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遗嘱信托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
美国继承法遗嘱与遗产分配机制
美国继承法遗嘱与遗产分配机制美国的继承法遗嘱与遗产分配机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体系,它确保了遗产的公平分配和遗愿的尊重。
在美国,个人可以通过遗嘱来规定他们的遗产分配方案,并在死后将财产留给他们所选择的继承人。
本文将探讨一些关于美国继承法遗嘱与遗产分配机制的重要方面。
一、遗嘱的起草和要素在美国,一个有效的遗嘱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定。
首先,起草遗嘱的人必须是成年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其次,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并且需要签名和日期确认。
此外,遗嘱必须由至少两名证人见证,并且这些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受益人。
二、遗嘱的效力和废止遗嘱在遗嘱人的死亡时生效。
然而,如果遗嘱符合特定条件,它也可以在遗嘱人的生前被废止。
例如,如果遗嘱人在起草遗嘱后离婚或结婚,遗嘱可能会无效。
此外,如果遗嘱人明确表示有意废除遗嘱或在新的遗嘱中重新规定遗产分配,旧的遗嘱将失效。
三、遗产分配的规则如果没有遗嘱,美国的继承法将根据州的具体法律规定来分配遗产。
在大多数州,遗产将根据血亲关系进行分配。
通常情况下,配偶和子女是最优先的继承人。
如果没有配偶或子女,遗产将分配给遗嘱人的其他亲属,如父母、兄弟姐妹等。
如果连这些亲属也不存在,遗产将被国家继承。
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人可以自行选择继承人。
他们可以选择将财产留给家庭成员、朋友、慈善机构或其他自愿接受遗产的人。
遗嘱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对遗产的分配进行自主规划,以满足个人的意愿。
四、继承税的规定在遗产分配过程中,需要考虑继承税的问题。
美国的继承税是一种对超过特定金额的遗产征收的税费。
每个州有自己的继承税规定,金额和免税额度也会有所不同。
一些州对配偶继承予以优惠,而对其他非亲属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税款。
然而,在最近的税法改革中,联邦政府提高了继承税的豁免额度。
这意味着只有超过豁免额度的遗产才需要交继承税。
结论美国的继承法遗嘱与遗产分配机制为个人提供了在死后对财产的自主分配权。
通过起草有效的遗嘱,遗嘱人可以确保遗产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
浅谈我国遗嘱信托制度
浅谈我国遗嘱信托制度作者:许子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35期摘要:我国在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明确承认遗嘱信托这一信托方式。
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国民财富的积累,遗嘱信托虽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在此基础上,简要说明遗嘱信托的在我国的社会背景、概念与独特的优越性,进而分析我国遗嘱信托的现状与今后发展可能存在的障碍,最后提出对遗嘱信托制度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遗嘱信托;信托;遗嘱;继承一、遗嘱信托的概念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遗嘱信托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并且学界对此看法不一。
但总体而言,学者们均认同遗嘱信托同时横跨了两种法律制度:信托法律制度和继承法律制度。
笔者认为,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以遗嘱或遗嘱性文件设立的,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生前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特定目的或受益人的利益,对委托人的遗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二、遗嘱信托的优越性(一)利于实现财富传承第一,能够降低财富风险。
遗嘱信托不同于传统遗嘱继承,利用遗嘱信托能够实现将遗嘱委托的财产与受托人自身财产相隔离。
而财产隔离的同时也会产生债务隔离的效果。
这意味着,一旦被继承人死亡,遗嘱信托开始运行后,受托财产并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第二,能够达到合理规避遗产税的目的。
我国目前还未实行遗产税收政策,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遗产税在不远的未来将会成为不可避免的现实政策。
从各个实行遗产税的国家来看,财产继承的遗产税收税率都非常之高,而遗嘱信托的方式从一些国家的规定处理来看,是可以规避遗产税的缴纳,将财富传承下去。
(二)适应个性化遗产处理需求第一,能够保护委托人意思自治。
遗嘱信托作为一种跨领域的制度,同时具有两个领域的具体内容。
在遗嘱信托中,信托是经营运行财产的手段,整个信托的目的是基于被继承人对于自己遗产的处分。
在信托中,受托人对受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更多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但在遗嘱信托中,委托人的意思自治应当优先于受益人利益。
遗嘱信托最佳实践
遗嘱信托最佳实践信托业在中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跌宕起伏,走过了四十多年的坎坷历程。
随着信托业加快回归本源,以家族信托、遗嘱信托为代表的具有民事管理特征的服务类信托成为各家信托机构的发力点。
《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这也是国内继《信托法》后,再次明确了遗嘱信托的法律地位,也将为遗嘱信托在国内的实践与发展奠定良好的顶层法律基础。
信托的法理基础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其核心点是“一物两权”,即受托人是法律上的名义所有权人,受益人为实质上的衡平所有权人。
而“一物一权”是近现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大陆地区作为大陆法国家,遵循的是“一物一权”原则,不区分信托财产的名义和实际所有权概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客体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物的利用从以所有权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转变,信托制度恰恰可以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为满足高净值客户财富传承、公益慈善等特定目的提供切实可行的架构设计。
虽然目前在信托登记、税收政策上的不完善,以家族信托为代表的民事信托仍然面临着财产独立性的挑战、双重征税的困扰等问题,但已经被越来越多的高净值客户所关注和接受,业内也不断加强对相关制度的研究和完善。
相较于家族信托,遗嘱信托相对于客户而言更显陌生,由于理论准备、制度规范与社会认知等原因,遗嘱信托多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几乎是一片空白。
“从坟墓里伸出来的手”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是真正意义上所谓的“从坟墓里伸出来的手”。
在遗嘱信托中,委托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设立信托,在委托人去世后,受托人依据遗嘱要求,为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或委托人的其他特定目的管理及处分财产。
