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现状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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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法官的关系

律师和法官的关系

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律师和法官是司法系统中两个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之间的关系密切且相互依存。

在司法过程中,律师和法官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彼此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一、律师的职责和义务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职责主要包括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辩护以及参与法律事务等。

在诉讼阶段,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代表当事人申诉,并在法庭上进行辩护。

在非诉讼阶段,律师的工作包括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建议和解决争议等。

律师的职责和义务是服务于当事人的权益。

他们应当忠诚、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和正当性。

律师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客户的秘密,并且不能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证据或干扰司法程序。

在法庭上,律师应当尊重法官的权威并遵守法庭秩序。

二、法官的职责和义务法官作为司法权力的执行者,其职责主要包括审理案件、裁决争议,并保障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

法官在法庭上负责引导诉讼双方的辩论,权衡各方的证据和观点,并最终做出裁决。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受外部干扰,并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判断。

法官的职责和义务是为了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

他们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利益、压力或胁迫的影响。

同时,法官还应当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判过程中确保各方平等发表意见,并尊重律师的辩护权。

三、律师和法官的互动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互动是司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律师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提供证据和观点,通过辩论和论证来影响法官的判断。

法官则在法庭上负责主持庭审,引导律师的辩论,并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裁决。

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互动需要建立在相互尊重和合作的基础上。

律师应当对法官的权威和职权表示尊重,遵守法庭秩序,并遵循法官的指示。

法官则应当听取律师的观点,注重和律师的沟通和交流,确保辩论的公正和平等。

律师与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律师与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律师与当事人是什么关系在法律领域,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独特的关系。

律师是受雇于当事人的法律代表,他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执行其他法律服务。

这种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合作关系,它建立在法律事务的处理上,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专业合作关系。

当事人雇佣律师是为了获得专业的法律意见和代理服务。

律师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法律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门的培训。

他们了解法律程序和规则,并能够有效地代表当事人的利益。

律师通过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解答他们的疑问,并帮助他们制定有效的法律策略。

其次,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信任关系。

当事人将自己的法律事务委托给律师,表明他们对律师的能力和诚信有信任。

在这种关系中,律师要以专业和诚信的态度对待当事人的事务。

律师必须对当事人保持高度的保密性,不泄露与案件相关的任何信息。

此外,律师还需要对当事人诚实直言,向他们提供真实的法律评估和建议,即使这些意见可能与当事人的期望不一致。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还是一种合作关系。

律师需要与当事人密切合作,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需求。

律师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和文件,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会代表当事人与其他当事人进行交涉,并在需要时出庭出席法庭审理。

律师还会帮助当事人准备法律文件和证据,提供辩护或起诉材料,并在法庭上陈述当事人的立场。

此外,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还有社会责任的层面。

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有义务促进公正和正义。

他们在代表当事人的同时,也要尊重和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律师需要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效力,并为公众利益服务。

他们有责任为贫困人士、弱势群体和社会公正去争取平等和公平的法律保护。

总的来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专业、信任、合作和社会责任的独特关系。

律师承担着代表当事人的责任,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

而当事人则依赖律师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比较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异同-分析原因

试比较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异同-分析原因

试比较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异同-分析原因职业伦理规范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活动的基本规范,对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职业素质、保护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这三个职业群体的职业伦理规范存在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这些异同,并探讨其原因。

第一部分:职业活动对象的不同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活动对象不同,这是导致三者职业伦理规范差异的重要原因。

法官是司法机关的核心职业群体,主要负责审理案件、裁判案件,并依法实现司法权力。

因此,法官的职业伦理规范主要面向的是司法程序的独立性、公正性、透明度等方面,以及司法活动的廉洁、慎重等职业道德要求。

检察官是国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承担国家公诉职能以及监督司法活动的职业群体。

因此,检察官的职业伦理规范主要面向的是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检察活动的客观公正、主动监督等职业道德要求。

律师则是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法律顾问等工作的职业群体。

因此,律师的职业伦理规范主要面向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庭审判的客观性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律师自身的诚信、职业操守、保密等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部分:职业活动方式的不同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活动方式也有所不同,这也是导致三者职业伦理规范差异的原因之一。

法官的职业活动是通过审理案件来实现司法权力,因此法官在职业伦理规范中伦理风险相对较小。

检察官的职业活动是通过法律程序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检察,如果满足公诉条件,就可以进行起诉,因此检察官在职业活动中可能遭到被检察对象或被保护对象的反对,从而面临一定的职业伦理风险。

而律师则更加容易遭受来自当事人或事务所领导的非正义压力,从而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在职业活动中可能触及到职业伦理的底线。

第三部分:职业背景统计的不同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背景统计也有所不同,这也是导致三者职业伦理规范差异的原因之一。

法官的职业背景多为法律专业人才,法学毕业后进入司法系统从事审判工作,其职业伦理要求与法律学科的道德评估相对一致。

律师与法官法律职业伦理评价

律师与法官法律职业伦理评价

律师与法官法律职业伦理评价律师与法官法律职业伦理评价律师与法官的法律职业伦理评价内容提要:法官与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组成局部,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两个主角。

由于法律职业的原因,两者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两者的关系本应是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与互相监督的关系。

然而,另人担忧的是有些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当事人的裁判结果,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一些法官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

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文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标准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假设干规定》,就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法官与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与伦理以及法官与律师的非正常关系的成因与规制等问题进行了评述。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律师职业道德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法律人的作用日益彰显,法律职业共同体逐渐形成。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官与律师已被社会广泛认知。

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的社会职业,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

1尽管法官与律师均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但他们的法律职业的社会角色是不同。

律师,具有民间性,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效劳的执业人员,兼有法律人和经济人双重身份,一方面律师要为客户提供法律效劳,解决法律纠纷,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律师以法律效劳为谋生手段,通过提供法律效劳获取经济利益,具有逐利性。

法官,那么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职务行为中不能谋取任何经济利益,其惟一的目的是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实现社会正义。

