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教学文稿
婚姻家庭辅导案例范文
婚姻家庭辅导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
小周和小王是一对结婚五年的夫妻,有一个三岁的可爱宝宝。
在外人看来,他们应该是幸福美满的家庭,但最近两人却闹到了要离婚的地步,于是来到婚姻家庭辅导中心寻求帮助。
二、问题呈现。
1. 沟通危机。
小周抱怨说:“我每天下班回家,累得像条狗,想跟他说几句话,他就知道捧着个手机,不是刷短视频就是玩游戏,我感觉自己在他眼里就像个透明人。
”小王也不甘示弱:“她啊,一开口就是唠叨,不是嫌我这没做好,就是嫌我那没弄对。
我在公司忙了一天,回家就想放松放松,哪受得了她没完没了的数落。
”2. 家庭责任分担不均。
小周觉得自己在照顾孩子和做家务方面承担了太多,“我白天要上班,晚上回家还要带孩子、做饭、洗衣服,他就像个大爷一样,啥也不管。
”小王则认为自己也很委屈,“我赚钱养家也不容易啊,她怎么就看不到我的付出呢?再说了,我偶尔也会帮忙做些事的。
”3. 亲密感缺失。
小周红着眼眶说:“我们现在就像住在同一个屋檐下的陌生人,好久都没有一起好好吃顿饭,更别说什么浪漫的约会了。
我感觉我们之间的爱情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小王也承认,他们之间的亲密互动越来越少,两人的关系变得很冷淡。
三、辅导过程。
1. 倾听与理解。
我首先让他们各自把心里的委屈和不满都一股脑儿地说出来。
在这个过程中,我只是静静地听着,偶尔给予一些眼神上的鼓励。
等他们都说完了,我对他们说:“我听出来了,你们其实都很辛苦,都在为这个家付出,只是你们的付出没有被对方看到和认可。
”这时候,他们的表情都稍微缓和了一些,不再像刚进来时那么剑拔弩张。
2. 角色扮演。
为了让他们更好地理解对方的感受,我让他们进行角色扮演。
我让小周扮演小王下班回家后的状态,让小王扮演小周的唠叨。
刚开始的时候,他们还觉得有点滑稽,但是演着演着,小周就说:“原来我玩手机不理她的时候,她是这么难受啊。
”小王也感叹道:“我现在知道我唠叨起来有多烦人了。
”通过这个小活动,他们开始尝试站在对方的角度去思考问题。
法律讲堂婚姻纠纷案例(3篇)
第1篇导语:婚姻是人生中重要的一环,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纠纷却时常发生。
今天,我们将通过一起离婚诉讼案例,探讨婚姻纠纷的成因、处理方式以及如何维护家庭关系。
一、案例背景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与乙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矛盾逐渐显现。
甲认为乙缺乏责任心,经常在外应酬,忽视家庭;乙则认为甲过于依赖家庭,缺乏独立自主的精神。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成因(1)性格差异:甲与乙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导致双方难以相互理解和包容。
(2)沟通不畅: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缺乏有效沟通,未能及时解决矛盾,导致问题积累,最终引发离婚诉讼。
(3)家庭责任缺失:乙在外应酬较多,忽视家庭,导致甲产生不满,认为其缺乏责任心。
2. 处理方式(1)调解:法院在受理离婚诉讼后,首先尝试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引导双方理性沟通,分析矛盾根源,寻求共同点。
经调解,甲与乙达成和解,同意维持婚姻关系。
(2)判决:若调解不成,法院将依法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判决离婚应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在本案中,若甲与乙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将判决离婚。
3. 维护家庭关系(1)加强沟通:夫妻双方应保持良好沟通,学会倾听对方意见,尊重彼此差异,共同解决问题。
(2)承担家庭责任:丈夫应承担家庭责任,关心妻子和孩子的需求;妻子也应学会独立自主,关心家庭。
(3)学会包容:夫妻双方应学会包容对方缺点,相互支持,共同进步。
三、总结婚姻纠纷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离婚纠纷的成因、处理方式以及如何维护家庭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加强沟通,承担家庭责任,学会包容,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夫妻,珍惜婚姻,关爱家庭,共同营造幸福美满的生活。
法律讲堂案例婚姻(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婚姻纠纷案件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本案例以一起婚姻纠纷案件为切入点,探讨在婚姻关系中如何运用法律智慧解决矛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于2012年登记结婚。
婚后,甲、乙两人感情较好,共同生活了五年。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乙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恶化。
2017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提交了以下证据:1. 甲与乙的结婚证书;2. 甲与乙共同生活的照片;3. 甲与乙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乙在聊天中多次提出离婚;4. 甲的银行流水,证明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了家庭开支。
乙对甲的诉讼请求表示反对,并提出以下抗辩:1. 乙否认与甲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2. 乙表示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家庭开支主要由乙承担;3. 乙提出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三、法律分析1. 离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同时,离婚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2)离婚诉讼应当以夫妻双方自愿为原则,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离婚。