与家族信托相比,遗嘱信托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遗嘱信托中,信托财产的交付转移以委托人死亡为时间点,彼时遗嘱才生效,也就是说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那么遗嘱信托理应以委托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除非委托人另有约定。
第八章 英美信托法律制度
三、信托法的基本原则
• 1、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原则
• 在信托制度发源地的英国,“信托财产”在衡平法上 一开始便被这样表述:它被出让人交给了受让人,受让人虽 然取得了它的所有权,但却并不享有为了自己的利益并按 照自己的意志来支配它的权利,而只是负有为了出让人或 者其所指定的其他人的利益并按照出让人的意志来支配它 的义务 。 •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信托财 产在法律上纯然是一种全新的财产,信托财产权的法律性 质极为特殊,其财产上的权利具有“所有权与受益权”二 元并存的性质,表现为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权利主体与 利益主体相分离。 • 英美法系国家信托财产上的“双重所有权”观念 :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称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而 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则被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 ” • 大陆法系国家是将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称为“所 有权”,将受益人对信托利益的权利称为“受益权”。
四、两大法系信托制度的差异及成因 • (一)概念界定与法律传统 • 1.信托定义的不同模式 • 英美法就概念定义,采“目的导向”或“效
果取向”的思维模式,即对特定法律行为的定义, 通常不注重其成立要件的分析,关注的多是其法 律效果。 • 大陆法系就概念定义采取的是“要件导向”思 维模式
• 2.信托财产的一种制度,一般认 为,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
• • • • •
(一)用益设计:法律限制之规避 1.规避土地转让的限制 2.规避土地变动的税费 3.规避土地的没收 (二)衡平法院的介入与用益设计的承认
• (三)“用益法”的失败与信托制度 的确立 • 1.动产和其他不动产用益 • 2.积极用益(Active Use) • 3.双层用益
• 2、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
信托起源的故事
信托起源的故事信托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制度,起初是为了解决土地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在19世纪初期,英国积累了大量的财富,然而,土地所有权在传承中经常存在问题,因为英国的土地往往是通过遗嘱继承或赠与进行转移。
这种情况下,一旦土地的继承产生争议,可能会对土地开发和使用造成障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英国议会开始制定法律,将土地的拥有权和管理权分离。
于是,信托制度应运而生。
信托是指当事人将资产或财产由法律上的拥有人(受托人)委托给另一方(受益人)管理的一种法律关系。
信托的核心是受托人,他是一个具备法律能力和诚信品质的人。
他负责管理受益人的财产,并按照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约定来运用和处置这些财产。
另一方面,受益人则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益,即以受益人的名义享受信托财产的收益。
信托的法律效力由信托合同来约定。
受托人和受益人根据互相信任和自愿的原则,达成一份具体的信托合同。
在信托合同中,双方规定了受益人的权益和受托人的义务,以及信托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信托合同一旦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托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信托起源于英国,但现如今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
信托制度为财产管理和继承规划提供了灵活性和保护,尤其适用于富有的个人和家族。
信托可以用于保护财产不受支配,实现资产的延续性,还可以用于慈善事业的推动。
在我国,信托制度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了财富管理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有力工具。
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信托法律制度,保障了信托业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总之,信托起源于英国,通过英国的普通法制度逐渐发展成熟。
信托通过信任关系和法律约束,实现了财产的有效管理和继承规划。
信托制度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并为个人和家族的财务规划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工具。
在中国,信托业务也取得了快速发展,并且成为了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财富管理的重要力量。
论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缺陷及其完善[摘要]所谓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设立的,死后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依照信托目的管领处分的制度。
该制度具有独特的功能,能够最大限度按照人们自己的意思分配和处理财产。
《信托法》将遗嘱作为设立信托的方式之一,是我国对遗嘱信托制度的正式确认。
但就遗嘱信托的具体规则而言,相关法律多有缺陷之处,若要使其真正被社会广泛采用,还需从多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遗嘱信托缺陷完善一、遗嘱信托的概念就遗嘱信托的起源,一般认为是来自于英美法,具体而言指英国的用益制度。
1亦有说起源于罗马法上之“遗产信托”制度。
2不仅是欧美国家,遗嘱信托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备受推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个人财富逐渐增多,人们理财观念的变迁,信托制度开始被纳入遗产继承范畴,作为人们认识和加以利用的对象。
总的来说,当前我国信托制度尚待完善,立法层面流于形式,较为简单,因而对遗嘱信托缺乏准确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颁布后也没有给与明确的规定,仅在第8条第2款略有提及。
3所谓遗嘱信托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表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托人,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而为管理、处分等行为,从而建立起1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85页。
2江平,巫昌禛:《现代实用民法词典》对“信托”的阐述,北京出版社1988年版,第364页。
3其中第1款规定了::“设立信托,应当釆取书面形式。
”第2款则进一步指出:“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受托人与收益人之间的信义法律关系。
4委托人或者被继承人预先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财产后的遗产的分配、运用、给付以及管理等内容祥定于遗嘱中,在委托人去世后,遗嘱信托生效,由受托人依据委托人遗嘱中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5二、遗嘱信托的特征遗嘱信托作为信托家族的一员,具备信托的主要特征:(1)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
