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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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人民国境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第三交易平台服务等,应当遵守人民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加强规管理,与实体经营相一致,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第六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共同协作,鼓励举报行为,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经营主体外,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可或者备案凭证;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

第八条互联网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围应当与其经营可或者备案围一致。

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销售处药;处的标准、格式、有效期等,应当符合处管理的有关规定。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不得销售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

《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目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的,除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可证;(二)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三)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能够实现可追溯;(四)建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五)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培训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培训
药品网பைடு நூலகம்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培训讲师:
目录 /CONTENTS
1
总则
2
药品网络销售管理
3
平台管理
4
监督检查
5
法律责任
施行日期: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的: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
权责划分:药品网销违法行为由 发生地的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因网销活动引发药品安全事件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也可以由 违法行为结果地的监管部门负责。
01
进入药品网络销售和网络平台服 务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02
对网络销售的药品进行抽样检验
03
询问工作人员,了解药品网络销 售活动情况
05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依法采取 查封、扣押措施
零售企业
在线药学服务制度
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 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 配、指导合理用药等 工作。人员数量要与
经营规模相适应
1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药品等 • 疫苗、血液制品
2 不得超范围经营
3 没有零售资质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4 零售药店不得以买药品或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
02期 限
03目 的
确保资料、信息和数据的真实、完整, 为入驻的企业自行保存数据提供便利
经营企业: 不具备资质销售药品的 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 超范围经营药品的 因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吊销药品经营许可
证的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机构的作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药品网络销售管理第七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中药饮片,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义务。

第八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

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答案-2024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答案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答案-2024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答案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答案单选题1.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B)A.正确B.错误2.药品网络批发企业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

(B)A.正确B.错误3.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

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A)A.正确B.错误4.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资质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等进行审核,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建立登记档案,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A)A.正确B.错误5.第三方平台应当对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发现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A)A.正确B.错误6.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互联网药品销售商业模式称为(B)A.B2BB.B2CC.020D.第三方平台E.F2F7.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管理的是(C)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B.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C.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E.具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8.销售处方药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处方、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为(C)A.不少于5年B.不少于3年C.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D.不少于3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E.不少干药品有效期满后5年多选题1.下列药品不可以在网络上销售的是(ABCE)A.疫苗B.血液制品C.麻醉药品D.一般处方药E.精神药品2.第三方平台发现下列行为,应当立即停正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是(ABCD)A.不具备资质销售药品的B.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C.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范围销售药品的D.因违法行为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答案-2024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答案-2024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学习思考2024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答案1.《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D)A.2022年8月3日B.2022年10月1日C.2022年11月8日D.2022年12月1日2、下列不具有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职权的是:(D)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B.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D.乡、镇政府设立的药品检查小组3、下列那些药品可以从事网络销售(C)A.疫苗B.血液药品C.处方药D.精神药品4、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C)A.真实C.有效D.合法5、管理部门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登记档案的核验管理,至少每(B)个月核验更新一次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2个月6、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在线向个人销售药品时,错误的是(B)A.不得向个人赠送甲类非处方药B.无需有药品零售资质C.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进行网络销售D.处方应来源可靠并实行实名制7、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C),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A.进行核实B.备案C.可追溯D.准确完整8、第三方平台应当保存药品展示、交易记录和投诉举报等信息,且期限不少于(D)B.2年C.3年D.5年9、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法律、行政法未作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B)罚款A.1万以上5万以下B.5万以上10万以下C.5万以下D.10万以上10、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网络销售其生产的中药饮片,应当履行(D)相关义务A.药品经营企业B.药品生产企业C.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D.用药安全。

山东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2024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参考答案

山东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2024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参考答案

《山东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解读2024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参考答案注:山东省药师协会施教机构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试题为随机抽取5道题进行考试,该文档列出了该科目的所有考试题目及答案。

