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铁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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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铁路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
(完整正式规范)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湖南省铁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铁路安全和事故恢复应急工作机制, 最大程度地减少我省境内铁路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 协助铁路部门及时有效处置铁路安全事故, 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国家铁路、合资铁路、省内企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快速抢通线路, 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协助铁路部门做好铁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技术, 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省经委设立湖南省铁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由省经委主任任组长, 省经委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 省经委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铁路安全事故发生后,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铁路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 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经委主任任副指挥长, 省经委、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武警总队负责人为成员。
省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经委, 由省经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省内国家铁路发生Ⅰ、Ⅱ级安全事故时, 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省内企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Ⅰ级、Ⅱ级安全事故时, 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2.2省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落实省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铁路事故应急救援决策, 负责铁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组织、协调。
2.2.3省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经委(省铁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铁路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和处理;组织修订铁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铁路事故信息进行分析, 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供领导决策参考。
省安监局参与指挥、指导、协调铁路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省公安厅指导、协助铁路公安维护事故现场社会治安秩序, 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 依法对事发地道路实施交通管制;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 负责消防力量、资源的统一调配;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省卫生厅协调铁路安全事故伤病员的医疗救护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畅通。
省武警总队组织武警部队参与铁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协助事发地公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和疏散、转移群众等工作。
3.应急响应
根据《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 国家铁路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是在国务院领导下, 由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铁道部、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的救援行动。
省内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全面负责, 并商请铁路部门支援, 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铁路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四级。
3.1.1未达到Ⅲ级及其以上的铁路安全事故, 为Ⅳ级。
3.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为Ⅲ级:
(1)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10人以上4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安全事故。
(2)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铁路安全事故。
3.1.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为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安全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安全事故。
(3)铁路沿线群众需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安全事故。
(4)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 造成行车中断, 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
复通车。
3.1.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为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安全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安全事故。
(3)铁路沿线群众需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安全事故。
(4)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 造成行车中断, 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3.2应急响应行动
3.2.1省内国家铁路发生Ⅳ级安全事故, 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铁路部门的请求和应急需要, 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省经委和市州人民政府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3.2.2省内国家铁路发生Ⅲ级安全事故, 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根据铁路部门的请求和应急需要, 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省经委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3.2.3省内国家铁路发生Ⅱ级、Ⅰ级安全事故, 省内企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Ⅱ级、Ⅰ级铁路安全事故, 在铁道部和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 由省经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应急预案。
(1)省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省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
(2)省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灾情, 设立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治安保卫组、后勤保障组, 通信保障组、信息发布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 各自开展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省经委牵头, 向有关成员单位下达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指令, 并督促落实;与各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以及铁路部门沟通联络;收集汇总事故灾情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