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股份相关法规和业务流程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17•【文号】•【施行日期】2024.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进一步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提振市场信心,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向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贷款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分别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推动上市公司积极运用回购、股东增持等工具进行市值管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一)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的条件和范围。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符合下述基本条件的,可纳入政策支持范围:1.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基本条件。
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且不是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回购方案。
2.主要股东增持股票的基本条件。
主要股东增持指主要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上市公司股票。
主要股东增持的上市公司不得为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
主要股东原则上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具备债务履行能力,且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主要股东增持应当披露增持计划。
3.对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一视同仁。
鼓励中央企业发挥带头作用。
(二)开立单独专用证券账户。
申请贷款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应当开立单独的专用证券账户,专门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
该专用证券账户只允许开立一个资金账户,且应当选择贷款机构为第三方存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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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股份相关法规和业务流程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允许公司回购股票的情形以及回购处置期限如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4条,公司回购股票,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一)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个交易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三)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一)开盘集合竞价;(二)
收盘前半小时内。
◆回购股票主要流程:。
沪市《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
沪市《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六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66、《银行间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间回购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XX公司在本币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关于回购业务的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债券资产的安全运作,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以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司授权资金部进行债券、同业存单回购交易。
回购交易包括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第二条回购是指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以债券、同业存单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的质押物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
第四条回购交易所用券种,每百元面值回购所融资金金额参考该券种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公布的中债估值。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资金部贯彻落实本办法,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确保业务合规;(二)风险管理部负责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督促业务部门的整改;(三)稽核部负责对资金部和财务部的业务资料、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四)综合管理部负责确保本币交易系统运行稳定;(五)财务部负责业务会计核算。
第六条各岗位职责如下:(一)前台负责银行间市场的回购交易及数据统计工作。
前台交易员须持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取得前台交易员资格,经公司授权后,方可办理交易业务并对其交易系统密码承担保密义务;(二)中台负责交易的复核;(三)后台负责回购交易的托管结算。
中后台人员须持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以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颁发的资格证书,经公司授权后,方可办理业务并对其系统密码承担保密义务。
64、《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办法、业务指南及相关事项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要求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第三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
回购到期日证券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其融入资金,支付相应的收益。
第四条质押物标准为:1.现金;2.符合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信用类债信用级别应当为AA级以上);3.基金专户份额;4.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其中,以基金专户份额作为质押物的,基金专户的投资范围可以包括:(1)现金类品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2)利率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央票。
(3)信用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信用级别为AA级及以上的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融。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投资部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制度、交易方案、交易操作、成交回馈和每月取得对账单,确保业务合规、客户合规;落实专人每日盯市及异常情况报告;杜绝业务风险及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风险管理部负责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督促业务部门的问题整改。
(三)财务部负责银行资金转入证券账户、证券账户资金转出、账户对账及会计核算工作。
(四)稽核部负责对业务完成后的资料、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投资部各岗位职责如下:(一)前台交易员岗:负责在证券公司官网/手机APP 进行要素确定、业务审批及操作、取得回单、资料归档等工作。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流程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流程一、引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是一种金融市场中常见的交易方式,它通过债券质押作为担保,以回购协议为合同,进行短期资金融通。
本文将详细介绍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流程。
二、业务流程1. 申请方发出回购要约申请方首先向回购方发出回购要约,明确回购的债券品种、数量、回购期限、利率等相关细节,并提供相应的证券账户信息。
2. 回购方审核回购要约回购方收到回购要约后,会对回购要约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包括债券品种的可质押性、申请方的信用状况和交易合规性等。
