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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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起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背景时间:2015年11月19日来源:中国法院网原文链接:中国法院网讯(王小磊)11月1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髙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发布会,北京市髙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春涛、山东省髙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关升英、河南省髙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介绍,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

各级人民法院髙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及稳定。

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以河北、河南、江苏、山东等省份案件量居多。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也将充分发挥司法活动在规范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弘扬正气,鞭挞丑恶, 努力以审判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 •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2 •邵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3 •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4 •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5•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6 •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7•冯某刚、周某诉冯某伟解除收养关系案8•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9•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10.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11•王某某及王甲抚养费案12•王某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13•耿某、赵某及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14•周某及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15•陈某及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16•陈某某及吕某某离婚纠纷案17 •杨某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1&刘某及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19•张某某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2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21•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22•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3•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24•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25•陆某诉陈某离婚案2&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27•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28 •王某诉江某离婚案29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30•丁某及蒋甲.蒋乙等赡养纠纷案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_)基本案情2003年原告周某及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江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 不得不看!!!【导读】: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有关情况。

同时,最高院随会还发布了10宗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以下是案例全文:目 录1、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3、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4、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5、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6、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7、邓荣萍故意伤害案8、汤翠连故意杀人案9、肖正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10、薛某凤故意杀人案案例1 : 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儿童虐待(一)基本案情2007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罗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

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女儿罗某某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且罗某某与离异的大伯同住一室,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儿的伤情鉴定书及其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信等证据,并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罗某某由原告抚养。

诉讼过程中,罗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罗某某在与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

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

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变更了抚养权,此案在一周内结案,未成年人罗某某在最短的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

案例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一)基本案情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

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

家庭生活法律问题案例(3篇)

家庭生活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女,40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乙,男,45岁,某国有企业员工。

两人于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2005年,甲乙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轿车一辆、存款20万元以及股权投资30万元分割。

离婚后,甲乙双方均按照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然而,近期甲发现乙在离婚后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轿车卖掉,所得款项并未告知自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返还轿车及相应款项。

二、争议焦点1. 乙擅自卖掉夫妻共同财产轿车是否合法?2. 乙应否返还甲轿车及相应款项?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法院审理过程中,甲提交了以下证据:(1)离婚协议书,证明双方离婚时已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2)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证明、股权投资证明,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3)乙卖掉轿车的相关证据,证明乙在离婚后擅自卖掉夫妻共同财产。

3. 乙在法庭上辩称:(1)卖掉轿车是为了偿还个人债务,与甲无关;(2)甲在离婚后并未对轿车行使任何权利,因此不应要求返还。

4. 法院经审理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离婚时已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故乙擅自卖掉轿车违反了离婚协议,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擅自卖掉轿车,违反了离婚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判令乙返还甲轿车一辆及相应款项;2. 判令乙支付甲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家庭财产分割纠纷是婚姻家庭纠纷中常见的一种类型。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一、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

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

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

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

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

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

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

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

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与原配偶自行恢复夫妻关系么?【案例1】甲因失踪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3篇)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妇的离婚纠纷,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男方甲与女方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婚姻基础与夫妻关系:甲乙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起初,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观念的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 财产状况:甲乙双方在婚后共同购置了房产一处,登记在甲名下。

此外,甲乙双方还共同经营了一家店铺,店铺的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

3. 子女抚养:丙现年8岁,甲乙双方对于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

4. 离婚原因:甲认为,乙性格暴躁,经常与其发生争吵,导致家庭氛围紧张。

乙则认为,甲自私自利,对家庭不负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四、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离婚。

2. 财产分割:关于房产的分割,法院认为,房产为甲乙双方共同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到甲乙双方对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法院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支付乙房产折价款。

关于店铺的收益,法院判决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甲需支付乙相应的折价款。

3. 子女抚养:关于丙的抚养权,法院考虑到丙年幼,且乙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判决丙由乙抚养。

甲每月支付丙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本案中,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最终走向离婚。

这提醒我们,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应相互理解、包容,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财产分割: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

房产归乙所有,既考虑到了乙在家庭中的付出,也考虑到了丙的抚养权问题。

店铺收益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甲需支付乙相应的折价款,这体现了公平原则。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案例一:家暴导致婚姻破裂李某和王某结婚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经常对王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在婚后多次向亲友倾诉,并且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王某一次被李某殴打后选择了离婚,提起了家庭暴力诉讼。

2.案例二: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离婚张某和陈某已婚五年,两人之间日益增加的经济压力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张某事业上的失败让他变得沮丧不堪,陈某也因此承担起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种种争吵。

