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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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资金报帐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村级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财政奖补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市(州)、县(市、区)财政及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所有资金。
第三条村民筹资、以资代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的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村级筹集资金)实行乡级报帐制。
第二章帐户管理
第四条县级财政部门设立财政奖补资金专户,并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按项目核算、封闭运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乡镇财政所或农业经管部门)按照“村财乡管”的相关规定,对村级筹集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以村为单位按项目核算。
第五条县级财政奖补资金专户报帐实行转帐结算制度,严禁现金结算。
第六条县级财政奖补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定期缴入国库,继续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
第三章报帐程序
第七条实行村民自建的项目,村民委员会作为报帐人;实行工程承包的项目,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施工单位作为报帐人。
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先使用村级筹集资金后,再按照有关程序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预拨资金或报帐。
第九条村级筹集资金报帐时,报帐人提出申请,经村民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凭报帐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发票办理报帐。
第十条财政奖补资金报账实行先预拨部分资金,待项目完工验收后再一次报账的形式,第一次预拨资金不得超过项目财政奖补资金总额的50%。对财政奖补资金数额少、建设工期短的项目,可实行一次性报账。
第十一条财政奖补项目开工后,由报账人填写《甘肃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预拨审批表》(附表1),经村民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报账人帐户预拨资金。
第十二条财政奖补项目完工通过县级验收后,由报账人填写《甘肃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附表2),由村民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字后,连同原始凭证、发票等相关资料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报帐,经审核同意后,将财政奖补资金直接拨付到报账人帐户。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需扣留质量保证金的,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奖补资金的10%,质量保证金的拨付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帐或拨付资金:
(一)未提供有效报帐文件和凭证的;
(二)资金使用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四章资料审核
第十四条县级财政部门在报帐时,必须严格审核各类报账资料。乡镇人民政府对报帐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严禁白条入帐。
第十五条财政奖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实施的项目,实行工程承包的项目主要用于支付工程款,由村民自建的项目主要用于购买原材料。
第十六条财政奖补资金报帐时必须提供:报账申请审批表、原始凭证、发票、项目预决算表、项目验收表、村级筹集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实行工程承包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施工合同
或协议,项目投资中含有整合资金的,还要提交整合资金的使用说明。
第十七条财政奖补资金报账的所有支出票据必须由村民理财小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的审核签字。
第五章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县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规制度,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村级筹集资金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村财乡管”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村民筹劳凭花民册记入村级帐务;财政奖补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凭报帐票据复印件记入村级帐务,全面反映项目资金收支情况。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共同做好财政奖补资金的报帐工作。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报帐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和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报帐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除责令改
正、收缴已拨付的财政奖补资金外,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