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纳斯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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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纳斯景区位于阿尔泰山之阳,这一地域古来为北方诸多民族游牧之地。额尔齐斯河北岸细石器遗址的发现说明,这里早在八九千年以前就有从事狩猎、渔猎的人类活动。历史上先后或同时有塞人、呼揭、匈奴、鲜卑、柔然、突厥、铁勒、蒙古、哈萨克等草原民族部落在此生活。在历史演进过程中,这一地域曾先后隶属部族地方政权鲜卑汗国、柔然汗国、突厥汗国、铁勒汗国、回纥汗国、蒙古汗国、准噶尔汗国辖理。
清代乾隆二十年(1755),平定准噶尔部,这一地域归乌里雅苏台定边左副将军管辖。清乾隆二十六年(1761),隶科布多参赞大臣。乾隆二十七年(1762),清廷将居住在阿尔泰山之阳的阿尔泰乌梁海人编为七旗,次年又分编为左右两翼,设翼长总管,分授总管印信,喀纳斯地域东西部分别属于左翼和右翼。同治六年(1867),隶布伦托海办事大臣,同治八年(1869),布伦托海办事大臣裁撤,仍隶科布多参赞大臣,清光绪三十年(1904),实行“科(科布多)、阿(阿尔泰)分治”,此地隶阿尔泰办事大臣,此时,阿尔泰办事大臣所辖区域直属清廷理藩院,为中央特别行政区。
民国初年,沿袭清末旧制,阿尔泰地方仍直属中央政府管辖,设阿尔泰办事长官。民国元年(1912)、民国三年(1914)相继设置哈巴河民政分局、布尔津河民政分局,喀纳斯为其辖区北境。民国8年(1919)、
阿尔泰地方归并新疆,设阿山道,是年设布尔津县,喀纳斯地域隶属新疆省阿山道布尔津县,民国十九年(1930)哈巴河置县后,今喀纳斯景区西部区域隶哈巴河县。
新中国成立后,198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喀纳斯自然保护区。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喀纳斯自然保护区升格为国家级,隶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管理。2000年,喀纳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阿勒泰地区,成立“喀纳斯环境与旅游管理委员会”机构隶属布尔津县。2003年,喀纳斯管理机构上划阿勒泰地区,改“喀纳斯环境与旅游管理委员会”为“喀纳斯环境与旅游管理局”。2006年,《大喀纳斯旅游区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是年7月,撤销原机构,成立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准政府职能,对喀纳斯地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
早在800年前,喀纳斯的名字就和成吉思汗的名字连在一起,成吉思汗西征路过喀纳斯湖时,被喀纳斯湖的美景所吸引,亲自下马欢捧湖水,仰头痛饮。所以后人都把喀纳斯湖的水称作“王者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