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股份相关法规和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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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股份相关法规和业务流程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允许公司回购股票的情形以及回购处置期限如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4条,公司回购股票,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一)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
交易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三)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一)开盘集合竞价;(二)收盘前半
小时内。
◆回购股票主要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