2. 证据的认定(1)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经过法院审查确认其真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甲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需要经过法院审查,确认其真实性。
(2)家庭责任与家庭暴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离婚。
在本案中,乙提出甲未尽到家庭责任,家庭开支主要由乙承担。
对此,法院需要根据甲、乙双方的经济状况、收入水平等因素,判断甲是否尽到家庭责任。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案例一:“消失的爱与财产”在这个故事里啊,有一对夫妻,咱们就叫他们大强和小美吧。
大强和小美结婚的时候啊,那可是甜甜蜜蜜的,就像掉进了蜜罐里。
可是啊,过了几年,这日子就开始变味了。
大强呢,是个有点小心思的人。
他背着小美啊,偷偷地把家里的不少财产转移了。
小美呢,一开始还蒙在鼓里,每天就照常上班、做家务,照顾家里。
直到有一天,她突然发现家里的存折上钱少了很多,而且一些贵重的首饰也不见了。
小美就质问大强,这大强啊,支支吾吾的,一会儿说投资亏了,一会儿又说借给朋友了。
小美可不是那么好糊弄的,她就开始偷偷调查。
这一查可不得了,原来大强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他把钱和首饰都转移到那个女人那里去了。
小美那叫一个气啊,心都碎成渣渣了。
她一怒之下就把大强告上了法院。
在法院里啊,大强还想狡辩,但是证据确凿啊。
法院最后判决大强这种转移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而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因为大强是过错方,小美就分到了大部分财产。
这个案例告诉咱们啊,婚姻里可不能耍心眼,要是做了对不起对方的事,还想偷偷转移财产,法律可不会饶过你。
案例二:“婆媳大战背后的夫妻危机”小李和小张这对夫妻,结婚后和小张的父母住在一起。
小张的妈妈呢,是个比较强势的老太太,什么事都想管。
小李呢,也是个有自己想法的人,这婆媳俩啊,就像火星撞地球一样,经常吵架。
比如说啊,小李想给孩子报个兴趣班,婆婆觉得那是浪费钱,说自己就能教孩子。
还有啊,小李买衣服,婆婆也会唠叨说她不会过日子。
小张呢,夹在中间,一开始还会劝劝,后来啊,就干脆躲起来,不管不问了。
这日子久了,小李觉得自己在这个家待不下去了,就跟小张提出离婚。
小张还觉得莫名其妙呢,说这都是些小事,至于离婚吗?小李就把这些年的委屈一股脑儿地倒了出来,说自己在这个家没有一点地位,小张也不理解她。
于是,两人就闹到了法院。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啊,就发现其实夫妻两人之间并没有什么大的矛盾,主要就是婆媳关系没处理好,影响到了夫妻感情。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在法院处理的众多案件里,婚姻家庭纠纷就像一出出充满酸甜苦辣的生活剧。
今天,咱就来唠唠几个典型案例。
一、财产分割的“拉锯战”就说老张和他老婆吧。
这两人结婚也有十几年了,本来过得还凑合。
可后来呢,感情渐渐淡了,就打算离婚。
这一离婚,问题就来了,财产怎么分?他们家那房子,是老张婚前付了首付,婚后两人一起还贷款的。
老张就觉得,首付是自己出的,房子就该大部分归他。
他老婆可不干了,说婚后自己也在赚钱还贷款,家里的家务也是自己大包大揽的,没功劳也有苦劳啊。
在法庭上,两人就跟拔河似的,谁也不让谁。
法官可就得根据法律来好好衡量了。
按照法律规定,虽然首付是老张婚前出的,但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房子增值的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最后呢,法官把房子判给了老张,不过老张得按照房子现在的价值,把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金额补偿给他老婆。
这老张啊,一开始还不太乐意,觉得自己亏了。
法官就给他解释:“你看啊,要是没有你老婆和你一起还贷款,这房子能这么顺利供下来吗?这房子增值也有她的一份功劳啊。
”老张听了,也觉得有点道理,这事儿就这么定下来了。
二、孩子抚养权的“争夺赛”还有一对小年轻,小王和小李。
他们俩有个可爱的三岁小宝宝。
可这小两口啊,年轻气盛,一吵架就上头,最后闹到要离婚。
这孩子抚养权就成了最大的问题。
小王觉得自己工作稳定,收入也不错,而且自己的父母也能帮忙带孩子,孩子跟着他肯定能过上好日子。
小李呢,觉得自己是妈妈,对孩子的照顾更加细心,而且孩子还小,离不开妈妈的陪伴。
在法庭上,双方都拿出了自己的“证据”。
小王把自己的工资单、工作单位的证明都拿出来了,还请了邻居来证明自己的父母经常带孩子出去玩,孩子和爷爷奶奶关系很好。
小李呢,就拿出了孩子从小到大的生活记录,从孩子每天吃什么、穿什么,到孩子生病时她是怎么细心照顾的,一一列举。
法官这时候就得考虑孩子的利益最大化了。
法官就想啊,孩子才三岁,这个时候确实更需要妈妈的照顾。
法律婚姻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伟(男)与李娜(女)于201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婚后,双方在生活上互相扶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22年5月,张伟提出与李娜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李娜对此表示不同意,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
于是,双方就离婚事宜产生了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3.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调查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2. 当事人陈述张伟表示,他与李娜结婚以来,由于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在过去的几年里,他多次尝试与李娜沟通,但效果不佳。
因此,他提出离婚。
李娜表示,她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
她认为,夫妻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离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
3. 证据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法院依法对证据进行了认定。
