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接业务备案表
闽建建200659号文-福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第五条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第六条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净资产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人员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人员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21•【字号】浙建管函〔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人员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建管函〔2015〕1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人员的管理,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诚信档案,结合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信息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本次核查主要对象为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资质(备案)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中工作并持有《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及与检测机构订立聘用合同且年龄不超过最高年限的离退休人员。
同时对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本省承接业务的人员进行登记核查。
二、核查内容(一)检测人员申报的信息是否准确;(二)检测人员在岗情况;(三)同一检测人员是否在二家及以上检测单位;(四)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是否存在挂靠现象;(五)检测人员年龄是否超过规定要求;(六)检测人员的专业、职称、从业时间等;(七)省外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进本省承接业务的备案人员信息情况。
三、核查工作程序(一)申报阶段(2015年7月25日~8月25日)各检测机构将本单位有关人员信息资料(附表1、附表2和相关人员2015年4月、5月、6月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材料)于2015年8月25日之前上报到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员信息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底。
(二)初审阶段(2015年8月26日~9月10日)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检测机构填报的岗位人员信息进行初审。
初审工作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可采用资料原件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于2015年9月10日前完成。
闽建建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五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净资产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附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第五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净资产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九条省建设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后,应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粤建管字[2003]97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97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及建筑物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保证检测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现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保证检测及鉴定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准确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和对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二)对上项规定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三)对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五)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检测结果是控制或鉴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检测活动。
四川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承揽业务指南
四川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报送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省外、境外企事业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须持有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 (川建建发〔2016〕473号)。
二、报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
三、报送程序(一)信息录入企业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通过“电子身份认证(信息卡)”进入“省外入川企业信息报送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录入以下信息:1、企业资质证书(副本);2、企业营业执照证书(副本);3、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4、以企业名称办理的在川购买房屋的产权证明或以企业名称签订的租房合同(均应附房产证复印件或当地房管部门已备案的购房合同);5、以企业名称办理的在川固定座机电话凭证(安装或缴费的机打票据);6、在川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在川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企业)、质量负责人(施工企业和检测机构)的任命文件。
在川负责人:无职称证的需录入学历证明和工作经历。
在川技术负责人:(1)勘察设计企业的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住建部颁发的注册执业资格证;(2)施工企业的应具备住建部新资质标准中的母公司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格;(3)监理企业的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是注册监理工程师;(4)造价咨询企业的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是注册造价工程师;(5)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在川安全负责人:应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在川质量负责人:应具备质量(检)员岗位证书。
7、企业在川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相应资格(职称)证书、证件及近三个月人员缴纳社保的凭证。
闽建建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闽建建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五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1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江苏承接业务备案
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江苏承接业务备案一、《非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登记表》(一式四份)(登记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并要求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五、建设单位的邀请函;六、工程中标通知书;七、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代表委托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八、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内容包括无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上年度至今在建筑市场活动中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委托人的信用手册);九、企业进江苏省承接工程的承诺书(内容包括: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自愿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总监不得变更人,项目部人员必须到位。
十、参加工程的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十一、提供近期的工程业务手册原件及相关材料。
以上资料复印件需装订成册,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存档。
附件: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江苏承接业务备案表非驻苏监理企业单个项目管理核验登记表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填表日期: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非驻苏监理企业办理单个项目管理核验登记须知一、非驻苏监理企业实行单个监理项目管理核验制度。
单个项目管理核验前,须先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每年一次的监理从业人员登记手续,登记监理人员审核通过并登录到《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后,再按规定程序通过系统逐级申报单个项目管理核验。
