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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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是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税收管理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税收管理体制-简介

税收管理体制:

一个国家税收法令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以及税收管理的实现和税款的征解入库等,都必须依靠各级政府的协同活动才能顺利完成。同时,各级政府在执行各自的国家职能任务中,也需要一定的收入供其安排使用。为此有必要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建立起一套税收立法、执法以及税收管理权限划分的行政规范,以调动各方面共同搞好征收管理,完成税收任务的积极性,并使各级政府都有一部分可供支配的财务,以保证其职能任务的实现。这种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行政规范,就是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体制确立的原则,指导着税收管理体制的建立;财政体制中关于分级财政的体系,决定着税收收入使用管理权限在相应各级财政中的划分。同时,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与税收管理体制的内容,又是互为渗透,不可分割的。我国税收管理体制只限于对税收立法和执法权限在各级立法、执法机构之间的划分作出规定,而不包括税收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划分使用的问题。

税收管理体制-内容

税收管理权限主要包括:

1、税法的制定权。

2、税法内容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权。

3、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

4、减税免税的审批确定权。

5、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权。

税收管理体制-类型

各国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大体分为三种类型

1、分税制型。如美国的税收,分别由联邦和州的立法机构立法,并分别设立国税局和地方税局征收管理中央税和地方税。

2、中央立法集权型。如日本的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中央税立法,由大藏省制定税法草案,经内阁讨论呈报国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地方税由自治省制定税法报内阁讨论后,经国会审批形成中央法律,地方政府据以形成条例后实施。

3、中央立法、地方管理型。如法国税收立法权在中央,税种的确定与开征,认定纳税人以及如何分配等,均由国家统一规定。财政部制定具体的税收条例、法令。地方政府按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法令执行,只享有适度的机动权力,如确定地方税收的税率,对纳税人采取某些减税免税措施等。

税收管理体制-xx税收管理体制

中国的税收管理体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税法统一,税权集中,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管理权,以便因地制宜地处理税收问题。

实行分级管理,把税收管理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调动全国各方面的积极性。

从总体上说,税法的制定、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税率的调整等权力集中在中央;减税免税审批权分别由中央、地方掌握;征收管理等事宜,由地方因地制宜自行处理。税收管理权限集中和下放的程度,根据不同税种的特点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政策要求而不尽相同。有时中央集权多一些,有时赋予地方较大的权限。如农业税,由于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复杂,给予地方政府以较大的机动权力。而对关税则实行较为严格的集中管理,机构也实行垂直领导,地方权力较小。

税收管理体制-xx税收权限划分

一、税收管理权限划分

(一)xx的划分

税收立法的概念:

税收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变更和终止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活动。我国税收立法应兼顾以下原则:

需要和可能、确保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的原则;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促进竞争、提高效率的原则以及简便易行的原则。

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我国一直强调税权集中,税政统一。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此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在不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规章。

税收法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四道程序,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要经过规划、起草、审定和发布四道程序。上述程序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目前我国税收执法机构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

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务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该部主要职责与税收直接相关的内容包括:

拟定、执行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和其它有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家的最高税务机构。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部级直属机构,其职责如下:

拟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参与研究宏观税收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划分;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税收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改革;制定税收征管制度;监督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组织实施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农业税和国家指定的基金的征收管理;编制税收计划;对税法执行过程中,总的征管问题和一般性税收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有关减免税事宜。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定和协议。办理进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和出口退税业务。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海关总署是国务院部级直属机构,是主管全国海关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该署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研究拟订关税征收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依法执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海关系统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24个局级海关、17个副局级海关和300多个处级以下海关,分别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交流和发展旅游事业需要,海关机构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一般设在对外开放口岸和货物进出口、人员进出境业务比较集中的地点。

国务院关税则委员会是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审定调整关税税率;关税年度暂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特别关税(包括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税率和修订关税税则税目、税号的方案;审议上报国务院的重大关税政策和对外关税谈判方案;提出制定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并审议其修订方案。

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

目前,中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财政、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

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中按照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项目有: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了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他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征某些税收。

在大部分地区,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现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

xx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

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此外,负责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目前中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

国内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包括:

国内增值税:

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营业税: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和金融保险业提高3%税率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企业所得税:

中央企业、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部分,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外商投资企业和xx企业所得税:

外资银行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资源税: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xx维护建设税: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印花税:

