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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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律师在工作中,需要处理好各种关系,包括与当事人的关系,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以及其他关系。而在众多关系当中,与当事人的关系最为重要,是律师需要优先考虑的。
结合自身的体会,本文对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做浅显的论述。
一、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主体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理解,主体包括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狭义的理解,仅为律师本身和当事人。
1、律师
在这一关系中,法律规定律师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实施者。
在与当事人的关系中,律师扮演了不可替代的角色。一方面,律师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确立委托关系;另一方面,律师在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时,更多是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律师的行为决定了这一关系的走向。
而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某某律师慕名而来,明确要求指定某某律师。当事人的明确指定,更强化了律师作为主体的地位。
2、律师事务所
法律规定,律师必须以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身份执业,而当事人必须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而不能和律师直接签订协议。律师事务所是这一关系的法定主体。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认知的是律师事务所,本意是寻求律师事务所的帮助。当事人聘请律师,是因为信任律师事务所,并不在意具体由哪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对律师私自执业的行为明确禁止,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因而,律师事务所作为主体的地位不可动摇。
3、当事人
当事人是法律服务的需求者,可以说没有当事人的需求,就没有律师。当事人分为自然人和组织,而这种分类并不影响当事人在这种关系中的地位。
鉴于律师是法律服务的具体实施者,本文所论述的律师与当事人关系仅指律师本身与当事人的关系。
二、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内容
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内容是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当事人作为社会主体,在社会活动中需要运用法律来规范其社会行为,以及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本身一般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因而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师作为掌握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其存在的价值是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利益。这也是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者的最大区别。
没有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就不能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因而,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内容。
三、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性质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因为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不同,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但其性质主要体现为委托关系和合作关系。
1、委托关系
委托行为,是律师与当事人建立关系的法律基础。社会中,有形式多样的委托,但因这些委托内容未表现为法律服务,因而不能称之为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未委托之前,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还没有建立法律联系,即使有某种联系,其身份也不能表现为律师和当事人。律师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后,才能建立法律服务的提供与需求关系。
因此,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首先体现为委托关系。
2、合作关系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因委托而建立关系,而要实现当事人的委托目的,则需要双方的密切合作。
律师需要审阅当事人的材料,了解事实,明确当事人的目的,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需要向律师陈述事实,提供材料,阐明目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和当事人的需求是一致的,没有双方的合作难以实现共同的目的。显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越融洽,越密切,越容易实现当事人的目的。
所以,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体现为合作关系。
四、处理好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重要性
无论是从律师执业的角度看,还是从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处理好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都非常重要。
1、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各种关系的基础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开始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要与很多部门建立各种关系,这些关系是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延伸。没有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就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与其他部门建立各种关系。
2、与当事人的关系直接影响到律师的案源
律师是法律服务者,有获取经济回报的需求,而案源情况直接影响到律师的经济回报。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理解与支持,当事人对律师的服务比较容易认可,对律师也会有较高的评价。当事人的评价直接影响到律师的社会评价,显然,较高的社会评价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多的案源。
3、与当事人的关系直接影响到法律服务的质量
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关系,对律师和当事人都会有更积极的影响。律师在心理上会以更积极的态度处理当事人的法律事务,处理过程更投入,方案更缜密,更容易实现当事人的目的。面对律师的积极态度,当事人也更积极支持律师的工作,为律师工作提供各种便利。这种关系的两个主体都以积极的态度合作,实现良性循环,律师就能尽其所能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好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的几点想法
在工作中,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极其重要,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有利于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因此,律师非常有必要认真思考如何与当事人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实现这一目标,既取决于主观因素,也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是众多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
依据自身的执业经验,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着重考虑:
1、积极、认真的态度
态度决定一切。工作中,律师应当抱有积极、认真的态度,谨慎处理当事人的法律事务。不负责任的态度,散漫的作风,根本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积极、认真的态度与高度的责任感,是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必备的心理状态。
2、服务的理念
《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依据法律可以看出,律师的根本职责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社会角色首先定位为法律服务者。在市场经济中,作为服务者,应树立客户优先,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作为法律服务者,律师不能例外,同样应当树立服务的理念。
3、真诚相处
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基础在于信任。与当事人真诚相处,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自然会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从而有利于密切双方的关系。
4、出色的业务能力
当事人需要的是优质的法律服务,律师出色的业务能力是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物质基础。随着新事物的出现,新的法律需求不断涌现,对律师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律师需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5、注重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