二、非驻苏监理企业在办理网上申报单个项目管理核验时需同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非驻苏监理企业单个项目管理核验登记表》(一式四份),登记表应为电脑打印,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清晰填写。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职业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职业准则第一篇: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职业准则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第一章总则共同维护检测市场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独立公正、抵制干扰第三章检测人员第十一条勤奋工作、爱岗敬业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职业道德建设,推进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检测市场秩序,规范检测机构行为,提高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全面履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二章检测机构第三条严格标准、依法经营检测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检测工作;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依法经营,维护国家和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四条诚信为本、信誉第一检测机构应当重视创建和维护机构的信誉和品牌,教育和督促本机构从业人员恪守诚信服务的原则,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
第五条团结协作、共同发展检测机构要依靠科学的管理和先进的技术,提高检测水平和对社会的服务能力;提倡行业团结协作、互尊互助,发挥整体优势。
第六条维护秩序、公平竞争检测机构要做到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竞争。
反对低价、违规承诺等恶性竞争手段承接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地位,在承接业务、现场检测和检测报告形成过程中,应当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确保检测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履行承诺、维护权益检测机构应自觉维护委托方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对委托方的正当承诺。
第九条科学准确、严禁虚假检测机构应当科学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出具不真实的检测报告;不得隐瞒事实。
第十条制度公开、接受监督检测机构要做到制度公开:公开检测依据;公开检测工作流程;公开窗口人员身份;公开检测收费标准;公开检测项目承诺期;公开投诉方式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接检测业务备案表》-浙江省建设厅
附件4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接业务备案表机构名称:填报日期:年月日浙江省建设厅制填表须知一、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二、备案机构应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
三、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备案时需要提供的材料:1)、《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接检测业务备案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2)、含预备在本省从事检测活动专项资质的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及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与在本省从事检测活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进入本省从事检测活动的组织机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技术人员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进入本省从事检测活动的组织机构为保证检测质量而制定的有关管理文件。
五、表四、六、七按照所申请的专资质项目每项填写一张,按照所申请的资质项目每项填写一张,并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顺序装订。
六、本表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下载,填写时如需加页,应用A4型纸。
七、本表一式三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各存一份。
一、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二、检测机构及进入本省组织基本情况三、进入本省组织负责人基本情况注: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填写四、进入本省组织的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注: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填写五、拟在本省承接检测业务的类别、内容及具备相应注册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六、进入本省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注:1、劳动关系按在职和外聘两类人员填写;2、本页可复制加页。
8七、拟用于本省检测活动的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注:1、本表可复制加页9八、获准备案情况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中,在同意备案的项目后面的□中√,不予备案的项目后面的□中打×。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56文件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陕建监总发(2003)056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的通知:各人工地基检测站:根据现行法规、规范、规程的规定,现将再修订后的《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原陕建监总发(2002)044号文件同时作废。
2003年12月5日附件1: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1、总则1.1 为规范及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订本办法。
1.2 本省境内的建设工程中凡采用换填垫层法、预压法、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振冲法、砂石桩法、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夯实水泥土桩法、水泥土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法、渣土桩法、土及灰土挤密桩法和其他各类人工地基工程(以下简称人工地基)、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含人工挖孔灌注桩、毛石混凝土灌注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以下简称桩基)以及其它各类地基处理方法处理的地基工程,其施工质量均须进行质量检测。
1.3 本省境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的单位进行上述内容的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
1.4 为确保检测结论的公正性,检测站不得检测本单位(含隶属单位)设计、监理或施工的工程。
1.5 各级质安站、专业质监站要按《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的要求,加强对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及其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
凡采用人工地基的建设工程,无人工地基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未加盖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人工地基检测报告备案专用章”(以下简称“备案专用章”)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不得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的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与装饰材料、构配件与部品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对全省检测机构和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城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活动。
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测质量。
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包括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和市政工程材料检测。
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工程检测、预拌混凝土检测、预拌砂浆检测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检测。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一,各项资质检测仪器、设备配置见附件二。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实验室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实行资质管理,仅对本企业产品出具检测数据,用于企业内部产品质量控制,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浙建〔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2023〕1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22日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一)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二)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依据《办法》和《资质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其检测能力应满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见附表)要求,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三)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提出申请,依法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省外检测机构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流程图优秀资料
详细记录:院前急救告知书并嘱患者家属签字
↓
持续进行护理性操作、用药
↓—-—--—————————分专科收治--—-—--—————↓
↓
重症患者中毒患者外伤患者
↓↓↓
转上级医院抢救室包扎止血固定检查确诊
↓↓
向上级交待病情及现场↓向接受科室交待病情及
途中抢救、治疗情况洗胃、导泻现场途中抢救、治疗情况
↓↓↓
二、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机构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并依法取得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2、在我省已设置经营管理班子,班子具备“三固定”,固定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地点、固定联系 。
3、满足《四川省省外检测机构入川承揽业务检测项目、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表》(详见附表)的要求.
