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69356-上海石化断路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基本

要求

1.1 规范内容的

界定

1.1 断路作业是指公司封闭区域内的交通主、支路与装置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1.2 管理

原则

1.2.1 凭证作业原则。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断路作业应办理“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断路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断路作业许可证”),凭证方可在规定时间周期内进行作业。

1.2.2 断路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破土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2.3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管理原则。

1.3 管控方式需要断路作业的项目管理部门或属地部门组织断路区域作业条件的勘

察,开展危害和环

境因素辨识,督促施工单位断路申请,按管理权限审批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持证进行断路作业。

2、管理

职责

2.1 安环部是本管理细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断路作业制度;负责监督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负责许可证审批人、监护人培训需求的审核;负责颁发监护人资格证书,有效期2 年。

2.2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许可证审批人、监护人能力培

训。

2.3 二级单位负责提出许可证审批人、监护人培训需求,报安环部审

核。

2.4 基层单位或项目管理部负责断路作业审批。负责落实好有效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2.5 公用事业部负责审批封闭区域内公共道路断路作业的许可

证。

3 管理内容及

要求

3.1 许可证

办理

3.1.1 项目部门督促断路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持有施工任务单,到项目管理部门或基层单位办理“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断路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断路作业许可证”)。

3.1.2 项目管理部门或属地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电信、生产、设备、保卫、安全等有关部门、断路施工区域所属基层单位等联合进行现场情况交底。

3.1.3 项目管理部门督促断路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通过危害识别落实安全措施。经施工负责人和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签署意见后,由项目管理部门或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发“断路作业许可证”。

3.1.4 项目管理部门督促断路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在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的,还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3.2 断路作业的危害

识别

3.2.1 作业前,项目管理部门或属地部门应针对作业内容,组织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2.2 将安全措施填入“断路作业许可证”内。

3.2.3 在“断路作业许可证”上附断路作业点示意图。

3.3 断路

作业

3.3.1 在消防主干道上的断路作业,必须分步施工,确保消防主干道畅通。如影响消防通

道,必须向安环部、消防部门报告。

3.3.2 作业安全措

3.3.2.1 断路前,项目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措施,逐条检查审核单位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

3.3.3.2 断路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项目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督促,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等设施。必须停电后方可移动电缆和悬吊电缆。

3.3.3.3 断路申请审批的基层单位(封闭区域内公共道路为公用事业部)负责现场管理,督促文明施工。督促断路作业单位在断路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并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3.3.3.4 断路后,基层单位(封闭区域内公共道路为公用事业部)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

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3.3.3.5 断路作业结束后,基层单位(封闭区域内公共道路为公用事业部)督促施工单位

清理现场,拆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栏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警示灯等。

3.3.3.6 断路作业应按断路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作业许可证。

3.3.3.7 在断路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作业时,断路申请应重新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

3.3.3.8 断路作业完工后,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在“断路作业许可证”完工

验收栏中签名。

3.4 作业人员安全

责任

3.4.1 对断路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4.2 施工人员应随身携带“断路作业许可证”,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齐全以及安全措

施不落实,有权拒绝施工。

3.5 断路作业许可证的

管理

3.5.1 二级单位对作业许可证统一编号。前面二位是事业部拼音取第一个字母,中间二位

是基层单位拼音取第一字母,后三位是阿拉伯数字,中间用“-”分开,例如:腈纶部南腈纶装置,JLB-NJL-001。基层单位称号中有数字的,将数字加上,例如:烯烃部 3#烯烃装置, XTB-3XT-001。

3.5.2 “断路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由施工区域所属部门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3.5.3“断路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一周,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重新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

3.5.4“断路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3.5.5“断路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