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的特征
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的特征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具有以下⼏个⽅⾯的特征: 第⼀、信托法律关系⼀般是由三⽅当事⼈构成的法律关系,这⼀点与买卖、赠于、租赁等双⽅法律关系有着显著的区别。
信托关系是⼀种存在于委托⼈、受托⼈和受益⼈之间的⼀种财产委托转移、管理处分以及受益所形成的财产信赖关系。
在英美法系,信托关系原则上必须具备三⽅当事⼈,但也有⼀些变例,如宣⾔信托(declaration of trust),在这种信托中,委托⼈宣告本⼈为受托⼈,委托⼈与受托⼈合⼆为⼀。
再如⾃益信托,在这种信托中,委托⼈以⾃⼰的财产委托他⼈管理或处分,以⾃⼰为受益⼈。
还有⼀种⽆委托⼈的情况,这种信托是英美国家的衡平法官依照公平正义原则,宣告其为信托的,例如,因欺诈、胁迫、错误或其他不法⾏为或偶然事件⽽取得他⼈财产时,法院认定该取得⼈为法律上的受托⼈,这种信托被称为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
第⼆、信托关系的成⽴必须以有效转移财产为要件。
信托关系的成⽴以委托⼈与受托⼈建⽴信托契约为基础。
根据信托契约,委托⼈必须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
信托关系的成⽴必须以有效地转移信托财产为要件,没有财产的交付,信托不能成⽴。
第三、信托财产权的构成体现了“⼆元所有权”观念。
在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中,受托⼈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即名义所有权),⽽受益⼈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即实质所有权)。
这种⼆元所有权观念源于衡平法的特殊历史进程。
第四、在英美法系,信托⼀旦有效设定,委托⼈便与信托关系相脱离,原则上对于信托财产与受托⼈不再享有任何权利,除⾮其在信托⽂件中对某些权利做了保留。
这种情况的形成,主要是在历史上,信托设计的⽬的是给予受益⼈以利益,信托关系的利害主体是为受托⼈和受益⼈。
衡平法对早期⽤益设计的⼲预,其⽬的也在于平衡受托⼈和受益⼈的厉害冲突,⽽予受益⼈以受益权使之居于信托关系权利主体的地位,正是衡平法院所赖以衡平的⼿段。
我国信托法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分析
我国信托法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分析作者:杨澜陈兆复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21年第01期摘要:信托制度很早就已经出现在资本主义国家,但在我国的起步较晚,而且不够完善。
自《信托法》在我国实行以来,暴露出了许多缺点和不足,急需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分析并加以完善。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不在于立法经验的不足,而是当初对信托法的理解不到位而导致的定位不准。
文章针对我国《信托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加以分析,并提出改进策略。
关键词:信托法;不足;改进措施早在13世纪,英国就已经出现了信托制度的萌芽,并在欧美国家之间传播开来,21世纪初我国才颁布了相关的《信托法》,但在制定和实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其中很多问题还没有得到正视,合理的解决方案更是严重缺失。
因此对《信托法》的重新审视非常有必要,接下来本文将从不同方面对我国《合同法》出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分析。
一、关于信托的设定(一)关于意思表达的形式我国《信托法》对于意思表示形式有着一定的缺陷,《信托法》第八条规定了无论对遗嘱还是生前信托行为,都需要有书面形式。
这种规定就会导致一定问题的出现。
首先,这与国际上比较常见的通用做法相背。
针对遗嘱信托,国际上也认同需要严格的书面文件作为证据,但针对生前信托行为,却没有那么多的限制,除去书面形式之外,口头或者行为都有法律效应。
这也是遵守了近代民事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
其次,这一条规定与其他规定有所冲突。
《合同法》中曾规定过,在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的形式,非常的灵活自由,而《信托法》中第八条的规定则和《合同法》相冲突,不利于规定的执行。
综上所示,对于信托在意思表达的形式上,我国应该适当借鉴其他国家的法规,采用不要式主义,增加信托设立的自由性,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而不应该仅将形式限制在书面形式。
在修改时,可以参考《合同法》的相同叙述,确定信托关系。
(二)关于对信托的公示另外一个缺陷体现在对信托的公示方面,《信托法》的第十条有相关规定,对于信托财产,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要依法进行信托登记,不然信托视为无效。
美国信托制度浅析
二战后, 美国政府加大了干预经济的力度 , 随着美国经济的快速 增长。美 国资本市 场急速扩张 , 有价证券 的发行数量不断上升, 信 托投资业也大规模发展 , 业务范围从现金 、证券到房地产, 经营手段 也不断创新。公司债券信托、企业利润分配信托, 退休和养老基金 信托等多种新业务层出不穷, 信托资产的规模迅速扩大 此外 , 美国 在本世纪初叶, 随着法条成文化运动的兴起 , 制定了大量的成文信托 法, 如 《 统一受托人法》, 信托公司准备法》等。其他涉及到信托 的法律有 统一商法典》, 1 9 3 5 年, 美国法学会完成了 美国信托法 美国学者关 于信托的定义 重述》 , 其 内容涉及到信托的成立、管理等 内容。其他一些法律重 英美法将信托财产权一分为二 , 即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和衡平法 述涉及到信托的有 财产法重述》等。 上 的所有权 , 前者由受托人享有 , 后者 由受益人享有。继受信托制度 的大陆法系 国家则将信托财产权划分为受托人的所有权与受益人 三 美国信托业的特点 的受益权。但无论如何划分都改变不了信托财产的独立 眭。 ( 一) 业务分私人和机构信托。业务设置上分为私人信托和机构 在美国 , 各州所 采用的信托定义及学者们提出的信托定义较难 信托。私人信托包括受托管理财产、处理财产、指定充当监护人 统一 。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 中比较权威 的是美国法学家协会编纂 或管理人等 。机构信托包括管理企业员工基金账户 、发行公司债 的 信托法重述 。该法第二条将信托定义为 :“ 信托 , 除慈善信 务信托 、公司理财业务信托、表决权信托 , 以及股票经纪业务等 。 托, 结果信托以及推定信托外 , 是指 以明示意思表示而设定 的, 发生 由于美 国不允许商业银行买卖证券或在 公司 中参股 , 商业银行为规 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财产信任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 一方享有财产上 避这种限制便设立信托部办理证券业务 , 因此几乎各种信托业务机 的所有权 , 并负有为另一方在衡平法上 的利益处分和管理财产 的义 构( 包括兼营信托业务的商业银行) 都办理证券信托 , 既为证券发行 务 。” 人服务 , 也为证券购买人或持有人服务。 美国税法下国税务局对信托的定义为:“ 依遗嘱或生前行为所 ( -) 信托法典化。虽然英美信托法发源于衡平法 , 在渊源上主 但近年来信托法的成文化趋势明显增强。信托活 作 之安排 , 在此安排下受托人依衡平法 院或衡平法就该财产为特定 要 由判例法构成 , 方式之管理处分。遗嘱认证法院所设规范持有财产之所有权而 目 动的 日益增加, 客观上要求制定明确 、细致的信托规范, 并需要加强 的衡平法就该财产为特定方式之管理处分 。在于为受益人之利益 政府对受托人及特种信托的行政 监控 。美国信托法的法典化程度 保 障维护 该 财产 。 ” 较高, 往往是实践先行、法规随后 , 信托法是州立法 , 纽约等州 己相 继出台了信托法典或单行的成文信托法 美国的信托立法具有很 二 、美国信托发展史及信托立法 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1 9 4 0 年出台的 ( ( 投资公司法》便是针对投 美国的信托法律制度非常完善 , 对世界信托制度 的传播和发展 资基金问题进行的立法 。