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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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进一步加强高值耗材、贵重药品的使用管理,减轻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制定本规定。

二、严禁临床科室擅自使用由供应商直接提供的手术器械(耗材)。手术所用器械(耗材)由手术室护士长统一领取。特殊情况下对器械进手术室,必须持有医务科审核办理的许可证件。

三、严禁擅自使用省、市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以外的产品。

四、凡新增加的高值耗材必须经过严格的论证和审批,才能进行医院使用。严禁临床使用后再报医院结算。任何科室与个人擅自使用末经批准的高值耗材,相关部门将拒绝办理有关手续。出现一切后果,均由使用科室(者)承担。

五、严格控制高值耗材的使用档次及数量,不用(少用)进口的。限制合资的,鼓励用国产的。若需使用进口或合资的产品,只有病人自行交费。心脏支架一次不超过2个,2个以上必须报经院领导审批。对患者使用高值医用耗材,应履行告知义务(签定知情同意书),引导患者合理选择使用高值医用耗材。

六、对省卫生厅要求公布医疗服务信息的14个病种,实行单病种费用控制,超过限额标准以上部分,医院不予结算。

七、对相关科室住院病人人均住院费用予以限额,超出限额标准以上部分医院不予结算。

八、非重大手术不得使用明胶海绵、可吸收性止血纱、一次性闭合器等高值耗材,确需使用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九、严格控制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及新农合病人使用目录外耗材药品。

使用自费耗材药品,由病人自行缴费。

十、实行贵重药品审核和告知制度,临床需要使用贵重药品,由床位医生填写《贵重药品使用审批表》,单价在1000-2000元(含1000元)的药品,应经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并报医务科科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单价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药品应经所在科室主任、医务科科长签字并报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十一、门诊开药量一般不超过3天,出院或慢性病带药量不超过一周,行动不便的患者带药量不超过2周。

十二、认真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管理。

十三、建立健全处方点评制度。定期组织专家从用药指征、处方额度、贵重药品使用、抗生素使用规范等方面进行点评,对不合理用药情况在院周会上进行通报,并按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严格控制药占比,每月对各科室医生药占比进行考核,对超过控制比例的,按医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建立药品限量采购制度,定期对上月用药品种进行数量和金额双排名。凡是进入数量和金额前十位的,都要限量采购,并不予增加采购计划。对促销问题严重、临床用药较乱的品种予以取消和中止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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