4. 法院判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认为:(1)关于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张伟与李娜结婚以来,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虽然张伟多次尝试与李娜沟通,但效果不佳。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关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张伟与李娜共同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考虑到张小明的年龄和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由李娜抚养张小明,张伟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3)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张伟与李娜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登记在李娜名下。
考虑到房产的购买时间和双方当事人的贡献,法院判决该房产归李娜所有,张伟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婚姻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更新,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本文将以一起婚姻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婚姻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讲解。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5年,甲发现乙在外有婚外情,遂向乙提出离婚。
乙不同意离婚,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提交了乙与他人通奸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
乙对甲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否认,并提出甲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乙认为,甲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存在与他人通奸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故判决准予离婚。
同时,法院认为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判决乙支付甲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案例分析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存在与他人通奸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条件。
2. 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
本案中,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法院判决乙支付甲精神损害赔偿金。
3. 婚姻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法院判决乙支付甲精神损害赔偿金。
四、案例启示1. 重视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家庭和谐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法律讲堂案例婚姻(3篇)
第1篇导语:婚姻,是人生中的重要事件,也是法律所保护的重要关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纠纷时有发生,尤其是财产分割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篇法律讲堂案例将围绕一起婚姻纠纷,探讨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
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总价为100万元。
房产证登记在甲、乙两人名下。
2015年,乙因个人原因与甲发生争吵,并提出离婚。
甲同意离婚,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争议。
二、争议焦点1.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房产分割应遵循什么原则?三、法律分析1.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题中,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房产分割应遵循什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题中,甲、乙在房产分割上存在争议,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照顾子女权益原则:在分割房产时,应优先考虑子女的居住需求,保障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2)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在分割房产时,应适当照顾女方的权益,尤其是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的家庭责任。
(3)公平合理原则:在分割房产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贡献和付出,确保分割结果公平合理。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考虑到子女的居住需求,法院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一次性支付乙相应的补偿款。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房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案例一:闪婚闪离背后的财产纠葛。
小王和小李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两人可谓是一见钟情,认识不到一个月就决定闪婚。