因此,律师与法官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其特殊性表现在:律师的执业活动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其职业活动的种类与范围应当在当事人的委托范围之内;法官那么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律人,审判权的行使实质上是国家权利的行使,这是法官与律师法律职业的根本区别。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官关系的探讨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官关系的探讨

诉讼 的作用要高于思想为指导 , 国民 我 事诉讼法关于诉与审的关 系必然 进入一个误 区: 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应受法院职权的制约 , 但 却不能反过来制约法院的审判行为 , 其结果极 易导致法 院受理权 的滥 用。正确 的认 识应该 是: 起诉权制约法院受理权, 凡是当事人的起诉 ( 包括反诉 、 上诉 ) 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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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 滨学院学报
20 0 7链
和诉讼成立起决定作用 的。然而 , 国法学界 我 的主流观点对此却持否定态度 , 认为诉对 于审
举证责任规则。民事诉讼 中, 负有举证责任的
当事人不能举 出证据或证 明力不能达到“ 或然
判以 及 诉 讼 开 始 的 作 用 仅 表 现 为 重 大 影 响, “ 不承认 诉对 诉讼 成立 的决定 作 用。 【 肿) 2
的地 位 问题 , 一 切 民事 诉 讼 制 度 的 中 心 问 是
笔者将对此进行分析。


我 国 民事诉 讼 中法 官与 当事 人
关 系现状及 问题分析
受我国传统诉讼文化和建国初期对前苏联
超 职权 主 义诉 讼模 式 的影 响 , 国 民事 诉讼 立 我 法 与 实 践 始 终 未 摆 正 法 官与 当事 人 之 间 的关
理念。但我国民事诉讼 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
的, 即都是 当事人主诉讼模式, 当事人的诉权独 立而 自由, 法官审判权 的行使处于消极而被动
的地位 。而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目前尚未确 立这种观念 , 导致我国在二者关系的处理上 、 在
权利( ) 力 配置还有待 于进一步完善。在此, 笔
者将就我国民事诉讼的相关理论和具体制度进
民事 诉 讼 中 当事 人 与 法 官 关 系的探 讨

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共创社会主义和谐司法

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共创社会主义和谐司法
师 的发言 不予理 睬 , 为律 师水平低 下 , 认 或者认为 律师肆 意狡辩 , 其代 理意 见只是 一种 形式 , 是说给 当事人 听的 , 以就你 说你的 , 所 对 中 国民众 的法律 意识 、 法官与 律师 之 间的关 系都 有很 大影 响。 中国是 一个 重权轻 法的 社会 , 们习惯 于把 矛盾 交给 领导 , 人 交给
警 醒 、 思。导 致法 官与律 师关 系失常 的原 因是 多方 面 的, 括 深 概 起 来主 要有 以下 四方面 原因 :
( ) 化 传 统 的 原 因 一 文
的 , 在 中 国的司法 实 践中却 出现 了二 者互 相对抗 的现象 , 但 法庭 内 、 庭外 都有 所表现 。 1 法庭上 , 法 () 有些法 官认 为 自己是 法“ , 官”
( ) 官与律 师私 下 “ 密接 触” 一 法 亲
法 官与律 师相 互之 间 交往过 密 , 成所谓 的利 益共 同体 , 形 律 是审判 的主 角, 遇到 找上 门的败 诉当事 人 , 好的搪 塞理 由就 是 最 师想 方设 法 讨得法 官 欢 心 ,法 官 也尽 一切 可能 的满足 律 师的要 “ 你找 的都什 么律 师啊 , 水平那 么差 ” 在 法庭 上对法 官 毕恭 毕敬 。 求 , 要表 现为 : 官私 下谬 会 见律 师 , 主 法 为律 师介绍代 理 、 辩护 等法 律 服务业 务 , 当事 人推 荐 、 为 介绍 律师 为其代 理人 、 护人 ; 辩
L g y t m d S ce y e a se An o it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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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 共创社会主义和谐司法
张 成柱
摘 要 在现 代 文 明的社会 , 司法公 正被公 认 为是 实现社 会正 义 的最后 一道 防线 但 是在我 国司法腐 败时有 发 生 , 司法担

