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教老师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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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奖惩制度
(一)在招收录取中,提供虚假证明者,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培训,并全额退还医院发放的助学金和补贴,之前所完成的培训工作量一律不予承认,并保留向兄弟医院通报情况的权利。
(二)培训过程中,在工作量化登记、考试、考核中弄虚作假者(包括主任、带教老师签名),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培训,之前所完成的工作量酌情予以承认。
(三)不按轮转计划转科的、出科未经考核者视为培训计划(时间)无效。
(四)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应及时在医务处登记注册,如不按时注册的将不予晋升工资标准。
(五)两次执业医师执照考核未通过者,终止培训。
(六)学员在第一年培训期间,应为24小时负责制。在整个阶段培训期间不得无故请事假,如有病假在三个月以上不能按时完成培训任务者,自动留级。
(七)病假在三个月以上者,第三个月开始只发基本工资直至开始上班。
(八)学员一个月无故旷工(旷课)1天(含)以下者,扣除半月补助;无故旷工(旷课)1天以上者,扣除当月全部补助,并视情节终止培训。
(九)当月考核不合格者,只发放该月基本工资;轮科期间两个科室考核不合格者,将终止其培训。
(十)工作中出现服务态度恶劣(病人有效投诉),工作责任心差,或不遵守劳动纪律者,科室投诉到医务部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必须在该科室继续培训一个周期,此培训周期只发放基本工资。
(十一)培训过程中,因严重违反规定出现医疗差错、引发医疗纠纷、造成医疗事故,将按照我院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包括经济赔偿)。
(十二)培训期间,工作认真积极,对医院做出突出贡献者,医院将给予奖励。在留院和推荐工作单位时将优先考虑。
(十三)住院医师享有同本院职工相同的奖励待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