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的88%归中央政府,其余12%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三、税务机构的设置

(一)国家税务总局的机构设置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设有一名正局长和4名副局长,都由国务院任命,另有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一名,局内共有14个职能部门,每个部门下设若干个处室:

办公厅:

下设局长秘书处、综合调研处、督察处、办公室、新闻处和财务处;政策法规司:

下设综合处、税制改革处、法制处和复议应诉处;流转税管理司:

下设综合处、增值税处、消费税处和营业税处;所得税管理司:

下设综合制度处、中央企业所得税处、地方企业所得税处和个人所得税处;地方税务司:

下设综合处、地方税一处、地方税二处和地方税三处;农业税征收管理局下设综合处、农税一处和农税二处;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下设综合税政处、征管处、反避税工作处、石油税收管理处、国际税收协定处、外事处和对外合作项目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下设综合处、进口税收管理处和出口税收管理处;征收管理司:

下设综合制度处、税收宣传处、发票管理处和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处登记处;稽查局:

下设综合处、制度处、稽查一处和稽查二处;财务管理司:

下设经费处、基建处和装备处;计划统计司:

下设制度综合处、计划处、统计处和宏观分析处;人事司:

下设综合处、机关人事处、系统人事处、调配处和基层工作处;监察局(监察部派驻机构):

下设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和信访审理室。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设有教育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收科学研究所、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扬州培训中心和长春税务学院等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级和省级以下税务机构

根据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是县级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前者一般按照行政区划、经济区划和行业设置,后者一般按照经济区划和行政区划设置。

省级国家税务局是国家税务总局直属的正厅级行政机构,是本地区主管国家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局长、副局长均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任命。局内行政处室不超过12个,主要有办公室、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征收管理处、人事处、监察处、政策法规处等。各局均设稽查局,为直属机构;并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设置直属征收、涉外税收、进出口税收管理等机构,为直属机构。

地方税务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区(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均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

省级地方税务局是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主管本地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一般是正厅级行政机构,实行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局内行政处室主要有办公室、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征收管理处、人事处、监察处、涉外税收管理处等。

国家税务总局对省级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监督,组织经验交流等。省级地方税务局的局长人选由地方政府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后任免。

税务管理制度57429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规范税务管理流程,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结合股份及下属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以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相关指引等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遵守税收法规、依法诚信合理纳税是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的宗旨。各公司和税务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依法纳税。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税务管理架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整体税务管理职能按照股份三级财务管理架构体系执行,各级公司税务管理架构配置设置要求如下: (一)股份财务中心负责对股份税务管理工作进行组织、监督与管理,并设置专职税务管理岗位负责工作组织与执行。各公司财务负责人为本公司税务管理总负责人。 (二)速传物流、象屿农产等二级管理机构的财务机构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税务管理岗位,向行业财务负责人汇报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组织行业公司税务管理具体工作。 (三)各单体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财务机构内设置税务管理岗位,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执行有关职责工作。 (四)各级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1.股份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负责贯彻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地方税收规章制度; 研究制定股份统一的税务管理制度及税务风险控制方案; 负责股份整体税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指导、监督、检查股份行业公司及股份单体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 从税务管理与筹划角度出发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负责建立维护与股份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

论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执法过程。因此,税收征纳各方只有按照财税政策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来进行自己的征纳税活动,依法行使征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才能形成规范、有序的征纳关系和良好的税收征纳环境。当前,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要求,我国正在积极建立统一、公平、法治、开放的税制。 为了保障新税制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工作,适应加入WTO和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必须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构建统一、公正、效率的税收程序法律体系,为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和纳税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以充分发挥税收在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中的职能作用。 一、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形成、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形成。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依据税收征管的立法情况,可以把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无专门立法阶段。这一阶段自建国至1986年4月21日颁布《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前。为了统一全国财经政策,前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统一的税收法规,即《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是一部综合性的税收法规,不仅对货物税、工商业税等14种税的实体问题进行了规定,而且还规定了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即税收立法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与税率增减调整的权力都归中央,税收的减免权大部分由中央政府掌握,各级税务机关受上级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等,避免无谓的财税风险。因此,《要则》是一部“实体”与“程序”规范不分的法规。由于我

