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号: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4]286号发布单位: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发布日期:2004年09月08执行日期:2004年09月08日有效期:2004年09月08日日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房[2004]286号各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和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代理销售商品房、代办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交易等有关手续;提供房地产评估以及有关房地产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并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主要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
中介服务机构应本着自愿有偿、质价相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事先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按照服务内容和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实行菜单式收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1、存量商品房(指二手房)买卖代理服务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察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地产权证,代办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过户手续、代办代款、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0%-2.0%收取。
中介服务机构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中介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房屋租赁代理服务费:无论租赁期限长短,住宅按成交一个月租金的40%-50%一次性计收;非住宅按一个月租金的20%-30%一次性计收。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服务的费用。
实施收费时必须遵守公开公正、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下列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1;土地价格评估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2。
2、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1)房屋买卖代理服务收费。
根据提供服务内容的多少,可按不超过房屋成交价格总额的1.5%计收。
房屋买卖未成交的,酌情收取服务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受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可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0.4-1.2%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代理费。
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可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
(2)房屋租赁代理服务收费。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4.08•【字号】•【施行日期】1996.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1996年4月8日)各区(县)物价局(委),浦东新区工商局,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规土局: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二、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和一般宗地价格评估,都应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房地产或宗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具体收费标准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
三、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三协商确定。
四、上述规定的房地产及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
为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抵押而作的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上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如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但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每件房地产评估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五、浦东新区的评估收费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遍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地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沪价房(1996)第88号)
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房(1996)第88号)日期:2010-06-10 11:32各区(县)物价局(委),浦东新区工商局,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规土局: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二、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和一般宗地价格评估,都应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房地产或宗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具体收费标准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
三、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三)协商确定。
四、上述规定的房地产及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
为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抵押而作的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上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如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缓构可酌情减收,但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每件房地产评估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五、浦东新区的评估收费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其中,上浮幅度在10-20%之间的,应向新区物价部门备案,上浮幅度超过20%的,应向市物价局备案。
本市其它地区的评估收费确需上浮的,也按此办法,向所在地区的物价部门备案,但上浮幅度限于20%。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04 - 计价格[1995]第971号 -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第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政策法规】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政策法规】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1995年7月17日计价格第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
房地产经交价格的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下达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附表: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档次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1 100以下(含100) 52 101以上至1000 2.53 1001以上至2000 1.54 2001以上至5000 0.8。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1995-07-17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房地产中介收费(粤价[1995]362号)
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公开日期:2007-01-29 00:00:00 索取号:查看次数:709次文号:粤价[1995] 362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粤价[1995]362号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评估的房屋,其价格评估收费以及房地产经纪收费,可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规定的收费标准(见计价格[1995]971号文)。
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述收费标准的30%,具体上浮幅度由当地物价局会同建委制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三、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国土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粤价[1995]1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12-01 实施日期:1997-12-01(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各区、县物价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精神,结合《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396号)一年来试行情况,•现对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经资质审核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协商定价。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由北京市物价局会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二。
土地价格评估中的宗地价格评估收费按附表一标准执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按附表二标准执行。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
因征用拆迁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按补偿价款金额的1-1.5•%向征用拆迁单位收取评估费。
仲裁房地产价格评估中出现的价格纠纷,需重新核定价格的,按标准的20-40%计收评估费。
企业转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书面咨询费、房屋租赁代理费和房屋买卖代理费。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5]971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遍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地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一、服务收费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在提供相应服务后才能收取费用,不得违背市场原则和职业道德要求,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的费用。
2.明码标价原则: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对消费者给予清晰明了的说明,不允许虚标价格或隐瞒费用。
3.合理定价原则: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服务的复杂程度、工作量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夸大收费额度或逐利。
4.透明度原则: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和发票,并为消费者提供相关的服务说明和合同等文件。
