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流程

合集下载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宁波不发):为更好地贯彻和落实国家和本省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政策,推进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六月十二日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的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规范认定工作,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本省鼓励和扶持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的活动。

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运行等优惠政策。

第三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财政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认定企业财政方面的监督管理。

税务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认定企业税收监督管理和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第四条由省经贸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认定委员会)负责组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审查;对有异议的认定审查结果进行复审;指导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的认定审查工作.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宁波除外)所有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第六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项目建设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备案,并按核准(审批)、备案内容建设;(二)所采用综合利用工艺、技术和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以及本省的产业政策,产品质量达到相关标准,且能独立计算盈亏;(三)综合利用的原料来源稳定、可靠,至少能够保证企业在一个认定周期的生产需要;(四)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的各类废弃物排放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4.25•【字号】鲁经贸资字[1998]264号•【施行日期】199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经贸资字[1998]264号)各市地经(贸)委、电业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和国家五部委《关于严格控制小火电设备生产、建设的通知》(计机轻[1995]2372号)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站)管理,促进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现将《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站)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站)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站)(以下简称综合利用电厂(站)的管理,确保国家政策的落实及我省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利用电厂(站)是指凡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沼气、煤层气和煤矸石(热值在12550千焦/千克以下)、煤泥、石煤、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电力、热力或利用上述燃料和资源实行热电联产的,符合国家1996年颁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所有的综合利用电厂(站)。

二、申报条件第四条综合利用电厂(站)要有健全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及人员,有完备的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计量检测等手段。

第五条综合利用电厂(站)要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有关的政策和技术规程、标准组织生产。

资源综合利用申报`认定流程与具体操作 精品

资源综合利用申报`认定流程与具体操作 精品

资源综合利用申报、认定流程与具体操作一、认定依据1、《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2、《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3、《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4、《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5、《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6、《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节(2009)81号)二、市认定委员会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认定委员会”)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的领导下,由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形成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专家库),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为组长单位。

三、市认定委员会认定审查制度1、认定审查流程审查流程包括:申报、初审、认定审查(1)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企业申报;(2)初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送区县经委初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市属企业送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初审;(3)认定审查:市认定委员会认定审查制度,包括抽样检测、专家现场踏勘与评审。

每年上半年申报截止时间3月底(送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截止日期每年3月31日),6月底完成认定;下半年申报截止时间8月底,12月底完成认定,具体时间安排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

为保证认定审查质量,每次认定企业为3-4家。

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流程图2、企业申报提供材料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除电厂),材料一式六份:(1)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申请表(可从网上下载);(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5)产品工艺流程图(新产品须有国标、行标、地标等标准);(6)原(材)料配比表,原材料采购合同、发票,原材料收料、出料台账,原材料采购进料汇总表,产品耗料汇总表,产品产值产量汇总表;(具体记录格式按照样板记录)(7)利用资源检测报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市级以上含市级);(8)主要生产设备、计量申报的计量检定报告;(9)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产品准用证(或备案证明等),特殊行业环保、安全有关证明等。

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书

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书

附件一
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书
说明:1、企业申报说明需说明是否为首次申报认定还是证书到期办理换证。

2、企业基本情况为上年度情况,首次申报的不用填写上年度实际减免税内容;
重新申报认定企业填写实际减免税额和上年度资源利用情况。

附件二
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认定申报书
说明:1、本表为第一次申报和证书到期申请换证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填写。

2、企业申请说明应简要介绍发电企业基本情况、利用燃料情况和申请理由。

3、其他问题需要说明可附加页。

黑龙江省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汇总表
市(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盖章)
负责人: 制表: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
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情况表
201 年1- 月
企业名称:
企业规模:□ □
企业注册类型:□ □ □
负责人:制表: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
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主要经济指标表
201 年1- 月
企业名称:
企业规模:□ □
企业注册类型:□ □ □
负责人:制表: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
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情况汇总表
201 年1- 月
负责人:制表: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
附件七
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主要经济指标汇总表
201 年1- 月
综合机关:(盖章)
负责人:制表: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

发改环资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6〕1864号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二○○六年九月七日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已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级各部门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不得下放给区县(自治县)政府继续行使,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变相审批。

