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21+长城开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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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1 长城开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000021 长城开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KAIFA TECHNOLOGY CO., LTD.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04699'>013年修订)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一三年九月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4699'>01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监会公告

〔2<#004699'>012〕

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提高股东回报、增加公司资产收益为目的。第五条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第六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第

二章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第七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并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

督管理的原则。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 1 页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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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4699'>013年修订) (一) 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公司存在两个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二)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三)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内容。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在每季度现场检查结束后向本所提交检查报告。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九条公司应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第十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得不正当利益。第十一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

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第 2 页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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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4699'>013年修订) 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再根据用款额度的大小,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分管副总裁、总裁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第十二条确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不能按承诺的计划(进度)完成时,公司必须及时披露实际情况并应说明原因。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04699'>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04699'>0%; (四)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第十五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十六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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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4699'>013年修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第十七条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

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十八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十九条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金额的5<#004699'>0%; (五)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如适用);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第 4 页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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