1、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入驻多个第三方平台或者在同一平台设立多个店铺开展经营活动的,以下哪个选项不需要在报告时逐个列明(D)A.第三方平台名称B.店铺名称C.店铺首页链接D.企业负责人信息2、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向以下哪个单位报告(A)A.省药监局B.省药监局区域检查分局C.执法监察局D.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负责山东省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是(A)A.省药监局B.区域检查分局C.执法监察局D.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第三方平台的公示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向省药监局办理变更备案应当在相关信息变化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内(A)A.10个B.15个C.20个D.30个5、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是(D)A.省药监局B.区域检查分局C.执法监察局D.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6、第三方平台不再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主动向省药监局办理取消备案,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告有关信息应提前多少个工作日(C)A.10个B.15个C.20个D.30个7、省药监局应当在第三方平台备案后以下哪个时间内组织开展现场检查(A)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2个月8、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驻平台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日常检查监控,至少每多久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并及时准确记录,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义务(B)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2个月9、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的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是指(A)A.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B.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C.药品生产部门D.药品配送中心10、第三方平台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纠正措施并立即向企业实际经营地的以下哪个单位报告并如实提供有关线索证据(D)A.省药监局B.省药监局区域检查分局C.执法监察局D.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1、《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B)A.2022年6月1日B.2022年12月1日C.2023年6月1日D.2023年12月1日12、除以下哪个外,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信息应当与其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内容相一致(D)A.经营方式B.实际生产经营地址C.库房地址D.企业名称13、第三方平台经检查监控,发现入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纠正措施并立即向以下哪个单位报告并如实提供有关线索证据(D)A.省药监局B.省药监局区域检查分局C.执法监察局D.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4、第三方平台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服务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的信息不包括(D)A.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B.营业执照C.省药监局公示的备案编号D.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15、第三方平台应当保存药品网络交易产生的相关信息,确保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真实、完整、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少于多少年(C)A.3B.4C.5D.616、第三方平台的实际情况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省药监局公示多少个工作日后仍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无法开展现场检查的,予以取消备案(C)A.10个B.15个C.20个D.30个17、药品网络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的,第三方平台的店铺主页面可以含有的信息是(D)A.功能主治B.适应症C.用法用量D.药品名称18、《山东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目的是(A)A.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B.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C.加强药品质量检验检测D.增加药品市场销量19、不能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抽奖、答题、竞猜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的是(A)A.甲类非处方药B.乙类非处方药C.保健食品D.化妆品20、国家和省药监局通过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交办的线索,已核准延期的,应当每隔多久反馈一次处置进度,直至办结(B)A.10个工作日B.20个工作日C.30个工作日D.40个工作日21、药品网络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的,处方药实名购买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C)A.3年B.4年C.5年D.6年22、国家和省药监局通过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交办的线索,应当在以下哪个时间内完成核查处置并反馈处置结果(D)A.10个工作日B.20个工作日C.30个工作日D.40个工作日23、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应当通过省药监局公布的报告渠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加强规范管理,与实体经营相一致,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第六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共同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经营主体外,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第八条互联网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范围应当与其经营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的标准、格式、有效期等,应当符合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

《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9.0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药品安全责任重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及一系列决策部署,细化、具化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网络销售的规定,统筹群众购药便利性和药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在深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共6章42条,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平台责任履行、监督检查措施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落实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明确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资格和要求,并依法明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同时,严格药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药学服务、药品储存配送、药品追溯、风险控制、信息公开等全过程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压实药品网络销售平台责任。

明确第三方平台应当设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备案。

同时,要求平台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药品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平台应当履行审核、检查监控以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停止服务和报告等义务,并强化平台在药品召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中的配合义务。

2022《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考核题(含答案)

2022《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考核题(含答案)

2022《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考核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每题4分,共40分。

1.《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于2022年8月3日国家市场局总局令58号公布,自()起施行。

A.颁布之日B.2022年9月1日C.2022年10月1日D.2022年12月1日E.2023年1月1日2.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以下不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是()。

A.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B.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

C.负责监督管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D.负责监督管理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E.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3.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以下可以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药品的是()A.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B.药品生产企业C.药品批发企业D.药品零售企业E.第三方平台4.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是药品批发企业的,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不制订以下哪项工作的管理制度()。

A.药品质量安全管理B.储存配送管理C.药品追溯D.在线药学服务E.投诉举报处理5.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报告。

A.5B.10C.20D.30E.立即6.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对药品配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

A.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B.药品生产企业C.药品网络零售企业D.药品网络交易平台E.物流配送企业7.销售处方药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处方、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

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 )年。

A.5,1B.5,2C.3,1D.3,2E.以上答案都不对8.网络销售药品第三方平台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以及域名等信息向()备案。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网络购买药品。

然而,网络销售药品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风险。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我国制定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这一法规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

然而,在药品网络销售领域,一些不法商家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的匿名性和自由性,通过非法渠道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给社会公众的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填补现有法律和监管体系对药品网络销售的空白,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于2014年正式发布。

