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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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员安全,根据《煤矿井下作业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的煤矿井下进行放炮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炮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措施、设备设施、人员培训等手段,确保放炮作业过程中人员的安全。

第四条各煤矿单位应建立健全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责任人和操作人员的权限和责任。

第五条煤矿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井下放炮安全操作规程,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放炮作业前的准备第六条放炮作业前,煤矿单位应对井下进行详细的勘探和评价工作,确保煤层结构和地质条件的准确性。

第七条放炮作业前,煤矿单位应对放炮区域进行严格的封闭和封堵措施,确保安全无人员进入。

第八条放炮作业前,煤矿单位应进行放炮作业的计划和设计,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和沟通。

第九条放炮作业前,煤矿单位应对专业放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第十条放炮作业前,煤矿单位应对放炮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放炮作业的实施第十一条放炮作业应按照放炮作业计划和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放炮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措施,确保无人员进入放炮区域。

第十三条放炮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放炮过程中的气体和振动情况,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放炮作业过程中,应确保放炮设备的安全操作,防止误操作和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放炮作业过程中,应加强对放炮区域的巡视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放炮作业过程中,应确保放炮人员的安全,禁止喧哗和聚众,并配备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章放炮作业后的处理第十七条放炮作业后,煤矿单位应进行现场评估和记录,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放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放炮作业后,煤矿单位应进行放炮区域的清理和恢复工作,确保无残留物和安全隐患。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保障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管理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的放炮作业,包含煤矿的爆破工作、巷道掘进等相关工程作业。

第二章责任和组织第三条煤矿企业应设立专职的放炮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引导和监督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放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第五条井下放炮作业人员应经过特地的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知识。

第三章作业前准备第六条进行井下放炮作业前,煤矿企业应订立认真的放炮作业方案,包含具体的工作内容、人员配备、设备准备等。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确保全部参加放炮作业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证书,并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定期健康监测。

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前,应检查相关设备和器材的完好性和可靠性,不得显现任何异常情况。

第四章放炮作业操作要求第九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在特地指定的区域进行,确保与其他作业区隔离。

第十条井下放炮作业前,应确认现场的人员和设备已经疏散到安全区域,并进行必需的警示提示。

第十一条放炮作业人员应依照作业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井下放炮作业时,应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雷管和炸药,不得使用过期、损坏或未经许可的爆炸物品。

第十三条放炮作业期间,其他人员严禁靠近作业现场,必需时应设立警戒线,确保安全区域不受干扰。

第十四条井下放炮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区域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清理,确保不留下任何安全隐患。

第五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五条井下放炮作业必需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含安全帽、防尘面罩、耳塞、防护鞋等。

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牌,提示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七条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应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和急救设备,保证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应对。

第十八条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条件,确保人员作业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煤矿井下放炮属于特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 放炮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准备工作,包括测量、布鞋、配合用炮剂等。

2. 放炮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合法的炸药证书。

3. 放炮人员必须佩戴相关个人防护装备,如防爆服、防爆鞋等。

4. 放炮现场必须进行安全封锁,确保没有其他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5. 放炮现场必须配备专门的监测仪器,用于实时监测瓦斯、温度、压力等安全指标。

6. 放炮现场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监控和指挥,确保操作安全。

7. 放炮前必须进行警告广播,通知井下其他人员做好防护措施。

8. 放炮操作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9. 放炮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检查是否有未爆炮药,确保安全。

10. 放炮后必须进行安全评估,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以上是煤矿井下放炮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实施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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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中,煤矿井下放炮作业是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作业的活动。

第二章井下放炮作业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由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地点。

第六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由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格考核的炮工进行。

所有炮工必须持有炸药炸破资格证。

第七条炮工应当熟悉煤矿井下的地质情况和工作环境,以便正确判断爆破效果和安全风险。

第八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爆破方案和工作计划,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实行严格的作业和巡检制度,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严格按照炸破规程进行,爆破时间、起爆点、爆破药量等必须符合工作计划和安全要求。

第三章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措施第十一条井下放炮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井下放炮作业区域应当设置专门的爆破区域,周围应当设置足够的防护设施,并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第十三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在爆破区域内进行,严禁在安全距离以内任何地方进行放炮作业。

第十四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采取防爆电气设备和无线装置,确保爆破过程中不产生火花或电火花,避免引发爆炸。

第十五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紧急救援装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和突发情况。