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税收的宏观调控和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被忽视,税收法制不健全,《要则》颁布后的很长时期一直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实体税收法规之中,税收征管的程序法律制度处于“分散”状态。 第二阶段,统一立法阶段。这一阶段自1986年4月2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即《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阶段。为了改变税收征管制度分散、混合、不规范的状况,适应当时正在进行的税制改革,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开始单独立法,初步实现了税收征管制度的统一化和法制化,对于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条例》存在不少缺陷:一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适用不统一、不规范;二是税收行政执法权薄弱;三是税收征管法规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四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和税务人员执法的制约不够;五是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效力有待提高等。 第三阶段,开始进入法治化阶段。这一阶段自199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正式实施至今。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调整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的第一部法律,是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基本法。为了保证《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效实施,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颁布与实施,使税收征管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制度整理版

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制度 Version 1.0(1001) 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一目的 1.1 规范税务管理流程,降低税务风险。 二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境内各分(子)公司及办事处。 三税务管理架构与职责 3.1 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对各公司税务工作直接进行监督与管理。 3.2 各公司财务资产部部应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及专职(或兼职)税务人员;若有重大涉 税业务、涉税风险或税务检查,税务人员应及时向本部财务资产部汇报。 3.3 各公司税务人员主要职责: 3.3.1 办理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及各种税务证件年审; 3.3.2 购买、开具、核销及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各种发票; 3.3.3 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及各种税款申报、缴纳; 3.3.4 编制计提税款的会计凭证及所有内部税务管理报表; 3.3.5 协调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保持沟通渠道畅通; 3.3.6 识别税务风险、提出规避风险的改进建议; 3.3.7 负责税务档案管理。 四发票管理 4.1 购买(或印制)发票

4.3.1 各部门需要开具的所有发票均由财务资产部部税务人员负责统一购买或申请印制。 4.3.2 各公司税务人员应及时填写《购买或领用发票申请表》,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安排 购买(或印制)公司经营所需的各种发票,不应出现发票短缺情况。 4.3.3 应该在开具的发票上及时手工加盖发票专用章。 4.2 领用及开具发票 4.2.1 各公司均由财务资产部税务人员开具经营所需的各种发票,其他任何部门(或办事处) 不应领用、填开任何发票。 4.2.2 税务人员填开发票前应向主管领导申请开具发票,经本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 领用发票后应及时签收。 4.2.3 应按发票类别及版本分别登记各种发票出入库数据,并定期盘点,确保帐实相符。 4.2.4 禁止将本公司的发票借给其他任何单位填开或使用。 4.2.5 禁止向未与本公司实际发生业务的任何单位代开票。 4.2.6 禁止向任何单位开具与本公司发生的实际业务内容不一致的发票。 第1页共4页 税务管理制度 Version 1.0(1001) 4.2.7 开具任何发票时均不应涂改;因错填发票信息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已开具的发票作废, 应将包含发票联在内的所有联次发票全部收回整齐粘贴在存根联后,并在各联加盖“作 废”印章。 4.2.8 开具任何发票均应完整填写客户名称,不应简化填写或留空不填。 4.2.9 开具任何发票均应依法、完整填写所有开票内容及开票人全称,不应漏填或错填;

制度: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C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C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经营、诚信纳税,防范和降低税务管理风险,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包括: (一)公司所有的税务规划活动均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 (二)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应当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 (三)公司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日常税务工作事项和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 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均应符合税法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经营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立税务管理部门和相应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目前公司税务管理部门为财务中心。 第五条公司税务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税务管理职责,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制订和完善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 (二)参与公司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三)组织实施公司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四)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分、子公司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机制; (六)组织公司内部税务知识培训,并向公司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 (七)承担或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和保管工作; (八)其他税务风险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七条公司涉税业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良好的业 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涉税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八条公司税务管理部门应当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公司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公司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 第九条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实际经营情况,重点识别下列税务风险因素,包含但不限于: (一)公司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 (二)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三)相关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 (四)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

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税法文件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国石油福建销售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分册》等内部风险控制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税务风险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公司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二章? 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公司税务管理机构设置 公司内部设立税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财务部、综合办公室、营销部、加油站管理部、投资建设部、人事部、仓储安全部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财务部经理)