二、主要内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备案登记制度。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必须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药品电子商务平台备案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2.授权经营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等经营者,可以通过授权方式委托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确保出售的药品合法、有效。

3.信息发布制度。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在销售药品时需要提供准确的药品信息,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等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药品的价格、说明书、贮存条件等详细信息,方便消费者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

4.货源追溯制度。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与供应商建立健全的采购和验收记录,并配备科学的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来源可查、追溯。

5.客户服务制度。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在线咨询服务、药品使用指导和售后服务,并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效果自《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通过备案登记制度和授权经营制度,有效规范了药品网络销售市场,加强了对药品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

其次,信息发布制度的落实,使消费者可以获得准确、全面的药品信息,提高了购买药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提供药品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药品网络销售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对药品网络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管理第七条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药品网络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第九条药品网络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满足业务开展要求;(二)有药品网络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可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三)有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四)有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五)有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培训PPT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培训PPT
1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必须是线下实体药品企业,加强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消费者权益保障。
2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才能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
3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中药饮片,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义务。
强化第三方平台责任落实
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承担药品 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要求第三方 平台履行审核、检查以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后停止服务并报告等义务。
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
2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
非处方药。
3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
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药品网络销售管理 第十四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对药品配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
3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接收的处方为纸质处方影印版本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处方重
复使用。
药品网络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
1 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
3
药品网络零售的具体配送要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药品网络销售管理 第十五条 向个人销售药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销售凭证。
1
销售凭证可以以电子形式出具,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销售记录应当清晰留存,确保可追溯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1.22•【字号】粤食药监局药通〔2016〕231号•【施行日期】2016.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22日以粤食药监局药通〔2016〕231号发布自2016年12月24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内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包括下列三种类型:(一)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简称A证企业;(二)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简称B证企业;(三)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简称C证企业。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四条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合理用药的公益宣传,及时发布消费警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应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证书号码,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证书号码(A证企业除外),并提供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网站的电子链接。

第七条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的交易服务信息系统应当设置监管子系统,以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系统中发生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药品安全,落实药品网络销售联网平台建设与联网经营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互联网为主要营销渠道销售药品的网络零售企业;(三)拥有设立药品网络销售联网平台技术的技术企业。

第三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网络药品流通责任制度,健全和完善备案、质量管理、信息安全、实名制购药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及细则,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网络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在网络购买、发货、退货、检测、销毁等环节包括平台管理方面,均得到有效监控和控制,确保药品在网络流通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正常。

第四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积极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备案、管理、检查和督办,落实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和安全责任,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责任守则》等有关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网络药品信息公示、备案、检查、监管及督办等工作,建立药品网络销售档案、药品安全问题资料库,及时收集、跟踪处理相关药品的安全事件等。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制定实施药品网络销售服务手册、业务操作规程,落实药品网络销售安全管理要求,建立从备案审查、现场检查、数据分析及异常情况处置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保障机制,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隐瞒、虚报、擅自变更的行为予以 serious、severe的处罚,确保药品在网络中的安全、合法。

第六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上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网络销售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同时,根据网络药品流通监督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检查工作要求,逐步完善药品流通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本办法自实施日起施行。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正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导读:在今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

该说法一经提出,立刻激起千层浪。

李克强总理指出,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是竞争高地,要实施高端装备、信息网络、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等重大项目,把一批新兴产业培育成主导产业。

此外,李克强总理指出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因此,目前网上药店唱主角的并不是药品,而是医疗器械、保健品和母婴用品。

只有医保支付与医药电商实现有效对接,医药电商的蓝海才算是真正的到来。

新一轮政策走向新一轮《药品管理法》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也将于近期正式出台。

面对药品安全、产业发展和保障可及等诸多政策目标,需要创新监管理念,重构互联网药品监管制度。

一是“扶正祛邪”的理念。

互联网是虚拟社会,其并不是产生假劣药品的原因,只是实体药品流通的一种渠道。

要治理互联网药品经营,就必须规范实体药品流通秩序,实现关口前移和源头治理。

完全放开或彻底禁止互联网药品经营都过于武断,稳妥做法是采取“扶正祛邪”的折中方案和疏堵结合的方法。

建议《药品管理法》增加条款,原则规定互联网药品经营的定义、类型、禁止情形和监管职责划分,而正在征求意见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立法位阶应不低于部门规章。

具体到“扶正”,要从技术标准而非行政审批角度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提出网上药店和平台经营者资质要求,包括经营品种、信息发布、药事服务、物流配送、投诉举报、质量回溯和数据管理,进而规范其行为。