最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3.案例三: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刘某和赵某婚后不久,刘某因工作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

起初,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但后来通过酒店账单等证据,她发现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赵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刘某承担婚姻不忠的责任,并分割财产。

4.案例四:家务分配不公引发矛盾王某和杨某结婚十年,两人一直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家务大多由杨某一个人承担。

渐渐地,杨某开始感到心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他们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杨某选择了提出离婚。

5.案例五:婆媳关系恶劣导致离婚赵某和王某的婚姻在最初两年内非常美满,但是当赵某的母亲搬入同住后,婆媳关系恶化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赵某的母亲不断干涉他们夫妻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双方之间的长时间争吵。

最终,赵某选择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案例六:双方对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导致矛盾李某和赵某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分歧,李某更注重学业成绩,而赵某更看重孩子的兴趣发展。

两人为此频繁争吵,并试图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

最终,这种矛盾导致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7.案例七:婚前财产纠纷引发离婚王某和张某在结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

然而,在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暗中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自己的家人,并开始质疑婚姻的诚信。

最终,双方对财产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8.案例八:职业发展阻碍婚姻稳定刘某和李某在事业上都非常有野心,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忽略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

家庭民事纠纷案例法律(3篇)

家庭民事纠纷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家庭民事纠纷案件,原告为李某,被告为张某。

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19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李某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双方离婚;2、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婚生女由张某抚养;3、房屋、车辆等财产归李某所有;4、张某支付李某离婚损害赔偿金。

张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部分认可,但认为李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应判决双方离婚;2. 子女抚养问题;3. 财产分割问题;4. 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

三、法律分析1. 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因此,法院应判决双方离婚。

2. 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婚生子已满两周岁,婚生女尚未满两周岁,且李某在离婚后愿意抚养婚生子,故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婚生女由张某抚养。

3. 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购置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法院可酌情判决房屋、车辆等财产归李某所有。

4. 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张某存在过错,李某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但关于赔偿金数额,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婚姻法案例(汇总)

婚姻法案例(汇总)

第一单元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一)案情介绍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

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

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

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

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

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

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

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

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

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

”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

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

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

”说完后便扬长而去。

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婚姻家事法律纠纷案例(3篇)

婚姻家事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甲。

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近年来,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教育观念的分歧,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2018年,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抚养儿子李某甲。

被告李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原告王某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要求。

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产生了纠纷,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予以解除?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三、法院判决1. 关于婚姻关系是否应予以解除的问题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已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故判决准予离婚。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套、汽车一辆、存款50万元、股票价值30万元。

法院根据原、被告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及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判决如下:(1)房产一套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王某可获得该房产价值的50%作为补偿。

(2)汽车一辆归原告王某所有。

(3)存款50万元,原告王某可获得25万元,被告李某可获得25万元。

(4)股票价值30万元,原告王某可获得15万元,被告李某可获得15万元。

3. 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法院认为,原、被告之子李某甲已满10周岁,具有独立的判断能力。

在征求李某甲的意见后,李某甲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王某生活。

同时,原告王某在照顾家庭、教育子女方面具有较强的能力。

综合考虑,法院判决李某甲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李某甲成年。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事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

1. 婚姻关系解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且已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法准予离婚。

2.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考虑了原、被告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及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实现了公平、合理的分割。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018年,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购房款共计100万元。

其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

2. 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但双方均认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对家庭照顾不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 被告李某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但认为房产分割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

三、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认为,购房款100万元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考虑到原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房产分割款6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购房款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家庭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家庭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差异和家庭观念的不同,夫妻双方在生活中经常发生矛盾。

2016年,双方协议离婚,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三、案件事实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项:(1)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房屋一套,位于本市某小区,面积为120平方米,购房时间为2012年,购房款共计50万元,其中原告出资30万元,被告出资20万元。

(2)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汽车一辆,购车时间为2014年,购车款共计15万元,其中原告出资8万元,被告出资7万元。

(3)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其中原告出资30万元,被告出资20万元。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原告李某认为,鉴于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且双方经济状况存在差异,应按照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如下:(1)房屋:由于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考虑到原告在婚姻期间承担了大部分家庭开支,故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应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

(2)汽车:鉴于汽车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考虑到原告在婚姻期间承担了大部分家庭开支,故汽车归原告所有,被告应支付原告汽车折价款。