当时那股热乎劲儿啊,就像着了魔似的。
婚礼办得热热闹闹的,大家都觉得这小两口甜甜蜜蜜的肯定能长长久久。
可是啊,好景不长。
婚后没几个月,各种问题就冒出来了。
两个人性格差异太大,一个爱静,一个爱动;一个喜欢在家看书,一个成天想着往外跑。
天天因为一点小事就吵得不可开交。
这小两口实在过不下去了,就决定离婚。
这时候,麻烦事儿就来了。
他们婚前小王自己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婚后小李帮忙还了一部分贷款。
小李就觉得,这房子自己也出了力,得有自己一份。
小王可不干了,他觉得房子是自己婚前买的,那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凭什么要分给小李。
于是,两人就闹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房子是小王婚前购买,但婚后小李帮忙还贷的部分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小李是有权要求补偿的。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算出了一个合理的补偿金额给小李。
这个案例就告诉大家啊,闪婚有风险,财产问题得提前搞清楚,不然到时候就只能让法院来评判了。
案例二:抚养权之争——孩子到底跟谁好。
张先生和刘女士有一个可爱的女儿,小宝贝聪明伶俐,特别招人喜欢。
可是,张先生和刘女士的感情却出现了裂痕。
他们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最后感情彻底破裂,决定离婚。
这离婚啊,最难解决的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张先生觉得自己收入稳定,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
而且他的父母也很健康,可以帮忙照顾孩子。
刘女士就认为,自己是妈妈,和孩子的感情更深,平时孩子的生活起居都是自己在照料,孩子跟着自己才会更幸福。
两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最后只能闹到法院。
在法庭上,双方都拿出了自己的理由和证据。
法院可不是只看一方面的情况哦。
法官考虑到孩子的年龄、生活环境、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多方面因素。
经过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发现虽然张先生收入不错,但是工作特别忙,经常出差。
而刘女士虽然收入没有张先生高,但是她一直全心全意照顾孩子,孩子的学校、朋友都在刘女士这边的生活圈里。
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典型案例范文
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典型案例范文案例名称:李某与张某家庭矛盾调解案案例背景:李某与张某为夫妻关系,已结婚十年,双方育有一子。
近期,由于工作压力、家庭琐事及沟通不畅等原因,夫妻二人经常发生争吵,关系日趋紧张。
双方均感到无法自行解决矛盾,遂向当地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调解员在接到申请后,及时与双方取得联系,并安排了面对面调解会议。
会议伊始,调解员首先阐明了调解的原则和目的,鼓励双方以开放、诚实的态度表达各自的想法和诉求。
李某表示,张某经常加班,对家庭和孩子关心不够,且在经济上不够透明,导致自己感到不安和猜疑。
张某则认为自己努力工作是为了家庭,但得不到李某的理解和支持,感到十分沮丧。
调解员在听取双方陈述后,指出了双方在沟通上存在的问题,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立场和感受。
通过深入的交流和讨论,李某和张某逐渐认识到各自在婚姻家庭中的责任和角色,以及改进沟通、增进互信的重要性。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的耐心疏导和双方的共同努力,李某和张某达成了以下共识:1. 张某承诺将调整工作时间,尽量保证每周有固定的家庭时间,以增进与家人的互动和沟通。
2. 李某表示将努力理解张某的工作压力,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3. 双方同意建立家庭经济透明制度,共同管理家庭财务。
4. 如遇未来矛盾,双方承诺首先通过平和的方式进行沟通,如无法解决,再寻求调解员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
案例启示:本案例的成功调解展示了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在化解夫妻矛盾、维护家庭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有效的沟通和理解,夫妻双方能够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调解员的专业引导和中立立场在调解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此外,本案例也提醒人们,在婚姻家庭中,相互理解、信任和沟通是维系关系的重要基石。
十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讲课教案
十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讲课教案一、案例一:夫妻财产分割纠纷1. 案例背景一对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上。
2. 教学目标- 了解夫妻财产分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适用条件;- 分析案例中具体问题,在法律框架下给出解决建议;- 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判断能力。
3. 教学内容- 夫妻财产分割法律规定;- 案例中的争议焦点;- 解决方案的讨论和评估。
4. 教学方法- 讲授法律知识,引导学生思考;- 分组讨论,提出解决方案并进行辩论;- 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和评估。
二、案例二:家庭暴力纠纷1. 案例背景一对夫妻之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引发了严重的纠纷。
2. 教学目标- 知道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表现方式;- 学会鉴别家庭暴力行为;- 掌握家庭暴力纠纷处理的法律程序和方法。
3. 教学内容- 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形式;- 案例分析:暴力行为的判断和分析;- 家庭暴力纠纷处理的法律程序和方法。