第十六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事先通知周边矿区和相邻矿区,确保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七条井下放炮作业中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人员撤离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发生爆炸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疏散和救援,并向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报告。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预防和减少矿井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组织、管理和安全措施的实施。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井下放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井下放炮作业的责任、权限和制度,完善井下放炮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井下放炮作业行为。

第四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以安全生产为前提,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手段,全面加强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井下放炮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有严格的组织和管理,包括合理分工,明确责任。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井下放炮作业组织机构,明确组织职责和权限,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井下放炮作业管理人员。

第八条井下放炮作业组织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井下放炮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井下放炮作业组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井下放炮作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培训记录等。

第十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明确作业时程、人员组成、责任分工、安全措施等,并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措施的分析,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井下放炮作业前应当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地质条件和矿井结构,评估风险,确定安全预控措施。

第三章井下放炮的安全措施第十三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管和指导,确保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四条井下放炮作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爆服、安全鞋等。

第十五条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设置防爆隔离带,并配备合格的安全标志、灭火器材等。

第十六条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应当保持通风畅通,确保瓦斯浓度和粉尘浓度处于安全范围内。

第十七条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应当增设有效的瓦斯、烟尘监测装置,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是矿井煤矿工作中一种常见的爆破作业方式,为了确保矿井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煤矿井下放炮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 爆破方案编制:每次进行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爆破方案,包括爆破参数、装药方式、延时时间等内容,并经过矿井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2. 人员培训:参与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了解爆破原理、操作要求以及应急处理措施,同时必须持有合法的爆破证书。

3. 安全防护措施: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佩戴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个人防护装备,同时井下设备和通风系统也要保证正常运行。

4. 爆破现场管理:在爆破现场,必须设置专门的警示标志和警戒线,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保证操作区域的安全。

5. 确保安全距离:在爆破作业进行时,必须确保工作人员和设备与爆破现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防止意外伤害。

6. 炮倒处理:爆炸后,必须对炮倒进行专门的处理,确保无漏网之鱼。

7. 安全监测:在井下放炮作业结束后,需要对爆破效果进行安全监测,确保矿井结构和通风系统的安全性。

以上是一般的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具体要根据煤矿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进行操作。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上级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煤矿井下放炮是煤矿开采作业中的一种常见方法。

为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必须对煤矿井下放炮进行规范管理。

下面是关于煤矿井下放炮管理的一份规定,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煤矿开采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规范煤矿井下放炮管理,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爆炸、火灾等特殊情况需要井下放炮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井下放炮应当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并经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章井下放炮管理人员第四条每个煤矿井下放炮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熟悉煤矿井下放炮工艺技术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具备井下安全作业的经验,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三)具备组织、协调和指挥能力,能够应对突发情况并做出正确的决策。

第五条井下放炮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和技术素质。

第六条井下放炮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的工作指示和命令。

第三章井下放炮设备和材料管理第七条煤矿井下放炮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矿业资源开发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煤矿井下放炮设备和材料应当每年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如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九条煤矿井下放炮设备应当设置在安全距离之外的特定位置,以防止放炮时的危险。

第四章井下放炮的组织与实施第十条煤矿井下放炮应当按照矿井瓦斯浓度、煤层条件、停产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和安排。

第十一条煤矿井下放炮前,应当制定详细的放炮方案,并交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放炮人员应当具备熟悉和掌握放炮工艺技术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并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放炮人员在放炮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检查,确保放炮点周围的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十四条井下放炮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放炮产生的冲击波和火焰蔓延到其他区域。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矿工和矿山设施的安全。

以下是煤矿井下放炮的一些常见安全管理规定:
1. 放炮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井下放炮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包括矿井通风、瓦斯、粉尘等情况的检查,确保矿井符合安全要求。

2. 放炮区域必须设立警告标志:放炮区域周围必须明显设置禁止入内的警告标志,以确保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不会进入危险区域。

3. 放炮前必须疏散人员:放炮前,必须确保炮区内的所有人员都已疏散,并在安全位置等候,等待炮声消失后再返回。

4. 爆破安全措施必须齐全:放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流程,包括爆炸物的正确携带和使用、引爆装置的正确安装和操作等。

5. 放炮后必须进行清理和检查:放炮后,必须立即进行清理工作,清除爆炸残留物,并对矿井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放炮没有引发隐患。

