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一事一议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一事一议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彭泽县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原则:一是农民自愿,量力而行;二是民主决策,筹补结合;三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四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1、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水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2、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3、村内文体环卫公共设施;4、村内人畜饮水工程;5、林区作业道路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等。

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来源:村民筹资、村集体经济投入、社会捐资、整合其他资金、财政奖补资金。

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1、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对村级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作业费和设备购置费等的补助,使用权归议事主体。

2、财政所根据施工方提供的正规发票、工程承包合同,预、决算书,验收报告等,将项目资金通过国库直接支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或个人;其中5万元以上奖补资金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并且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待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奖补资金工程完工清算时一次性支付。

3、乡财政部门对一事一议奖补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监督:1、奖补资金不得为其他支农资金项目进行配套,不得与村级财务全并核算。

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办法

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社会捐赠等用于一事一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格禁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分清责任,明确范围.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本省(含国有农场)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按规定给予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直接受益,注重实效。

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市、县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市、县级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政策,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市、县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信息来源:经管科责任编辑:lxw 日期:2012-08-13字号:打印页面粤财农〔2012〕15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局,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农业局:现将《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的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1〕561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农〔2011〕214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为民办事征询民意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1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奖补范围奖补资金主要是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户外道路、小型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人畜饮水、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文化体育设施等村民迫切需要并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实行奖补,适当向农村新社区和公共服务中心拓展。

跨村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往镇及其他村委会道路、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农村公益性项目,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范围。

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项目由农民自行负责。

第四条奖补标准各级财政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给予奖补支持,财政补助资金不少于农民筹资筹劳总额的50%。

省对珠三角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实行不同的奖补比例。

(一)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以及江门市(恩平、台山和开平市除外),省以上财政按筹资筹劳总额补助20%,市县财政补助不少于筹资筹劳总额的30%。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交流材料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此向大家介绍我们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情况,并与大家共同交流。

作为一个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小组,我们一直致力于搭建一个更加友好、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为企业和市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体验。

以下是我们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成果:一、简化行政手续:我们深入研究了各项行政手续,并对过于繁琐、耗时的手续进行了优化。

通过减少材料要求、简化流程和缩短审批时间,大大提高了企业办事的效率。

二、优化政策措施:我们对相关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评估,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限制性措施,进一步优化了优惠政策。

通过优化政策措施,我们使得投资环境更加公平、透明,并提供了更多发展机遇。

三、加强企业服务:我们注重企业需求的反馈和解决,在企业服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我们建立了企业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和咨询,帮助企业解决问题,提高了企业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四、加强法治建设:我们加大了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我们维护了市场秩序,为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五、改善市民体验:我们不仅关注企业的需求,也重视市民的体验。

我们通过优化市民办事流程,简化申请材料,提高了市民办事的便捷性和效率。

市民对我们的改善措施给予了积极的反馈。

六、加强监督和考核:我们建立了监督体系,对各项优化措施实施进行监督,并及时对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整。

同时,我们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确保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尽职尽责。

以上是我们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成果。

我们将继续努力,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为企业和市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能够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共同推动城市的发展和进步。

谢谢!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上述是我们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成果的简要介绍,下面我将进一步详细展开相关内容。

一、简化行政手续方面,我们深入研究了各个行政部门涉及的手续,并与相关部门展开了密切合作。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财务管理办法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财务管理办法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预[2012]561号)、《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宜春市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财发[2012]15号)等规定。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财务管理由“村账乡代理”核算中心设专账,统一核算,统一拨付资金。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筹措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决算;做好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和资产移交工作;强化财务监督检查。

第四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村民筹资、村集体经济投入、社会捐助、整合的其他资金、财政奖补资金。

1、村民筹资:根据规范的村民议事程序,由项目理事会按照《江西省减轻农民负担管理办法》规定,村民每人每年筹资不超过30元或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出劳6个标准工日的限额筹集。

2、村集体经济投入:指一事一议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实体为支持项目建设而提供的资金支持。

3、社会捐助:在外工作、经商的家乡人士和关心村级公益事业人员的无偿支持、赞助。

4、整合的其他资金:指从其他渠道争取来的专项资金。

5、财政奖补资金:中央、省、县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五条项目理事会收取村民筹资必须使用县(市、区)财政局统一监制印刷的村级专用收据,由村委会负责到财政所领购,所收取的筹资全部缴入“村账乡代理”账户。

第六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报账时。

项目施工和完工验收后,由村委会(项目理事会)提出申请,须提供项目预决算书、项目建设申请表、项目施工进度情况确认表、项目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并有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后,经县(市、区)综改办审核后,财政局国库将财政奖补资金直接拨付到乡镇(街道)“村账乡代理”专户。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精简篇)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精简篇)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56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工作。