4. 教学方法- 讲解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形式;- 分析案例中的暴力行为,并引导学生进行讨论;- 讲解家庭暴力纠纷处理的法律程序和方法,引导学生思考解决方案。
三、案例三:子女抚养权争议1. 案例背景离异夫妻之间产生了子女抚养权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 教学目标- 了解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和保护原则;- 分析案例中,如何判断子女抚养权归属;- 学会妥善处理子女抚养权争议的方法。
3. 教学内容- 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案例中的争议焦点和法律判断;- 妥善处理子女抚养权争议的方法。
4. 教学方法- 讲解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分析案例中的争议焦点,并引导学生进行讨论;- 引导学生思考和总结妥善处理子女抚养权争议的方法。
四、案例四:离婚财产分割争议1. 案例背景一对夫妻之间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存在激烈的争议。
2. 教学目标- 了解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 分析案例中争议焦点和解决方法;- 提高学生的法律分析和解决能力。
法律讲堂的案例婚姻家庭(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夫妻双方感情逐渐破裂。
2019年,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诉讼是否成立?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法律规定1. 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四、案例分析1. 离婚诉讼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离婚诉讼成立。
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等。
在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工资、奖金:张女士和李先生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比例分割。
(2)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应按比例分割。
(3)知识产权的收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应按比例分割。
(4)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比例分割。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比例分割。
综上所述,法院应依法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比例可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和法院审理结果确定。
五、法律提示1.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注重沟通,化解矛盾,避免家庭纠纷。
婚恋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婚恋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一、案例一:“消失的彩礼”在一个小县城里,有对小情侣,男的叫大强,女的叫小美。
大强和小美经人介绍认识,两人处了一段时间后,觉得挺合适,就打算结婚。
按照当地习俗,大强家得给小美家彩礼。
大强的爸妈咬咬牙,凑了10万块彩礼送到小美家。
这彩礼一送,两家就开始热热闹闹地筹备婚礼。
可就在婚礼前一个月,小美突然像变了个人似的。
大强发现小美老是偷偷摸摸接电话,而且对婚礼的事儿也不上心了。
大强就觉得有点不对劲,有一天他就悄悄跟着小美。
这一跟可不得了,他发现小美和一个陌生男人见面,举止还特别亲密。
大强当时就火冒三丈,跑过去质问小美。
小美支支吾吾半天,最后承认自己还没和这个男人断干净。
大强那个气啊,这婚肯定是没法结了,就要求小美家退还彩礼。
小美家却耍赖,说这彩礼是大强家自愿给的,现在想退,没门儿。
大强没办法,就把小美家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大强拿出了给彩礼时的各种证据,什么转账记录啊,证人啊。
最后法院判决小美家必须退还大强家彩礼。
这事儿啊,就告诉大家,彩礼这事儿可不能含糊,要是婚姻有变数,该退就得退。
二、案例二:“婆媳大战之房产证风波”小张和小丽结婚后,小两口想买套房子。
小张的爸妈出了大部分的钱,小两口自己也掏了点,房子就这么买下来了。
房产证上写的是小张和小丽两个人的名字。
本来挺好的事儿,可小张的妈妈心里就有点不舒服了。
她觉得这房子自己出了那么多钱,房产证上应该加上自己的名字才对。
于是,小张妈妈就经常在小两口面前念叨这事儿。
小丽一听就不乐意了,她觉得这房子是自己和小张的家,婆婆怎么能想加名字就加名字呢。
婆媳俩就因为这事儿开始闹矛盾。
小张夹在中间,左右为难。
一边是亲妈,一边是老婆,他都不知道该向着谁了。
有一天,婆媳俩又因为这事儿吵起来了,而且越吵越凶。
小丽一气之下就回了娘家,还说这日子没法过了。
小张没办法,就去找了一些懂法律的朋友咨询。
朋友告诉他,这房子虽然是爸妈出了大部分钱,但房产证上写了他和小丽的名字,那这房子就是他们俩的共同财产,他妈妈没有权利要求加名字。
婚恋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婚恋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案例一:家务分工引发的“家庭大战”小张和小李这对小夫妻,刚结婚的时候那可是甜甜蜜蜜的。
可日子一长,问题就来了。
小张在一家互联网公司上班,每天忙得像个陀螺,回到家就想往沙发上一躺。
小李呢,是个小学老师,相对来说工作轻松点,她就觉得小张回家也应该分担点家务。
有一天,小李下班回来,看到家里乱得像个狗窝,而小张正四仰八叉地在沙发上玩手机。
小李这火气“噌”就上来了,说:“你看看这家里,乱成啥样了,你就不能收拾一下?”小张呢,还觉得挺委屈,说:“我上班那么累,回来还不能休息会儿啊?”这一句话就像个导火索,两人就开始你一言我一语地吵起来了。
小李说:“我上班也不轻松啊,家里的事儿就该我一个人干吗?”小张也不甘示弱:“我赚钱比你多,你就应该多照顾家里。
”这一吵可不得了,两人好几天都不说话。
最后还是小张的妈妈来调解,她跟小张说:“儿子啊,家是两个人的,赚钱多少和做家务没有必然联系,你得多体谅小李。