组员:合办公室、营销部、加油站管理部、投资建设部、人事部、仓储安全部经理及财务部税务管理岗、票据结算岗、发票管理岗。 第五条税务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并负责督促、指导、监督与落实; (二)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三)指导和监督有关各部门、各所属加油站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四)负责与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接洽、协调和沟通应对工作,负责解决应以公司名义统一协调、解决的相关税务问题; (五)参与公司日常的经济活动和合同会签,利用所掌握的税收政策,为公司的战略制定、关联交易、并购重组等重大决策以及开发、采购、销售、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税务专业支持与建议; (六)负责最新税收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及时了解和熟练掌握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的变化,将与公司有关的重要税务归类汇总后,提交公司领导和所属加油站,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加油站进行培训学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各项税务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财务管理制度税务管理办法

税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六章??? 税务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税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种的税务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种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司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种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第五条公司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办税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不得行贿,应及时掌握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正确计算并及时交纳税款。 ????第七条公司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 第八条本公司应根据各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公司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风险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防范税收风险,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为建筑施工企业供应混凝土的纳税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拥有生产混凝土的专业设备、技术达标、并有专业运输设备及浇筑设备,采用工厂式集中搅拌,按用户需要向工程供应已搅拌好的商品混凝土的企业。 第三条分局各科室应根据征管工作实际,充分运用科学管理办法和信息化手段,通过合理配置税收管理资源,科学确定行业管理重点,有效降低征纳成本,在提高征管效能的同时不断提升纳税服务质量。 第四条商品混凝土企业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条件、程序办理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分局各科室应加强对辖区内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行业认定管理: (一)登记事项:办理好税务登记后,综合服务岗通过ctais2.0系统-登记管理模块-街道乡镇字段进行维护混凝土行业细类标注。分局各管理科应对混凝土企业的行业认定实施动态跟踪。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凡是鉴定为商品混凝土企业就必须按照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由责任区管理员根据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综合调查,对认定为混凝土企业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商品混凝土企业由一科税政岗发起按6%简易征收的资格认定。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不得延迟。申报时除填报国税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另需报送《混凝土加工企业信息采集表》(见附件),逐月向管理员报送当月混凝土出库量明细、当月原材料消耗总量明细、当月能耗明细及固定资产变动修理明细等涉税材料,由行业税收管理员整合建立企业基础信息库,为该行业的税收征管提供完整持续的数据信息。 第七条商品混凝土企业应遵循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及时准确核算企业的各类涉税事项。对购进货物已入库,而购货发票未到的,必须在当月末做估价入账处理,次月初做红冲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在以往的考试中,涉及分数不多,2005年的分值仅为3分,而且以选择题、判断题为 主要题型,有时在简答题或综合题中会涉及一些关于征收管理及处罚的小考点。2007年教材体系变化后,本章地位提升,成为重点章节,2007年试题中分值高达21分,唯一的一道10分 综合题出自本章。 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节): § 1.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 2.税务管理 § 3.税款征收 § 4.税务检查 § 5.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2008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大纲(与2007年一致): (一)掌握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 (二)掌握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措施的有关规定 (三)熟悉税务检查的规定、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熟悉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了解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本章主要考点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注选择题)

()。 【例题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职权的有 (2003 年)

A. 税务检查 B. 税务代理 C. 税务处罚 D. 税款征收 【答案】 ACD 【解析】税务机关的职权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 【例题 2】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纳税人依法享有一定权利。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人权利 的有( )。( 2004 年) A. 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情况保密 B. 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C. 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D. 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 ABCD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概述: 1.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2. 两个时间:(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 1 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 2)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 l5 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并登报声明 作废。 (二)税务登记内容: 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 复业登记等。 1. 开业登记: (1) 时间: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2) 办理时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 ① 工商营业执照; ②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2. 变更登记:自工商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提 示】变更登记是先工商变更,再税务变更。 3. 注销登记 【提示】注销登记是先税务变更,再工商变更。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证设置: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度或者财 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提示】注意区分不同时间长短、起点(如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 起)。 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5 日内,按照 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