各项信托法典的制定保证 了信托多方面 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最早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 , 以 功能的发挥 , 对美国金融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及 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移 , 这 比信托制度的发源国英 国早8 0 多 ( 三) 法律监管完善。美国信托业 的监管由两级机构负责 , 信托 年, 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 机构受到联邦和州的双重监管 , 同时也受联邦储备体系的监管 , 检查 美国的信托机构在创立初期是与保险业结合在一起的 , 1 8 2 2 年 的范围包括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立法、条例 成立的 “ 纽约农业火灾保 险放款公司”被认为是美国信 托业的鼻 等。横向规制方面, 美 国信托业监管体系包括三部分 , 即信托立法、 祖。1 8 5 3 年在纽约成立的美国联邦信托公司 , 是美国历史上第一家 央行的监 管和行业 自律 。由于信托法制 以及政府和央行的监管 比 专门的信托公司 , 其业务 比与保 险业兼营的信托业有了一定程度的 较完善 , 美国的信托行业 自律组织的作用相对较弱。 扩大和深化。 综上 , 美国不是单纯的引进 , 而是将英 国的信托制度发扬光大。 1 9 世纪末到2 O 世纪8 0 年代, 美 国现代信托业得到迅速发展 。内 美国的信托法非常发达, 这与其信托业的发达程度密不可分, 信托业 战结束后, 为适应战后重建的需要 , 政府对信托公司的管制放松 , 使 的发达相应地丰富了美国的信托法律制度 , 也对其他国家的信托法 得信托公司在数量和业务经营范围上都大幅增加。此后 , 银行也开
刍议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建构
的了解 。 此外 , 信托银行开办 的年金信托 、 财产形成信托、
职工持股信托等集 团信托 与国民大众密切联系 ,也起到 了对信托事业间接宣传的作用 。 ( ) 二 完善信托 法律 制度
1完善 信托 法律 法规 .
一
五 是 明确信 托 的财 产权 归 属 。英美 法 系 国家 法律 规 定 , 托财 产所 有权 由受托人 享有 。 国《 托法 》 二条 信 我 信 第 规定, 信托 是将 财产 权 委托为 受托 人 。该委 托是 否可 以等 同于转 移 所有 权 , 没 有做 更 进一 步 确定 。笔者 认 为 , 并 遗
九 条规 定 , 动 产物 权 的设 立 、 更 、 让 和 消灭 , 依法 不 变 转 经
标准行使监管职能 , 极易导致相互冲突的情况发生。笔者 建议 , 根据我 国实际情况 , 可对信托行业实行集中监管 。 我国《 信托法》 出台已逾 1 , 0年 但遗嘱信托制度在我 国仍处于起步阶段 , 未见实例。设立遗嘱信托在我国具有
遗嘱信托是继承制度与信托制度的结合 , 具有财产管 理、 执行遗嘱、 遗产保值增值 、 减少遗产纠纷等功能。在英
美 法 系 国家 , 已相 当发 达 , 是个 人 乃至 家 庭重 要 的理 财 工 具 。 该制 度在 我 国未 见 实例 。 但 建构 我 国遗 嘱信托 制度具
有 必要性 和可能性 。
纷 , 对 完 善 我 国遗 嘱信 托 法 律 有 所裨 益 。 并
【 关键词】 信托; 遗嘱信托; 信托财产 [ 中图分类 ̄ ]9 35 [ - 2 . 文献标识码] [ D A 文章编- ] 0 — 7 X2 1)2 0 2 — 2  ̄ 1 9 10 ( 2 — 0 0 0 -0 0 0
公证遗嘱要废除(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嘱,作为法律规定的财产继承方式之一,是个人对自己财产处置权的最后表达。
在我国,公证遗嘱作为一种权威、合法的遗嘱形式,长期以来备受推崇。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公证遗嘱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其废除的讨论。
本文将从公证遗嘱的起源、现状、问题以及废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证遗嘱的起源与发展1. 起源公证遗嘱起源于古代,其目的是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我国,公证遗嘱最早可追溯至唐代的《唐律疏议》。
2. 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公证遗嘱制度不断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公证遗嘱进行了规范。
1982年,我国《公证法》正式颁布,标志着公证遗嘱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三、公证遗嘱的现状1. 公证遗嘱的优势(1)权威性: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出具,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2)合法性: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不易被篡改。
(3)简便性:办理公证遗嘱手续相对简单。
2. 公证遗嘱的劣势(1)费用较高:办理公证遗嘱需要支付一定的公证费用。
(2)时间较长:办理公证遗嘱需要一定的时间。
(3)限制较多:公证遗嘱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遗嘱人的意愿。
四、公证遗嘱存在的问题1. 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1)遗嘱人可能受到欺诈或胁迫,导致公证遗嘱无效。
(2)公证遗嘱可能被篡改,导致遗嘱内容与遗嘱人真实意愿不符。
2. 公证遗嘱的程序问题(1)公证机构可能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导致公证遗嘱办理不公正。
(2)公证遗嘱办理过程中可能存在拖延现象,影响遗嘱执行。
3. 公证遗嘱的社会问题(1)公证遗嘱可能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矛盾激化。
(2)公证遗嘱可能引发社会不公现象。
五、废除公证遗嘱的必要性1. 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遗嘱形式的多样性需求日益增长。
废除公证遗嘱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法律需求。
2. 提高遗嘱效力废除公证遗嘱,可以减少遗嘱被篡改、无效的风险,提高遗嘱的效力。
英美老人财产信托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①英美老人财产信托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陈雪娇,王继远(五邑大学 政法学院,广东 江门 529020) 摘要:信托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持有和管理财产的制度安排。
信托的本质、西方的文化传统和规制老人经济虐待的需要催生了英美老人财产信托制度。
通过考察英美老人信托制度的先进经验和中国独特的文化传统,提出我国在老人财产信托制度构建方面应该强化政府的监管与教育职责、建立金融机构在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上的信义义务、完善老人财产信托法律体系等。
关键词:老人财产信托;个人代理;被指派人中图分类号:DF43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513(2018)03-0057-05 老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与心理功能逐渐衰退,呈现严重或多重问题如关节炎、帕金森、偏瘫、心脏血管疾病等,意识混乱、失向感及行为问题等也常伴随而来。
一旦老人的身心状况呈现以上不健康的情况,就会面临照料自己生活的困难。
为此,我国宪法对妇女、儿童、老人、华侨等特定主体的权利有特别的规定。
