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买卖合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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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买卖合同的特征
篇一:合同法简答
36.简述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标的物、履行条件、价金、性质、所附条件或期限、担保、其他
三、须依当事人协议、法律直接规定、裁判机关的裁判(意思表示不真实、情事变更)或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四、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37.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实际违约是现实的违反合同。
(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债券,实际违约侵害的是现实的债权。
(3)后果不同,预期违约有可能造成实际损失,但往往尚未造成实际损失;而实际违约造成
对方期待利益的损失。
38.。
1、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4、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5、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
39.简述不定期租赁合同产生的情形。
1、当事人即使约定了明确租赁期限,单位采取书面形式,且该期限为6个月以上,视为不
定期租赁
2、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名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
效,视为不定期租赁
3、当事人在合同中尚未约定租赁期限
论述题(本题10分)
40.试述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
(2)合同订立制度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如承诺制度中,对要约非实质性的修改的承诺视
为合同成立
(3)在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不是撤销
(4)严格限制了合同违约解除条件:根本违约才可以解除
36、简述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
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7.简述抵销的构成要件。
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须双方合同标的种类、品质相同;
3、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38.简述合同保全制度的主要特征。
(1)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2)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3)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39.简述技术开发合同中风险负担的原则。
风险负担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时,损失由谁负担。
负担原则:
(1)当事人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3)仍不能确定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0分)
40.试论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及其例外。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
只有当事人才能享有某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双务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具有相互对应性。
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代位权、撤销权等涉及第三人的行为是相对性的例外。
36.简述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举一实践合同实例。
诺成合同,一方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交付标的才能成立。
二者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是一般合同形式,实践合同须由法律特别规定。常见的实践合同有客运、一般保管、民间借贷合同等。
37.比较胁迫、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
(1)胁迫是一方施加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订立合同,胁迫方具有故意,受胁迫方出于无奈;
(2)乘人之危是一方利用对方危难处境、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条件,一方在主观上也有故意;
(3)显失公平是一方轻率、无经验而订立了对自己严
重不利的合同,但对方并无故意,往往是轻率方自己过错。
39.与一般承揽合同相比较,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建筑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
区别:
(1)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2)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4)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0分)
40.试述信赖利益的损失。
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之间产生信赖关系,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而做出努力,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即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要件之一。
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一方行为足以使另一方相信合同能够成立、生效。不能产生信赖的,也无信赖利益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基本范围,但限于直接损失,即因为信赖合同产生生效所支出的各项费用。
36.试述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合同订立阶段的表现。
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当当事人间已具有缔约上的联系,根据诚实守信原则相互负有先合同义务,包括忠实、相互照顾和协助、不欺诈、遵守允诺等。
37.简述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及其生效的条件。
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该债务具有可移转性(性质上、当事人约定、强制性规定不可移转的除外)
(3)承担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
(4)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合同对债权人的生效要件
(5)债务承担合同的形式——无要求,但须明示
38.比较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
(1)不成立是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无效是指合同内容违法。
(2)合同成立体现当事人意志,合同条款欠缺也可解释补漏;合同效力体现国家意志,内容违法无效不可通过解释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