第十三章税收管理体制与分税制习题

第十三章税收管理体制与分税制 本章重点难点 1中国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有哪些,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如何划分 2如何理解分税制 3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内容 学习目的 1 掌握税收管理体制与税制 2 能分析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原因、内容和具体做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下面属于民族自治区的管理权限的是() A、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税收,可以根据全国统一税法规定的原则,因地制宜的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方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B、个别纳税单位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因生产经营价格等发生较大变化,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C、工业企业利用“三废”和废旧物品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D、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县办“五小”企业,在开班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减半或免征工商税一年 2、下面不属于制定税收管理体制的原则的是() A、节约原则、经济原则 B、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C、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 D、同政治体制、经济体制、财政体制、保持一致的原则 3、下面不属于国务院的管理权限的是() A、制定边境地区小额贸易税收规定 B、税法的颁布和实施 C、税种的开征或停征 D、税收政策的指定或改变 4、下面不属于财政部的管理权限的是() A、制定边境地区小额贸易税收规定 B、指定涉外税收的有关规定 C、规定实施细则和解释说法 D、税种的开征或停征 5、税收立法权全部集中在() A、中央 B、地方 C、财政部 D、中央银行 6行业性的减免税,较大范围内对某种产品的减免税,管理权集中在 () A、中央 B、中央银行 C、国家税务总局 D、地方政府 单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1、A 2、A 3、A 4、D 5、A 6、A 二、多项选择题 1、下面属于税收管理权限的是() A、税收立法权 B、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 C、税种的开征活停止权 D、税收的调整权

税收风险管理理论

税收风险管理理论 对税收风险管理理论及实践应用的初步探讨 近年来,风险管理开始进入中国税务管理领域,衍生出“税收风险管理”的概念,它是指以最小的税收成本代价降低税收流失的一系列程序,是一种积极、主动的管理,能创造出稳定有序的征管环境,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有效提升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本文从理论到实践,从国际和国内全新视角,进一步开拓视野,广泛借鉴国际上税收风险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经验,结合我国税收风险管理的实践经验,探索构建乌鲁木齐市税收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体系,对于有效推进和实施乌市税收风险管理,提高征管质效,降低税收流失风险,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税收风险管理包括税收流失的风险管理和税收执法风险管理,本文重点阐述税收流失的风险管理。 一、税收风险管理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源分布领域越来越广泛,流动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强。经济决定税源,税源决定税收,这是一个简单的税收经济学原理。但在实际税源管理过程中,由于受诸多客观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税源并不一定完全形成税收,从而导致客观税源决定的纳税能力与实际税收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差异,这种差异表明税源管理过程中事实上存在税收流失的风险。 根据《中国税务稽查年鉴》公布的,全国税务稽查数据显示的全国税收流失率,与同期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总额,可以推算出同期全国税收流失额。从数量上看,我国税收流失的总量逐年增加,近五年每年在3000-4000亿元左右,数额惊人。税收流失影响了我国的财政收入,弱化了税收宏观调控功能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如何有效地减少税收流失,是理论界和各地税务机关多年来一直不断探索的课题。健全法制、完善税制,规范税式支出、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意识等等,其中最直接有效可控的措施,是建立现代税收征管体系。自2009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多次提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构建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的要求,即“构建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或制度体系。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如果按大类划分,可以简单地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 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 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什么机关有税收立法权;二是各级机关的税收立法权是如何划分的。税收立法权的明确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法的统一制定和贯彻执行,充分、准确地发挥各级有权机关管理税收的职能作用,防止各种越权自定章法、随意减免税收现象的发生。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可按以下不同的方式进行: 第一,可以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如按流转税类、所得税类、地方税类来划分。有关特定税收领域的税收立法权通常全部给予特定一级的政府。 第二,可以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任何税种的结构都由几个要素构成:纳税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等。理论上,可以将税种的某一要素如税基和税率的立法权,授予某级政府。但在实践中,这种做法并不多见。 第三,可以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这是一种传统的划分方法,能适用于任何类型的立法权。根据这种模式,有关纳税主体、税基和税率的基本法规的立法权放在中央政府,更具体的税收实施规定的立法权给予较低级政府。因此,需要指定某级政府制定不同级次的法律。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是属于此种类型。 (二)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第一,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其中,中央税是指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具体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是指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具体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地方税具体包括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第二,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经济资源包括税源都存在着较大差异,这种状况给全国统一制定税收法律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随着分税制改革的进行,有前提地、适当地给地方下放一些税收立法权,使地方可以实事求是地根据自己特有的税源开征新的税种,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这样,既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发挥当地的经济优势,同时便于同国际税收惯例对接。 具体地说,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层次是这样的: 1.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记忆口诀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收法律关系 1.税务机关的权利 (1)法规起草拟订权 (2)税务管理权(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3)税款征收权(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 (4)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 (5)行政处罚权 (6)其他权利(对纳税人的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依法予以审批的权力、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力、委托代征权、估税权、代位权与撤销权、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力、上诉权等) 2.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 (2)要求保密权 (3)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权 (4)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请求权 (5)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6)陈述权、申辩权 (7)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口诀:税务机关:先起草再管理,征收检查加处罚,保证权利的行使。 纳税人:关键维护自身利。 二、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证件 (1)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 ②领购发票。 (3)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④办理停业、歇业。 口诀:开户领票是提供,减免退延是出示,外出停歇也出示。

