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罪与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㈠、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临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这一法律条文,可以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理解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①。
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⑴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临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这种生产安全既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又包括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工作的安全。
本罪行为人的行为所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因此,本罪属于公共安全罪的范畴。
⑵本罪的客观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一客观特征具有以下含义:1.重大责任事故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有关职工及作业人员的生产行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这一点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中最根本的一点,同时也是区别本罪与其他犯罪的重要因素。
如果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则不能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例如:1999年8月2日,武昌某建筑公司工人黄某在下班离开工地途中,踩在工地内的一处水坑内,恰好此水坑内有一电线漏电,黄某被当场电死。
在此事故中,黄某虽是该建筑公司职工,但此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此,此事故不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2.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不服从管理或者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行为。
按照刑法第13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违章行为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行为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13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录构成要件认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立法缺陷相关法律相关司法解释处罚构成要件认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立法缺陷相关法律相关司法解释处罚展开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劳动者作为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必须注重对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保护。
我国政府历来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重视生产安全和安全生产。
早在1956年,国务院就公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了工厂的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方面的基本要求。
1963年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以后,还针对某些特殊问题、特殊行业公布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工人照明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法》等。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严把安全关,把安全施工、安全生产、安全作业作为劳动中的头等大事来抓,但是,目前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只顾埋头挣钱,臵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于不顾,对事故隐患不及时排除,在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强行生产作业,以致频频发生劳动安全事故,严重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重⼤责任事故罪与⼯程重⼤安全事故罪的区别如果发⽣重⼤的安全事故很容易造成重⼤的⼈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也很容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很多地⽅政府会严防重⼤安全事故的发⽣,那么重⼤责任事故罪与⼯程重⼤安全事故罪的区别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重⼤责任事故罪与⼯程重⼤安全事故罪的区别重⼤责任事罪是指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违章冒险作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为。
重⼤责任事故罪与重⼤安全事故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1)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为⼯⼚、矿⼭、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包括直接从事⽣产的⼯⼈和⽣产的直接指挥者或管理者;后者的主体则是⼯⼚、矿⼭、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的直接责任⼈员。
(2)客观⾏为不同。
前者是在⽣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后者则是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程质量事故怎么处理1、⼯程质量事故发⽣后,总监理⼯程师应签发《⼯程暂停令》,并要求停⽌进⾏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序施⼯,应要求施⼯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事故扩⼤并保护好现场。
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报告。
2、监理⼯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责任,监理⼯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作。
3、当监理⼯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案,并予以审核签认。
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案,⼀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技术处理⽅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4、技术处理⽅案核签后,监理⼯程师应要求施⼯单位制定详细的施⼯⽅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质量进⾏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序应进⾏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重大事故罪与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与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别概念: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犯罪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
3.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
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概念: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刑事案件中的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事案件中的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刑事领域中,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两个有着密切关联但又并非完全相同的概念。
本文将针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详细讨论,并探讨它们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
1. 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人员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事故。
这类事故通常发生在某些特定领域,如交通、生产、施工等。
重大责任事故侧重于事故的后果,即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而言,刑事法律追责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相关部门将会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对责任方进行彻底的取证和判定。
这些责任方包括直接造成事故后果的人员、管理责任人、监督责任人等。
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如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安全管理是否到位等。
2.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相对应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特定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并构成犯罪行为的主体应承担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定涉及许多因素,如行为人的故意、过失程度等。
在立法层面,各个国家都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在某些国家的法律中,如果行为人的过失程度达到了“重大过失”的标准,他们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的认定,有助于解决相关人员的赔偿纠纷。
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合理的赔偿,从而得到经济上的救济。
其次,对于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
刑事处罚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让公众认识到行为的严重后果,并对类似的违法行为提高警惕。
最后,刑事案件中的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理也体现了司法公正和公平。
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总结:刑事案件中的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两个相关但又不同的概念。
重大责任事故着眼于事故后果的严重性,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侧重于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
【微普法】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联系与区别

【微普法】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联系与区别联系:1、都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
2、造成后果相同: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五条,两罪都是因生产作业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不同行为对不同行为人进行的刑事处罚。
3、二者都是因为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而进行的刑事处罚。
