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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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0071 工作时间的分类P284

工时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时间。现在的工作时间包括标准工时制度、计件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和延长工时制度等。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知识点0072 标准工时下的月度工作天数与工作小时数P285

一、标准工时的含义

标准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组织生产和工作的一种工时制度。我国曾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另外,《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二、标准工时下的月度工作天数与工作小时数

在劳社部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中,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为20. 83天/月,月计薪天数为21. 75天。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 (365天- 104天)÷12月=21. 75天

知识点0073 综合计算工时制及岗位范围规定P286

一、综合计算工时的含义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或部分职工,实行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二、综合计算工时的岗位范围规定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知识点0074 不定时工时及岗位范围规定P287

一、不定时工时的含义

我国规定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的需要,无法按法定工时标准确定工时制,需要机动作业的行业或职工所实行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综合计算工时与不定时工时的行政审批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知识点0075 加班加点的规定P287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0076 休息的含义与法定休假日P289

一、休息的含义与规定

休息时间是指法律规定劳动者不必进行生产劳动,而由自己自行支配的时间。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劳动者享有休息时间主要包括工作日的间歇时间、每周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职工探亲假、年休假等。对于职工休息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法定休假日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人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常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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