税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加强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合法经营、诚信纳税,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税务管理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陕西清水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 2职责 2.1财务管理处是公司税务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公司税务管理制度,负责公司税务登记、变更、年审、验证和换证工作,负责公司各种税款的核算、申报和缴纳工作。 2.2财务管理处设税务会计岗位,由税务会计负责公司税务筹划和纳税管理工作。 3管理要求 3.1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和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3.1.1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合同洽谈及物资采购部门,要执行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并按规定额度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3.2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3.2.1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统一由税务会计进行保管。保管人不得私自出借、涂改证件,如其他部门办理公司有关事宜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时,经财务管理处经理许可并进行登记,在复印件上注明所办事由,方可取得复印件。

3.2.2税务登记证的变更、年审、验证和换证工作。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涉及内容变化需要换证的,按规定进行换证。 3.3有关税务票证、税控系统和纳税资料的管理。 税务会计负责公司税务票证的领取、使用、保管和核销工作,根据公司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分类保管各种涉税资料,保证各类税务资料的安全、完整。 公司的防伪税控系统和网上纳税软件应安装在独立的税控计算机上。为了保证公司税控系统的安全运行,除税务会计外,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税控机上进行上网和与税务工作无关的活动。税务会计应与税务部门及软件供应商保持联系,及时进行有关软件的升级和维护,保证税控系统和网上申报软件的正常运行。 3.4加强涉税环节的事前控制,防范税务风险。 财务管理处负责对公司基本建设及供、产、销等各项经济活动现有或潜在的纳税环节进行纳税分析、预测和筹划。涉税业务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处应与各业务承办部门加强沟通与交流,在发票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避税、节税和纳税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税收法规、政策进行事前控制,规范纳税业务、依法节税,堵塞涉税管理漏洞,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3.5应缴税款的内容与核算。 3.5.1企业所得税 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经省相关部门审批,确认公司企业所得

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合法经营、诚信纳税,防范和降低税务管理风险,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包括: (一)公司所有的税务规划活动均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 (二)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应当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 (三)公司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日常税务工作事项和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均应符合税法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经营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立税务管理部门和相应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目前公司税务管理部门为财务中心。 第五条公司税务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税务管理职责,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制订和完善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 (二)参与公司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三)组织实施公司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四)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分、子公司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机制; (六)组织公司内部税务知识培训,并向公司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 (七)承担或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和保管工作; (八)其他税务风险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七条公司涉税业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涉税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八条公司税务管理部门应当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公司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公司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 第九条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实际经营情况,重点识别下列税务风险因素,包含但不限于: (一)公司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 (二)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三)相关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 (四)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六)其他有关风险因素。 第十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税务风险评估由公司税务管理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税务风险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识别和评估原有风险的变化情况以及新产生的税务风险。 第四章风险应对策略与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税务风险评估的结果,考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整体管理控制体系内,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税收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晋中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税收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税源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机制,转变税源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切实防范、控制和化解税收风险,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在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风险管理是国税机关和国税工作人员,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确定税收风险区域,识别纳税人风险特征,根据纳税人风险特征的类型、多少、偏差程度等,进行风险排序,并根据纳税人风险类型、风险形成的情形等,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预案和措施,实现对纳税人税收风险的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 第三条税收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分为风险识别、风险排序、风险应对和风险评价反馈四个环节,各环节循环往复,为全封闭式循环流程。税收风险管理坚持持续改进方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将各种风险动态化引入税收风险管理全过程,不断从不同层面和角度优化、更新税收风险管理的重点和方向,以达到专业化管理目标。 第四条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以风险预警为手段,切实有效地在税收征管查各环节强化风险管理意识,既要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收收入风险管理系统、山西国税四位一体互动管理平 -1-