”又跟小李说:“小张工作确实忙,你们可以商量着来,比如请个钟点工啥的。
”在妈妈的调解下,两人这才意识到自己都有点太固执了,于是重新商量家务分工,这才让家庭恢复了平静。
案例二:彩礼背后的风波。
小王和小赵准备结婚的时候,就因为彩礼的事儿闹得不可开交。
小王的家庭条件一般,小赵的父母呢,按照当地习俗要了一笔不少的彩礼。
小王觉得这彩礼就像是在卖女儿,心里特别不舒服。
他跟小赵说:“咱们是因为爱情结婚,又不是做买卖,要这么多彩礼,我家根本拿不出来。
”小赵也很为难,她夹在父母和小王中间,不知道该怎么办。
小赵的父母觉得彩礼是对女儿的一种保障,要是小王家连这点钱都不愿意出,那肯定是不重视小赵。
小王的父母则觉得小赵父母太势力,为了彩礼都不顾孩子们的感情了。
就这样,两边的家庭关系变得特别紧张。
后来,小王和小赵坐下来好好谈了一次。
小王说:“我是真心想娶你,可是这彩礼真的超出我的能力了,咱们能不能商量个办法?”小赵想了想,说:“我也不想因为彩礼的事儿让咱们分开,我去跟我爸妈说说。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案例一:“闪婚”后的财产分割闹剧。
小王和小李经人介绍,认识不到一个月就闪婚了。
这就像火箭发射似的,速度那叫一个快。
结婚的时候,小王的父母给小两口买了一套房子,写的是小王的名字,想着给儿子婚后有个安稳的小窝。
婚后啊,这两人的矛盾就像火山爆发一样,止都止不住。
原来他们俩在生活习惯、消费观念上有着天壤之别。
小王是个节省的人,觉得钱要存起来以备不时之需;小李呢,是个月光族,看到喜欢的包包、衣服就忍不住买买买。
没过多久,两人就决定离婚。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小李觉得房子虽然写的是小王的名字,但这是婚后买的,应该有她一份。
小王可不同意了,说这是我爸妈给我买的,和你有啥关系?于是就闹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个房子是小王父母明确赠与小王个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判决房子归小王所有,小李只能收拾收拾自己的东西离开了这个曾经短暂属于她的家。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闪婚有风险,结婚前财产这些事儿得先搞清楚,不然到时候就像热锅上的蚂蚁,着急也没用。
案例二:孩子抚养权之争——爱与责任的拔河赛。
老张和他老婆已经结婚好几年了,有一个可爱的五岁儿子。
本来这一家人过得还不错,可老张工作越来越忙,经常加班出差,家里的事儿就顾不上了。
他老婆呢,一个人又要照顾孩子又要忙家务,时间长了就有了怨言。
两人的矛盾越积越多,最后决定离婚。
这时候,孩子的抚养权就成了他们争夺的焦点。
老张觉得自己收入高,能给孩子更好的物质生活。
他老婆却说:“你整天忙得不见人影,孩子都是我带大的,孩子跟着你能有啥感情?”在法庭上,双方都各执一词。
老张拿出自己的工资单,证明自己有能力给孩子提供最好的教育、生活条件。
他老婆则列举了自己每天照顾孩子的点点滴滴,从孩子生病时的陪伴到每天晚上的睡前故事。
法院可不是只看钱的地方。
法官综合考虑了很多因素,孩子的意愿、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
法官还专门找孩子谈了谈,孩子怯生生地说想和妈妈在一起。
婚姻法律案例短文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生活矛盾不断。
2018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争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3. 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三、法院判决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结合本案,李某和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未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故由法院判决。
3. 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1)房屋:李某和张某共同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该房产的价值为500万元。
法院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李某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
(2)存款:李某和张某共同拥有一笔存款,金额为100万元。
法院判决,存款由双方平均分割,各得50万元。
(3)车辆:李某和张某共同拥有一辆汽车,价值为30万元。
法院判决,车辆归李某所有,张某放弃该车辆的所有权。
(4)股票:李某和张某共同拥有一笔股票,价值为20万元。
法院判决,股票由双方平均分割,各得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案中,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这一判决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财产分割纠纷而影响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在婚姻的长河中,有甜蜜的顺流,也难免会遭遇湍急的漩涡。
今天就给大家讲一个特别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就像一场家庭版的“肥皂剧”,但却真实得让人心疼。
一、故事的主角。
咱们的男主角叫大强,是个老实巴交的程序员,每天对着电脑敲代码,典型的技术直男。
女主角呢,叫小美,是个时尚的平面设计师,满脑子都是创意和美的追求。
这两人当初可是因为一场朋友聚会认识的,大强对小美那是一见钟情,小美觉得大强踏实可靠,一来二去,爱情的火花就蹭蹭地冒起来了。
二、婚前的甜蜜与隐患。
恋爱的时候啊,那可真是甜得腻人。
大强会在小美加班的时候,偷偷送她最爱吃的甜品;小美呢,也会精心给大强搭配衣服,把这个理工男打扮得稍微有点时尚感。
但是呢,这里面就有个小隐患,就像一颗埋在土里的小种子,随时可能长成大麻烦。
大强的家庭比较传统,他爸妈都是那种特别节俭的人,觉得结婚就得按照老一套来,房子车子都得男方出,彩礼也不能少。
而小美的家庭呢,思想比较前卫,小美爸妈觉得小两口幸福就好,但是也希望男方能够尊重女方的想法,比如说婚礼的形式啊,婚后的生活规划之类的。
三、矛盾的爆发——彩礼和婚礼。
这就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了,问题一下子就像火山喷发一样涌出来。
大强的爸妈说,按照他们老家的习俗,彩礼得给十万块。
小美一听就不乐意了,说:“这都什么年代了,还这么多讲究,再说了,我们结婚后还要还房贷,这十万块不是给我们增加压力吗?”大强夹在中间,就像个夹心饼干,两边都不敢得罪。