其中,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还规定老年人对个人财产的权利。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老年问题,十九大报告中更是提出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据联合国统计,到本世纪中期,中国将有近5亿人口超过60岁,截至2016年,中国80岁以上的高龄人口已接近2400万,占整个老龄人口的11%。
[1]其中,就“老有所养”来说,政府加强了对老人生理、心理和财产权保护,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社会保障服务。
与此同时,老人也常常成为遭受财产侵权的高危人群。
一旦老人财产或物质受剥削或滥用,老人的经济生活将会遭受极大的危险。
对此,随着信托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财富管理的高速发展,若是能将老人财产交付信托,由受托人以其专业能力运用,必能有效管理老人信托财产,以确实保障老人的经济生活。
为此,本文从财产信托的角度谈谈对老人权益的保障。
试论普通法国家公益信托制度在我国移植的可行性及借鉴方式
委 托人 是指 将 信托 财产 转移 给 他人进 行 管 理和 处分 的 人 。在 普通法系 中,信托一经设立 ,委托 人就必须从信 托关 系 中脱 离出来 。一旦委 托人把财产转移给 受托人 ,那么 如同
一
某项或某些 特定财产 作为信托财产 ,并 为受益 人的利益而 管
个财产捐 赠人对受赠人 一样,委托人对这 些财产就不 再保 留权利 。而 受托人是指 由委托人那里取得财产 ,以该财 产名
义上 的所有 人的身份 ,按 照信托文件规定 的 日的 ,为保 证受
益 人 的利 益 管 理 和 处 分 信 托 财 产 的 人 。受 托 人 在 信 托 中 处 于
核心地位 ,在公益 信托q 更是如此 。委托人 的受益人 ,指 由 1 信托产 生的经济利益 的直 接享有者 。与私益 信托设立 时必须 确定具体 的受益人或者 是受益人的范 围相 反,公益信托 具有 在信托设立 时受益人 为不特 定且不能强制执行 该信托 。因此
2 1 年 0 2
法 商论坛
第二卷
试论普通法 国家公益信托制度在我国移植 的可行性及借鉴方式
刘 思 思 窦唯一
( 华 东政 法大学 ,上 海 ,2 0 4 ) 002
摘 要 :公益 信托制度则是英美 国家信 托制度 中一个极 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对英美 国家社会的稳定和 发展起到 了巨大 的
( )普通法系 的公益信托 二 1 公益信托 的设立 。普通法 系国家对 公益 信托 普遍实行 .
法系 国家 的法 律体系 中己 日趋 成熟与完善 ,作 为一项攸关社
会公益 ,与 民众福利密切相 关的法律制度 ,其在 社会生活 中
正 日益 发挥 着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 其 对 于 英 美 社 会 的 稳 定 与 发 展 所 起 到 的 作 用 更 是 不 可 小 觑 。 公 益 信 托 是 信 托 制 度 的 重 要
对我国继受信托法两点反思法律传统制度冲突问题
对我国继受信托法的两点反思:法律传统与制度冲突问题(一)反思之一:法律传统问题信托法是一项建基于英美法的法律制度。
这项法律制度的发生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具有深厚的衡平思想的大法官们的功劳。
在今天看来,信托法固然已经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法律制度。
无论是信托当事人还是法官,都必须以信托法所确立的规则行事。
但在信托法早期的英国,信托与其说是一项法律制度,不如说仅仅是大法官们的良心和公平正义的思想和理念,信托制度的有效运作对法官的依赖性极强。
尽管后来由于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融合以及信托法的法典化,这种依赖性的程度有所减弱,衡平法法院不再像过去那样依靠大法官个人的“公正”观念来进行判决,而应根据确定的原则以及判例的形式来判决。
也就是说,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要受确定的原则和前例的拘束。
但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分野并没有彻底消除,二者只是在“实体”上实现了“融合”,即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所有分庭应适用英国的全部法律规制和原则,无论该规则是在普通法还是衡平法中发展出来的。
“在高等法院部,对职权做了划分,从而直到今天,应根据衡平法规则决定的问题,不论多么繁杂,都由大法官分庭负责处理。
”信托案件仍然是由法院按照平衡诉讼程序处理,而且由于在英国的法律教育和法学著作中仍然保持着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这两个领域在课程中仍分别讲授,并且在不同的书本中分别论述,因而衡平的思想仍根深蒂固地存在于英国法官的头脑中。
因此法官在审理信托案件时,仍然不可能贯彻“规则至上主义”,法官个人的良心和公平正义的思想仍然时刻影响着案件的判决结果。
可见,即使在今天,信托法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法官的法,对其操作者的依赖程度极高,对于法官的心理素质、知识结构、职业训练、方法作风的要求,也极为苛刻。
这就使得信托法的移植和传播变得更为困难。
除非连同法官队伍一同搬过去,否则移植是难以成功的。
我国没有形成判例法的传统,法官也缺乏运用衡平法理判案的系统训练。
《论我国遗嘱信托的制度困境与化解》
《论我国遗嘱信托的制度困境与化解》一、引言遗嘱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传承方式,已经在许多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
在我国,虽然遗嘱信托制度已初步确立,但在实际运用中仍面临着许多困境。
本文将围绕我国遗嘱信托的制度困境进行探讨,并尝试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我国遗嘱信托的制度困境1. 法律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遗嘱信托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和明确的操作流程。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遗嘱信托的设立、执行和监督等方面存在诸多法律漏洞和不确定性。
2. 信托意识不足受传统观念影响,我国民众对遗嘱信托的认知度较低,缺乏信托意识。
这使得遗嘱信托在推广和应用过程中面临较大的阻力。
3. 信托机构发展滞后我国信托业起步较晚,信托机构在业务水平、专业能力和信誉等方面仍有待提高。
这导致遗嘱信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解决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困境的措施1. 完善法律体系首先,应加快制定遗嘱信托的专门法规,明确遗嘱信托的设立、执行、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遗嘱信托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应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如继承法、税法等,以降低遗嘱信托的税收负担和法律风险。
2. 提高公众认知度政府和媒体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遗嘱信托知识,提高公众对遗嘱信托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同时,可以通过开展公益活动、案例分析等方式,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财富传承观念。
3. 促进信托机构发展政府应加大对信托机构的扶持力度,鼓励其提高业务水平、专业能力和信誉。
同时,应加强信托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形成良好的行业氛围。
此外,应引进国外先进的经验和技术,推动我国信托业的创新发展。
四、结论总之,我国遗嘱信托制度面临着诸多困境,但也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需求。
通过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公众认知度和促进信托机构发展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这些困境,推动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健康发展。