就“祛邪”而言,需要从日常监管、交易监测以及案件移送等方面规范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并明确相对人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无证经营、发布违法药品信息以及经营假劣药品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药品经营,包括网络药品销售活动、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网上网下一致”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网络药品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网络药品销售管理第七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药品销售。

第八条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第九条网络药品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二)建立网络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三)建立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五)建立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学习解读新制订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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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3.26
药品网络பைடு நூலகம்售监督管理办法

目二 录三

《办法》的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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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管办[2000]258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管办[2000]258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管办[2000]258号)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经我局研究,制定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请根据办法,加强对药品电子商务试点单位工作的监管,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特此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电子商务行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电子商务,是指药品生产者、经营者或使用者,通过信息网络系统以电子数据信息交换的方式进行并完成各种商务活动和相关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电子商务试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严禁无生产、经营企业名称,无批准文号和质量检验报告的药品,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特别限制的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上网进行信息发布或交易。

第二章药品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审验第五条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除按有关规定注册外,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

第六条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且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

试点起步阶段,药品电子商务网站须由证照齐全的医药经营企业搭建,医药批发企业也可与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者(ICP)共建药品电子商务网站,并对所建网站负责;(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药品专业知识,且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咨询;(三)不直接参与药品经营,不从药品差价中获得利益;(四)有能力对上网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失职负责;(五)完整保存交易记录;(六)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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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药品经营,包括网络药品销售活动、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网上网下一致”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网络药品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网络药品销售管理第七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药品销售。

第八条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第九条网络药品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二)建立网络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三)建立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五)建立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第十条拟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的,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

备案要求由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和企业联系方式,并将展示的证书信息链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网站—2——展示信息。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展示《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二条药品销售网站展示的药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标明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链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

第十三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对配送药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保障药品储存运输过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递送的,应当与受托企业签订合同,明确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具体规定,约定现场审计方法,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

第十四条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应当按规定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电子化的销售凭证,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电子订单、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留存应当完整,并保存5年以上。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药品,在采取停止销售、召回或追回等措施的同时,应当在网站发布相应信息。

第十六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企业如需暂停、终止、恢复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提前15日在其网站发布公告,并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第三章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第十八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三)具有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制度;(四)建立的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网上支付、配送管理等交易服务功能;为向个人消费者售药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还应当具备在线药学服务功能、消费者评价等功能;(五)具有药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两名以上执业药师承担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六)具有交易和咨询记录保存、投诉管理和争议解决制度、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第十九条符合上述条件的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等信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

备案要求由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平台首页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企业联系方式,《执业药师注册证》登载的信息、投诉举报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将展示的信息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第二十一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资质进行审查,确保进入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为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并建立登记档—4——案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资质证件。

第二十二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对平台上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存平台上的药品展示信息、交易与咨询记录、销售凭证、评价与投诉信息,保存期限应在5年以上。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并为入驻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自行保存上述数据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守在经营活动中所知悉的相关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驻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选择的递送企业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递送企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对下列情况,应当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药品交易服务,必要时协助召回和追回所销售的药品:(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药品撤市、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决定的;(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公布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要求召回的;(三)药品批发企业要求追回药品的;(四)发现销售违禁药品、超经营范围销售药品的;(五)发现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六)发现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七)发现网络药品销售者不具备网络药品销售资质的;(八)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5——对上述涉及违法行为的,还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记录并及时处理;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信息收集制度,接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记录并及时转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处理;鼓励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与先行赔付制度。

第二十八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网络监测工作要求,提供所需的技术配合,如实提供经营数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由注册地所在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网络药品销售者由经营主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的,能确定经营地址的,由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不能确定经营地址的,由网站备案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违法网站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开展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6——第三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药品经营监测系统,对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通过网络药品经营监测系统转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网络药品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将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等合作,实现监管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加强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第三十四条网络药品销售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且受到严厉处罚,符合药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名单”相关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从事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或其委托的物流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与抽样检验;(二)询问当事人,调查了解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或其委托的物流活动相关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四)依法对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或其委托的物流活动的场所、设施等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六条存在网络药品经营严重违法行为的网络药品销售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务网站、互联网搜索引擎、浏览器、杀防病毒软件等渠道,予以公示或警示。

—7——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药品经营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信息追溯资料等,可以作为对网络药品经营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证据。

第三十九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对存在的药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管理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约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网络药品销售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假药、劣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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