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验收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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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
2、验收小组在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以及供应商在维护、维修等售后服务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向政府采购办反映。
3、验收小组各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私自降低标准或与供应商串通一气,出具不符合实际的验收报告的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刑事和经济责任。
五、相关具体工作要求
1、供货商以书面的形式通知验收小组,认为某些事项需要提供必要的配合措施,经研究同意后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回复供货商。
2、学院法人或法人代表和供应商应当按照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学院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验收小组或供应商拒绝签订或延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非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书面同意,验收小组和供应商不得私自就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供货或完工日期、技术规格以及其它的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3、验收小组负责验收的货物和服务,如果因技术要求、质量等问题与供应商发生分歧,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国家认
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中介机构负责检验。
4、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技术要求、质量等问题达不到政府采购合同要求的,检验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供应商负担。
5、验收小组与供应商不得串通提供虚假的《采购验收报告》,如有查实,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的,验收小组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申请停止支付价款,扣押供应商在成交后向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所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及时报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追究其相关违约责任。
(1)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2)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3)其它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7、验收小组发现问题未向学院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