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版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建筑业企业质量意识和创优意识,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是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以下简称“海河杯”奖)。
第三条“海河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凡是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或备案、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均可参加评选。
第四条评审活动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推进、市场激励、企业自愿”的原则进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海河杯”奖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委托天津市建设行业联合会负责具体组织全市“海河杯”奖的评审工作。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参评项目复检工作。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五条“海河杯”奖由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由市建设行业联合会、施工、钢结构、设计、监理等相关专业协会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天津市建设行业联合会。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操作规程;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根据对申报“海河杯”项目的核查初评意见,通过审核、讨论、质询和投票表决等方式,评审出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备选项目。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评审工作事务。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下设“海河杯”奖检查组,由评审专家组成,负责核查初评工作。检查组评审专家从市建设行业联合会及相关专业协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检查专家实行轮换制和回避制。检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相关规定对参评项目提出核查初评意见,并对初评意见负责。
第八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海河杯”奖项目,在天津市建设行业联合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章评选范围
第九条“海河杯”奖评选范围: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⑴住宅工程: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住宅小区工程总面积在50000m2以上(含配套工程)。
⑵公共建筑工程(含公用基础设施):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组团建设项目在50000 m2以上。
⑶工业建筑工程(含单、多层工业厂房、变电、油气站、仓储和环保工程等):建筑面积在10000 m2以上或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
2、市政公路及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⑴桥梁工程,桥面面积在10000 m2或工程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整体工程。
⑵道路工程及其他线型工程一般应以合同文件规定的规模并具有明确起止点或具有独立道路名称的线段为申报单位,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高速公路长度在5km以上或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
b、城市道路面积在20000 m2以上或合同额600万元以上;
c、地铁工程投资额8000万元以上。
3、其它未达到评审规模的工程属于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新颖、技术先进,符合国家新型材料和建筑节
能;或质量水平高,社会效益好的标志性、纪念性工程。
第十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改建工程;
2、使用国家或本市明令淘汰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
卫生洁具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3、已参加“海河杯”奖评审落选项目;
4、竣工后被隐蔽或因保密无法检查的工程;
5、施工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
6、施工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海河杯”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建设程序完备,文件资料齐全;
2、工程设计(含安装、装饰装修)合理,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3、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国家相关验收标准、规范,在本市处于较高水平。
4、工程施工中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施工工法,积极组
织QC小组活动等;
5、申报工程主体结构应达到优质结构质量标准,取得主体质量合格证书。
6、通过市级文明工地评审;
7、申报工程应在上一年度年底前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申报“海河杯”奖应由主要承建单位(总承包单位)负责,主要参建单位有关材料作为申报材料附件。
第十三条联合申报“海河杯”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
2、在以建筑设备安装为主的单位工程及安装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的工业项目中,承担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3、在交通、水利、电力、园林和市政公用等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
4、平行发包的工程或群体工程由建设单位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每家施工单位完成工作量应达到或超过总工作量的25%。
第十四条申报“海河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
2、完成的建安、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20%以上。
3、完成的主体工程质量达到优质结构标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海河杯”奖质量标准;
4、住宅工程不设参建单位。
第十五条申报“海河杯”奖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两份;
2、招投标备案表(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批准书;
3、工程承发包合同(联合承包协议)及参建单位分包合同;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6、其他反映工程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新技术应用、施工工法、QC成果等获奖证书)。
第五章评审程序及内容
第十六条“海河杯”奖评审程序:
1、评审委员会发出“海河杯”奖评审通知;
2、企业自愿申报;
3、检查组材料初审和现场检查;
4、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5、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复核,市建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