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车辆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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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车辆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原则和机构设置

《上海市车辆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原则和机构设置

《上海市车辆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原则和机构设置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专业运输单位、机动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以及其它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

其中,专业运输单位,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经营的单位;机动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指非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经营但拥有3辆以上(包括3辆)机动车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专业运输单位、机动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以及其它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

其中,专业运输单位,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经营的单位;机动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指非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经营但拥有3辆以上(包括3辆)机动车的单位;其它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即除专业运输单位和机动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外拥有3辆以下机动车的单位。

本《办法》规定: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各车辆单位责任到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车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制定“抓交通安全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安全工作相结合”的同步计划,并加以布置、落实、检查和评比。

车辆单位主管交通安全或交通安全机构的负责人为本单位交通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车辆单位还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专业运输单位、拥有30辆以上机动车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应当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并按本单位机动车辆数量2%的比例配备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按比例不足1名的,必须配备1名)。

其中,拥有30辆以下机动车的专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1名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拥有30辆以下机动车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1名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本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指导和监督所属车辆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执行交通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追究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分析驾驶员的交通违章、事故记录;掌握驾驶员安全学习和车辆单位安全行车情况;加强对事故多发单位的监督;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并监督其改正;组织开展“5·25”交通安全日活动和日常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上海道路交通安全法

上海道路交通安全法

上海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本文将从法规的颁布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规颁布背景上海是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交通状况相对复杂。

随着车辆数量的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交通管理效能,保障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上海市政府决定制定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二、主要内容1. 交通流量管控:上海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根据各个区域的交通状况,进行车辆流量的合理调控。

通过对车辆限行、交通费用调节、交通灯设置等手段,有效控制了交通拥堵,提高了交通效率。

2. 驾驶员管理:上海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驾驶员的培训和考试制度,确保驾驶员具备合格的驾驶技能和规范的交通法律意识。

同时,对于酒驾、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政策,对违法驾驶者进行严厉处罚。

3. 交通设施建设:上海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加强交通设施建设的要求。

通过扩建道路、改造交叉口等方式,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和安全性。

此外,还加强了交通标识的设置,提高了驾驶员的辨识度和注意力。

4. 交通秩序维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上海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闯红灯、逆行、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高额罚款和扣分,并可能吊销驾驶证。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严肃打击,维护了交通秩序,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实施效果自上海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道路交通拥堵状况得到了改善。

通过交通流量的调控,大幅减少了交通堵塞现象,提高了市民的出行效率。

其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明显下降。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格执法和高额处罚,有效遏制了违法行为,降低了交通事故的风险。

再次,道路交通秩序得到了有效维护。

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让驾驶员们树立了交通安全意识,形成了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氛围。

总结起来,上海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是上海市政府为保障市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所做的重要举措,该法规从交通流量管控、驾驶员管理、交通设施建设和交通秩序维护等方面入手,通过严格执法和高额处罚,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本市交通行业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本市交通行业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本市交通行业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19•【字号】沪交法〔2015〕1111号•【施行日期】2015.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本市交通行业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交法〔2015〕1111号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本市交通行业法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决定》建设法治上海重要举措实施方案,结合本市交通行业工作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适应党和国家发展的需要,顺应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期盼,是党中央着眼长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新的里程碑,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宣言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交通,必须深刻领会《决定》精神,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加快实现本市交通行业法规制度体系完备、行政执法公正、法治保障有力,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明显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增强,各类社会主体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为本市依法治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全面推进交通行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紧紧围绕本市交通行业“十三五”时期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确保交通运营安全、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建设综合交通体系、提升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水平、推动行业转型升级”的总体工作要求,深入建设法治交通管理队伍,为保障和促进全市交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5]1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5]1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5〕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发布《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处理,除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外,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上海市公安局是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现场警戒线设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

在勘查现场时,可设置警戒线;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无关的人员和车辆,不得擅自进入警戒线范围以内。

第五条(无名尸体处理)对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中的无名尸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市报纸上刊登认领启事;刊登十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刊登认领启事的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预付。