区别:1、法律规定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刑法》中的规定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刑法》中的规定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和生产的直接指挥者或管理者;犯罪主体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范围要厂,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般职工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与直接管理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3、客体行为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行为是生产过程中不按照规定造成的事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是作为形式的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强调自然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而引起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如在不准使用明火的工作场所使用明火等,处罚的是违章操作的自然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体行为是发现安全隐患,不消除安全隐患,照常生产的。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引言:安全是人类永恒的话题,而安全生产更是一个单位、一个国家、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给社会的稳定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对于那些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我们不仅仅要进行调查、定责,更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文将着重介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相关情况。
一、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与特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由于安全管理不善、技术、设备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为严重的事故。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具有以下特征:1. 人员伤亡较多:通常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上重伤、轻伤的事故;2. 财产损失严重:通常指损失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3. 社会影响较大:能够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并对当地经济、社会与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构成要素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可以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构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需要具备以下要素:1. 主体要素:包括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责任人员等;2. 作为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在单位的生产活动中,有过错行为;3. 由于这些的过错行为,导致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4. 人员伤亡较多、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较大。
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法律责任对于构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相关人员,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相关的罪犯,可以依照不同情况追究以下刑事责任:1. 单位负责人:承担主要刑事责任,如罪行特别严重,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承担次要刑事责任,如罪行较轻,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处罚金。
3. 其他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刑法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罪有何不同

刑法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罪有何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一般责任事故罪是刑法中对于不同程度的责任事故行为所做的区分。
虽然两者都是以过失行为为基础构成犯罪,但在罪名、性质、刑罚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
本文将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一般责任事故罪进行详细的比较,并探讨其不同之处。
一、罪名的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刑法中的特殊罪名,是以过失行为导致的重大后果为特征。
典型的重大责任事故包括火灾、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这些事故造成了较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
根据不同的情节和后果,重大责任事故罪分为一般情节和严重情节。
一般责任事故罪则是对于其他类型的过失犯罪行为所作的概括性罪名,包括损害公共安全、工作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犯罪行为。
一般责任事故罪并未具体明确罪名,一般是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条文来确定罪名和刑罚。
二、犯罪的要件差异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过失行为、导致后果、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等。
过失行为要求为过失杀人、过失致伤、过失失职或过失损坏财物等行为;导致后果要求为重大后果,即人员死亡多人或造成严重伤残,或者财产损失达到较大金额;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要求为犯罪行为主体的主观有过失意识。
2.一般责任事故罪的要件一般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相对较为广泛,但一般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章等明确规定、发生重大后果、过失行为等。
违反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作为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从业者或管理者时,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后果主要体现在行为导致了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过失行为则要求为行为人有过失行为,即过失杀人、致伤、破坏财物等行为。
三、刑罚的区别由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后果较为严重,其刑罚相对也会更为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罚可以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
而一般责任事故罪的刑罚则相对较轻,根据犯罪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可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
三种建设工程相关的重大安全事故罪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2、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二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案例】安全员被判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个罪名有以下区别: 1、犯罪行为不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因 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犯重劳动安全事故罪更多地适 用于安全管理等管理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更多 地适用于受管理的一线操作工等人员。
起吊作业十不吊
(1) 信号指挥不明不准吊; (2)斜牵斜挂不准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6)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7)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 (8)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而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之所以被判刑,则是因为 二人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起吊作业。大家都很清楚,“起吊 作业十不吊”中有一条便是“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 吊”,具体到该案例中,安全装置指的就是吊钩的防脱钩 装置。
三人罪名为何不同
该案中有两个罪名,安全员犯的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犯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个罪 名有何不同呢?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煤矿安全生产相关重要职务犯罪(七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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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
《司法解释》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矿 山生产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的; (二)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第一项行为,或者 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行为的; (五)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隐患险于明火 防范胜于救灾
安全警钟长鸣 责任重于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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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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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
《司法解释》第四条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 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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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危险物品肇事罪
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认定: 本款规定所称的“重大事故”,是指因非法携带上述危险 品而发生爆炸、燃烧、泄漏事件,致人重伤一人以上;致人轻 伤三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暂时中 断铁路行车等严重后果的。 行为人实施本款规定的犯罪,致人死亡或者其它特别严重 后果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 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试论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区别

试论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区别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但对其进行深入的论述却并不容易。
本文将分别从立法上、侦查处理上、责任者追究及责任范围上进行论述,以此说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及其各自的特点。
一、立法上的区别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舜特制定并施行的。
本法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由于企业或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劳动安全方面存在明显违法行为而致使多人死亡或重伤的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实施的。
本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因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关重大负责任,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情况严重等情形的犯罪行为。