(3)银行存款:鉴于银行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考虑到原告在婚姻期间承担了大部分家庭开支,故银行存款归原告所有,被告应支付原告银行存款折价款。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屋、汽车和银行存款,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关于房屋的分割,考虑到原告李某在婚姻期间承担了大部分家庭开支,且房屋购置时原告出资较多,故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应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

婚姻家庭法律小案例(3篇)

婚姻家庭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强(化名)和李娜(化名)相识于大学校园,两人一见钟情,迅速陷入热恋。

毕业后,张强因工作原因回到了家乡,而李娜则留在了省会城市。

尽管两地相隔千里,但两人通过电话、短信和网络视频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经过一年的异地恋,张强决定放弃家乡的工作,来到省会城市与李娜团聚。

2010年,张强和李娜在省会城市登记结婚,开始了新的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李娜觉得张强过于依赖父母,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而张强则认为李娜过于强势,缺乏对家庭的关心。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导致了婚姻的破裂。

2015年,张强和李娜因为感情不和,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法律分析1.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张强和李娜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由于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结合双方的贡献、收入等因素进行判决。

2.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张强和李娜有一个年幼的孩子。

由于双方均希望抚养孩子,需要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同时,人民法院还会考虑以下因素:(1)孩子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2)双方的经济条件、教育水平、生活环境等因素;(3)双方对子女的关心程度、教育方式等因素。

3. 子女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完整)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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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6、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7、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8、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9、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10、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11、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12、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13、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14、韩某控告张某新遗弃案15、刘某森诉李某梅离婚纠纷案16、付小某诉付培强抚养费纠纷案17、刘某某诉袁乙赡养纠纷18、陈某琪与被告陈某明抚养费纠纷案19、黎某某与被告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纠纷案20、陈某某与梁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21、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22、翁某某故意伤害案23、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24、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25、杨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权案26、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一案27、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28、孙丰杰与王玉萍离婚纠纷案29、韩理诉杨延铭探望权纠纷30、邢桂芝诉殷智刚占有物返还案31、张某诉程某身体权纠纷案32、刘平诉孔霄离婚纠纷案33、陈长臻诉陈路程、徐磊、徐春艳赡养纠纷案34、原告李泊霖、李宁诉被告李涛抚养费纠纷案35、李某福诉李甲、李乙赡养费纠纷案36、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37、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38、弟媳向“大伯子”索要儿子抚养费纠纷案案39、原告汤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案40、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41、朱绍昌诉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赡养费纠纷案42、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43、原告吕某诉被告许某离婚案44、马某诉魏某子女抚养纠纷案45、何某诉周某抚养纠纷案46、吕发珍等二人诉李向有等四人赡养纠纷案47、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48、孙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案49、狄桂霞诉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志强、李亚杰赡养纠纷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婚姻感情法律真实案例(3篇)

婚姻感情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

2015年,被告张某因工作原因被调至外地,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在此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在外地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于是双方产生矛盾。

2016年,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 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三、法院判决1.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在外地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给原告李某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判决离婚。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因此,法院判决将该房产归被告张某所有,原告李某可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解除主要基于被告张某在外地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的重视。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此外,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权等因素,对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五、启示1. 夫妻双方应相互忠诚,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婚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忠诚的基础上的,夫妻双方应当珍惜彼此的感情,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氛围。

2.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注重沟通,及时解决矛盾。

当出现问题时,双方应坦诚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避免矛盾激化。

3.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案例(3篇)

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丽(化名),女,35岁,某公司职员被告:李强(化名),男,38岁,个体经营者原告张丽与被告李强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矛盾逐渐显现。

2016年,张丽以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张丽提供了多份证据,包括医院诊断证明、邻居证言等,证明李强在家庭生活中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李强则否认家庭暴力,声称双方矛盾主要是由于性格不合、经济压力等原因导致。

二、争议焦点1. 李强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2. 双方是否具备离婚的条件?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李强在家庭生活中存在多次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张丽、损坏家中物品等。

张丽的证据充分,法院予以采信。

2. 双方矛盾虽然存在,但并非无法调和。

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同意进行婚姻关系修复。

四、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如下:1. 李强赔偿张丽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2. 双方进行婚姻关系修复,法院指定专业机构进行心理辅导。

3. 如双方在婚姻关系修复期间达成和解,可申请撤销离婚诉讼。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家庭暴力问题,以及离婚诉讼中的调解程序。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李强多次殴打张丽,并损坏家中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2.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积极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3. 婚姻关系修复婚姻关系修复是指通过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方式,帮助夫妻双方改善关系,恢复和谐家庭生活。

本案中,法院指定专业机构对双方进行心理辅导,以期修复婚姻关系。

六、启示与建议1. 家庭暴力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婚姻家庭经典法律案例(3篇)