如果符合要求,回购方将同意回购要约并进行下一步操作。
3. 签订回购协议回购方和申请方在达成一致后,将签订回购协议。
回购协议是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件,其中包括回购的具体条款、交易金额、回购利率、回购期限等内容。
4. 履约担保物划转在签订回购协议后,申请方将回购标的债券划转到回购方的指定账户中,作为履约担保物。
这一步骤是确保回购方在回购期限内具备充足的担保物。
5. 回购款项划转回购方在收到履约担保物后,将回购款项划转到申请方指定的账户中。
回购款项通常包括债券面值和回购利息。
6. 回购到期赎回在回购期限到期前,申请方有权选择是否赎回回购标的债券。
如果申请方选择赎回,回购方将将债券划转回申请方的账户。
7. 全额赎回后解除质押如果申请方选择全额赎回回购标的债券,回购方将解除对债券的质押。
这意味着申请方可以自由处理这些债券。
8. 未赎回续期或终止如果申请方未在回购期限到期前赎回债券,双方可协商是否续期回购协议或终止回购。
如果续期,流程将回到第4步;如果终止,回购方将退还全部履约担保物给申请方。
三、总结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流程包括申请方发出回购要约、回购方审核回购要约、签订回购协议、履约担保物划转、回购款项划转、回购到期赎回、全额赎回后解除质押以及未赎回续期或终止等步骤。
这一过程在金融市场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资金融通作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融资和投资工具。
特许经营协议资产回购的程序-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特许经营协议资产回购的程序-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特许经营协议资产回购的程序是一项重要的商业活动,旨在帮助特许经营者回收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的资产。
该程序涉及特许经营者向特许经营协议的另一方购回特许经营资产的过程。
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特许经营者通常会将一些资产转让给特许经营协议的另一方,以支持其创业和运营。
这些资产可以包括商标、专利、技术、品牌和其他重要资源。
然而,由于特许经营协议通常具有一定的时限,一旦特许经营协议到期或终止,特许经营者需要回收这些资产,以便在未来的经营中继续利用它们。
特许经营协议资产回购的程序可以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首先,特许经营者与特许经营协议的另一方协商并达成回购协议。
这一步骤通常涉及对资产的评估和协商回购价格。
其次,特许经营者将支付回购款项,并收回特许经营资产的所有权。
最后,特许经营者可能需要对资产进行必要的转移手续或其他法律程序,以确保其在法律上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特许经营协议资产回购的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帮助特许经营者保护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投资的资产价值。
通过回购这些资产,特许经营者可以继续在未来的经营中利用它们,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利润。
其次,特许经营协议资产回购的程序可以提供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用于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到期或终止时的资产归属问题,避免可能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在接下来的部分中,我们将详细探讨特许经营协议资产回购的定义、背景以及资产回购的概念和意义。
我们还将总结特许经营协议资产回购的程序,并提出一些建议和展望,以进一步完善和提升这一商业活动的效率和可靠性。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主要部分来探讨特许经营协议资产回购的程序。
首先,我们将在引言部分概述本文的背景和目的。
然后,在正文部分,我们将分别介绍特许经营协议的定义和背景,以及资产回购的概念和意义。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特许经营协议资产回购的程序进行总结,并提出对该程序的建议和展望。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证券交易业务简易流程(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简易交易流程一、初始交易二、购回交易三、提前购回交易标的证券5日签署四、延期购回交易五、补充质押交易六、部分解除质押业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履约保障比例超过公司规定的提取线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委托单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名称:□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或□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机构,填写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机构客户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电话:_______________客户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 普通资金账号:_____________上海证券账号: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账号:_____________乙方:ⅩⅩ证券股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常青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联系电话:经甲、乙两边协商一致,现就甲、乙两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对甲、乙两边签定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作出如下补充约定:第一条甲、乙两边本次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信息如下:第二条甲、乙两边约定本笔或与本笔归并管理的多笔交易履约保障比例预警线为 %,履约保障比例最低线为 %,履约保障比例提取线为 %。
第三条甲方融入资金为乙方管理的集合伙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未征得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申请对本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但《业务协议》还有约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流程
证券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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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为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一、新《办法》及配套的会员业务指南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原《办法》(深证会〔2017〕194号)及配套的会员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二、新《办法》施行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办法》规定继续执行和办理延期,无需提前购回。
三、新《办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任一笔初始交易金额达到500万元的,无论该笔交易是否已了结,新《办法》施行后该融入方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新《办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初始交易金额均低于500万元的,无论交易是否已了结,新《办法》施行后该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
四、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应当在新《办法》施行前做好技术系统改造、内部制度调整、业务协议修改、投资者教育等工作,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 重点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重点内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风险认识和评估。
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交易参与方应对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和评估。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只有深入了解各种风险,才能有效地应对和规避风险。
合规性和透明度。
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交易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保证市场各方都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提高交易透明度。
风险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