法律职业的内在冲突与调适:以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为中心

法律职业的内在冲突与调适:以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为中心
比如面对举手发言遭拒绝正当主张遭忽楚你的意思和你到底想怎样两种完全不同的视发言遭打断甚至法官违法违纪等等情形语言效果因此语气表达应尽量平和多用比如如何应对需要律师处理应急事件能力的提升
2 0 1 3年第 9期
法治 研 究
法律职业的内在冲突与调遁 : 以法官与律师 的关系为中心
毛 兴 勤
摘 要 : 法 官与律 师 的关 系紧张 , 冲 突频 繁 , 并有 日益 脱缰 和越 界 的趋 势 。 庭 审 驾驭 能 力 与庭 审改革 步调 不一 , 沟通 渠道 缺 失 , 公 权 与私权 博 弈 以及律 师 自律 程度 的提 升 均是 冲 突产 生的原 因。 必 须从观 念 、 技术、 制度 三 方 面寻 求缓 解并 最终 消 除法 官与律 师的 冲 突之 道 : 在 观 念层 面 , 需做 到 “ 四树 立” , 即树 立相 互妥 协 、 互 敬 互助 、 职 业伦 理 、 司 法公正 的观 念 ; 在 技 术层
法律 职业 的 内在 冲 突与调 适 : 以法 官与律 师的 关 系为 中心
师 的 冲突 呈 现 白热 化样 态 。 当 中又 以贵 阳 “ 黎 庆 洪案 ” 为典型 . 在 该 案 的庭 审 中律 师 认 为法 官违 法, 多次 就管 辖 、法 官则 认 为律师 恶意 “ 闹庭 ” , 动用“ 律 师惩 戒条 款 ” 对 十余名 律师进 行 警告 、 训诫 , 将 四名律 师 驱逐 出庭 。 除 了庭 审 中的抗 议 , 律 师 还 以退 庭 等方 式表 达对 法官 和法 院的不 满 。 本来 , 法 官 与律师 冲 突 的现象 并非 中国所独 有, 在 国外 亦 不 乏律 师 与 法官 “ 斗嘴” 的例 子 。 但 至 高 的 司法 权威 以及 恰 当 的制 度安 排 使 得 法 官 与 律师 之 间偶 有分 歧 和斗 嘴 , 却难 以形 成 冲突 更 别说 大规 模 的冲 突 了。 我 国法 官 与律 师 的冲突则 不同, 冲 突的剧 烈化 、 规 模化 特 征相 当明显 。 在 某 些 案件 的审 理 中 , 冲突失 控至 基本 的庭 审秩序 都 无 法维 持 。 ( 二 )冲 突 的 升 级 与 脱 缰 : 一 个 危 险 趋 势 法 官与律 师 的每一 次 冲突 犹如 “ 酵母 ” 。 在 公 平 与正 义等话 题 的牵 引下 、 在 网络媒 体 的助推 下 不断 “ 发 酵” , 以致 冲 突及 其 产 生 的影 响 不 断 升 级、 脱缰 。 主要表 现在 : 第一 , 冲突 主 体 不 断拓 展 。 律 师 与 法 官 的 冲 突 演化 为律 师与 审案 法 院 、 上 级 法 院甚 至最 高 院 的矛 盾 。 如 在贵 阳“ 黎 庆洪 案 ” 中, 当法 院 向社 会 发 布 案 件 的 审理 信 息后 , 律师的“ 山寨 版 ” “ 答 记 者问” 立 即与 法 院针锋相 对 , 见 诸 于 网络 。 有 律界 意 见 领 袖 之称 的杨 金 柱 先后 向原 最 高 法 院 副 院 长 张军 发 出七封 专递 , 其 中的 “ 情 况反 映 ” 明显 隐 含 对 最高 院 的指 责 。 如果 说 “ 致 信 事件 ” 仅代 表个 体 对 最 高 院 的不 满 , 那么 , 对 刑 诉 法修 正 案 ( 二) 的 司 法解 释 ( 意见征求稿 ) 中关 于 “ 律 师 惩 戒 条 款” ( 第 2 5 0条 ) 的争 议 则 具有 普 遍 性 。 此 次 争议 中, 律师 界空 前 团结 , 整体 向最高 院 “ 发难” 。 对法 律 修 改 条 款 的争 议 本 来 也 正 常 , 但 在 特 定 的 时 期、 特 定 的 背 景下 增 加 此类 条 款 , 不 少 人 视 其 为 “ 报 复性 条款 ” 。 第二 , 舆论 、 学 者纷 纷加 入 。 在 信 息化 的驱 动

关于规范律师与法官的职业关系,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若干思考

关于规范律师与法官的职业关系,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若干思考

关于规范律师与法官的职业关系,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若干思考由于法官和律师是我国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因此规范二者之间的职业关系,是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法官和律师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

规范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对约束和促进二者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在二者之间建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虽然规范法官和律师两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建立法官和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的共同参与和长期努力。

在此,立足于法官和律师关系之现状,遵循事物渐进式改革原则,笔者将谈谈自己的浅见:一、导致法官和律师关系非正常化的原因分析我国法律法规对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作出了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也分别就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纪律约束、惩戒制度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说,两个行业都应是相当完善的,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不容乐观,当前导致法官和律师关系非正常化的原因,主要有:(一)人民法院对法官管理的行政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将法官职业化的内涵界定为“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法官的管理体制与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管理体制应是不同的,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法官管理体制中行政色彩仍是相当浓厚,这种管理体制对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影响表现在:一是社会对法官的评判,偏重于个体而忽视职业本身对从业人员所蕴含的价值的认可。

在这种价值评价观的驱使下,法官往往会偏离职业本身的内在要求而去追求所谓的个人成功,因此,他们会努力去与律师搞好关系,一方有权,一方有钱,从而搞“钱权交易”。

二是法官的职务任免和晋升,实行群众评议与领导考核相结合的模式,人际关系是决定考评结果的关键因素。

审判游戏:律师和法官的博弈之道

审判游戏:律师和法官的博弈之道

审判游戏:律师和法官的博弈之道在司法领域,律师和法官的角色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是正义的捍卫者,同时也是法律制度的维护者。

律师代表当事人提出观点和辩护,而法官则负责评判案情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这一过程可以被视为一场博弈,其中包含着复杂且精妙的策略与技巧。

审判游戏,就在这个博弈中上演。

首先,律师在审判游戏中扮演者最为重要的角色。

作为辩护者,他们必须秉持客户利益,在法庭上为其辩护。

然而,他们所面对的挑战并非仅仅是法律条文,还有证据的搜集与分析、证人的询问与交叉、法律解释的运用等多个方面。

因此,律师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逻辑思维能力。

他们必须充分了解案件的细节,并能够将其转化为有力的论证,以说服法官和陪审团。

通过运用法律词汇、引用先例、提出论据等手段,律师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与此同时,法官则扮演着公正和中立的裁判者。

他们需要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客观,将个人意见排除在外,只以法律为准绳来做出决定。

为了能够做到这一点,法官需要具备广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他们必须能够快速理解案件的核心问题,并分析双方的论证逻辑。

在审判游戏中,法官需要掌握合适的辩论技巧,以引导律师在法庭上展示实质性的证据和观点。

同时,法官还需要对法律解释有着敏锐的感知力,以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然而,在整个审判游戏中,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博弈并不仅限于论证和裁判。

他们还需要处理许多非法律因素,如情感、策略和舆论等。

律师可能会运用各种方式来操纵证据或引导陪审团的决策。

法官则需要权衡各种利益,保持权威和公信力,同时承受舆论压力和各方期望。

这些因素都会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进而使律师和法官在游戏中的博弈更为复杂和激烈。

审判游戏中,律师和法官之间的相互作用不仅仅是一场竞争,更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合作关系。

律师的辩护和法官的裁决相互联系,共同构建了一个公正的司法系统。

他们在审判游戏中的每一步都需要思考和决策,以达成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

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

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

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如前所述,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工作者,属于法律职业的不同分工,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1],而律师则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但由于两者都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的共同目的,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护法使者”。