婚姻家庭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伟(男,32岁)与李娜(女,30岁)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年的恋爱后,于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婚后初期,张伟与李娜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开始出现矛盾,主要集中在家庭琐事和育儿观念上。

2018年,张伟因工作原因长期出差,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

2019年,李娜提出离婚,张伟不同意。

随后,李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三、法院判决1. 婚姻关系破裂与否: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伟与李娜婚后因家庭琐事及育儿观念产生矛盾,且张伟长期出差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

虽然双方在庭审中均表示愿意尝试挽回婚姻,但考虑到双方矛盾已深,且缺乏有效沟通,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已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2. 婚后财产分割:张伟与李娜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屋一套、汽车一辆、存款20万元。

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判决房屋归李娜所有,汽车归张伟所有,存款中的10万元归李娜所有,10万元归张伟所有。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法院认为,张小明年幼,且与母亲李娜感情深厚,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判决张小明由李娜抚养。

张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张小明年满18周岁。

四、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张伟与李娜因家庭琐事及育儿观念产生矛盾,且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2. 婚后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合理分割了婚后财产。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问题产生了矛盾。

2019年,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了较大分歧,导致案件陷入僵局。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二、争议焦点1. 财产分割:李某主张离婚时,王某应将其名下房产、车辆等财产分割,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王某则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但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不应获得过多补偿。

2. 子女抚养:李某与王某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李某认为,自己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且愿意承担抚养费用。

王某则认为,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三、法院判决1. 财产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鉴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法院酌情判决李某获得房产、车辆等财产的40%份额,并给予其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2. 子女抚养: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均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但考虑到子女年龄较小,且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子女的抚养投入较多,法院判决子女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婚姻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

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法院充分考虑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并考虑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对李某进行了适当补偿。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抚养能力、子女年龄及双方对子女的投入等因素,判决子女由李某抚养。

本案具有以下启示:1. 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要注重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琐事,避免因小事产生矛盾。

2. 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的合法权益。

婚姻热点法律案例(3篇)

婚姻热点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日益凸显,涉及婚姻法的法律案例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从婚姻法视角出发,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热点法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对婚姻法律问题有所启示。

二、案例一: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经营一家公司,张某全职照顾家庭。

2018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则主张,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公司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对李某进行财产分割。

解析:1. 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财产分割的原则有: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子女利益等。

2. 财产分割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按以下顺序分割:首先分割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其次分割共同财产中的动产;最后分割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

3.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李某通过公司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李某的过错程度,对李某进行财产分割。

同时,考虑到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家庭责任,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张某的利益。

三、案例二: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

婚后,王某发现李某有重婚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解析:1. 婚姻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李某存在重婚行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李某的重婚行为,宣告婚姻无效。

四、案例三: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关于家庭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家庭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公司经理。

其妻李某,女,32岁,家庭主妇。

二人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由于张某工作繁忙,经常出差,导致夫妻关系日益紧张。

2019年,张某提出与李某离婚,李某坚决反对。

双方就离婚事宜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是否准予离婚;2. 子女抚养权归属;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阶段(1)原告张某提出离婚理由: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缺乏沟通,无法共同生活。

(2)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请求法院调解。

(3)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提出诉求。

2. 调解阶段法院考虑到双方子女的抚养问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向双方说明法律规定,强调离婚对子女的伤害,促使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3. 判决阶段(1)关于离婚: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长期分居,缺乏沟通,无法共同生活,故判决准予离婚。

(2)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考虑到李某作为家庭主妇,对子女照顾较多,且双方子女均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故判决子女由李某抚养。

(3)关于共同财产分割: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财产清单,结合实际情况,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四、案例分析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长期分居,缺乏沟通,无法共同生活,符合离婚条件。

2. 子女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李某作为家庭主妇,对子女照顾较多,且双方子女均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故法院判决子女由李某抚养。