第六条(事故检验和鉴定)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物品、尸体及道路状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专家进行检验和鉴定。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全面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在3月25日正式施行,新《条例》的颁布为本市交通各行业驾驶员的交通行为设立了规矩和底线。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二章交通规划与设施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1.06.04•【字号】沪公发〔2001〕242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通知沪公发〔2001〕242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并于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动车辆被张贴道路交通违章停放通知单或者被道路交通监控系统记录有违章情形的处理(一)机动车辆被张贴道路交通违章停放通知单或者被告知道路交通监控系统记录有违章情形的,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辆号牌及时确认车辆注册登记单位或者个人,并书面告知其违章事实,同时通知该机动车的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违章驾驶人员。

(二)机动车的拥有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违章驾驶人员的,按照《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的驾驶人员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暂缓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在违章行为处理后,再予办理。

(四)机动车的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到违章通知单后,履行下列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违章驾驶人员义务的,可以不受处罚、不影响车辆定期检验。

1.如实提供违章驾驶人员名单并督促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2.对违章驾驶人员调离本单位的或者车辆租赁人为非本市居民的,如实出具证明并提供相应资料的。

二、对违反《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九)项行为的有关界定和处理(一)《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中严重违反机动车装载规定,是指:1.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载人超过核定载客数20%以上的;2.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规定20厘米以上的(符合规定的集装箱车辆除外);3.机动车载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上高架道路、高速公路行驶或者散落、飞扬、流漏油类物质、危险物品或者足以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4.违反危险品装载规定的。

上海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上海市道路运输安全,预防交通事故,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上海市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共同推进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2.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车辆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3. 各道路运输企业应设立车辆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车辆安全管理内容1. 车辆购置与验收(1)车辆购置前,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选购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的车辆。

(2)车辆购置后,企业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车辆进行验收,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 车辆维护与保养(1)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2)驾驶员应按照车辆维护保养规定,按时进行车辆保养,不得擅自改装车辆。

3. 驾驶员管理(1)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招聘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2)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4. 车辆安全检查(1)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2)驾驶员在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5. 事故处理(1)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及时、妥善处理。

(2)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企业。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企业应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驾驶员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

五、监督检查与考核1.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企业应定期对车辆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上海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交通法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每年5月25日为本市无违章、无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第二章行人和乘车人第八条行人应当在下列道路上行走:(一)步行街;(二)人行道;(三)人行过街天桥或者人行过街地道.行人在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边缘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行人横过车行道,应当走人行横道,并遵守交通信号;设有隔离设施的,行人不得跨越。

第九条在车行道上推行摩托车或者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紧靠右侧边缘顺向推行,设有交通指示标志的,按照交通指示标志所示推行;(二)横过车行道时,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三)不得并排推行。

第十条行人禁止进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不得进入的道路。

行人不得擅自进入交通管制区域。

第十一条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车行道上候车;(二)不得向车外抛撒杂物;(三)不得在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员的操作;(四)在车行道上,不得从车辆左侧车门上、下车;(五)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关于调整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路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定责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关于调整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路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定责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关于调整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路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定责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沪公交(事故)〔2009〕190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关于调整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路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定责规则的通知沪公交(事故)〔2009〕190号各交警支(大)队,总队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队经报请市局法制部门同意,现将调整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路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定责规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停止执行市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07]261号)附件《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二、常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一)路口事故”中关于“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没有让行标志,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含直行,左、右转弯)发生事故的,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但右向来车是逆向行驶的,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规定。

二、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区别具体情形确定责任:(一)本道车直行或者转弯,未避让直行的右方道路来车发生事故的,本道车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二)本道车转弯,未避让亦在转弯的右方道路来车发生事故的,本道车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三)右方道路来车转弯,未避让直行的本道车发生事故的,右方道路来车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四、本《通知》没有溯及力。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8]393号);2.市局法制办《关于对〈关于调整无交通信号路口机动车碰撞道路交通事故定责规则的请示〉的复函》(沪公法函[2009]94号)。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全面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在3月25日正式施行,新《条例》的颁布为本市交通各行业驾驶员的交通行为设立了规矩和底线。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二章交通规划与设施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17).doc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17).doc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17)全面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在3月25日正式施行,新《条例》的颁布为本市交通各行业驾驶员的交通行为设立了规矩和底线。