6. 对煤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为了确保人员了解井下放炮的危险性和安全规定,煤矿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7. 定期检查和维护爆破设备:爆破设备是井下放炮的关键,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8. 配备炸药专人管理:煤矿必须配备专门的炸药管理人员,负责炸药的存储、使用和销毁,确保炸药的安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还必须根据煤矿的具体情况和工艺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以确保井下放炮工作的安全进行。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煤矿井下放炮是煤矿开采过程中常用的一种爆破技术。

正确的放炮操作和安全管理是保障煤矿井下工作人员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此,制定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的放炮安全管理。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放炮作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放炮作业安全。

第二章放炮资质和培训要求第四条煤矿从事放炮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取得放炮作业资质。

第五条煤矿应当定期对从事放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六条放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技能:(一)熟悉爆破原理和操作方法;(二)掌握各类炸药及其使用规范;(三)准确判断爆破作业时井下瓦斯、煤尘等安全风险;(四)熟悉井下通风、排水和监测系统,并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五)掌握井下紧急逃生和自救技能。

第三章井下放炮作业流程第七条煤矿应当制定井下放炮作业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第八条井下放炮作业前,煤矿应当制定详细的放炮作业计划,包括放炮的时间、地点、范围、数量等,并将计划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九条井下放炮前,应当进行专业人员的现场勘查和评估,确定放炮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十条井下放炮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清理爆破现场、设置警戒区域、检查炸药和引信等。

第十一条井下放炮时,应当严格按照放炮方案操作,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放炮或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井下放炮作业结束后,应进行现场清理和安全检查,确保无残留物和未引爆的炸药。

第四章安全控制措施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瓦斯抽采、煤尘控制、通风系统、防火防爆设备等。

第十四条进入井下炸药库的人员应经过严格的身份验证,并佩戴个人防爆器材。

第十五条爆破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戒线,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煤矿井下放炮作业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进行放炮作业的所有人员和单位,包括煤矿企业、矿工、监控人员等。

第三条在煤矿井下放炮作业过程中,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作业环节的安全可靠。

第四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遵循的原则:1. 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放炮,不得擅自更改。

2. 做好周围环境的排查和隐患防范工作,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

3. 采取科学的爆破技术和安全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 每次放炮作业完成后,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处理,确保下次作业的安全可靠。

第二章作业前准备第五条进行放炮作业前,应当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进行评估和审核。

第六条作业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作业区域的排查和环境状况的评估;2. 放炮所需的材料、设备、工具等清单;3. 作业人员的配备和工作任务安排;4.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5. 其他与作业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或资格,才能参与煤矿井下放炮作业。

第八条放炮前,应当对作业区域进行全面排查,清除可能存在的危险或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岩层预处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并确保不会对周围环境和人员安全造成影响。

第十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监控人员,负责监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情况,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应当在作业前组织安全会议,明确各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章作业操作第十二条放炮作业人员应当穿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地下电器设备应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运行正常,避免电气火灾事故。

第十四条放炮前,作业人员应进行必要的设备、工具的检查,确保其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山体稳定及有害气体排浆等预处理工作应提前进行,并确保预处理结果符合安全要求。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是矿井开采中常见的一种爆破作业方式,为了确保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1. 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放炮管理部门,负责井下放炮作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2. 所有从事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证书,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3. 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和安全措施。

4. 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按照爆破方案进行,严禁擅自更改和调整任何爆破参数。

5. 在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和清理,确保没有可燃气体和可燃物。

6. 井下放炮必须采用专门设计的爆炸物品,严禁使用擦火式爆炸物。

7. 井下放炮时,必须保持井下通风畅通,控制瓦斯和粉尘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8. 放炮前,必须对井下人员进行清场和疏散,确保无人员滞留在放炮区域。

9. 井下放炮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严禁在非指定区域和非规定时间进行。

10. 放炮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及时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具体管理规定还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煤矿管理部门需要定期对放炮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确保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可控。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5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5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1、施工地点现场悬挂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一致的的爆破图表。

工作面实际施工的炮眼个数和装药量均不得超过爆破图表规定的数量。

如工作面岩性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炮眼数量和装药量的,必须及时变更爆破图表。

2、施工底部两排炮眼前,迎头____米(中深孔爆破的____米)范围的积矸必须清理至实茬实底以下100mm;装药前迎头2m范围内无浮矸、无积水。

3、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1)、掘进工作面开窝时,未按《规程》规定安齐“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