交易参与方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政策、流程、机制等。
还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和稳健进行。
交易监管和风险预警。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监管,并在需要时发出风险预警。
交易参与方应配合交易所的监管工作,积极响应风险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风险发生或扩大。
风险管理的持续改进。
风险是不断变化的,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和业务发展的需要,风险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交易参与方应保持警惕,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保证风险管理水平与时俱进。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中的风险管理内容,对于促进市场稳定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充分认识和有效管理各类风险,才能确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正常进行,为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篇示例:1. 风险管理原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首先明确了风险管理的原则。
其中包括风险防范、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六大原则。
这些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理解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降低交易风险。
2. 风险防范风险防范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指引》要求投资者在开展交易前,要对合作方进行严格的风险筛查,确保其资信状况良好,风险可控。
国债逆回购业务基本情况介绍
防范措施
建立严格的交易对手方信用评估体系, 对交易对手方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调查 和评估。
流动性风险及防范
流动性风险来源:国 债逆回购业务中,市 场流动性变化可能导 致投资者无法及时以 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 国债,从而面临流动 性风险。
防范措施
05 国债逆回购业务市场影响及作用
CHAPTER
对货币市场的影响
流动性调节
国债逆回购业务为货币市场提供了重 要的流动性调节工具,通过逆回购操 作,央行可以向市场投放短期资金, 满足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需求。
利率引导
国债逆回购利率作为市场基准利率之 一,对货币市场利率具有引导作用。 央行通过调整逆回购利率,可以影响 市场利率水平,进而调控宏观经济。
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 流动性状况,及时调 整投资策略和操作计 划。
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来 源渠道,确保在市场 流动性紧张时能够及 时获取资金。
合理设置逆回购期限 和规模,避免期限错 配和规模过大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及防范
防范措施
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部 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操作规 范、准确。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是国债逆回购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监管机构。它们负责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和结算 制度,确保国债逆回购业务的顺利进行,并对交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
违规处罚案例解析
案例一
案例二
某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债逆回购 业务,被证监会依法查处并罚款。该 案例表明,开展国债逆回购业务必须 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和授权,否 则将受到严厉处罚。
借助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 不可篡改等特点,搭建国债逆 回购业务的信任机制,提高交 易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2024年股权融资操作指南——投资权益细则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股权融资操作指南——投资权益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融资概述1.1 融资主体1.2 融资对象1.3 融资额度1.4 融资用途2. 投资权益分配2.1 投资金额2.2 股权比例2.3 收益分配2.4 股份回购3. 投资协议条款3.1 投资方义务3.2 投资方权利3.3 融资方义务3.4 融资方权利4. 股权转让4.1 股权转让条件4.2 股权转让价格4.3 股权转让程序4.4 股权转让的限制5. 估值方法与定价5.1 企业估值5.2 定价原则5.3 估值调整5.4 定价调整6. 投资限制与稀释6.1 投资限制6.2 股权稀释6.3 反稀释保护6.4 投资退出7.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7.1 董事会席位7.2 股东大会权利7.3 决策程序7.4 信息披露8. 竞业禁止与保密8.1 竞业禁止条款8.2 保密义务8.3 保密期限8.4 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仲裁机构9.3 适用法律9.4 诉讼管辖10.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变更10.3 合同终止10.4 合同解除11. 违约责任11.1 违约情形11.2 违约责任承担11.3 违约赔偿11.4 违约解决12. 税收条款12.1 税收责任12.2 税收抵免12.3 税务申报12.4 税务审计13. 附则13.1 合同的解释权13.2 合同的附件13.3 合同的修订13.4 合同的签署地点和日期14. 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主体14.2 签署程序14.3 签署形式14.4 签署时间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融资概述1.1 融资主体甲方为【公司全称】,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
1.2 融资对象乙方为【投资者全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投资能力并愿意对甲方进行股权投资。
报价回购业务操作指引
报价回购业务操作指引一、CIF系统相关说明1、投资者注册申请菜单位置:股东账户管理—报价回购注册申请菜单作用:对投资者的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投资偏好、风险测评和对证券的认知程度进行资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才允许注册,进行报价回购交易。
菜单说明:必须事先签订了《客户协议》和《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客户才能发起注册申请,发起注册申请后必须通过上海交易所报备成功后才具有相关权限。
资格审查:采取问券问答得分形式确定是否合格,合格分数值位于系统参数中的参数配置(cif.gtyw.bjhgzzsc.shhgfs上海报价回购资质审查合格分数)。
最新测试问券:列出该客户的最近一次调查问券测试结果打印:打印最近一次的调查问券股东账户:选择上海A股股东账号自动展期:对于1天期的报价回购品种,自动进行滚动操作。
2、投资者注销申请菜单位置:股东账户管理—报价回购注销申请菜单作用:已经注册的投资者不想继续进行报价回购交易或者是要销户需进行注销申请。
菜单说明:股东账户选择框中会自动列出已经开通报价回购的股东账号,发起注销申请后也必须经过上海交易所的报备成功才生效。
3、查询已开通报价回购投资者菜单位置:查询统计—其他查询—查询股东附加权限菜单作用:查询营业部已经开通报价回购的投资者信息营业部:选择柜员具有权限的营业部附加权限:股东的附加权限列表,可以多选4、查询客户是否开通报价回购业务菜单位置:客户管理—单户查询菜单作用:单户查询,可以查看某个客户是否开通了报价回购业务菜单说明:在单户查询的其他信息中的股东附加权限查询链接下进行查询。
5、查询报价回购注册、注销申请的流水菜单位置:查询统计—其他查询—查询交易权限申请菜单作用:查询某段时间某个权限的开通和注销申请信息6、报价回购注册、注销数据的报送菜单位置:CIF系统Aclient程序—【11017】上海综合业务信息处理菜单作用:报价回购注册注销账户数据的报送和回报处理,以及交易所全量文件的核对更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回购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回购交易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确保我行资产的安全运作,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以及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授权金融市场部进行债券回购交易业务操作。
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第二章部门设置与职责分工第三条金融市场部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债券回购交易方案、进行债券回购交易报价和成交回馈。