这将有助于实现财产的有效传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五、建议与展望1.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政府对遗嘱信托市场的监管,确保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背景下的遗嘱信托法律制度浅谈
《信托法》规定信托设立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合同信托和遗嘱信托均如此,因此 不能使用继承法所允许的口头遗嘱形式( 《继承法》第 17 条) 设立遗嘱信托。在英 美法上,采用遗嘱信托的主要目的是规避关于遗嘱的法定形式的要求,在我国,虽不存 在如英美法上那样繁复的形式要求和遗嘱检认( probate) 制度,但由于信托法对于全 体信托类型均采要式主义,遗嘱信托所采取的形式要求比继承法还要严格,这极大地限 制了遗嘱自由。英美法谚有云: 衡平法更重视意图而不是形式( Equity regards the intention rather than theform) 。在英美法上,主要讨论是否有确定的设立信托的 意图或者意思,对设立信托的形式并无一般的要求。然而根据《信托法》第 8 条,我 国的信托合同为要式合同。信托不能通过口头设立,也不能通过行为( 以默示的方 式) 设立, 在我国信托实践主要是营业信托的背景下, 为了保护受益人( 委托人) 的 利益,强调要式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在客观上增加了设立民事信托的难度。 笔者以为,为了促进民事信托特别是遗嘱信托的适用,在坚持信托法的严格要式主 义的基础上, 在解释遗嘱信托成立的时候, 应认为只要采取了符合要求的书面遗嘱形式, 即使在该书面遗嘱中没有出现 “信托” 等字眼, 只要当事人的意愿符合设立信托的条件, 亦应解释为遗嘱信托成立。甚至委托人缺乏对信托术语的了解也不影响信托的成立。例 如,沈甲( S) 将 100000 元转让给唐乙( T) ,在一份书面文件里要求唐乙为其外甥 包丙( B) 投资这笔钱,每年在他生日时将投资的收益交给他,到他 30 岁时,再将本 金 100000 元全部给他。然而如果你问沈甲什么是信托,什么是受托人,他可能对此一 无所知,此时委托人是否知道信托的概念并__不起关键作用。为了促使信托的成立,应 对委托人意思做宽泛解释: 只要有设立信托的意图,即使书面的遗嘱文件中没有标明 “信托”,亦应予以认可。在整个民事领域,应在合适的场合运用信托法理对法律关系 进行解读,把法律行为解释为信托行为。此时亦无必要创设所谓“事实上的信托”的概 念,可以根据各方的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把其法律关系解释为遗嘱信托。信托 不同于合同,遗嘱信托更不同于合同,但是遗嘱信托是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设立的, 因此,可以参照合同法和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和法理进行解释。 《合同法》第 36 条和 第 37 条的规定构成对要式合同强制性的弱化,可以用来论证对遗嘱信托要式主义的弱 化。 《合同法》第 36 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 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 37 条也规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 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我国,虽然信托法对信托遗嘱的要式性 做了严格要求,也需要注意合同的解释论和遗嘱的解释论的不同。然而如果承认合同法
遗嘱信托的优点有哪些
遗嘱信托的优点有哪些遗嘱信托就是立遗嘱人以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遗产托付给信托,由信托机关按照遗嘱的内容的规定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遗嘱信托的优点有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遗嘱信托的优点有哪些1、延伸个人意志,妥善规划财产。
2、以专业知识及技术规划遗产配置。
3、避免继承人争产、诉讼。
4、结合信托,避免传统继承事务处理的缺点。
二、遗嘱信托的种类遗嘱信托分为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两种业务。
1、执行遗嘱执行遗嘱信托是信托机构在受托之后,根据遗嘱或有关的法院裁决,在遗嘱人死亡后,代遗嘱人办理债权债务的收取和清偿,遗嘱物品交付以及遗产的处理和分割等有关遗嘱的执行事宜。
执行遗嘱信托大多是因为遗嘱人财产较多,遗产的分割处理关系比较复杂,且缺少可靠执行人等原因而设立的。
2、管理遗产管理遗产信托是信托机构受遗嘱人或法院委托,在某一时期内代为管理遗产的一种信托业务。
这种业务又分为“继承未定”和“继承已定”两种情况。
英美国家一般把遗嘱信托分为遗嘱执行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
(1)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业务,其主要内容有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税款及其他支付、遗赠物的分配、遗产分割等。
遗嘱执行信托是短期性的,一般遗嘱执行的成立有死亡者立的遗嘱为依据,继承人均已存在,因而不易发生制约。
除了巨大和复杂的产业之外,清理工作在两三年即可完成。
(2)遗产管理信托是主要以遗产管理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
遗产管理信托的内容与遗嘱执行信托的内容虽有交叉,但侧重在管理遗产方面。
遗产管理人可由法院指派,也可由遗嘱人和其亲属会议指派。
设立原因通常,设立遗产管理信托的原因有:(1)因无遗嘱,对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就困难,所花时间也长,故在此前尚需信托机构代为管理;(2)虽有遗嘱,但继承人存在与否尚不清楚,也需在明确继承人之前代理遗产;(3)虽有遗嘱和明确的继承人,但继承人尚不能自理遗产时,也可委托信托机构代管遗产。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现存问题及展望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现存问题及展望摘要:西方国家的遗嘱信托制度由来已久,在我国受相关法律体系的约束,尚未完全发展成熟。
本文介绍了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现行状况、存在的内外不足以及未来的展望。
关键词:信托法;遗嘱信托;展望一、遗嘱信托的概念及功能(一)概念遗嘱信托是指遗嘱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以处分身后遗产的制度。
依此定义就可发现遗嘱信托是横跨信托法、继承法两个法域的制度。
(二)功能设立遗嘱信托,由信托机构在委托人去世以后接管遗产,以其专业的理财知识进行管理运用,则可以确保遗产的完整性,甚至通过其合理的管理带来新的收益,从而弥补继承人在管理能力上的不足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且在保障遗嘱人意思自治、合理避税以及减少家族财产纷争等发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遗嘱信托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遗嘱信托的明确规定是非常少的,仅《信托法》第8条、第13条有涉及。
其中第8条肯定了通过遗嘱形式设立信托的合法性,第13条则规定了当遗嘱信托受托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时,重新选任受托人的方法,同时,该条文还确认了设立遗嘱信托时也应当遵守继承法中有关遗嘱的规定,即肯定了《继承法》也是遗嘱信托制度的法律渊源之一。
《继承法》作为遗嘱信托制度的另一重要法律渊源,主要体现在《继承法》有关遗嘱继承的规定中。
现行《继承法》第三章中,主要就遗嘱的形式、遗嘱人的行为能力以及“必要遗产份额”的保留等问题做出规定,当事人在设立遗嘱信托时,亦须遵守这些规定。
三、我国信托法制的不足我国的信托制度起步较晚,又是从外国制度中移植而来,法律制度和社会观念上的差异导致我国在信托制度的继受和本土化过程中存在许多困难,包括《信托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信托法》自身的矛盾和不足以及社会观念上的冲突等等。
