分。按时完成并获得优秀级者加2分。第四章考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项目绩效考核考评由局统一组织管理,局地科处、计财处具体实施,局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十条绩效考评工作按照项目单位自查、相关单位互查、省局抽查方式进行。考评工作以每一考核年度为周期。凡获得第八条规定加分者,项目单位可给予项目主要人员从项目经费提取一定费用作为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局负责组织各项目承担单位的绩效考评工作,并指导、监督、审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省财厅、局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实施的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按照项目绩效考评规定报送绩效报告,并对所报送材料中的数据、内容负责。.

第十三条局制定统一项目绩效报告文本和项目绩效考评报告文本。项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并报送局主管部门。局主管部门对项目绩效报告进行审核。

第五章考核结果与应用

第十四条省局将根据上报的绩效考评年度工作报告和考评结果,对全局范围内的绩效考评工作进行总结,将考评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绩效考评考结果,及时总结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和加强项目后续实施过程的管理;对典型情况由省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研讨分析。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局将依据管理职责责成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第十七条项目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省局确定以后年度项目安排的

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广东省地质勘查局内部使用,由局地质矿产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对中央和省财政出资专项有专门规定者,以其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如与我局以前有关规定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公益性地质勘查项目绩效考评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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