第四条金融市场部负责债券交易下单的前台交易员必须参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举办的的业务培训,经培训并考试合格,获得同业中心所颁发的《交易员证书》,取得前台交易员资格后,方可办理交易业务。
前台交易员对其交易系统密码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条后台结算人员必须参加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以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的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确认身份和领取托管结算业务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结算业务。
结算员对其结算系统密码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章回购交易决策与授权第六条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回购业务实行限额管理,债券回购融入、融出资金余额最高不得超出同业中心根据人民银行规定为本行设定的回购限额,同时不得超过本行授权操作的资金额度。
第七条单笔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金额超过拾亿元需报董事长审批;拾亿元(含)以下需报行长审批。
第八条单笔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金额超过拾亿元需报董事长审批;拾亿元(含)以下需报行长审批。
第九条质押式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买断式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91天。
第十条回购交易的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
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
ⅩⅩ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以及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标的证券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范围管理、标的证券质押率管理、标的证券集中度管理以及对标的证券特殊情形的处理。
第三条公司自营作为出资方的项目(以下简称:自营出资项目),公司研究部门负责拟定标的证券选取标准、标的证券及其质押率。
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在研究部门拟定的标的证券名单的质押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标的证券实际名单及质押率。
第四条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以下简称:资管出资项目),标的券选取标准由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拟定。
实际质押率应由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对标的证券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不实行名单制管理。
第二章标的证券范围的管理第六条自营出资项目,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由研究部门拟定,经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资管出资项目,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由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拟定,经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自营出资项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应从公司标的证券备选库中选取。
第八条自营出资项目公司对标的证券备选库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证券估值、市场状况等情况,对标的证券进行筛选,确定并定期、动态调整标的证券备选库。
第九条公司选择业绩优良、流动性较好的证券作为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从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债券中选择。
第十条标的证券条件(一)自营出资项目:1.标的证券为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流通股或者限售股;②质押期限覆盖其质押流通限售股解禁期限。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标题:深度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质押式回购业务一直以其灵活性和效率受到广泛关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更是备受瞩目。
本文将深入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相关内容,通过分析和总结,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这一重要的金融工具。
一、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是一份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和指导参与者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行为和操作。
该指南详细介绍了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参与主体、交易流程、风险管理、合规要求等内容,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导。
在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中,债券作为标的物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价值,银行、券商等机构可以通过质押债券获取流动资金,从而实现资金的融通和投资组合的调整。
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则对这一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有效保障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二、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深度内容1.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指南首先介绍了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包括质押方、回购方、标的物、质押品、质押率等基本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通过深入理解这些概念,参与者能够更好地把握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本质和特点。
2.参与主体和交易流程:指南明确了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资格条件,以及交易的具体流程和操作步骤。
这些内容将帮助市场参与者更清晰地了解自己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地位和职责,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和提高交易效率。
3.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指南强调了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重要性。
参与者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风险意识,科学管理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和合规。
这方面的深入探讨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重要的指导,帮助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风险挑战。
三、总结与展望通过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深度解析,我们不仅对这一重要金融工具有了全面的理解,还对市场规则和制度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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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股份相关法规和业务流程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允许公司回购股票的情形以及回购处置期限如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4条,公司回购股票,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一)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
交易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三)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一)开盘集合竞价;(二)收盘前半
小时内。
◆回购股票主要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