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二章交通规划与设施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第七条市级系统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级项目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8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每个公民均应服从和支持交通警察依法管理交通,任何人不得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交通警察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五条指挥灯信号:(一)绿灯闪烁时,准许车辆通行,并示意即将转为黄灯;(二)红箭头灯亮时,不准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行进。

第六条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种类及其含意由市公安局另行公布。

第三章车辆第七条本市单位、各驻沪机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沪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购置的车辆,均可按规定申领本市核发的车辆正式号牌、行驶证。

本市单位或常住户口居民购置的车辆不得擅自申领外省市核发的车辆正式号牌、行驶证。

第八条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移动的,必须申领临时移动证;需驶离本市的,必须申领临时号牌。

研制、生产的新车及大修车需要试车时,须申领试车号牌。

逾期未通过年度检验以及停驶的机动车需要移动时,须申领临时移动证。

第九条用于教练的机动车必须申领教练车号牌,并须安装供教练员使用的副制动器(大货车驾驶员加考的大客车除外)。

教练车不准载运货物和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

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准在道路上教练。

第十条悬挂移动证、临时号牌、试车号牌以及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一条领有本市号牌的货运机动车、挂车,其车厢后栏板外侧须按规定喷刷车牌号码,驾驶室门外侧须喷刷单位名称。

第十二条厢型货运机动车作为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车使用时,必须装设扶梯、拉手等安全设备,并须经公安部门核准。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5.04.01•【字号】沪公发〔2005〕94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公发〔2005〕94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今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确保《若干规定》的顺利实施,市局结合本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若干规定》为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和划分赔偿责任提供了执法依据,《实施意见》则是公安机关执行《若干规定》的具体操作性意见和工作规范。

市局要求各单位以上述法规和规章为教材,对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民警集中组织一次培训。

市局交警总队要做好各单位培训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并积极配合市保监局制定各保险公司实行交通事故赔偿的内部操作规定、程序,修改保险费率浮动信息系统应用程序;同时,会同市卫生局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抢救伤者操作程序,并会同研究制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办法。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交警总队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见附件,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2005年4月1日之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赔偿调解时,按照《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至今尚未结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赔偿调解时,按照《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若干执行意见》(沪公发[2004]165号)确定赔偿责任;2004年5月1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至今尚未结案的,按照原国务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21年3月25日实施_条例_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21年3月25日实施_条例_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21年3月25日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于20xx年3月25日实施,那么,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于20xx年3月25日起正式实施。

昨天,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通气会,市政府法制办、市交通委、市公安局负责人分别解读了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并就如何依法督促、贯彻落实《条例》实施,以及依法管理、文明执法、提升便民服务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分别作了介绍。

“《条例》的修订立足上海超大型城市交通管理特点,重点解决道路交通大整治行动中暴露出的亟需解决的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管理举措,强化源头治理,为上海道路交通常态长效管理提供新的、更为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偕林表示,《条例》的实施需要立足本市超大型城市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更新理念,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严格做好“三个平衡”,即从严管理与科学管理的平衡、依法管理与便民服务的平衡、严格执法与规范执法的平衡。

吴偕林介绍,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将与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落实好相关配套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在清理基础上做好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工作;强化道路交通管理的执法监督,推动条例确立的新制度、新措施落地落实;顺应条例对法律责任的从严设定,调整和完善相关行政执法裁量规范;密切关注条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开展研究,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在落实中不断完善。

”更加注重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落实,倡导绿色交通理念,是此次《条例》修订的一大亮点。

市交通委副主任冯健理表示,上海将对道路交通管理领域综合施策,不断提升综合交通管理水平。

“在优化公交线网的调整上,将结合公交专用道的建设,优化线网以提高运营效率,并加强公交线网与轨道交通的衔接,继续推进‘最后一公里’公交线网的布设工作;在改善公共交通服务、丰富公交层次上,将以提升运营效率和乘客感受为重点,提高公交出行的便捷性和市民满意度,全力做好延安路中运量通车工作;在强化轨交骨干作用、完善大容量网络上,在目前新一轮216公里建设全面启动基础上,力争实现20xx年增能5%的目标,并进一步扩大周末延时的线路范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3.24•【字号】沪高法民一〔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3.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5〕4号为了正确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我庭在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曾就有关问题进行过解答,但从审判实践反映的情况来看,前述规定在有些配套措施的落实和衔接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缺漏。