3. 共同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财产清单,结合实际情况,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五、结论本案通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准予离婚,子女由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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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耿某、赵某与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之所以发生,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同时,法律也需要有人去维护,否则只是白纸一张。特别是面对弱势群体权益被侵害时,法院发挥公正审判职能显得尤为重要。该案告诉我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小编熬夜总结整理出来30个案例的审判精华,供朋友们参考学习。
1、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9、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前,对此一直存在争议。而《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审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依法支持其请求其父增加抚养费的主张。该判决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8、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抚养费标准是否能随物价上涨而提高?
典型意义: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时都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
11、王某某与王甲抚养费案——如何最大程度保护孩子的权益
典型意义:本案是子女抚养纠纷,在这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考虑到这一特殊性,尽量协调调解结案。如果确实无法调解,对这类案件应尽快依法判决。另外,也应考虑到原告的生活环境,有时原告户口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这时就应该考虑如何最大程度保护孩子的权益。本案中,原告虽是农村户口,但原告从出生起就生活在县城,并在县城居住上学,而且被告也在县城购买住房,考虑到这些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支付原告抚养费。
5、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用巡回审判铸造“孝道红黑榜”
典型意义: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和谐,社会和谐便成了无本之木。本案被告陈某领不但不赡养年迈的父亲,而且还抢钱霸地,施以暴力,其不孝行为与中华民族良好的道德传统背道而驰,格格不入。
2、邵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网恋”时代,更应惜缘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网恋”、“闪婚”已不再罕见,“千里之外”的异地恋也逐渐盛行,但随之而来的大量离婚纠纷,尤其是子女出生后产生家庭矛盾而引发婚姻矛盾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年轻人本身感情经历少,心气过重,对待婚姻关系不太严肃,稍有矛盾就诉诸离婚并不是明智之举,法院在审理时亦应当以引导当事人互相谅解、共同维护婚姻关系,不应轻易判决年轻夫妻离婚,而更应注意给闹矛盾的双方留下缓冲和解的空间。法院判决不离婚时亦在强调夫妻双方在婚姻中要注重多沟通和磨合,增强责任意识,在面临冲突时多相互体谅和宽容。同时,也要引导上一辈老人注意不可过多干涉子女的婚姻生活,应摆正自己的位置,多放手让子女自行处理婚姻中的问题,为维护子女小家庭的和谐努力。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受案后,认为这是一件“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典型案例,遂在原被告所在村提前张贴开庭公告,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此案。庭审中,法官的教育、旁听群众的议论、父亲的控诉指责,形成了一股不可辩驳的正能量,迫使被告陈某领当庭承认自己的错误做法,跪求父亲原谅,并保证认真履行法院判决义务。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进行审理,结合社会舆论打造“孝道红黑榜”,不失为审判机关在培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道路上的一种探索形式。
3、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莫把婚姻当作获利工具
典型意义:伴随着城镇化飞速发展的步伐,围绕农村土地的各种纠纷也出现上升趋势。如本案中的情况,张某一家把获取土地补偿款等利益作为结婚的主要考量因素和目的,这样的仓促婚姻往往因缺乏感情基础而极不稳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也都是极度不负责的做法,更存在着法律和财产上的风险。金钱买不来爱情,也锁不住婚姻,终身大事还是谨慎为好。
12、王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均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
典型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离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无辜的。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一个永远都无法改变的事实。父母双方再婚时,均要客观的、现实的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和感情,均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这样,孩子的幸福才不会因为父母的分离而削减。
最高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通报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精华版)
11月1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据介绍,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
10、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莫让孩子受到再一次的伤害
典型意义: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不直接抚养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视子女产生纠纷的原因较多,问题很复杂,其产生的根源往往是由于双方“草率”离婚时对处理子女抚养及对方探望子女考虑不周,以致于产生矛盾隔阂。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比较原则,仅有一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类案件在审理时,法院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探望的方式亦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
7、冯某刚、周某诉冯某伟解除收养关系案——《收养法》实施前的收养行为如何认定?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亲生子女,还是养子女,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责任。本案原告夫妇收养被告的时间在1987年,虽然未按法律规定办理任何收养手续,但法院裁判时应充分考虑到原告夫妇的文化水平和邻里乡亲的证言,如果仅因原告未能办理收养手续便否定收养关系,不但会让群众不信服,也不利于保护做出善行的原告夫妇。被告冯某伟作为原告夫妇在河边捡回的弃婴,能够健康成长并结婚育子,完全受原告夫妇养育恩赐,原告夫妇含辛茹苦供养子上学接受教育,为其操办婚姻,帮其照顾孩子,但被告及其妻子的种种行为,不仅伤害了原告夫妇的感情与合法权益,更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判不仅是对忘恩负义行为的惩戒,更是民意所向。
14、周某与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赡养扶助义务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这里所指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也不能以要赡养亲生父母为由而拒绝赡养养父母。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因拆迁引起的赡养纠纷也逐渐增多,有不少再婚的老人,各自的子女为获得拆迁款,不仅不赡养老人,而且把老人拒之门外,这种行为既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当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无论是不是亲生子女,都具有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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