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要坚持依法行政,需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和修改、废止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依法依规取消本级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与市级部门的衔接,做好后续监管和服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强化信息公开,与市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相衔接,对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有关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9日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52项)序号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1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含利用余热余气发电、煤层气发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3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八条《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第一条2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第十二条3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地方医药储备资金动用审批《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渝办发〔2002〕125号)第五条4市财政局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审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7号)第五条《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2〕102号)第八条5市教委市属高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学历教育活动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项《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第六条6市教委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审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2003〕2号)第七条7市科委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3项8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审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第十二条9市科委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审批《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第九条10市科委优秀重点新产品认定《重庆市优秀重点新产品评选暂行办法》(渝科委发〔2009〕28号)第三条11市科委重庆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审批《重庆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2〕49号)第六条12市科委重庆市研发基地审批《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0〕193号)第八条13市城乡建委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含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入渝登记备案核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14市交委外省籍车辆进站登记《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运〔2006〕47号)第四条15市商委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设立审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8〕16号)16市商委连锁资质确认《重庆市支持连锁经营发展的实施办法》(渝商委发〔2004〕154号)第一条申请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认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标 签】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认定【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苏经贸环资﹝2007﹞270号【发文日期】2007-04-04【实施时间】2007-04-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有效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计经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计经资发﹝1999﹞101号)和省经贸委《关于转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资源﹝2000﹞897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四日 主题词:资源 综合利用 细则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省有关部门 附件: 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国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答: 与原 《 办法 》 比 , 相 除对 申报 条件 、 认定 内容 、
审查 程序 、 审查 时 限等方 面做 出 明确 规定 外 , 充实 还 完善 了认 定条件 ,明确 了审批 权 限 ,增加 了量 化指
的《 源综 合 利 用认 定 管理 办 法 》 资 源综 合 利 用 资 和《 电厂 ( 机组 ) 认定 管 理办 法》 进行合 并修 订 的 。
原 认定 管理 办 法对 加强 资源综 合 利用 管理起 到 了不可 替代 的积 极作 用 , 在 实 际运行 中 , 反 映 出 但 也

标 , 认定 条件 和标准 更加 规范统 一 。此外 ,办法 》 使 《
突 出了相 关 部 门相互 配 合 和 紧密 协作 的工 作机 制 。
为 加强 监管措 施 ,办法 》还进 一步 完善 了资 源综合 《
l7号 )明 确 了 国家 对 资源 综合 利 用实 行 鼓励 和扶 1 持 政 策 以来 , 别 是 1 9 特 9 6年 《 国务 院批 转 国家 经 贸 委 等 部 门关 于进 一步 开 展资 源综 合利 用 的意见 》 国 (

答 :一 ) ( 关于认 定 审 查程 序 。《 办法 》 规定 了省
记 者采访 了国家 发展 改革 委有 关负 责人 。 问 : 简 要介 绍《 请 办法》 修订 的背 景和 必要性 ? 答 :0 3年 ,依据 《 20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政 许 可
调 动 了企业 开展资源 综合 利用 的积极 性 。为落 实 国
家 资源综合 利用 的优 惠政 策 , 强税 收管理 , 加 防止 骗
市 两级 审查 、国家发展 改革 委备 案或 审核 的审查 程
序 。 即 由市级 资 源综 合 利用 主管 部 门负 责 初 审 , 省

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

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

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贯彻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委办(2023)86号)的规定,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改革,以“亩均论英雄”“创新论英雄”"绿色论英雄”为导向,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提升工业企业资源要素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综合评价全市工业宗地和工业企业在资源集约利用以及科技创新、绿色经营、融合发展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工业宗地和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分类评定以及数据采集、结果发布、差别化政策实施和服务等。

第二章指标体系第四条评价指标及权重设置:集约指标65分,创新指标10分,绿色指标15分,融合指标10分。

第五条集约指标65分,主要评价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水平。

其中:亩均税收25分,亩均增加值25分,亩均销售收入10分,全员劳动生产率5分。

第六条创新指标10分,主要评价企业的科技创新发展水平。

其中:创新主体培育2分、研发机构建设2分、科技人员占比1分、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3分、研发经费增幅1分、科技项目承担能级1分。

1创新主体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分,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苏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1分。

2.研发机构建设:建有国家级研发机构2分,省级1分,市级0.5分。

3.科技人员占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的得1分,低于10%的不得分。

4.研发经费占销售比重: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企业研发经费占对应年度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5%的得3分,5%以下的按比例得分;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企业研发经费占对应年度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4%的得3分,4%以下的按比例得分;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企业研发经费占对应年度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的得3分,3%以下的按比例得分。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 20 年 06 第2 4卷
7 ・ 8
C MI A E HNO —EC NOMI S HE C L T C O C

