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一次性的采购合同(合同与发票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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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采购合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需方:
供方:
需方因(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施工需要,向供方采购货物一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合同标的物
注:1、以上价格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价格包含但不限于。
2、供方必须向需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供方提供的发票受到政府机关质疑和检查被认定为非法票据,供方除重新提供等额合法发票外,还应承担由此给需方带来的一切损失。需方可无限制保留向供方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1.2制造商及产地:
1.3 货物商标:
2、质量要求:
2.1 质量标准:按标准执行。
2.2 质量保证: 货物的质量由供方承担法定的责任;
3、发货与收货:
3.1交付方式:货物由方负责送达;
3.2 收货验收人:需方指定专人(电话号码:)负责现场验收,未经指定人员签收确认的货物均不得结算。
3.3交付时间和内容:。
3.4交付地点: 。
3.5需方有权书面要求供方对合同货物的设计和加工工艺进行更改。
3.6延迟交货情形:不可抗力、需方设计更改后同意顺延的期限,非以上原因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交货。
3.7供方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 。供方在交货前须向需方提供完整的上述资料,如供方未能按时提供上述资料视为未完整履行交货义务,需方有权相应顺延尾款付款期限。
3.8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项目结束为止(但质量等条款按法定期限)。
4、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保证:
4.1 供方应严格执行与合同货物有关的下列质量标准及技术标准:
(1)需方向供方提出的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
(2)有关的材料安全、环保要求根据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符合工程功能要求,材料标准要求;由于材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导致质量、环保纠纷的,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
(3)与供需双方签字确认的样品一致。
4.2 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变更经需方评审确定的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设备、材料、工艺标准、生产产地。供方保证合同货物及其相关配件产品不存在原料和制造工艺等缺陷,符合需方质量要求或标准,并按需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服务。
4.3 如在货物装配和使用过程中,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了需方及其他第三方的财产或人身损失及相关后果全部由供方承担。
5 合同结算与支付:
5.1对账结果经双方确认无异议后,日内供方向需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税率为%)。
5.2 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按照下列条款执行。
(1)款到发货,供方每批发货量的价款需与供方的付款额相等,确因包装等原因须超额供货的,超额不得大于每批付款额的%;供货量达到合同约定总量后,供方不得擅自供货,除非得到需方的书面盖章确认同意,否则,发货无效,造成的损失均由需方自行承担。(2)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由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作为预付款,计人民币元。供方在每批货物交付时,并经需方对货物验收合格后付至每一批货物价款的%(含该批货物相应比例的预付款)。供方需留合同总价的%作为质保金,在提供所有货物质保期届满后日内扣除相应维修维护金额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如有)后,余款需方在个月内付清。
5.3付款方式:。
5.4供方指定以下账户做为收款账户,并对其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账户名称(收款人):
开户行:
帐号:
行号:
6 、包装
6.1 包装标准:。
6.2 包装物及标识的具体要求: 。
6.3 包装费用由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6.4 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丢失或其他后果的,由供方承担相应责任。
7 、运输
7.1 运输方式:运输.
发货地点:
到达地点:需方指定地点。
7.2 运费及相关费用承担:运输费由方承担。
7.3 供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7.4 供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运后,需方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需方承担。
7.5 供方提供的发货明细表及质量证明书所采用的计量单位及计量方法应与合同标的一致。
8、验收
8.1验收方式:接运验收。
8.2需方应在货到日内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应在日内书面通知供方。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日天内答复并安排更换有缺陷的合同货物或在需方事先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返工。如供方未能按约更换货物或返工,需方可向第三方订货或交由第三方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供方有义务向需方支付。
8.3验收依据:
(1)采购合同
(2)供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他有关凭证
(3)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4)产品合格证、检验单
(5)图纸、样品和其他技术证明文件
(6)供需双方当事人封存的样品
8.4如果未能就验收结果达成一致,双方同意以共同认可的具备相关资质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验收依据。
9、不可抗力
9.1 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9.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0、合同变更和终止
10.1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合同。变更或终止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10.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终止合同:
10.2.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0.2.2 供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经催告后日内仍未交货,需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有关损失由供方承担;
10.2.3 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且供方未按需方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需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有关损失由供方承担。
10.2.4 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供方可以终止合同。
10.3如发生13.8情形,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拒付剩余货款,一切损失由供方赔偿。
10.4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履约保证
经双方协商不提供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