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担业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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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担业务简介

目录

❖银担业务范围

❖担保机构准入

❖协议签署

❖担保额度的审定

❖担保机构动态监控

❖跨区域担保机构的管理

❖担保合作的中止与终止

❖速贷通

❖成长之路

银担业务范围

❖客户范围

按担保的业务类型,担保机构可分为公司业务类专业担保机构、个人业务类专业担保机构及综合类专业担保机构。

1.公司业务类专业担保机构是指仅为对公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2.个人业务类专业担保机构是指仅为个人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专业担保机构。

3.综合类专业担保机构是指既为对公信贷业务、也为个人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专业担保机构。综合类专业担保机构应同时符合建设银行公司业务类及个人业务类专业担保机构的管理要求。

❖业务范围

对公信贷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保证等表内外信贷业务)

❖产品范围

速贷通和成长之路

❖区域范围

根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银担合作业务健康发展的意见》(甘工信发[2011]632号)文件要求,省内融资性

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及净现金资产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可在其注册市州辖区内开展业务,一亿元以上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

担保机构准入

❖基本条件

1.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

2.拥有有效贷款证(卡),从事符合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组织机构健全,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专业化运作模式,对担保业务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4.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5.上一年度能够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赔偿准备金(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6.担保机构为分公司的,应有总公司书面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7.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8.符合监管部门各项监管规定;

9.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信用等级条件

建设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且评级在有效期内。为“速贷通”业务提供保证的担保机构信用等级应在AA级(含)以上。

❖资本金条件

1.原则上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经营期限不到一年,下同)或净资产(经营期限在一年以上,下同)应在5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货币资金不低于80%

2.资本金足额到位、使用合法合规。

❖禁入范围

严禁与下列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1.参与“地下金融”、非法集资、违规放贷等活动的;

2.在建设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记录、未按约定履行代偿义务的;

3.对担保业务风险管理薄弱的(如未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岗位并配备专业化管理人员、

未建立担保业务风险评估和管理的配套制度和流程、未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等)的;

4.纳入内控黑名单的担保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担保机构。

协议签署

❖经批准准入的担保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合作前,应与建设银行签署担保合作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担保对象、担保的业务范围、担保的额度、担保风险保证金及其管理、相关业务操作程序等进行约定。

❖合作协议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期满后,建设银行应根据对担保机构重检的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协议。

❖已与建设银行签署合作协议的担保机构,在为具体业务进行担保时,仍需按照有关业务规定签订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文本。主要有保证金质押合同、担保合同。

担保额度的审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0%。

❖原则上民营担保机构担保的小企业贷款单户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

担保机构动态监控

❖担保机构按季度提供财务报表,跟踪担保机构的现金流、代偿率、损失率等关键信息;

定期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了解担保机构在其他银行的担保情况和对外偿付等情况;

要按照相关信贷业务管理要求及时撰写担保机构检查报告。

❖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实行年度重检制度。在担保合作协议到期前,经办行应就拟继续开展合作的担保机构向有权准入行申请准入年检,并根据核定意见确定是否与担保机构续签合作协议。

跨区域担保机构的管理

❖为便于管理省内跨二级行经营的小企业业务合作担保机构,由申报担保机构准入的二级行作为主办行,与该担保机构合作的其他二级行作为协办行。主办行负责监控担保

公司经营状况,收集担保公司在各行的担保信息,供协办行参考,防范风险。

❖在业务准入环节,协办行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需向主办行提交“担保业务联系函”,由主办行对担保公司是否具备担保能力、担保业务是否超限额、担保业务中是否存在不合规等事宜进行审核,然后向协办行回复“担保业务确认函”,协办行将“担保业务确认函”作为核准资料一并申报准入。

❖协办行与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待单笔保证金缴存后,需主办行确认单笔业务保证金缴存比例,协办行应向主办行出具“担保保证金缴存联系函”,由主办行向协办行发出“担保保证金缴存确认函”。协办行在收到主办行出具的“担保保证金缴存确认函”后方可发放贷款。

担保合作的中止与终止

❖担保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行应暂时中止与其新的担保业务合作,直至情形消失。

1.担保债权本息超过保证限额的;

2.担保放大倍数或代偿率不符合要求的;

3.未及时履行代偿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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