台和晋中国税税收管理员信息化工作平台及第三方信息等在信息归集、过程规范和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优势,又要发挥税收管理人员在掌握纳税人信息和实际管理经验方面的优势,实行“人机结合”,切实提高税收风险管理的效能。 第五条风险识别是指运用风险分析的工具和方法,确定风险区域、辩识纳税人税收风险特征的税收风险管理活动。 第六条分局各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税收风险的识别工作。 政策法规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定期实施政策分析,从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完善的角度,分析现行政策对本地区税收流失的影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风险分布的基本情况。政策分析应对有重大税收政策调整,适时组织实施。 纳税评估科应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进一步采取征管措施并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以降低各类风险的发生。应定期组织实施案例分析,分别选择一定数量的税收管理案例,分析纳税人税款流失与纳税人某些特征之间的关系,研究税收风险在本地区的分布规律。 数据分析中心应综合运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应用软件中的税收财务数据信息及外部采集的第三方数据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和逻辑比对,查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

税收风险管理自查报告

税收风险管理自查报告 一、自查自纠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步骤 总体目标:通过开展税收自查自纠工作,引导企业树立税收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防控机制,测评企业税收风险和隐患,依法处理和化解税收风险,促进企业提高税收遵从度。 基本步骤:整体工作划分为六个阶段:前期准备---风险测评---风险自查---集中分析评估---调查核实---总结反馈 二、组织机构 为组织实施好自查自纠工作成立领导组 组长:(厂长) 副组长:(书记兼副厂长) (副厂长) (副厂长) 成员:(财务部主任) (副总) (副总) (物资供应部主任) (审计部主任) (税务专责) (成本、固定资产) (材料管理)

(审核) (发票管理、出纳) 办公室设在财务部,办公室主任由***兼任。 三、自查自纠工作的主要要求 (一) 自查范围。 按照国税局要求重点自查增值税、所得税及其他涉及税种。 (二) 自查时间安排。 20XX年6月1日前为自查准备、部署阶段;6月1日至6月25日为自查实施阶段;6月26日至6月30日为自查结果上报阶段。 (三) 自查工作要求。 自查工作领导小组按国税局统一要求,负责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明确人员安排、职责分工、工作进度、内部监督等任容,形成完善的自查工作实施意见并传达相关人员,加强对自查工作培训和辅导,组织协调内部各部门、各层级共同落实税收风险自查,确保自查工作进度和质量。根据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统一下发的《企业税收风险自查提纲》,结合自身情况和特点,对照税收风险点,自查2021至2021纳税年度涉及的全部国税税种涉税事项的合规性。 按照《自查提纲》所列举的税收风险点,对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逐项进行认真自查,并查找相应的证据、资料和说明等附件,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概述知识分享

第一章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概述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演变 世界各国税收征管的立法体系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综合立法”和“分税立法”两种形式。“综合立法”是指将各个税种之全部或共通的实体事项、稽征管理和救济程序都纳入一部法律中。“分税立法”是指个别税目单独制定税法,在各个税法中对实体事项、稽征管理等程序均进行规定。“分税立法”有助于单个税法的制定和修改,但在税法中容易形成对同一事项的重复规定,从而造成规定的分歧和矛盾,不利于纳税人纳税和征管的实施,因此各国大多采取“综合立法”的形式。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是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其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一个从分到合的过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被忽视,税收法制极不健全。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统一的税收法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该要则规定了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的立法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与税率增减调整的权力都归中央,税收的减免权大部分由中央政府掌握,各级税务机关受上级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在此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定散见于各单行税收法规之中,原则性较强且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在这期间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实施的这种税收征管体系太过于分散。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一个专门的税收征管法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迫切要求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为了健全法制,改变税收征管制度分散和不规范的状况,国务院于1986年4月发布了《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税收管理制度开始单独立法,初步实现了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对分离,对于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综合立法的基本雏形已经建立。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在一段时期内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该条例慢慢暴露出来一些缺陷,主要有:税收征管法律规范不统一、不规范;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不足;立法层次低,征管手段软化;内外税分别适用两套征管制度,缺乏公平性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推进,《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已经明显滞后于客观形势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在宪法等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在原《税收征管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于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税收征管法》,并于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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