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监督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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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监督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两年来,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审计、效益审计及延伸审计调查,发现在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审计监督亟待加强,以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深

入健康发展。

当前政府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有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中心没

有单独设立;有的虽然分设,但职责界定不明确,不能很好地协调处理政府采购需求、预算、计划与运行等方面的关系,从招标、评标、签订合同到货物采购、验收等环节未能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

二、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约束不力。一是以

部门预算代替采购计划,致使政府采购中心不能及时掌握有关部门所需产品名称、技术规格、数量等采购信息,难以形成批量采购计划和统一的采购流程。二是达到“门槛价”以上数额的采购项目未实行政府采购,采购项目验收手续不完备甚至无手续等。三是随意性大,先采购后立项以及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现象比较多。四是采购会计账务处理不规范,采购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等。

三、政府采购规模小、范围窄、品种单一。目前,参与政府采购的项目仅限于电脑、汽车、办公机具等货物类商品,而财政投入较大的服务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还没有开展

政府采购,限制了政府采购的规模,使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比例偏低。另外,有的地方政府强制各采购人购买本地产品,甚至大型工程项目也由本地区自行承建,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全国统一采购市场的形成。

四、采购人员素质不高,专业化人才匮乏。据了解,目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中心,严重缺乏商业贸易、谈判技能、产业

政策、国际贸易以及精通包括招投标、重要工程项目采购、质量管理、大型货物主要性能、技术参数等专业人才,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益。

加强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对策

一、科学确定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对象。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审计的对象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和供应商等。为此,应注重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重点审计。

1.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一是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等方面,是否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编报,并经本级人大批准。二是采购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存在无计划、超计划采购的行为;追加的政府采购支出是否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无随意追加支出的行为。三是政府采购资金筹集、支付和管理是否合规合法;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有无挤占、挪用或截留转移等问题。

2.对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计。一是政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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