然而毕竟法官和律师属于不同的法律职业,毕竟法官是“在位的法曹”而律师是“在野的法曹”,因此需要正确处理好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否则,会损害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性,也影响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

关于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许多学者认为,二者是一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正常的工作交往关系[3]也有人认为他们应当为相互联合、相互制衡的关系[4].这些提法不无道理。

但我认为,这些提法虽不无道理,但还未完全概括两者的双互关系,我认为,二者的相互关系应为:相互独立、彼此尊重、互相合作、互为监督。

下面对此分别阐(一)关于相互独立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员,其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不受到任何外来的压力和干预。

《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享有的权利之一是“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其中“个人的干涉”不仅包括党政干部、上级领导等人士的干涉,也包括律师及其他个人的干涉。

问题在于,律师作为“在野的法曹”,如果能够干预操有审判大权的法官呢?律师如何能够影响到法官的独立呢?对此需要就独立性问题作全面的理解。

实际上“司法独立”一词,不仅是指司法不应受到来自行政、社会团体等的干预,而且还应当指司法人员对自我独立。

所谓独立于自我,是指司法人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除去自我,不受名利、金钱等的诱惑,要去处贪欲、去处恶念、去处私心,不惧权势,心存正义,公正裁判。

总之,要以无私无畏之心进行裁判。

可见,独立性也涉及到法官的伦理道德精神问题。

就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而言,应为一种正当的工作交往关系,而绝不应当形成亲密无间关系,甚至发展到金钱交往等不道德甚至非法的关系,否则,法官的独立审判和裁判的公正便不复存在。

对法官与律师亲密关系的冷思考

对法官与律师亲密关系的冷思考

Legal sys t em A nd Soei ot yf叁塑!查塾盒三竺!!!!型!!盔il■—■圜匿曩对法官与律师索密关系的冷思考谢如程周如郁摘要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过于亲密可能危及司法公正,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不少此类司法腐败案件。

产生这一问题有多方面原因: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缺乏更为有效的保障机制、少数法官职业道德水平欠佳以及当前调整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有关规定不尽科学。

对此问题,可以通过优化法官司法保障、完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相关规则等途径,构建法官、律师之间“只服从法律、理性地疏i妒这一理想关系模式。

关键词律师法官司法公正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31-02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令人担心的突出现象之一是一些法官与律师的亲密关系,这种现存的关系模式对司法公正、法律信仰造成了严重破坏。

一些法官与相关律师称兄道弟,不分你我,以致在办案时“心照不宣”,已经不再是个别现象,已经成为全国范围司法领域内“公开的秘密”。

客观地讲,法官与律师都是实现法治的中坚力量,但对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亲密关系应当如何看待?其“亲密模式”的形成原因是什么?为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法治目标的顺利实现,应该在这两者之间构建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模式?是亲密的还是理性的疏远关系模式?当前人们对这一事关法治能否顺利实现的重大问题关注不多,远未形成共识。

下面笔者对此重要问题进行阐述,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对法官与律师亲密关系现象的认识(一)相互关系亲密的法官、律师违背了各自的基本职业道德就法官而言,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社会对于裁判者的合理期待以及该项职业本身所具有的神圣特性所形成的约束法官的社会伦理规范。

理想的社会必须具有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必须对法律有真正的信仰,做法律的忠实的仆人。

为此,作为法官就要自觉远离对公正审判有消极影响的各种因素,自觉杜绝与律师发展、保持亲密关系等不当做法。

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共创社会主义和谐司法

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共创社会主义和谐司法

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共创社会主义和谐司法作者:张成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4期摘要在现代文明的社会,司法公正被公认为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但是在我国司法腐败时有发生,司法担当正义防线的职能则遭到怀疑。

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法的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破坏了。

实际上,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对民众的消极影响不止于特定的个案不公,它更是摧残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破坏了司法权威,严重打击了人民对社会正义的期待。

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法院一旦腐败,人民可以诉求的最后一道纠错机制便失灵了。

对腐败的司法官员不断曝光、不断惩罚的浪声可以淹没腐败者,也足以把人民对法治、对国家的信心催跨。

”关键词司法腐败纠错机制司法官员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18-03一、法官与律师失范关系现状(一)法官与律师私下“亲密接触”法官与律师相互之间交往过密,形成所谓的利益共同体,律师想方设法讨得法官欢心,法官也尽一切可能的满足律师的要求,主要表现为:法官私下接触会见律师,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为其代理人、辩护人;向律师泄露案情或为律师打听案情,向律师透露合议庭评议意见。

有的法官向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接受律师的吃请或由其支付的高档娱乐消费,到律师处报销应当由其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等。

有的律师以给法官回扣、提成等为交换条件,暗示或明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以办案法官朋友的身份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直接或变相贿赂法官,其花样繁多,送代金卷、购物卡、打牌故意输钱等等。

法官与律师的“亲密接触”行为是产生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从几年前的武汉中院法官腐败案,到安徽阜阳中院法官腐败案,到去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郭生贵腐败案与律师均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法官职业伦理的现状、存在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法官职业伦理的现状、存在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法官职业伦理的现状、存在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措施法官职业伦理的现状:法官职业伦理是法律行业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它关系到法官的公正、公正的司法、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并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对司法的认可。

然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官职业伦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法官在执行职业职责时存在偏见和主观性,不按照法律规定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案件审理,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一些特定的案件类型,如刑事案件、涉外案件等。

其次,一些法官存在表现不当的问题,如懒惰不负责任、不守时、说话不经过思考等,有些甚至存在贪污受贿的问题。

再次,一些法官存在职业道德缺失,例如违反工作纪律、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权从事非法活动。

存在问题的原因:法官职业伦理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监管:法官是司法机关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法官评估制度的限制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法官受到根本上的监管的限制,由而存在滥权的可能。

