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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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用于我院在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广西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五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六条学院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七条学院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节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限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新生只有在完成学籍注册后,方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其他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的,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休学待遇,学院只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证明”。

第十一条学生在读期间,每学年不论是否选修本学期课程,均须按规定日期办理学年学籍注册手续,以确认自己的学籍。学生本人如不能亲自注册,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超过学院规定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凭财务处出具的缴纳学费票据到班主任(辅导员)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我院对学生全面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和学生选修的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学生所学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均应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记分方式,按学期记载。

学生所学课程的考核均须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的成绩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中,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期末考核为主,平时考核成绩为辅。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平时作业、提问和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查课程的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该课程平时考核情况评定。

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应用学分绩点和学分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并以此作为学生评定奖学金、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免听、免修、选读辅修专业、推荐升学与就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公共课为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应重修。其中大学体育课的成绩以公共选修课的标准评定,成绩不及格者,下学期继续选修,直至修满相应的学分。

第十八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取消该课程成绩,并交费跟下一年级重修。

第十九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节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请假、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交费跟下一年级重修。

第二十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参照《广西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教学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学院规定程序申请免修。

第二十二条凡延长修学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重修学期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学生应当在开学后的2周内向所在分院提交该学期的“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二十三条未达退学标准者、允许重修不及格课程。学生重修可以采取降级重修、插班上课、学习网络课程和自修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学生考勤,按照《学生考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当持规定的考试证件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七条学生考核补考不及格的课程要重修,重修的课程按该课程学分分值收费,跟下一年级的学生重修,并参加考试,直重修到考核及格为止。到毕业时仍不及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若要毕业证书,可留校延读按当年的收费标准交费延读。

第二十八条只有一门主课或两门非主课不及格的,可不留校延读,但必须按课程门数参加下一年级同类学科考试及格后,才颁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需按规定修满学分方可毕业。

第四节升级、跳级、留(降)级

第三十条升级:学生修完本专业本学期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准予升级。

第三十一条跳级: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按高年级教学计划进行考核,主干课程达到“良好”或80分以上,经学院批准,允许免修并跳级。

第三十二条留(降)级:学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本学年的课程,本学年或各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含经补考后)达到四门及以上,但少于五门(不含五门),应予留级。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申请留(降)级学生应在期末考试周的前两周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提出申请后的下一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第三十三条学生留(降)时,保留原有学号,其学籍管理编入下一年级。学生留级后,其不及格课程和成绩低于80分的课程应予重修;其成绩达80分及以上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如有留级后转专业者,只能免修成绩达80分以上的公共课。免修应向分院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四条申请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分院内相近专业,分院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学院相近专业;

(二)选择学制相同的专业;

(三)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应当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分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四)由学院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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