现《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2月24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

从内容上看,这一《规定》与《交通安全法》和《解释》的精神总体上是一致的,并对《交通安全法》及《解释》衔接上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补充和明确。

经研究并与市公安交警部门、市保险业同业工会等协商沟通,就如何适用“规定”,审理好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案件,达成了一致意见。

所以我们特制定本意见,望各法院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

在实施中遇有情况和问题,望及时反馈。

第一条(适用范围)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诉讼适用该《规定》。

外地号牌的车辆在本市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诉讼适用该《规定》。

第二条(溯及力)《规定》施行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该《规定》。

《规定》施行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当时的规定。

《规定》施行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规定》施行后提起诉讼的不适用该《规定》。

第三条(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实施之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规定》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交通行业开展“打非治违”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交通行业开展“打非治违”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交通行业开展“打非治违”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沪交安〔2014〕526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交通行业开展“打非治违”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交安〔2014〕526号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委属相关单位,委相关职能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精神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要求,抓好本市交通行业“打非治违”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现将《上海交通行业开展“打非治违”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市交通委“打非治违”集中专项整治领导小组2.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上海交通行业开展“打非治违”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为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本市交通行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市交通委决定自2014年9月至12月底,在本市交通行业开展“打非治违”集中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整治目标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遏制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坚决杜绝交通行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全面完成今年“平安交通”建设目标任务,有力促进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上海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上海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上海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随着上海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和道路交通流量的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为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上海市政府于20XX年颁布了《上海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从多个方面规范了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

本文将从相关措施、违法行为与处罚以及条例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相关措施《上海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确了多项相关措施,以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

首先,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推广安全驾驶知识,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其次,规范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提高道路交通的通行效率和安全性。

此外,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监控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增强交通管理的有效性。

同时,增加交通警力和交通设施,加强对交通秩序的管理和维护。

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为上海市道路交通的安全运行提供了保障。

二、违法行为与处罚《上海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其中,对于酒驾、超速、闯红灯、占用公交车道等严重违法行为,将采取罚款、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等严厉处罚措施。

这些严格的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起到了警示作用,有效地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条例的影响《上海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实施对整个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交通事故数量大幅度下降,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得到了有效提升。

其次,交通秩序得到了有效维护,提高了社会运行的效率。

此外,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不断提高,行为规范化程度得到了明显提升。

这些积极变化的出现,进一步推动了上海市道路交通系统的健康发展。

总结《上海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是上海市政府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它为我市的道路交通管理提供了科学有效的法律依据。

通过相关措施的落实,违法行为的惩罚和条例的影响,上海市的道路交通安全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当然,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还需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和监管力度,鼓励市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共同促进上海市道路交通更加安全有序地运行。

上海市车辆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上海市车辆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上海市车辆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上海市车辆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凡拥有机动车辆的本市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车辆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本市车辆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应当遵循“单位负责逐级履行,奖优罚劣”的原则。

?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车辆单位包括专业运输单位、机动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

? 专业运输单位,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经营的单位。

? 机动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是指非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经营但拥有机动车数量在3辆以上的单位。

? 其他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是指除专业运输单位和机动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外拥有机动车数量在3辆以下的单位。

第五条车辆单位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车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将交通安全防范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安全工作同步计划、布置、落实、检查和评比。

? 车辆单位主管交通安全或者交通安全机构的负责人为本单位交通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 车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 第六条专业运输单位、拥有机动车辆数量在30辆以上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应当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并按本单位机动车辆拥有数2%的比例配备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按比例不到1名的,必须配备1名)。

? 拥有机动车数量在30辆以下的专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1名专职交通管理人员。

? 拥有机动车辆数量在30辆以下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1名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 第七条车辆单位应当履行的社会交通安全宣传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目标,分解下达到各基层部门和驾驶员围绕交通安全责任目标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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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车辆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上海市车辆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凡拥有机动车辆的本市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车辆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本市车辆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应当遵循“单位负责逐级履行,奖优罚劣”的原则。