国家鼓励 的资源综 合利用认 定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贯 彻 落实 国家 资源综 合 利 用 的鼓 励 和扶持 政 策 ,加 强 资 源综 合 利用 管 理 ,鼓 励 企业 开 展
财政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二 OO 六 年 九 月 一 日
关于 印发 《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 改环 资 [ 0 6 8 4号 2 0 ]1 6
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市 、副 省级 省 会 城 市 、新 疆 生产 建设 兵 团 发展 改 革 委 、经 委 ( 贸 经
八 、本 通 知 自 2 0 0 6年 7月 1日起 执 行 。 财政 部 、国 家税 务总 局 《 于调 整 计 税 工 资扣 除 限额 的通 关
知》 ( 财税字 [9 6 3号 )和 《 1 9 ]4 关于 调整计 税工 资扣 除 限额 等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财税 字 [9 9 5 19 ]2 8 号 )第 一条 同时废 止 。
出 台不符 合上述 政 策 的规 定 ,税 务 机关 应认 真 落 实上 述政 策规 定 ,对计 税 工 资扣 除政 策 调 整减 少 企业 所 得 税 收入 的 影 响 情 况进行 测算 ,据 此及 时调 整每个 企业 今 年 7月~ 1 的预 缴企业 所得 税额 。 2月
高 资 源 利用效 率 ,发展 循 环经 济 ,建 设 节约 型社 会 具有 十 分重 要 的意 义 。各 地要 加 强对 资源 综合 利 用认 定 _ 作 的管 理 ,落 实好 国家对 资 源综 合 利用 的鼓 励 和扶 持 政 策 ,促进 资 源综 合 利用 事业 健 康 发 展 。在 执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07•【文号】发改环资[2006]1864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二○○六年九月七日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解读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解读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解读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政策解读赵珂汇聚博士智慧整合各方资源对接社会需求推动社会发展提纲提纲一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流程二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四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优惠政策六一、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一、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八)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 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 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22年万元。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流程(一)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

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
2.申报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1)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认定申请表;(2)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认定申请报告;(3)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的,建设或改造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项目的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或立项、可研、初设、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等);(4)并网调度协议复印件;(5)环保达标排放证明复印件(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6)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申报年度入炉燃料量、主蒸汽量、供热量和供电量等按月在线纪录数据,锅炉使用燃料量在线纪录数据或季报;(8)煤矸石、煤泥供货合同或燃料来源证明;(9)使用垃圾作为燃料的,应提供设区市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地方财政有补贴的应当提供财政补贴证明复印件;(10)排放灰渣综合利用情况说明;(11)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审批程序
申报须提供材料
1.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1)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书;(2)企业申请报告;(3)与原料供应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或供应合同,以及证明原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的资料;(4)设区市以上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申报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5)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复印件)材料;(6)企业营业执照、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材料。
许可时限
上半年。市发改委4月3 0日前完成初审,省发改委6月15日前完成评审、认定。其中需报国家发改委审核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下半年,l0月31日前完成初审,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于l2月20日前完成认定。收费源自依据许可方式相关部门
2.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电站或机组。(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3)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设区市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4)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5)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利废率计算方法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利废率计算方法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利废率计算方法黎一林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一、概述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变废为宝、化害为利, 保护环境,减小对自然生态的破坏,实现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工作非常重视,在宏观调控背景下,许多行业的优惠政策都取消了,但对资源综合利用等行业始终是扶持的。

自1994年起,国家先后发布了“财税字[94]001号”、“财税字[1995]44号”、“财税字[1996]20号”、“国发[1996]36号”、“财税[2001]198号”等一系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方面的文件,这些文件对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发挥了巨大作用。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北京市自1998年以来开展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截止2004年共认定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18批850多家(次),名单均在网站上公布,这些企业(项目)可享受到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程序中,主要是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除了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无二次污染、按时报表等要求外,最重要的一项就是产品配合比(配比)中利废率必须达到30%以上。

而利废率的计算方法是我要在下面着重阐述的。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利废率须达到30%的理由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利废率须达到30%以上,这是衡量企业是否大宗利用废弃物的基本尺度。

据北京市多年的管理经验,30%的利废率也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主要是因为:1.利废率如果定得高于30%,就目前发展水平来看,有些行业有可能不易达到标准,利废率越高,产品质量越不易保证;而且,一旦这些企业没有政策扶持,很有可能打击他们利废的积极性。

如混凝土行业:北京市约有200多个企业,经认定的企业约为100家,利废率约在30%~35%左右。

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审核程序,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厂类别及审核部门(一)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1、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2、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3、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企业的认定,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公告无异议的要填报附表三,并连同电子版材料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备案。

各地具体的实施方案可参照本规定制定。

二、总体原则及依据按照“材料齐备、分级管理、程序到位、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审核,建立三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机制和规范化的管理程序。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及《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及相关标准等。

三、企业申请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按照附件一中规定的有关材料进行申报。

同时,企业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备查,并对所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按申报材料要求打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

企业申报材料,由市级、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两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办理时间、地址及电话
办理地址:项受理大厅
办理电话:(窗口一),(窗口二),(窗口三),(窗口四)。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30。
受理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时限(工作日)
30
受理单位及事项名称
发改委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流程
设定依据
1.《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
2.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3.《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财务年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产品工艺流程方框图、产品标准(国标、行标、地标);
5.产品原料配比;
6.产品质检报告(市级以上,含市级),新产品需鉴定证书或权威单位意、安全等部门批复或证明材料等要件;
8.现场(实地勘察)纪录表和配比实测纪录表。
申请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
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4.利用各种废弃物均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
申请材料
1.《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须经所在区县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年报表、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报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