省、设区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所辖区域内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下达本级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下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计划编制,管理、使用上级下达的奖补资金及本县预算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四条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积极增加奖补资金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奖补引导、村民自愿出资出劳、村级经济积极投入、社会力量捐资助相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奖补原则第五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村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格禁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三)直接受益,注重实效。

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三章奖补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六条奖补对象。

村级组织是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主体,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和程序开展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社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实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各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各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第二章筹资筹劳的范围和对象第四条筹资筹劳适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斗、农、毛渠及田间配套工程)、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区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村社(组)干部报酬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五条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按下列情况确定:(一)建制村受益的建制村议事;(二)建制村内部分人收益的事项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议事;(三)自然村受益的自然村议事;(四)部分村民受益的部分村民议事;(五)相邻村共同受益的,采取受益村协商、分村议事,乡镇政府协调联合申报的方式,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

在界定议事范围时,要遵循受益主体和议事主体、出资出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即谁受益、谁议事、谁出资出劳。

农村一事一议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一事一议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一事一议财务管理制度一、前言农村一事一议是指在农村村民大会上进行的决策和讨论。

因此,财务管理制度对于村级组织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农村一事一议财务管理制度相关内容。

二、管理机构为了保证财务监管的透明度和可靠性,每个村级组织都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

具体来说,村级财务管理的主要机构有:村委会、财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

村委会则是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其职责包括:负责制定财务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各类财务工作、维护财务数据、制定报表等。

三、收入管理在农村一事一议管理制度中,通过设置经费和资金流转制度,确保对村民资金的安全保障。

其中,村级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转移支付和村民自愿缴纳的各种管理费用。

村级经费的使用原则包括:1. 动态管理结合当前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动态调整村级经费的使用方式,优化财务管理。

2. 节约使用村级经费应尽量充分地运用在农村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对贫困户的扶持等方面,避免浪费或错用。

3. 公开透明财务管理机构必须及时向农民公开有关经费支出和管理的情况,接受农民监督。

四、支出管理支出管理是财务管理中最为关键的一部分。

农村村组织应建立预算管理、经济审核等制度来保障支出管理的透明度和合理性,避免贪污和挥霍等不良行为。

在支出管理中,沟通流程的透明化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审批各项经费使用申请,通过财务审核和审计等方式,纠正不透明、不合理的现象。

其次,加强报账信息的管理和共享,及时为农民们提供经费使用的详细情况和明细,提高村民对财政管理的监督意识。

五、资产管理资产管理的范围包括村组织所有合法资产。

村组织应建立统一管理档案、定期评估资产价值,加强资产调配与流转,防止资产闲置和浪费。

此外,资产管理中不可遗漏的是防火和防盗措施。

村组织应该为重要财产进行保险,购买消防和防盗设备,在财产损失发生时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六、审计监督在财务管理制度的透明度和合法性方面,审计监督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简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是一种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其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内部筹资和分配劳力的流程,确保企业的稳健运行。

这种制度主要适用于小型企业,因为在这些企业中,管理制度较为松散,流程和规定不够明确,需要一种严格的制度以规范企业运作。

实施原则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充分考虑企业的发展需求和经济状况,确保筹资和劳力分配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2.尊重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个人意愿,充分协商和沟通,确保筹资和劳力分配的员工参与度和满意度。

3.有针对性地选取合适的筹资和劳力分配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和需求采取不同的筹资和分配方案。

实施过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实施的主要过程和步骤如下:第一步:确定筹资和劳力分配的目标和范围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实施前,企业需要确定筹资和劳力分配的目标和范围,包括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人员选择和分配标准等。

第二步:制定筹资和劳力分配计划和方案根据确定的目标和范围,制定筹资和劳力分配计划和方案。

这个过程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经济情况、市场状况、员工需求等因素。

具体包括:1.确定筹资来源和方式;2.根据企业业务需要和员工数量,制定招聘和分配方案;3.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学历等因素,制定薪酬和福利方案;4.定期进行筹资和员工绩效评估,对筹资和劳力分配计划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三步:实施和监督筹资和劳力分配计划实施和监督筹资和劳力分配计划,确保其能够顺利执行和达成目标。

具体包括:1.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招聘和分配工作,筛选和录用合适的人员;2.按照计划和方案进行资金申请和使用,确保资金流通和使用的透明性;3.监督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及时纠正和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定期汇总和反馈筹资和劳力分配计划的执行情况,对计划进行调整和优化。