2.制度缺陷:由于法官受到评估制度的限制,无法对法官进行评估与考核,并且没有严格的惩罚制度,因此法官职业伦理问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导致一些法官失去了工作动力。

3.利益诱惑:一些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种形式的利益诱惑,例如案件影响力、利益分配、职务晋升等,这些因素会对法官进行干扰,影响其职业伦理意识。

解决措施:为了解决法官职业伦理问题,有以下建议:1.完善监管机制:政府应该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法官进行评估、考核,并及时监督、惩罚工作不规范的法官。

2.加强人才培养:政府应该加强法官的职业伦理教育,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培养高质量的法律人才。

3.加强制度建设:政府应该建立严格的法官职业伦理考核体系,确保法官职业伦理的规范化,并建立适当的惩罚制度,加强司法透明性和公正性。

4.加强社会监督:社会应该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建立法官评议机制,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对法官进行监督和评价,维护社会公正。

如何正确地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修改版]

如何正确地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修改版]

第一篇:如何正确地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浅谈正确地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法官与律师都是司法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两支队伍,尽管他们工作的内容不同,但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律师已从国家公职人员序列中退出,市场化的经营运作,使律师不得不为自已生计而采用各种各样的竞争手段。

法官成了律师拉拢、腐蚀的对象,乃至于少数法官甚至成了他们挖空心思进行诬告、陷害的牺牲品。

从最高法院,到基层各级人民法院,都相继出台和制定了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规定。

不难看出,这些规定和措施的初衷是好的,对阻断法官与律师的不良交往具有积极意义。

但也应看到, 少数法院在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同时,矫枉过正,把一些应该正常交往的同志关系、同学关系、亲友、战友关系都规定在禁止之列。

律师与法官之间种种不正常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究其原因,律师与法官的看法各执一词。

大部分律师认为,这都是无奈的选择,有些律师请客送礼并非为谋取非法利益,只是希望法官能够依法办案、公正审案、尽快结案。

律师的不正常行为是被法官、被社会环境逼出来的。

而一些法官却认为,这样的律师不读书、不学习、不钻研业务,欺骗当事人,充当掮客,这是投怀送抱,拉人下水。

两种说法各执一词,貌似有理,但均为表面现象,并各有偏颇和片面。

综合客观地分析,之所以产生这些不正常关系,则有其更深刻的社会原因。

1、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

“朝里有人好做官”、“衙门有人好办事”,这是中国几千年“人情社会”封建传统思想的真实写照。

这种观念至今依然固执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自然难以摆脱这种影响。

2、司法独立在现实中遭遇尴尬。

“依法治国”作为宪法原则写进我国宪法。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是司法独立的基本要求。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政府领导却把法院看做是政府的职能机关,法院与法官也无法摆脱在人、财、物上对政府的依赖。

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给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活力,这其中的成败得失是咱们这些切身参与到改革当中的民事审判法官有目共睹的。

伴随着民事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化,咱们发觉一个有趣的现象,民事审判的案件质量上去了,审判程序标准了,可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也增加了。

在基层法院这种现象大有利演益烈之势。

民事审判法官恐怕没有人不与案件当事人产生过冲突,而每次的冲突又使咱们的法官心绪不宁,情绪失控很难再扮演理性法官的角色,冲突猛烈时办案法官一脸委屈、一肚子无名火,而当事人也一样感到受了不公平待遇气愤难平,此刻办案法官找领导要求换人审理,当事人那么要求另换承办人,这种对立的局面是身为理性的法官所不肯见到的,也是他们想极力回避的,因为不管出于何种缘故的冲突,对法官、对法院的形象都是有害而无益的,猛烈的冲突无疑也会阻碍到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什么缘故处于中立者地位的法官会与有求于法官解决纠纷的当事人产生冲突?什么缘故对当事人毫无利益之争的法官会与权益争夺者的当事人产生冲突?从冲突的起因来看,其中专门大一部份与法官公平办案与否、法学修养高低等因素无关,那么冲突的缘故究竟是什么?是法官的体会不足?办案作风不实?接待当事人的方式方式欠妥?仍是当事人无理取闹?抑或是诉讼制度不科学?如何解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树立法官的辉煌形象,笔者试图分析冲突产生的缘故和寻觅解决冲突的方式。

一、缘故分析一、角度的不同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一个缘故。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是为自己的权益在进行着诉讼,他们所关切的是诉讼结果是不是对他有利,诉讼进行中的每一个环节是不是占了上风。

而法官所关注是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法官会站在如此的立场上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或要求当事人对其证据进行补强。

一样情形下,不同的角度不必然必然会产生冲突,可是在有些时候当事人对法官的要求不睬解,以为自己讲的确实是事实或以为自己提供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了自己的主张,他们不睬解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这在一些文化程度比较低、法律意识比较弱的当事人身上尤其突出,他们对法官出于审判案件的目的要求其提供证据或补强证据以为是在成心的给自己制造麻烦,由此冲突便起。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法官和律师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法官和律师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法官和律师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

而法官和律师则是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的职业人员。

他们的职责是解决纠纷、维护公正,并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

本文将介绍法官和律师的基本知识,以便更好地了解他们在法律领域中的角色和职责。

一、法官法官是司法体系中的核心人物,他们负责审理案件,并根据法律作出判决。

法官的资格通常需要通过考试和资格审查来获得。

他们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和道德操守,并能独立、公正地行使权力。

1. 法官的职责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解释和适用法律。

他们必须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案件。

法官应该保持公正的态度,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方当事人,并在法律框架内做出公正的决策。

此外,法官还要负责监督庭审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正当进行。

2. 法官的权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具有广泛的权力。

他们可以传唤证人、征询专家意见,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法官可以对证据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可信性和合法性。

此外,法官还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例如对证人和当事人进行逮捕和拘留。

3. 法官的独立性法官应该保持独立和中立的立场。

他们应当远离外界的压力和干扰,并仅根据法律和证据做出决策。

法官不应接受贿赂或受到其他利益的影响,以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

二、律师律师是法律领域的专业从业人员,他们代表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律师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在法庭上发挥着重要的角色。