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1.施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划分为不同的类别管理,明确各个服务类别的收费标准和要求。
2.普遍限价:对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常见项目,如房屋买卖代理、租赁代理等,建立统一的收费限价标准,避免市场收费波动过大,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禁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强迫交易和非法收费行为。
对于违规收费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暂停经营资格或吊销执照等。
4.增加服务质量评估: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鼓励优质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为优质机构提供相应的奖励政策。
5.优化服务费用结构:鼓励房地产中介机构优化服务模式和费用结构,减少不必要的中介环节和费用,提高服务效率和降低成本,使消费者获得更好的服务体验。
三、工作要求1.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收费的审核和指导,确保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公平合理。
2.房地产中介机构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对消费者进行真实、全面的服务说明,不得强制消费,不得擅自涨价。
3.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提高服务水平和效能,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1995-07-17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46_001_(房屋买卖代理收费)(计价格﹝1995﹞971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机构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物价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尊敬的业主和租户:大家好!我是XX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负责人XXX,今天我很高兴向大家宣布一个重要的消息。
经过公司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和反复商议,从即日起,我公司将对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收费进行调整,以提升我们的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首先,我想就为什么我们需要调整收费这一问题向大家做出解释。
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多元化、复杂化的市场,不仅涉及到房屋买卖,还包括租赁、评估、拓展等方面的服务。
这些服务需要我们的中介人员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行业利润空间有限,我们迫切需要通过调整收费来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接下来,我将详细说明我们的收费标准和调整原因。
针对买卖服务,我们将根据成交价格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具体比例将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但不低于0.5%。
针对租赁服务,我们将根据租赁周期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具体比例将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但不低于一个月的租金。
针对评估服务,我们将根据房屋估价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具体比例将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但不低于估价额的0.1%。
针对拓展服务,我们将根据具体项目的推广和拓展工作量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具体比例将根据工作量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我们将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市场调研、技术升级和员工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最后,我想重申一下我们的承诺和保障。
我们将秉承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我们的收费都是合理、合法、合规的。
我们将充分尊重客户的选择权,积极听取客户的意见和需求,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服务。
同时,我们将不断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提升我们的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在调整收费的同时,我们也意识到义务教育、医疗保障等社会问题的重要性。
因此,我们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捐助、公益活动等方式回馈社会,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祝好!XX房地产中介公司负责人XXX。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计进计收。
房地产中介收费文件
关于河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委员会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河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冀价经费字[1997]第11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近几年来,我省各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民展较快,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价格[1995]9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照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元--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文件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1995-07-17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97年)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9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7.11.28•【字号】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施行日期】1997.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各区、县物价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精神,结合《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396号)一年来试行情况,现对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经资质审核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协商定价。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由北京市物价局会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
具体收费见附表一、二。
土地价格评估中的宗地价格评估收费按附表一标准执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按附表二标准执行。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
(云价房发[1995]200号)关于房地产服务中介收费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云价房发[1995]200号)各地、州、市物价局、建设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各地经省建设厅审批,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的各类估价机构,必须经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确认,方可接受委托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资格和未经确认进行房地产估价的,其估价结果无效,所收费用按非法收费论处。
(房地产估价机构确认办法另行通知)。
二、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田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爱抵,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升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 200元--8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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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12-01 实施日期:1997-12-01
(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精神,结合《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396号)一年来试行情况,•现对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经资质审核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协商定价。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由北京市物价局会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二。
土地价格评估中的宗地价格评估收费按附表一标准执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按附表二标准执行。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
因征用拆迁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按补偿价款金额的1-1.5•%向征用拆迁单位收取评估费。
仲裁房地产价格评估中出现的价格纠纷,需重新核定价格的,按标准的20-40%计收评估费。
企业转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书面咨询费、房屋租赁代理费和房屋买卖代理费。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分档累进计收:
500万元以下 2.5%
501-2000万元2%
2001-5000万元 1.5%
5001-10000万元1%
10001万元以上0.5%
实行独家代理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8%。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委托人的口头咨询,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六、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在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收费办法及服务的内容。
七、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并对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因中介服务机构主观故意服务失实、违法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或者有欺诈行为的,承担相
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未经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关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1997年12月1日起执行。
1996年11月5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3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注1:本标准执行中可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2: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收费方法举例说明:
例如:标的总额40000万元,计算评估收费额。
100万元×5=0.5万元
(1000-100)万元×2.5=2.25万元
(1000-1000)万元×1.5=1.5万元
(5000-2000)万元×0.8=2.4万元
(8000-5000)万元×0.4=1.2万元
(10000-8000)万元×0.2=0.4万元
(40000-10000)万元×0.1=3万元
收费总金额为:0.5+5.25+1.5+2.4+1.2+0.4+3=11.25万元2、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