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积极推进“隐患治理年”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大我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督查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本着求真务实、确保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原则,结合我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长效运行”的方针,实现“两项达标”,做到“四项严禁”,基本建立“五项制度”,确保我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高效、安全实施。
第三条公路重点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部委办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办法等,切实加强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逐步构筑起我省“政府监管,业主主导,施工企业为主体,参建各方各负其责”的交通建设安全综合监控体系。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五条该细则只适用于省共玉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所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六条参加该项目建设的项目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法人代表担任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
第七条参建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其落实到部门、人头,做到安全职责明确。
第八条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杜绝“三违”现象。
第九条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和制度,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参建单位应建立保卫机构,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治安工作,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并根据上级管理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排查治理范围第十一条前一年排查出有重大隐患的单位。第十二条近年来
事故频发、安全经费投入不足的项目及从业单位。第十三条长度在1000米以上的隧道,墩高在10 米以上且单孔跨径40 米以上的桥梁。第十四条20 米以上的高边坡和道路交叉工程。
第十五条易受暴雨、洪水、暴雪、雷电等极端天气以及地质灾害影响发生事故施工地点及驻地。
第十六条驻地安全以及施工人员安全防护。第四章排查治理内容
第十七条制度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第一款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第二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第三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第四款设计文件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技术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第五款风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第六款施工设备、机具检测检验情况。
第七款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第八款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重点检查“三类人员”持证情况及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情况等。
第九款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第十八条风险较大工程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第一款隧道工程坍塌、支护不及时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第二款桥梁工程支架垮塌、高处坠落、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等事故隐
患防范情况。
第三款高边坡工程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第四款边通车边施工的工
程、交叉施工的工程等衍生事故隐患防范情况。第五款通航建筑物的结构或岸坡的坍塌、滑移、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
稳、高处坠落、淹溺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第六款水上作业的施工船舶倾覆、碰撞、吊装设备失稳、人员落水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第七款爆破工程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第八款施工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第五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九条项目办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理单位负
责督促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项目办、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分工负责,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参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对新购置及使用中的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安全防护性能及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编制施工安全紧急处理预案。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处作业及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防火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工作,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要按照《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形象管理手册》及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在保通施工路段施工单位要在现场设置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
交通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事故,要进行全面分析,制定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六章施工安全教育及培训
第二十九条参建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及机械操作手的管理,定期进行交通安全及生产培训。
第三十条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与培训工作;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必须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参建单位安全教育及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效果,尤其对新上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改变工种人员、采用新技术的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各参建单位,在进驻工地之前,必须制定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治预案并报上级单位批准。
第七章安全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进行定期不定期安全自检、自查,做好各种安全记录、内业整理及归档工作,制定并完善各项安全处理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形成安全报告上报。
第三十四条项目办每年度按开工前期、施工中期和年度工程收工前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总体部署、安排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省高速公路建设局。
第三十五条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将随时对各项目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排查治理内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将安全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各项目办业绩的重要指标,上报省交通厅;同时将施工、监理单位安全工作与《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挂钩,进行考评。第一款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第一次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