1. 律师的职责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代理委托人的利益。

他们提供法律咨询,为当事人解答法律问题,并协助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律师还可以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并在法庭上代理诉讼。

他们的目标是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结果,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2. 律师的义务律师有一定的道德和职业义务。

他们必须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并保护客户的隐私和利益。

律师应当保持诚信和忠诚,不得利用法律服务获取不当利益。

此外,律师还应当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律师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律师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律师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在法律领域,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表和法律顾问,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律师与不同方面的人员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关系需要处理。

在从政府机构和法院到当事人和其他律师之间,律师需要善于管理与这些人员的关系,以确保公正的法律代理,维护法律和道德准则。

首先,律师需要处理好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作为律师,首要任务是代表并满足客户的法律需求。

这就要求律师在与客户的沟通中保持高度的透明度和信任。

律师要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和目标,并及时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此外,律师还应主动与客户沟通更新案件进展,并在案件中保持合理的预期管理。

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良好,有助于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并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其次,律师需要处理好与法庭和法官之间的关系。

在法庭环境中,律师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法律和司法系统的尊严。

律师们应该对法庭流程和规则有着深刻的了解,并与法官建立起尊重和合作的关系。

这就要求律师用专业的态度表达自己的观点,并遵守法庭规则的同时,尊重对方的观点和决定。

与法官保持良好的关系有助于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获得更好的结果,并为未来的案件铺就良好的基础。

第三,律师需要处理好与其他律师之间的关系。

在法律界,律师不仅是竞争关系,同时也是合作关系。

律师之间的合作既包括与对方律师的合作,也包括与其他律师组织的合作。

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可能需要与对方律师进行协商和合作,以达成双方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案。

此外,律师还应积极参与律师组织和协会的活动,与其他律师进行交流和分享,增进行业内的合作与合作机会。

与其他律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助于拓宽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并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

在律师职业中,处理好与不同人员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良好的人际关系有助于建立律师的声誉,并为律师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

然而,要处理好这些关系,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技巧和实践经验。

首先,要关注客户需求,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保持透明度和信任。

试比较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异同,分析原因

试比较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异同,分析原因

试比较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异同,分析原因【内容摘要】:法律职业伦理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法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

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主体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我国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于2002年月1日起施行,以三法为依据建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也随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法律职业化的初步形成。

伴随着法律职业化的进程,法律职业伦理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社会法治化的进程也已启动,司法改革步伐的加快,必然要求尽早确立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职业伦理的异同。

从而实现法学的理论与实践的价值。

【关键词】律师;职业伦理;法官;检察官;异同自2002年开始,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职业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并且只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这四大法律职业。

目前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与现有司法体制中的人事制度、司法队伍现状和相关法律等还存在矛盾,四大法律职业之间以及职业内部还存在人才、收入分配不均等现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仍然缺乏。

一、法律职业伦理律职业伦理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法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

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主体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在各个主体活动过程中的适用与发展,整体而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国法官、检察官总体素质并不是很高,这种现状需要大量优秀法律人才的补充进去,而由于现有司法机关编制基本趋于饱和,法官、检察官实行的又是职务终身制,司法机关人员出口也不通畅,导致优秀法律人才无法进入司法机关队伍中来。

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实质上就是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主体践行法律职业伦理内容的过程。

二、律师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目前我国有关律师的职业伦理规范和职业伦理准则主要是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例如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 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也明确规定: 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以及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这些规定,既是我国律师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同时也为律师们维护法律正义价值提供了保障以这些职业伦理规范和职业伦理准则为依据,我国律师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状况整体上良好,但是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不遵守各自法律职业伦理的事例如,有些律师为了打赢官司,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不惜让当事人隐瞒行政司法机关没有查清甚至没有知晓的事实; 有的律师,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业务水平和提高自己的职业伦理素质上,而是热衷于拉关系,想方设法让法官的所谓自由裁量权向自己这边倾斜,对法官进行行贿行为这不仅损害当事人利益,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而且在极大程度上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

法官与律师关系不规范成因及对策

法官与律师关系不规范成因及对策

法官与律师关系不规范成因及对策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出台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为健全和完善教育、监督、惩戒等制度,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促进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正确处理和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关系到人民法院审判的公正,关系到法官与律师的声誉和形象,更重要的是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

一、法官与律师之间不规范关系的成因1、对金钱物质利益的追求比较强烈。

法官与律师不规范关系的几种形式都与金钱密切相关。

在金钱这个关系和问题的总成因之下,其他原因不过是这个总成因的某个层面、侧面或片段。

2、职业道德低下、廉洁意识差。

少数法官认为,接受律师的吃请、财物,是为了增进双方感情,方便今后的工作,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

因此,这些法官就将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进行“寻租”。

3、法官的经济待遇差。

少数法官之所以冒着风险去接受律师的吃请和财物,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囊中羞涩。

不容回避的事实是,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法官的待遇还是比较低的。

就法官辛勤的脑力和体力劳动支出而言,其收入、待遇无法与之成比例。

4、队伍管理的松弛。

法官之所以接受律师的吃请和财物,与所在法院对法官管理松弛不无关系。

作为管理机关,对于少数法官违法、违纪之事,应该说是“心知肚明”的。

但有时碍于情面,一般不主动查处。

而对当事人或案外人举报、反映,虽然要进行调查,但为“保护”法官,往往浅尝辄止。

二、规范法官和律师之间关系的对策1、强化司法保障。

要建立合理的运转机制,使法院和法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地依靠自身的运转机制,独立地对案件和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负责任的处理,有效地限制法官及法官与外界的交往,并在一定程度上瓦解、摧毁法官对交易“安全”的侥幸心理。

2、提高法官待遇。

各级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应提高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的待遇。

当地人民政府和法官管理机关一定要将“从优待警”落在实处,切实解决法官及其亲属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使法官安心、热心审判执行工作。

律师与法官如何有效沟通

律师与法官如何有效沟通

律师与法官如何有效沟通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律师与法官如何有效沟通,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我们是法律共同体因为种种原因,法官与律师之间好像隔着一道屏障,交流的时候总有一些不顺畅的地方。