然后就是婚礼的事儿,大强爸妈想在老家办一场热热闹闹的传统婚礼,流水席那种,觉得这样才有面子。
小美呢,她想要一场浪漫的海边婚礼,就像她在杂志上看到的那样,白色的婚纱,蓝色的大海,多美啊。
这可就把大强愁坏了,一边是生他养他的父母,一边是心爱的未婚妻,他都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四、婚后的生活——柴米油盐都是“雷”最后呢,双方各退一步,彩礼给了五万,婚礼在老家简单办了一场,又在海边补了一个小型的仪式。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上课(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本案例中,甲与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乙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甲性格内向,不善言辞,乙性格开朗,善于交际。
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在家庭观念、消费观念、教育观念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乙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律问题分析1.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乙的户籍所在地为A市,经常居住地为B市,因此,甲应当向B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离婚案件的判决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矛盾不断,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3. 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 子女抚养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的儿子尚在哺乳期内,法院应当判决儿子随哺乳的母亲乙抚养。
三、案例分析1. 甲乙双方性格差异导致婚姻破裂甲乙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矛盾不断,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
性格差异并非婚姻破裂的绝对原因,但在本案中,甲乙双方未能妥善处理性格差异带来的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 法律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要考虑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
婚姻法律案例文案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两个核心问题。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二、案情分析1. 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原告主张离婚后应获得房产的一半以及车辆的折价款,而被告则认为房产属于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本案中,房产虽然在婚前购买,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因此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应照顾女方权益,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应考虑原告的实际需求。
2. 子女抚养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抚养权;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分析:首先,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
本案中,原告主张自己有更好的抚养条件,包括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家庭环境。
其次,被告则认为自己的工作性质较为稳定,能够更好地照顾孩子。
法院在判决时应综合考虑双方的意见,以及子女的权益。
三、法院判决1. 财产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虽属于婚前财产,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判决房产归被告所有,但被告应支付原告房产折价款的一半。
车辆和存款则按照双方实际出资比例分割。
2. 子女抚养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均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但考虑到原告在家庭中的付出以及孩子的成长环境,判决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婚姻情感案例法律讲坛(3篇)
第1篇一、前言婚姻,是人生大事,也是法律关注的焦点。
在我国,婚姻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律,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家庭纠纷层出不穷,涉及情感、财产、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
为了更好地普及婚姻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本讲坛将以实际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婚姻情感法律问题。
二、案例一:婚姻自由与家庭暴力案例简介: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步入婚姻殿堂。
婚后,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两人聚少离多。
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的脾气越来越暴躁,经常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李某身心俱疲,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1. 婚姻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李某有权依法选择自己的伴侣,解除不幸福的婚姻。