(2)、局扇发生循环风或风筒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

(3)、采掘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4)、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____%。

(5)、在放炮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的。

(6)、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7)、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所有炮眼必须完好,并进行扫眼,变形的炮眼严禁装药。

工作面各类不用的钻孔及孔洞必须用炮泥充填,充填深度不小于最大炮眼深度的1.5倍。

4、装药前水泡泥、炮泥和彩带要准备充足,装药工必须具备放炮助手资格证。

5、装药时工作面20范围设置装药警戒,与装炮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装炮警戒线以内的,严禁从事其它与装药无关的工作。

6、装药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泥”规定。

应将座底泥先放在炮眼口摆放好,装好座底泥后再装药。

取炮头时必须同时带一个水泡泥,水炮泥外炮眼剩余部分必须用封泥要填满捣实,封泥长度必须不小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7、装药过程中,装药工必须一手拉住雷管脚线末端一手拿炮棍,轻轻将炮头送入眼内,防止捣坏雷管脚线外皮或捣断脚线。

炮头必须和眼内炸药密接。

8、底部两排炮眼及周边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下山掘进底部三排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特殊情况下所有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彩带必须绑在底部药卷上,并使彩带露出眼口长度不得少于200mm)。

2023年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井下放炮活动的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井下设施的完整性,提高煤矿生产效率,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井下放炮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井下放炮活动是指在煤矿井下使用爆炸物品进行矿石的破碎、岩石的解体、障碍物的清除等活动。

第四条井下放炮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精细管理、安全施工的要求。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制定相关章程和管理办法,明确井下放炮活动的工作流程、责任分工和安全措施,确保井下放炮活动安全可控。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井下放炮活动的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七条井下放炮活动应由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需经过矿长或主任批准方可进行。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放炮管理制度,明确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的备货和使用程序,确保其数量、品种和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九条井下放炮活动需要编制详细的工作方案,包括炮孔设计、爆破参数、安全措施等内容,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和审批。

第十条在进行井下放炮活动前,应进行详细的现场勘查和安全评估,确保相关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井下放炮活动中应建立雷管防误接措施和爆炸物品破碎、渗漏等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井下放炮活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爆炸能量和震动速度进行控制,确保井下设施和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环境保护第十三条井下放炮活动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炸药残留物和尘埃对井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井下放炮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在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保护区内进行。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井下放炮活动进行环保检测,及时处理环境污染问题,并如实上报相关信息。

第四章事故应急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放炮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报警、疏散、救援等程序和责任分工。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煤矿井下放炮操作行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炭生产单位和从业人员,涉及煤矿井下炮工、安全管理人员等。

三、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要求1. 炮工人员的要求1.炮工应持有炮工证书,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操作;2.炮工应经过身体健康检查后方可在井下作业;3.炮工应熟知炸药的种类、性能、使用方法和安全措施;4.炮工应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并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2. 炮工操作要求1.炮工在现场操作前,应将现场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设定炮孔不得造成威胁;2.炮工应按照炸药的规格和质量要求,正确选用炸药;3.炮工应按照炸药使用说明书和现场情况,合理布局炮孔;4.操作炸药时必须进行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5.严禁使用捏炮、踢炮等非法违规操作方式;6.爆炸后要及时去现场检查,有关炸药残留物必须及时清理,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3. 煤矿井下炸药的管理要求1.煤矿应建立炸药配送台账和出入库台账,并落实责任人和审核签字制度;2.炸药必须经过国家安全监督局检验和验放,合格后才能进入煤矿井下;3.炸药的储存、保管、运输、使用必须符合船用炸药安全技术规范;四、违反本规定的处罚1.炮工不按规定要求操作,不按规定规格和质量选用炸药等违规情况,将被责令停工整改,并由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给予警告;2.爆炸事故引起人员伤亡,造成煤矿生产设备损坏等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员刑事责任;3.煤矿未能认真履行本规定要求者,由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根据情况给予警告及罚款等行政处罚。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补充和修改,以煤炭生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为准。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并确保员工生命资产的安全,特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从事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企业,包含全部工作人员和相关参加方。

二、管理标准2.1 放炮管理责任1.煤矿企业要成立特地的放炮安全管理部门,并选任专职人员负责放炮安全管理工作。

2.放炮管理人员负责订立和实施放炮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3.放炮管理人员要确保整个放炮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负责对放炮现场进行监督和管理。