法官能深切感受到一名负责任的律师对整个案件起到的积极促进作用,所以法官也希望能与律师进行有效沟通和良性互动。

我认为,律师与法官达成有效沟通,很重要的一点是从法律共同体的角度来考虑和切入。

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建设法律共同体的呼声越来越高,大家都拍手称快,这也是将来的发展趋势。

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都说律师的春天来了,但是法官却正处于或将长期处于严寒状态,案件的大量增加和级别管辖的调整使得法官的工作量今非昔比,尤其对于基层法官而言。

因此,法官和律师的沟通更需要双方站在共同体的角度,相互理解与支持。

法官眼中的合格律师法官眼中合格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素质:第一,律师应当专业高效。

实力是第一位的,法官希望律师能够先于法官将案件梳理成型,这一点大多数律师都能做到,只在于这个“型”梳得好不好的问题。

第二,律师应当通晓案件情况,做到有问有答。

不仅是在法庭调查阶段,甚至法官在写判决书时有疑问还会随时打电话询问律师,此时法官就希望律师能够明确回答问题,也就是说要先于法官做好一切能做到的工作,为法官提供方便。

第三,律师应当善于协调,能够在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建立一座桥梁。

法官最希望看到的是律师能够把法官的观点准确及时地传达给当事人,以至于当事人在向法官反馈时是建立在知悉法官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的。

相反,如果律师在向当事人传达时有所保留,就会造成下一步沟通上的障碍。

还有的时候,法官也希望律师能够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起到屏障的运用,帮助法官过滤掉当事人的一些情绪等。

法官与律师的不同目标法官与律师主要的不同点在于目标,法官的目标有很多,他远比律师考虑的更多、更全面。

很多是当前的社会、形势、现状,致使法官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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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现状之分析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日趋完善,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寄予了越来越高的期望,对各种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愈发深恶痛绝。

但是,由于司法环境和社会传统以及职业道德素养等因素的影响,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

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一些群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

;近年来出现的个别法官和律师串通,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损害当事人利益,影响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是对我国《法官法》和《律师法》严重地亵渎。

国家及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此情况纷纷出台“禁令”、“规定”,对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加以“限制”。

正确处理三者关系,不仅有利于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利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

本文根据对法院、律师事务所以及当事人的调查、走访,深入探究形成三者关系现状的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

;一、我国现阶段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现状“从今天开始,有‘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请吃,为当事人介绍律师’等行为的法官将被撤职、开除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8月18日上午9时30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六条禁止性规定》(以下简称《禁令》),目的在于加强对法官的约束和管理,构筑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间的“隔离带”,划定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相互关系的“底线”。

;此“禁令”一出台,全国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纷纷效仿,相继颁布“禁令”、“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法官、律师、当事人关系加以限制。

同时,各种“禁令”、“规定”的出台也又一次引起了我们对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的思考。

我们通过对天津、北京、河北、四川等地的法院、律师事务所以及当事人的走访,发现这一问题对某些法官和律师极为敏感,甚至闭口不谈。

通过对个别律师和法官以及对十几名当事人的走访,以下几种情况在三者关系中反映较为突出:(一)、法官和当事人;1、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托关系、找门路、花钱买“人情”的现象非常严重,即便是在胜诉把握非常大的案件中,当事人找关系的现象还是非常普遍。

走访中,当事人这样说:“我们也不想多花那份钱,但是没办法,现在的社会就是这样啊!你不找关系,要是对方找了怎么办,对方找了就可能赢啊!”而大多数找关系的当事人中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想方设法与法官撤上关系,而与法官的关系撤上以后,法官在审判中基本上都是有所倾向的。

;2、当事人找到法院所在地区的人大代表、党政领导,通过这种关系,让他们对案件审判的进行能够给予干涉或直接给法官施加压力。

这种现象对于法官来说是很无奈的,他们为了不得罪人,保住自己的“大盖帽”不得不屈从于这种对审判所进行的干涉。

;3、法官为了个人的利益,主动对当事人进行暗示,以自己的权换当事人的钱。

据调查,该情况在小案件中常有发生,法官借此机会想“捞上一小笔”。

而当事人为了能够胜诉,对法官的暗示也是心知肚明——掏腰包,紧接着就是“胜诉”的宣判。

(二)、律师和当事人;1、某些律师为了个人利益,故意曲解法律规定,迎合当事人的不合理,甚至非法委托或授意委托人(当事人)规避法律,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现象在律师行业中发生较为普遍,严重影响和破坏了司法的公正,导致公民对法律认识的严重扭曲。

;2、律师与法官恶意串通,由律师给当事人“做工作”,利用当事人对法律的无知,而希望打赢官司的心理,唆使当事人与法官进行权钱交易,以谋取个人利益。

此现象在近两年呈现泛滥趋势。

;3、律师与当事人共同谋划与法官拉关系,例如:私自会见法官,送礼,请法官吃饭等现象。

这是当事人与律师的个人利益在一点上集中出现的现象。

据调查显示,此现象的发生频率是最高的。

;(三)、法官与律师;1、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私自会见律师,向律师透露案件的相关情况。

这是我国的《法官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属违法行为,而法官为个人私利、人情关系,知法犯法,他们的行为谁来管?;2、某些法官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违反规定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或者按时当事人更换承办案件的律师。

这些行为都是由于律师给了法官回扣、提成等作为交换条件,法官才这样做的。

这是明显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是职业道德低下的重要体现。

(四)、法官职务犯罪常用手段我们在调查走访中对法官为谋取私利的职务犯罪现象予以了特别的关注,通过对多位律师和当事人的采访,我们总结出,与三者关系密切相关的法官职务犯罪手段:;一是“吃了原告吃被告”。

如某市中级法院原院长程某在该院审理陈某与丈夫何某离婚上诉案时,先是收受陈某5000元贿赂,向办案人员打招呼要求审理时向陈倾斜;在收受何某1万元贿赂后,又安排该院受理何某申诉,责成法庭暂缓执行。

