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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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
1、论《唐律疏议》的内容、特点及影响
A、内容:“五刑”:笞刑是主要用荆条抽打犯人的腿、臀部的刑罚;杖刑是用竹木击打犯人的背、腿、臀部的刑罚;徒刑一种让犯人戴枷或束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其自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流刑是将罪犯押送到边远地方,并强制其戴枷或束钳服苦役的刑罚;死刑,分为绞、斩两种。
“十恶”:(1)“谋反”即“谋危社稷”,即意图推翻皇帝的统治;(2)“谋大逆”即“谋毁宗庙、山陵即官阙”,即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3)“谋叛”即“背国从伪”,即图谋被判国家,投降敌国或伪政权;(4)“恶逆”,即殴打、谋杀尊长亲属;(5)“不道”,即适用凶暴手段致人死亡,或蓄养毒虫、使用邪术害人,简言之即恶性杀人行为;(6)“大不敬”,即指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的一切言行;(7)“不孝”,即告、骂祖父母、父母,或供养有缺,或别立户籍存私钱,私自婚娶,父母去世,匿不举哀等行为;(8)“不睦”,即家族成员之间的侵犯行为;(9)“不义”,即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10)“内乱”,即家族内部的乱伦行为。
“八议”:“亲”即皇亲国戚,包括皇帝袒免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皇太后缌麻以上亲;“故”即皇帝的故旧,多指布衣之交;“贤”指大德行的人士;“能”指有治国安邦大才干的人;“功”即曾经为国家立过大功劳者;“贵”即大贵族,大官僚,指三品以上的官或公爵以上的爵位的人;“勤”即为国家勤勤恳恳工作且经涉艰难的人;“宾”即指前朝皇帝及其后代别尊为国宾者。
B、特点:(1)法制臻于完备:①法律形式的体系化。②法律内容空前完备。③法律解释的精当。
(2)礼法合一:①唐律中的制度原则不少是从儒家经典中直接照搬或演绎而来。②唐律的修订一准乎礼;③唐律的疏议都以儒家的理论为标准,疏议大量引用儒家经典,共有十多种;④唐律中的罪名和量刑也深受儒家精神影响。
(3)刑罚最为宽平:①重罪条款大为减少;②废除了酷刑、肉刑,无论和秦汉相比还是和明清相比,都显得最为平允;③株连范围最窄。
C、影响:(1)唐律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影响:《宋刑统》几乎是唐律的翻版;元朝在司法实践中,也“每引(唐律)为据”;明初制定《大明律》,篇目一准于唐;清律在内容及原则上也基本上因袭唐律。
(2)唐律对东亚邻国的影响:日本的《大宝律令》,一如唐律;朝鲜刑法,亦采唐律;越南、琉球、西域的古代法典也与唐律存在着渊源关系。
2、简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借鉴
(1)司法官员的素质与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转息息相关
(2)对案件处理的审慎态度是对司法官员的基本要求
(3)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司法制度的良好运转至关重要
(4)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转依赖于政治的开明
3、评述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
A、我国古代法律体系演变过程:
(1)中国法早期发展阶段(夏、商、西周):中国法律发展的源头起自于夏朝,与中国文明的起源同步。商朝、西周确立起以“亲亲”、“尊尊”为主要原则的宗法制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形成与中国文明发源的特点密切相关。
(2)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秦):随着中国文明的继续发展,社会经济的逐渐发达,在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社会制度的巨变,法律制度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成文法及法典的编纂,是这一时期法制的主要特点,尤其是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的发展充分准备了理论依据。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在中国确立了战国法家提出的君主专制制度,并实施了法家提出的“法治”方针。
(3)法律儒家化阶段(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秦朝的速亡为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制度相互结合提供了一条途径。从汉朝开始,一直延伸到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即法律儒家化。隋唐时期,伴随着《唐律疏议》的制定与颁布,彻底完成了儒家的礼教与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就此形成。
(4)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
B、基本特征:
(1)立法主体: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2)指导原则: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3)法律的主要内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法典中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4)在以刑法为主要内容的同时:也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相关规定。
(5)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司法从属于行政,不同等级的行政官员同时也是不同管辖范围的司法官员。
4、晚清法律体系的构建
A、晚清法律体系的构建社会背景
1.政治上,政治危机日益加深,民族矛盾不断激化,国内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列强的外部压迫
2.经济上,清廷财政压力的增加
3.文化上,中西文化发生冲突与融合
B、晚清法律体系的构建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
C、晚清法律体系的构建的主要内容
(1)清末预备立宪与宪法文件
①预备立宪诏旨的颁布:是指清政府仿照西方近代国家,为实行君主立宪政体而进行的准备活动。
②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③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2)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改革官制是清廷推行预备立宪的重要环节。改革中央官制的关键,在于是否取消军机处,建立责任内阁。
(3)清末刑律的修订
①修改旧律方面
a、改律名为“现行刑律”,并突出“刑律”二字,以示与旧律之不同,并与新潮流相符。
b、取消了旧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除保留“名例”作为总则以外,将各条按其性质分为三十门,以示在体例上之改进。
c、对律例条款进行调整、删节。
d、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方法。
e、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
②制订新律方面
a、改变旧律体制。删除与刑律无关的条文,取消附例,改为“总则”和“分则”两编。
b、改革刑罚制度,取消流刑、遣刑,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类。
c、减少死刑条款,减轻刑罚。
d、实行罪刑法定主义,新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此外《大清新刑例》废除了“八议”及“减“请”“官当”制度,取消了“十恶”。
(4)清末民律的修订
a、采取资本主义民法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