实施效果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带来以下好处:1.优化企业经营模式,提高企业效率和管理水平;2.实现企业的资源整合和共享,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利用;3.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投入度,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满意度;4.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宁波不发):为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精神和新农村建设工作要求,我们对《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1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2015年1月14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补助性奖励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分配坚持“民办公助、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两种管理方式。

《东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东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东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9〕18号)文件精神,结合东阳市实际,我们对《东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东财管〔2019〕9号)进行了讨论修订,最后重新完善了《东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范围有所变化,主要包括:(一)村庄道路,包括通村道路以及各自然村道路连接、拓宽和硬化,田间机耕路修建,小型桥梁建设;(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包括村庄河道治理;(三)村民饮用水项目,包括自建水源和统一供水设施建设;(四)环卫设施,包括村庄污水集中治理、垃圾收集、公厕等设施建设;(五)村民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托幼、养老服务设施、农贸市场、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六)村容村貌改造,包括村庄绿化、亮化、美化等设施建设;(七)已建成村级公益事业的修缮类管护项目,不包括保洁、水电等日常管护;(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村集体经济领办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基础设施连片整治项目、盘活村集体闲置资产发展物业租赁项目、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加工、仓储等服务设施项目等;(九)村民群众认为受益面较广的其他便民利民设施项目。

对单纯用于村干部办公的村级组织办公楼建设、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及公共开支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2、投资规模不再做硬性规定,对于列入财政奖补计划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要体现群众急需、利益直接、见效较快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结合村级自筹能力及项目建设需要合理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坚持厉行节约,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不超标准,不盲目攀比,不铺张浪费。

福建省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办法

福建省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办法

福建省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0•【字号】闽委办[2003]70号•【施行日期】200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办法(闽委办[2003]70号2003年10月20日)为规范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的筹资投劳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印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投劳(以下简称筹资投劳)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发展需要、农民承受能力,本着群众受益、事前预算、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二、村内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投劳,应当用于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及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及其他开支或村内公务活动;严禁用于封建迷信活动。

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应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实行上限控制。

筹资对象为本村村民,一年内每人筹资不得超过15元,沿海经济发达的县(市、区)最高不得超过20元;投劳对象为本村农村劳动力(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一年内每个劳动力投劳总数不得超过5个工日。

对农民自愿捐资,不属于一事一议筹资管理范围。

四、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残疾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均不承担投劳任务。

因病、伤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投劳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民会议到会的过半数,或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予以减免。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前言为了加强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资金来源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来源于政府部门对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财政支持和扶持,以及其他社会捐赠和资助。

资金用途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城乡公共基础设施、环境卫生整治、民生保障等方面。

具体用途如下:1.村级公共设施建设:如村级广场、公园、公厕、路灯、道路等。

2.环境卫生整治:如城乡垃圾清理、公厕卫生、道路清扫、河道治理等。

3.民生保障:如农村特困人员救助、疾病救助、教育扶贫、助学金等。

4.其他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资金申请条件和程序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村委会委员或村民代表。

2.提出的项目应当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实际需求,并符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3.申请人应当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够完成项目建设并负责后续维护。

申请程序1.申请人向村委会提交申请书,并提供项目建设的相关计划书和预算。

2.村委会审核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则成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负责工作组并组织项目实施。

3.工作组完成项目后,向村委会报告并进行验收。

4.村委会根据项目的建设情况和验收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财政奖补资金。

资金使用和管理资金使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1.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2.资金使用应当集中力量办大事,做到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拉动作用。

3.使用资金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资金管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资金管理应当做好资金的流转、使用和结余的记录,确保资金有据可查。

2.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的支出和收入,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

3.资金管理应当强化领导责任和监管,严防资金被挪用、侵占和浪费。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报帐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村级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

财政奖补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市(州)、县(市、区)财政及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所有资金。

第三条村民筹资、以资代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的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村级筹集资金)实行乡级报帐制。

第二章帐户管理第四条县级财政部门设立财政奖补资金专户,并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按项目核算、封闭运行。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乡镇财政所或农业经管部门)按照“村财乡管”的相关规定,对村级筹集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以村为单位按项目核算。

第五条县级财政奖补资金专户报帐实行转帐结算制度,严禁现金结算。

第六条县级财政奖补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定期缴入国库,继续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

第三章报帐程序第七条实行村民自建的项目,村民委员会作为报帐人;实行工程承包的项目,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施工单位作为报帐人.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先使用村级筹集资金后,再按照有关程序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预拨资金或报帐.第九条村级筹集资金报帐时,报帐人提出申请,经村民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凭报帐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发票办理报帐。