2. 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3. 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李某遭受家庭暴力,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符合离婚条件。
结论:法院判决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
三、案例二:婚内财产与共有财产案例简介:王某与赵某结婚多年,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
婚后,王某因经营生意,独自承担了家庭的大部分经济来源。
然而,在离婚时,赵某认为该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要求分得一半。
法律分析:1. 婚内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本案中,王某与赵某共同购置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2. 共有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本案中,王某与赵某的共有财产为房产,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结论:法院判决该房产归王某与赵某共同所有,并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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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2015年11月19日 14:35 新浪司法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二、王某诉江某离婚案(一)基本案情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
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
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
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
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
为此,原审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
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三、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
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
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
”郭某于2010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
2014年10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
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三)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
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
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
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就张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张某表示愿意随次子郭乙生活,而次子郭乙也表示同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考虑到次子郭乙已经履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长子郭甲应当多承担赡养费,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四、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一)基本案情原告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月26日生有一子博小某,即本案原告。
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在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1年6月8日复婚,2012年5月27日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刘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
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12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
2014年5月28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经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原告随其母刘某共同生活,被告博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原告博小某18周岁止。
后博小某将博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在分居期间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对于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博某补付原告博小某二O一二年十一月至二O一四年五月抚养费二万八千五百元整;二、驳回原告博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
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
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