还有的法官“两头吃”以后,不敢依法判决,就想方设法调解,使案子久拖不决。

;二是造假案。

如某市某区法院法官陈某,私自受理官汉某诉刘某某债务纠纷案,并收取诉讼费1万元。

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审理程序情况下,制作了一份假民事判决书并交付执行。

陈以此为手段,先后制造假案14起,受贿20.9万元。

在这位法官家中,搜出了其私藏的已盖公章的各种法律文书30余种100多份。

;三是抢管辖。

为了利用自己的审判权、执行权给请托人或亲友谋利益,违反案件管辖规定受理案件。

四是卖证据。

为谋取个人私利,法官将法院负责调查取证案件的证据,以高价卖给当事人中的一方,从而使一方当事人在案件的审理中占据“优势”。

;法官的职务犯罪正在朝着扩大化的趋势发展。

而在民事案件中这样的现象体现得最为明显。

尤其是在影响力很小的案件中,发生法官职务犯罪的概率是最高的。

实际上,这正是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以各自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而达成的一种默认的“协议”。

而这个“协议”是违法的。

(五)、相关链接●1997年——2000年,原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院长费明受贿17万余元,在庭审中,费明指认了多名律师行贿,经法庭认定的有7人。

其中不乏苏州当地的著名律师。

●2002年,湖北省荆门市10名律师向5名法官行贿,金额达40余万元。

●2004年1月11日,武汉市中院13名法官因涉嫌受贿,先后受到法律追究的事情被披露出来。

这起案件中还有20多家律师事务所的44名律师涉案。

●2004年11月,北京律师翟某为争揽诉讼代理业务,竟以邮寄书信的方式许诺给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法官40%的介绍费,法官收信后当即进行了举报,翟某后来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律师证书。

在我们的走访、调查过程中上述现象体现比较普遍。

但因涉及众多难言之隐,以至调查无法深入开展,更有甚者闭口不谈此事,给我们以天下太平的假象。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果真如此吗?大概并非如此吧。

暴光的自然不必说,而隐藏于法治之中的现象又何从查起呢?个别律师给我们讲到隐于其中的司法腐败现象,并确认该现象所遵循的已成为中国司法的一条潜规则(由于涉及司法隐私,在此不再具体介绍)。

潜规则控制着显规则的方向,当然,方向也自然就偏了。

总而言之,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现在正在朝着一个极不正常的方向发展,正一步步影响着司法公正。

而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又是什么呢?;二、形成现阶段三者关系现状的原因(一)、人情大于王法;1、“人情社会”在我国根深蒂固;中国作为一个礼仪之邦,一直是个人情气氛很浓的国家,这种靠血缘伦理关系维持的社会,缺乏法理契约型社会的传统,因而轻法治重人情。

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缺少深入贯彻的社会气氛,往往在人情面前大打折扣。

从人际关系方面看,“重人情,讲面子”是中国人维系关系的一条准则,我们无法置疑它的优点,但往往人们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极易引发歪曲评价,他们评价的不是一个人有没有真正的办事能力,而是能不能“做人”,会不会“做人”,根本上说就是能不能“不得罪人”。

因此,这种评价助长了“不得罪人”,“做老好人”的处事风格,形成了现在“讲人情”的社会风气。

而作为一个社会性的人,又必然要受到这种社会风气和舆论的影响,这种影响会无情地把一个具有果断坚定性格的人放在错误的人情环境中加以考量,这种考量的压力很可能使人变得唯唯诺诺,凡事先考虑人情,这样一旦缺乏监督就无法保证执行的得力与否,甚至可能包庇萌佑,最终会监守自盗,酿成腐败!——这或许也应该算是司法腐败的一大社会根源吧!;北京大学在一次针对200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的问卷调查中发现,家庭背景越好,毕业时的工作落实率和起薪额越高,说明不同阶层子女受高等教育之后的结果也不均等。

“父母的社会地位越高,拥有的权力越大,社会关系越多,整合和利用这些资源为其子女求学和就业服务的能力越强。

”;参与这次调查报告撰写的北大教育经济研究所副教授文东茅认为,家长们甚至可以“直接通过关系和权力决定子女的就业”。

该调查一共取得来自7个省34所高校的15222份有效样本。

;多年来,对于中国社会,有一个基本的事实判断:只要家里有“关系”,有“门路”,就要用上,无论是大事、小事。

而为了维系这样的“关系”,这样的“门路”,不惜逢年过节大花上一笔,这已经成为了社会的风气,甚至可以说成为了传统。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可以说这样以来促进了社会消费水平,盘活了许多即将面临倒闭的公司、企业,挽救了一大批即将下岗的工人,还为许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

这样看来“买人情”似乎还是在为社会主义社会做贡献了!实际上这样的表面现象掩盖不了“人情社会”的实质。

送礼实质上就是送人情,等于将人的感情赋予礼品中,而金钱在这里就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实质上中国的“人情社会”就是金钱社会的一种演变形式。

而这样的社会形态,使某些国人形成一种惰性——不思进取。

因为他们看来“人情”可以买通一切。

这样的惰性一旦滋长,那么势必会影响人才的合理利用,既而影响到国家的建设和经济的发展。

所谓“人情社会”,在温情脉脉的面纱背后,是何等冷酷无情的真面目!所以说;“人情社会最无情”。

2、人情社会下的法治(1)、“人情大于王法”是人治的体现人治,实质上就是根据某个人的利害选择和感情取向来决策的治理方式。

在法治社会里,人情虽然也存在,但它不会大于王法;而在人治社会里,人情不仅大于王法,还是人治的一种支撑。

;因为,在人治社会里,各种人情资源都集中在统治者的手中,他们掌握着下层人物贫富、荣辱、升迁,乃至于生死的权力。

下层人物要想取得生存、发展,趋利避害,甚至是求得公平,都需要仰面求人,通过各种人情渠道换取当权者恩赐的雨露阳光;这样一来,人们也就众星捧月似的凝聚在了当权者的周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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