2.2 放炮安全技术规范1.煤矿企业要订立认真的放炮安全技术规范,包含放炮方案、炮眼布置、装药方式、使用工具和器材等方面的要求。

2.放炮安全技术规范要依据实际情况不绝完满和更新,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操作引导。

2.3 放炮人员管理1.放炮人员必需具有相应的操作资格和经验,并在每年的培训考核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从事放炮作业。

2.放炮人员要严格依照煤矿企业的规定进行操作,禁止个人行为对矿井安全造成威逼。

3.放炮人员在矿井作业前需穿着好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接受现场管理人员的检查。

2.4 炮眼检查和放炮前预警1.在进行放炮工作前,应由现场管理人员对炮眼进行检查,确保布置合理、四周环境无异常情况。

2.放炮前要进行认真的风险评估和预警,确保放炮过程不会对矿井和人员造成损害。

3.放炮前应及时通报矿井上下人员,提前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及时疏散到安全区域。

2.5 放炮作业记录和监控1.每次放炮作业都要认真记录,包含放炮时间、炮眼布置情况、使用药量等。

2.放炮记录要保管在安全管理部门,并进行定期汇总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矿井要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对放炮作业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放炮过程中的安全性。

三、考核标准3.1 放炮管理责任考核1.放炮管理责任考核重要以煤矿企业放炮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本领和组织本领为重要考核指标。

2.考核内容包含放炮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放炮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情况、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等。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范文(3篇)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范文(3篇)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____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主管部门发给的放炮合格证。

第二条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回库房。

第三条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

第四条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

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铜芯导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头。

放炮器钥匙要有放炮员随身携带。

第五条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三联单手续。

火药雷管的领取由爆破工持爆破证、操作资格证和信息卡,凭采掘单位开出的火药雷管领用单领取,领取的火药雷管数量要当面点清,填写火药手册和爆炸物品现场使用登记表,做到账物相符,装箱上锁。

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也不得使用。

第六条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

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第七条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

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

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

第八条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心线。

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和放糊炮。

第九条放炮母线长度的规定:(一)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低于1m时,母线拉够30m放炮。

(二)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低于2m大于1m时,母线拉够50m放炮。

(三)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

2023年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管理,确保矿工和设备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煤矿井下进行爆破作业的场所和单位。

第三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对井下炮工必须进行严格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井下放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组织架构。

第二章井下放炮人员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具有井下放炮操作资格的人员,并持证上岗。

对井下炮工进行合格培训,厂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共同研究并制定井下放炮人员技能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第六条井下放炮人员应当按照煤矿企业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第七条井下放炮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安全防护,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参加健康检查。

第三章炮工具管理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炮工具,确保其质量和性能。

第九条炮工具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更换或修理。

第十条炮工具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防止擅自拆卸和使用。

第四章炮药管理第十一条炮药进入井下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和登记,对进出井下的炮药应当进行台帐管理。

第十二条炮药应当存放在专用的炮药库中,炮药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固定炮药库门窗,设置防爆设备。

第十三条炮药的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要求进行,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五章炮孔管理第十四条炮孔的布置和设计应当合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炮孔的稳定性。

第十五条炮孔应当按照规定的深度和直径进行钻探,不得偏离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已经钻孔的炮孔,必须及时进行除尘,并进行必要的防火处理。

第十七条井下炮孔必须进行必要的标识和记录,防止混乱和错误。

第六章井下放炮作业第十八条井下放炮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进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确保没有异物和隐患。

2024年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进行放炮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煤矿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煤矿井下放炮应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煤矿井下放炮管理应实行责任制,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井下放炮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放炮作业方案,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放炮作业。

第七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独立完成放炮作业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井下放炮作业应设立专门的区域,确保放炮作业专业、独立进行。

第九条井下放炮作业专用区域的安全防护必须满足相关安全规范,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井下放炮作业专用区域必须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第十一条放炮前,应进行煤矿井下排风、瓦斯抽采和工作面及井巷的安全检查,确保没有明显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井下瓦斯浓度超限时,应按规定立即停止放炮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应急救援措施第十四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紧急救援。

第十五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救援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六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期间应设立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度各项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中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报告本地煤矿安监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中的救援程序。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放炮作业的监督和检查。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现场放炮管理,杜绝因放炮而引起的各类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一般管理规定第一条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二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爆破器同时爆破。