三、申报材料
交接签名根据病情遵医嘱给药或收住院交接签名
↓
登记院前急救登记本:(患者姓名、年龄、性别、急救地址、号码、返院时间、收住院科室、诊断及住院号等)
↓
整理急救箱
↓
补充药品和器材
↓
处于应急状态
注:1用药后保存空安郶,以便最后查对。
2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做好抢救记录。
3对中毒病人注意保留法律证据。
4注意保护好病人的伤残断肢无菌敷料包裹,尽量保存在低温(4-10摄氏度)下,保存
时不可用液体浸泡或浸湿,尽快送往医院手术.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流程图
(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流程图
(三)质量控制监理工作流程图
1、质量控制流程图
不合格不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
合格
2、工程例会纪要签发流程图
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流程图
4、隐蔽工程签认流程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业务项目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豫建函〔2010〕9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第一季度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情况的通报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自我厅关于《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0〕11号)印发以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登记条件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杜绝或减少部分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私拉乱雇、出卖图签、私自挂靠等行为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
现将2010年第一季度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截止2010年3月31日止,第一季度省外共有53家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省承接97个工程工程,其中建筑工程工程96项、市政工程工程1项。
第一季度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的工程工程分布情况见表1、具体工程工程见表2: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少数初审部门把关不严,未达到进豫登记条件要求即通过初审并上报登记。
主要表现在一是登记表中信息填写不全或不准确;二是部分骨干设计人员不符合进豫勘察设计企业办理登记条件要求,个别省外企业甚至委派与企业没有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承担设计任务;三是专业技术骨干人员配备不全,不能满足工程工程勘察设计需要。
(二)出卖图签、私自挂靠等行为依然存在在办理外省进豫企业登记审查过程中,发现至今仍有个别省外企业在我省雇佣本地技术人员进行勘察设计任务;同时,还发现有本省技术人员,以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名义进行承接任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下步工作要求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进行登记的重要意义,认真把好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登记的初审关。
要按照进豫企业办理登记条件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并把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登记工作作为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进一步完善省外进豫企业承接业务的登记初审及市场的监督,为全面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监管、杜绝少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私拉乱雇、出卖图签、私自挂靠等行为、提高我省勘察设计质量做出贡献。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渝建发[2009]123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9〕123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09]19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实施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开展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型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检测工作能力的检测从业人员。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和检测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审批全市检测机构资质,负责监督指导检测人员的培训,并对检测人员进行考核,负责建立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数据库,实施检测资质动态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注: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填写
四、进入本省组织的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像
片
职务
职称
所学专业
何时从何校毕业(按最高学历填写)
学 位
所负责专项
身份证号
从事检测工作年限
联系电话
单位:手机
工
作
简
历
由何年何月
至何年何月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任何职
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
七、本表一式三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各存一份。
一、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
1、本机构填报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本机构此次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机构和本人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附件4
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接业务
备 案 表
机构名称:
填报日期:年月日
浙江省建设厅制
填 表 须 知
一、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二、备案机构应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
三、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备案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2、如获准备案,在今后承接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诚信经营,规范管理。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意自行退出本省市场。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名)(机构公章)
年月日
二、检测机构及进入本省组织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设立时间
机构地址及网址
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Tel Fax
邮政编码
1)、《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接检测业务备案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
2)、含预备在本省从事检测活动专项资质的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及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与在本省从事检测活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进入本省从事检测活动的组织机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技术人员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备案的检测业务范围
拟从事的检测内容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 章)
年月日
备
注
三、进入本省组织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像片Βιβλιοθήκη 职务职称所学专业
何时从何校毕业(按最高学历填写)
学 位
身份证号
从事检测工作年限
联系电话
单位:手机
工
作
简
历
由何年何月
至何年何月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任何职
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
申报材料属实
5)进入本省从事检测活动的组织机构为保证检测质量而制定的有关管理文件。
五、表四、六、七按照所申请的专资质项目每项填写一张,按照所申请的资质项目每项填写一张,并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顺序装订。
六、本表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下载,填写时如需加页,应用A4型纸。
工商营业执照
注册号
发证机关
注册资金
经济性质
资质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计量认证
证书号
发证机关
进入本省组织办公地址及电话
(进入本省)织负责人
职务
职称
(进入本省组织)技术负责人
职务
职称
(进入本省)组织人员状况
组织人员总数人
外聘人员 人
持证上岗人数 人
技术人员总数 人
高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人
携带的仪器设备总台(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