如何解决这些冲突完善相关制度,已经成为发展我国遗嘱信托制度过程中必须面对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信托法》的外部冲突对于遗嘱的具体形式,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多种形式供当事人选择,如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等,这些形式的遗嘱均是法律认可的遗嘱。
信托的起源及中国信托法律体系
信托的起源及中国信托法律体系信托的起源一、起源于“用益”现代信托的前身并不叫“信托”,它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中国元朝时期)。
当时英国兴起和流行着一种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别人名下去持有和管理的做法,这种做法被称之为“USE”(通常翻译为“用益”)的财产管理办法。
用益之所以能在当时的英国兴起,也是存在其历史因素的:1.用益制度可以用来规避当时英国法律对土地捐赠给教会的限制自11世纪以来,英国民间流行将土地在身故后捐赠给教会的做法,这一行为对当时英国的王权形成了对抗和威胁,所以在13世纪英国国王颁布了“没收法”禁止民间向教会捐赠土地行为。
在这一背景下民间人们构思出“用益”的方法,约定受让人要为教会的利益来持有和管理土地。
这样教会虽然在法律上、名义上没有拥有土地,但实际享有了拥有土地一样的好处和利益,同时还规避了“没收法”的限制。
2.用益制度可以规避当时英国法律的长子继承制13世纪的英国盛行的是长子继承制。
作为财产的拥有者,希望长子之外的其他子女也可继承遗产,所以当时用益的制度也能满足这一需求。
即在财产拥有者生前将财产转让他人代为管理,并约定其将财产产生的利益交付给除长子之外的子女,便又一次规避了当时的法律制度。
3.用益制度同样可以规避战争中对战败方的财产没收中世纪的战争条约中通常规定战败的一方会被战胜的一方没收财产。
于是,参加战争的士兵也取了用益这种财产安排方法,上战场之前把自己的土地财产转让给别人去持有,然后指定自己或家人为受益人,万一战败,战胜方就没有财产可没收了。
二、发展于“衡平法”用益自13世纪流行以来到15世纪的200年间,当时英国的普通法并不承认用益的法律效力。
用益中财产持有人如果不把财产的利益交给受益人,受益人在普通法院那儿是起诉无门,得不到普通法院的保护。
法律的不承认性导致很多不公正的事情出现,作为纠偏机制,15世纪英国国王建立衡平法院“以良心和正义的名义”来裁判一些极端案例。
自此开始,衡平法承认了用益安排下的受益人利益,改变了普通法下受益人得不到保护、投诉无门的情况,“用益”做法终于合法化。
遗嘱信托制度研究
遗嘱信托制度研究作者:张雪菲来源:《读天下》2018年第13期摘要:遗嘱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其作为一种遗产处理方式已经被各个国家广泛运用。
然而,我国却迟迟没有引入遗嘱信托制度。
与其他遗产处理方式相比其具有显著优势:一是具有单方意志性,有助于充分实现被继承人关于遗产处分的意愿;二是由专业机构、人士管理和处分遗产,有助于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及其传承和发展;三是有助于保护弱势继承人的利益;四是有助于避免继承纠纷、降低继承成本。
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已经具备必要的法律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和专业基础,但也面临着一些制度性障碍。
关键词:遗嘱信托;继承;利益遗嘱信托,顾名思义,是指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
英国著名法学家梅特兰曾将信托称作“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杰出的成就”。
信托以其精巧的权利义务分配设计,试图通过突破既定规则的藩篱,实现物尽其用。
遗嘱信托是继承制度与信托制度的结合,它不仅实现了代际间财富的传承,还使逝者的意志在时间与空间上得到拓张。
一、我国遗嘱信托现状1979年,我国设立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才算真正意义上正式引入信托制度。
2001年,我国正式颁布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将信托这一传统英美法系国家具有浓厚文化、历史特色的制度移植进入我国法律体系。
该法第8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通过遗嘱的方式可以设立信托。
但近20年的时间过去了,遗嘱信托却未能在我国得到实践与发展。
一边是普通民众的观念阻碍和理财意识淡薄,一边是高净值阶层对于该类理财的迫切需求;一边是发育未完善的本土遗嘱信托制度,一边是积极走向大陆之外的家族信托客户群体,这就是我国遗嘱信托产业市场的现实写照。
而打破这一僵局的破解点,无疑是从市场主体和规则角度完善我国的遗嘱信托制度。
二、遗嘱信托优势第一,遗嘱信托有助于发挥遗产的整体价值。
继承的终点往往是遗产的分割。
当继承人为多人的情况下,遗产需要在众人间平分或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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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英美遗嘱信托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姓名:刘宁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陈雪萍20100501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摘要随着《物权法》的出台,个人财富的日益增加,公民遗产继承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遗嘱信托无疑是一个非常适合的选择。
遗嘱信托具有家族财富传承的功能,在英美信托实务上被广泛运用,使家族资产长久性传承。
在我国,遗嘱信托制度虽然在2001年《信托法》中得到了认可,但有关遗嘱信托方面的法律规定却十分稀少,未针对遗嘱信托的特殊性做出相应的调整性规定,如信托财产方面规定之含糊、成立与生效方面规定之苛刻等等,这些均不利于遗嘱信托制度在我国的规范确立,其制度功能难以实现,所以在现实的运用中几乎是一片空白。
遗嘱信托法律制度上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其工具功能的发挥程度。
在英美,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经历多年的发展,有关遗嘱信托的各个方面都规定的完备而详细,对英美遗嘱信托予以借鉴和移植,是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健全的有效途径。
本文将从对英美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研究的角度出发,运用历史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数据统计分析研究等方法,以英美遗嘱信托中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之间关系如何平衡为主线,从成立与生效、变更与终止、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分析其现有立法之优势与特点,并以此为借鉴设计适合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
主要分三个部分,一是英美遗嘱信托制度考察,主要对分别对遗嘱信托的起源及其在英美各国的发展现状与英美遗嘱信托中相关法律问题等内容进行考察,从信托财产、成立与生效、变更与终止、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对英美遗嘱信托之制度功能优势进行重点分析;二是针对我国所面临的实践与法律中的困境分析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陷;三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英美遗嘱信托法律制度,探讨如何建构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遗嘱信托之财产制度、成立与生效制度、变更与终止制度、管理与监督制度、相关配套法律等五个方面内容。