第三条在高瓦斯矿井中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部分的炮眼应用粘土炮泥填满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工作面残眼及其他非爆破眼,必须用炮泥填满封实。

施工炮眼时严禁套残眼。

第五条炮眼深度小于0.6m,最小低抗线:煤层小于0.5m、岩层小于0.3m,均不得装药爆破。

严禁打残眼或在残眼内装药爆破。

特殊情况下,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使用专用炮器爆破,爆破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等作回路;爆破前,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严禁放明炮、糊炮。

第七条高瓦斯及突出区域的采掘面爆破作业,爆破工、测气员、班组长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

第八条协助爆破工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的性能和规程有关规定。

第九条采用爆破方法贯通巷道时,当两工作面相距20m时,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贯通通知书,且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施工。

贯通爆破时测气员必须检查贯通对方瓦斯,并给爆破中签字。

迎头班组长亲自安排专人警戒,专人联系。

如果需要电话联系,警戒人到指定位置后必须向调度所汇报,爆破前,爆破工向调度所询问对方警戒落实情况,经调度所同意后方可爆破。

第十条处理拒爆必须在班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爆破工、打眼工、班长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第十一条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方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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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第一条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主管部门发给
的放炮合格证。

第二条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回库房。

第三条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

第四条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

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铜芯导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头。

放炮器钥匙要有放炮员随身携带。

第五条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三联单手续。

火药雷管的领取由爆破工持爆破证、操作资格证和信息卡,凭采掘单位开出的
火药雷管领用单领取,领取的火药雷管数量要当面点清,填写火药
手册和爆炸物品现场使用登记表,做到账物相符,装箱上锁。

变质
硬化炸药不得出库,也不得使用。

第六条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

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第七条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

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

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

第八条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放炮母
线随用随挂,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心线。

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
和放糊炮。

第九条放炮母线长度的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低于1m时,母线拉够30m放炮。

(二)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低于2m大于1m时,母线拉够50m放炮。

(三)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
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
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
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

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min。

第十条放炮严格执行“三级信号”制度,一声撤人站岗,二声放炮,三声放炮解除,所有信号有放炮员检查好后发出。

第十一条装放炮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三人连锁放炮制”是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
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
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
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
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十二条放炮员应配备放炮器、母线、哨子、火药箱、雷管箱、竹签、绳、警戒牌、笔、便携仪等。

第十三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使用瞬发电雷管或
毫秒延期电雷管;
在采掘工作面,两矿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不得使用导
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
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第十四条放炮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首先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末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保护;
(二)处理瞎炮,应视作一次放炮,同样要先出净浮煤再联响瞎炮;
(三)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结放炮。

(四)在距瞎炮至少0.3m外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
药放炮。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
雷管。

(五)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和炸药。

(六)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七)发现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十五条用放炮法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

(三)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须洒水降尘。

(五)在有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十六条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降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前、后洒水灭尘制度。

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

第十七条排除放炮母线故障,可采用导通法。

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

第十八条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台放炮器,一条母线的标准,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条巷道前后多头作业,固定母线和多台放炮
器放炮。

第十九条放炮器必须有专人维修、更换电池、放炮器保证完好、杜绝失爆,每次维修均要试验放炮器放电时间,均不得大于6毫秒,毫秒开关每月检查一次清洗擦油。

放炮器在工作中损坏时,禁止在
井下检修。

第二十条高瓦斯矿井的放炮联线方法,只能用串联法、严禁采用并联等其他方法。

第二十一条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

装药前,当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瓦斯浓
度低于1%和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小于0.5立方米时,才准许装药;放
炮前,当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和局部瓦斯积
聚体积小于0.5立方米时,才准许放炮;放炮后,当放炮地点附近
20m以内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和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小于0.5立方米时,才准许进入工作地点。

第二十二条每次放炮必须将检查瓦
斯结果填写在“一炮三检”牌板上。

严禁瓦斯超限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
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

第二十三条装放炮严格执行“三保险”制度。

即拉绳、挂牌、站岗。

装药前将工作面与装放炮无关的人员全部撤离到安全位置,在
能通往装放炮地点的巷道口设好警戒,安排专人站好岗,严禁人员
进入。

拉绳的高度在1.1~1.3m,挂上警戒牌,警戒牌规格不低于250×200×10mm,白底红字上写“放炮”二字,字迹要标准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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