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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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2012修订版)
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江苏省合同管理办法》、《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签约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签订合同前业主(甲方)要验看装饰装修企业(乙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或《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原件。与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除验看其《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书》或《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外,合同应加盖该分公司(分部)的上级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三、第一条第8款开、竣工日期必须明确,这关系到违约责任的认定。
四、第三条“材料供应”,无论是甲方供料或乙方包工包料都应提供材料清单,内容包括材料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数量;属甲方提供材料的,还需在附件中写明送达时间、送运地点。
五、第八条第1款工程款预付方式原则上按工程进度分阶段付款,甲、乙双方如另有协商约定,可在合同中写明。
六、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每项隐蔽工程结束都需进行验收,甲方须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竣工总验收,甲、乙双方均需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能交付使用。如某项工程不能达标,乙方应予整改,直到达标为止。
七、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包工包料的工程对整个工程实行保修,部分包工包料的工程对相关部分实行保修,清包工的工程仅对其施工质量实行保修。
八、本合同示范文本公布于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政务网(网址:徐州工商局电子政务网,打开后点击:办事指南·合同管理),供公众无偿查阅下载。
徐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2012修订版)
发包方(甲
方):
承包方(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和造价
1.1 甲方装饰装修的住房系合法拥有。
甲方承诺有权对该住宅进行装饰,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1.2 装饰施工地
址:。
1.3 住房结构:房型房厅厨卫阳台,套内施工面积平方米。
1.4 装饰施工内容:
见附表一:《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报价单(全部内容)》。
1.5 承包方
式:
(⑴包工包料、⑵部分承包、⑶清包工)。
1.6 合同总价款:本工程合同总价款为
¥元,人民币(大
写)
。
其中:材料费:元,人工
费:元,其他费
用:元,
“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预算价,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价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预算价的5%。
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这部分的工程款应当按实结算。
1.7 本工程由设计,设计费用是□、否□包括在总价款内。施工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8 工期:
自年月日开工,
至年月日竣工,工期天。
第二条工程变更、质量标准
2.1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附上甲方签字的变更图纸,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见附表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
变更协议及图纸,作为竣工结算和工期调整的依据。
2.2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按建设部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国家标准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江苏省DB32/381-2000《住宅装饰质量标准》执行,并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
2.3 施工过程中或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当申请由市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费用由申请方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条材料供应
3.1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三《甲方提供材料、设备明细表》。
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按时送达施工现场后,甲、乙双方就材料数量、设备说明、质量证书、环保检测证明等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由乙方负责保管,保管费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3.2 甲方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修,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3 施工中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
3.4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表四《乙方提供材料、设备明细表》。
乙方应在材料、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前1日通知甲方,由双方约定时间对材料数量、设备说明、质量证书、环保检测证明等共同验收,并由甲方确认备案。甲方不按时验收应视为验收。
3.5 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未经甲方验收的,应禁止使用。如已经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6 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种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