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报告(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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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报告(2021)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4.23

•【分类】司法白皮书

正文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报告(2021)

2021年,全市法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坚持平等保护境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理念,深入实施涉外商事审判精品战略,妥善化解各类涉外商事纠纷,为不同国家、地区的市场主体创造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全力服务保障苏州高水平对外开放发展。

一、涉外商事案件基本情况

涉外商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国籍人,或者经常居所地、标的物、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涉外商事案件适用集中管辖,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商事案件参照适用。

1.收、结案数呈上升趋势

2021年,苏州法院共受理涉外商事案件514件,同比上升17.89%。其中,新收一审案件327件,约占全省法院同类案件总数的一半。共审结涉外商事案件353件,同比上升34.73%(见图表1)。此外,苏州法院还归口受理了与开放型经济密切相关的涉外商独资企业商事纠纷、涉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类纠纷案件2208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16件,相关案件数量均呈上升趋势。

2.案件类型多样,案由相对集中

2021年新收涉外商事案件中,涉及借款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服务合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股权转让、公司解散、损害公司利益、独立保函等30多种案由类型,涵盖了跨境贸易、投资、金融等多个领域。其中,买卖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四类案件案由相对集中(见图表2),占总收案数的64.39%。

3.争议标的总额高,个案差异明显

2021年,苏州法院受理的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标的总金额达29.51亿元人民币,平均个案标的额为591.46万元。从个案来看,案件标的额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亿元。从案件类型来看,涉及目标公司资产的股权转让纠纷平均标的额最大,为2719.98万元;因融资或担保而产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的平均标的额次之,为1773.26万元;跨境买卖合同纠纷的平均标的额为651.52万元。总体来看,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案件共255件,占比51.10%;标的额在100万元-1000万元的中等标的额案件168件,占比33.67%;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标的额案件共有76件,占比15.23%(见图表3)。

图表3 涉外商事案件标的额

4.涉港澳台案件多于涉外国案件,涉台案件占比较大

2021年,苏州法院新收一审案件中涉外国当事人案件为127件,占38.84%,其中涉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等国的较多,这是苏州与世界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体现。新收一审案件中涉港澳台案件为200件,其中涉台湾地区案件为125件,占38.23%;涉港澳案件为75件,占22.94%。

5.结案方式以判决为主,调解撤诉率有所降低

涉外商事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涉及不同法域,在文化传统、价值理念等方面存在差异,部分案件涉外当事人对调解存在顾虑故而选择法院裁判,另有部分案件因涉外当事人公告送达而缺席审判,故绝大部分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2021年,苏

州法院审结的353件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201件,占56.94%;以调解方式结案53件,占15.01%;以撤诉方式结案80件,占22.66%;以其他方式结案19件,占5.38%。2021年涉外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为37.68%。

二、涉外商事案件主要特点

1.新收案件数量和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对涉外商事审判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一方面,苏州法院新收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近两年分别增长11.22%和14.63%,增速明显加快。涉外商事案件数量的上升,与苏州地区跨境投资和对外贸易日趋活跃紧密相关。同时,法院纠纷解决能力水平不断提升,市场规则以及司法解决争端的可预期性较为明晰,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也体现出苏州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影响力、公信力。随着苏州开放发展的程度越来越高,涉外商事案件预计会呈增长态势。另一方面,随着苏州经济对外开放的广度深度进一步扩展,独立保函欺诈、质押式证券回购、跨境电子商务等新类型涉外商事案件不断涌现。案件逐步增多、案件类型更加复杂多样,对法院涉外商事审判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2.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案件增长明显,司法保障企业“走出去”需求凸显

2021年,苏州法院新收涉“一带一路”沿线19个国家和地区的61件案件,案件数是2020年的2倍。其中涉韩国案件12件,涉新加坡案件11件,还有涉及赤道几内亚、乌干达、文莱、沙特阿拉伯、埃塞俄比亚、塞舌尔、塞浦路斯等国家和地区的案件。在“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过程中,苏州与相关国家的商事往来、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海外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业

务,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占据重要地位,但由于工程所在地地缘政治、经济发展水平、法治环境等差异较大,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

3.判决案件中适用域外法情况明显增多,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情形亦趋于增多

苏州法院在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2021年适用域外法判决案件9件,涉及适用乌克兰、埃塞俄比亚、萨摩亚等国的法律。此外,基于国际条约必须信守、善意履行条约义务的基本原则,在相关案件的裁判中需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其中,适用《纽约公约》审结2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并在2件跨境贸易纠纷案中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4.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涉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争议较多,约定境外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效力认定关注度较高

涉及仲裁协议效力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和普通涉外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较前明显增多。从受理的案件看,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面临着国内法和域外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交织的局面,效力认定争议较大。一是跨境交易特别是跨国公司集团业务情况下,呈现出高度的主体复合化、合同集群化的特征,使得仲裁协议对非合同签署方是否发生拘束力成为认定焦点。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签署的合同文本中未载明具体的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却就合同中约定参照的通用条款所涉的仲裁协议约定是否有效产生争议。三是出现“多层次”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如“先仲裁后诉讼”“先协商后仲裁”条款,增加了争议解决条款认定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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