?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车辆单位包括专业运输单位、机动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

? 专业运输单位,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经营的单位。

? 机动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是指非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经营但拥有机动车数量在3辆以上的单位。

? 其他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是指除专业运输单位和机动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外拥有机动车数量在3辆以下的单位。

第五条车辆单位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车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
全面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将交通安全防范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安全工作同步计划、布置、落实、检查和评比。

? 车辆单位主管交通安全或者交通安全机构的负责人为本单位交通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 车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具体负责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 第六条专业运输单位、拥有机动车辆数量在30辆以上的非专业运输单位,
应当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并按本单位机动车辆拥有数2%的比例配备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按比例不到1名的,
必须配备1名)。

? 拥有机动车数量在30辆以下的专业运输单位,
应当配备1名专职交通管理人员。

? 拥有机动车辆数量在30辆以下的非专业运输单位,
应当配备1名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 第七条车辆单位应当履行的社会交通安全宣传职责:
? (一)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目标,
分解下达到各基层部门和驾驶员围绕交通安全责任目标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二)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例会,及时收集、上报和反馈交通安全信息,
对本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及时通报主管部门。

? (三)组织本单位开展“5.25”交通安全宣传日和其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 第八条车辆单位对本单位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
定期开展安全驾驶检查、评比活动。

? (二)督促驾驶员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专题培训,
教育驾驶员服从执勤民警执法管理。

? (三)掌握本单位驾驶员及其安全行车情况,
建立新驾驶员跟踪教育制度详细记录驾驶员违章、事故、出市境等情况。

? (四)对违章、事故多发的驾驶员应当确定为重点驾驶员,
建立重点驾驶员帮教制度。

? 第九条车辆单位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 (一)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
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制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消除事故隐患。

? (二)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严格车辆检修和交付使用手续,
落实车辆检修责任制度。

? (三)建立并健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

? 第十条专业运输单位、拥有机动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除履行上述规定的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外,
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生产经营指标或者签订承包、租赁、转包、挂靠、资产抵押经营等合同时
必须同时签订相应的交通安全责任书。

? (二)建立安全行车管理台帐,
主要包括:
道路交通事故记录、道路交通违章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记录、驾驶员出市境记录、车辆各级保养和检修记录、单位安全行车状况分析等。

? (三)做好车辆运输过程中的现场监督管理,
维护营运场所的交通秩序。

? (四)承运危险品等特殊物品运输的,应当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
确保运输安全。

? (五)及时了解、掌握驾驶员工作强度及遵守规章情况,
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疲劳驾车、违章超载等违章的发生。

? (六)对当月违章记分累计满6分以上、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满12分以上或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实施离岗培训。

?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职责:
? (一)指导和监督所属车辆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 (二)执行交通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 (三)追究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 (四)分析驾驶员交通违章、事故记录,掌握驾驶员安全学习和车辆单位安全行车情况,
对事故多发单位加强监管。

? (五)召开车辆单位交通安全工作会议,通报交通安全信息,
部署阶段性安全管理工作。

? (六)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
导致交通违章严重、交通事故多发的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

? (七)组织开展“5.25”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和日常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 (八)对从事危险品等运输行业的驾驶员进行资质认定。

? 第十二条凡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对肇事驾驶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
还应当对未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专业运输单位、拥有机动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
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具体处罚尺度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一)每死亡1人,
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处车辆单位800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处车辆单位500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处车辆单位3000元罚款。

? (二)每重伤1人,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处车辆单位500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处车辆单位3000元罚款;机动车辆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处车辆单位1000元罚款。

? (三)每物损1万元,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处车辆单位200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处车辆单位100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处车辆单位800元罚款。

? 一起事故造成多种后果的,可以对车辆单位合并处罚;但重大事故的累计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万元,
特大事故的累计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 特大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车辆单位停业整顿3至7天
并可对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交通安全专职人员
处警告、200元至1000元罚款。

? 被处罚的车辆单位不得将罚款转嫁至肇事驾驶员。

? 第十三条对车辆单位及其责任人的处罚,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上海市公安局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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