关键词:信托;英美遗嘱信托;借鉴英美遗嘱信托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AbstractAlong with “Real Right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enacted and individual wealth's increase, the citizen begin to attach importance to how to pass own property. The testamentary trust is a very suitable choice without doubt. The testamentary trust takes on the family wealth inheritance function; it is widely applied in the UK-US country. In our country system of testamentary trust, each aspect is not that perfect. "Trust Law" was promulgated in our country in 2001, but it is scarce at the related testamentary trust aspect's legal rule system, so its feasibility is bad and its function realized is difficulty in out country. So we must establishment the testamentary trust system in our country's standard as possibly as quickly. Referencing Anglo-American system of testamentary trust is a very effective way to us.This article will study Anglo-American System of Testamentary Trust by historical research, empirical research, comparative research, data analysis and statistical methods. It include in Anglo-American system of testamentary, how to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among clients ,beneficiaries and assignees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effect ,alteration and termination ,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and so to analyze the advantag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xisting legislation, and use it as reference design for China's legal system testamentary trust. This article, except the introduction and the abstract,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In the first part, mainly introduce testamentary trusts of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things at present in Britain and America; analyze Anglo-American system of testamentary of the relevant legal issues Anglo-American system of testamentary trust of functional advantages. In the second part, including the practice is facing difficulties in our country and the laws of our country testamentary trust the have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In the third part, on the basis of learning English and American legal systems, discuss how to construct testamentary trust system in our county, including the trust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property system, testamentary trust set up and entered into force, modification and termination,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Key word: Trust, Anglo-American System of Testamentary Trust,Reference中南民族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中南民族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学位论文属于1、保密□,在______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2、不保密□。
(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引言香港著名艺人沈殿霞选择设立信托的方式,将名下资产转以信托基金方式运作,并交受托人管理,一旦她过世,其女郑欣宜在面对资产运用之事时,由受托人负责审批、协助。
1而相比之下,深圳女老板刘某的女儿就没有这样的幸运,刘某希望其遗产能够用于女儿今后的生活并可在成年时得到一大笔财产,但由于我国在遗产信托方面存在空白,让死者的心愿难以完全达成,甚至引发了后来家族成员间的遗产纷争。
2随着《物权法》的出台,个人财富的日益增加,相关此类遗产继承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遗产的被继承人如何防范风险,保证财富稳定安全?如何将奋斗一生辛苦积累的财富用来保证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障家庭及子女将来的生活、教育和创业,并进而使所创基业持久传承?遗嘱信托无疑是一个非常适合的选择。
在英美各国,遗嘱信托被人们广泛地运用于自己的遗产规划中,人们通常在年老时将财产委托给遗产信托基金来管理和使用,一些著名家族更是利用遗嘱信托用来实现家族产业的传承。
比如肯尼迪、洛克非勒家族的资产就是利用信托形式,特别是遗嘱信托的形式,使得家族资产得以长久性传承。
3运用遗嘱信托,将遗产以信托的方式,交付于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管理,不仅可以确保自己的财产在身后按自己的意愿运用,而且由于专业人才的参与管理或处分,遗产可完全发挥其价值作用,实现保值增值,避免遗产继承人可能因缺乏管理能力或挥霍无度造成遗产流失,同时有效地防止家族争产,从而实现家族财产的永久传承。
遗嘱信托法律制度上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其工具功能的发挥程度。
英美国家通过判例法和成文法的方式,对遗嘱信托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
遗嘱信托制度是随着信托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通说认为,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的“用益(USE)制度”。
在 13 世纪,为了规避英王亨利三世《没收条例》,用益制度得以创立和盛行。
因此,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在英美各国立法和判例已相当的完备。
如英美国家立法在遗嘱信托成立的具体形式上为当事人提供了多种形式的选择,并分别针对每种形式要件的有效性进行了具体的规定,4既保证了遗嘱信托的安全性,又充分体现信托灵活性与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