第十条财政奖补资金报账实行先预拨部分资金,待项目完工验收后再一次报账的形式,第一次预拨资金不得超过项目财政奖补资金总额的50%.对财政奖补资金数额少、建设工期短的项目,可实行一次性报账.第十一条财政奖补项目开工后,由报账人填写《甘肃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预拨审批表》(附表1),经村民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报账人帐户预拨资金.第十二条财政奖补项目完工通过县级验收后,由报账人填写《甘肃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附表2),由村民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字后,连同原始凭证、发票等相关资料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报帐,经审核同意后,将财政奖补资金直接拨付到报账人帐户.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需扣留质量保证金的,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奖补资金的10%,质量保证金的拨付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青财基[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基〔2012〕6号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崂山、黄岛、城阳区和各市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青岛市财政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农改〔2011〕3号)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1〕5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遵循以下原则:(一)农民自愿,量力而行。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及农民的承受能力,建设的规模及标准应当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

(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应当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所有项目应当经农民民主程序议定后方可按照省确定的标准筹资筹劳,并在农民自愿筹资筹劳到位的基础上,对符合财政奖补范围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的财政奖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苏财规〔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4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省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修订了《江苏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及财政部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通过一事一议办法或民主决策程序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

对村民筹资筹劳的资金管理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4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村级自筹资金为基础,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财政奖补。

村级自筹资金包括符合相关政策的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

第四条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民筹资筹劳、政府财政奖补、社会捐资赞助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黑财规审〔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10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委、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局、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现将《黑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7年4月27日黑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含省直有关部门所属农林场,下同)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含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按照以下原则使用和管理:(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

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明确政策,规范运作。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落实农民筹资筹劳政策,但筹资筹劳不能高于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防止加重农民负担。

农民筹资确有困难的,允许以劳折资或以料抵资;筹劳确有困难的,允许以资代劳。

(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补助,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支出。

巴中市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巴中市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巴中市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村级范围内实施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和维修生产公益设施建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及义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村级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维修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级兴办、维修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向农民筹集资金或劳务的行为。

第四条“一事一议”是指对村级范围内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兴建、维修所需资金或劳务,遵循群众受益、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上限控制、定向使用、规范管理、统一审批的原则,由应到会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通过,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的生产公益设施。

第五条县(区)农业、财政、审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指导、管理、监督,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村级范围内兴办、维修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的科学规划方案,筹资、筹劳的合规合法审查,县级农民负担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确保量力而行办好村级公益设施建设。

村民委员会对筹资、筹劳的事项、数额、分摊办法、减免措施作出科学预算,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对批准事项组织实施。

同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章筹资筹劳范围、对象、标准第六条村级范围内的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兴办、维修集体农田水利建设、农机提灌、植树造林、村道路建设、改善环境卫生和防灾、救灾等农民受益的生产公益性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其他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第七条因本村受益,对跨村兴办的村道路、水利设施等大型集体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允许跨村使用。

第八条国家扶贫项目和国家补助资金解决的村级范围内兴建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按规定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可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进行筹集,但不得超过当年规定的上限标准。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农业部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农业部负责全国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一)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二)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三)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四)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1。

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2。

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二、筹资筹劳的程序(六)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社会捐赠等用于一事一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格禁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分清责任,明确范围。

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本省(含国有农场)有关规定的其
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按规定给予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直接受益,注重实效。

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市、县级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政策,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市、县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县财政部门依据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管理和使用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以及本级预算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七条省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市、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并根据财力状况适度增长。

第八条市、县财政部门也应将本级财政负责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预算,逐步增加资金规模。

本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应与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奖补资金一并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九条省财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依据农业人口、市、县财政困难程度、并根据中央下达的奖补资金规模以及省本级预算安排,结合上年度市、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确定分配财政奖补资金额度。

第十条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

市、县财政部门可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支农资金捆绑使用,放大强农惠农政策效用。

第十一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在县、乡两级实行项目制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在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必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

乡镇财政所就设立一事一议筹资专户,分村核算。

村民委员会收缴村民的筹资要全额交存所在乡镇一事一议筹资专户。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开展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省级备案的流程进行。

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应建立项目库,年度建设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实行项目预决算、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二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推行报账制。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也可以实行县级报账制。

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应实行公示制度。

县乡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并督促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

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对村民筹资筹劳资金、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辖区内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对下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参考因素之一。

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资金安排、项目规划、制度建设、监管系统建设、政策落实等方面。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每年应选择部分地区或项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每年2月10日前应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告财政厅。

第十七条省财政部对各市、县管理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市、县财政部门对管理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乡镇财政所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与乡镇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把上级财政部门(包括本级财政部门)下发的有关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等及时下发、抄送乡镇财政,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实行联动机制,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条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或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厅备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