从立法上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要求企业或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要求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关重大负责任,两者定性上存在区别。
二、侦查处理上的区别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侦查处理上也有明显的差异。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般由公安机关侦查,如果企业或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在明显违法行为,因果算法应当妥善认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由司法机关侦查,如果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故意、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则应将其列为责任人并处以相应的刑罚。
三、责任者追究及责任范围的差异在责任者追究及责任范围方面,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针对企业或其他单位或个人,责任范围可能涉及多种类型的行为人。
重大责任事故罪针对的是有关单位及其从属的有关人员,责任范围比较清晰,具体是指具体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人员及其部门单位。
四、结论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立法上、侦查处理上及责任者追究及责任范围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责任范围比较广泛,主要是针对企业或其他单位或个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针对有关单位及其从属的有关人员,责任范围比较清晰,具体是指具体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人员及其部门单位。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是指单位负责人因违反国家、行业、企业等规定,未采取安全生产措施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刑事犯罪行为。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是犯罪性质严重、后果严重的一类罪行,在法律上受到严格的惩罚。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安全生产要求的提高,重大安全事故罪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由于一些企业过于追求经济利益,为了降低成本而忽视了安全生产措施,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安全事故。
这些事故不仅造成了无辜人员的伤亡,还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为了防止这些事故的再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应该受到应有的严惩。
首先,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给社会带来的破坏是巨大的。
对于那些重大安全事故的幸存者以及遇难者的家属来说,他们不仅要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还要面临严重的心理创伤。
一些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十分惨重,不仅造成了人员伤亡,还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甚至整个生态系统都受到了影响。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数以百亿元计,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害。
因此,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必须受到应有的严惩,以起到警示作用。
其次,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对追求经济效益的企业来说也是一种警示。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会忽视安全生产措施。
他们以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为目标,对安全要求不高,甚至有时会将安全生产措施抛之脑后。
然而,这种做法不仅会给企业自身带来损失,还有可能引发重大的安全事故。
如果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没有形成威慑,那么这些企业负责人很可能会继续犯罪行为。
因此,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必须受到应有的严惩,以警示那些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放任安全隐患的企业负责人。
最后,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也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体系有密切关系。
在一些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相关的监管机构和领导机构往往会受到指责。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我国刑法中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条款。
这些罪行的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这三种罪行进行详细解释,并探讨如何加强对这些罪行的预防和打击。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工作、经营等活动中,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种罪行是对于安全管理人员的一种特殊责任追究,其犯罪主体通常是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负责人等。
对于这种罪行的打击,有助于推动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违反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造成多人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种罪行是对于违法用工者的一种追究,其犯罪主体通常是企事业单位的雇主、劳动力供应者等。
加强对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打击,能够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良好的劳动关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发生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环节中的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多人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种罪行是对于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人的一种追究,其犯罪主体通常是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等。
强化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打击,能够有效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对这些罪行的预防和打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种罪行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增加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二、加大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大家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重⼤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为⼈都有违反规章制度的⾏为,并且都发⽣了重⼤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犯罪主体不同。
两者都是特殊主体,但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铁路职⼯;重⼤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仅限于⼯⼚、矿⼭、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员。
(2)发⽣的场合不同。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发⽣在列车运营过程中;重⼤责任事故罪则发⽣在⽣产、作业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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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区别之浅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区别之浅析作者:沈燕琴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3期摘要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两个罪名,二者在构罪要件上有诸多相似之处,故而给现实案件处理带来许多疑难困惑,但二者也有诸多不同之处,本文旨在通过二者构罪要件的详细分析,给现实案件办理带来裨益。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观故意客观要件作者简介:沈燕琴,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57-02一、基本案情:2013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承接了江州市标准厂房物料提升机搭建工程,并且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施工方案,盲目施工。
2013年2月28日15时30分许,施工人员李某某、张某福、董某某在江州市标准厂房工程“研发车间”南侧搭设物料提升机,当搭设至18米高度时,因井架底座与井架基础未进行有效连接,未及时设置临时缆风绳,致使井架突然向西倒塌,李某某、张某福、董某某随井架摔至地面。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张某福、董某某损伤程度均属重伤。
经事故调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争议焦点:被告人张某某在指挥现场施工人员搭设物料提升机的过程中,未将井架底座与井架基础进行有效连接、未及时设置临时缆风绳,导致1人死亡、2人重伤的结果,其行为应当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三、评析: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行为的定性,有两种观点:(1)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2)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施工、经营等活动中,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在我国,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法定责任,对于那些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法律将予以严惩,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如果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千万元以上,构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面临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罚,如果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为了预防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相关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大对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力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
总之,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是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对于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够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权益。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辨析-推荐下载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辨析来源:上海刑事律师网时间:2011-04-05作者:admin一、概念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现代生产,愈来愈表现为协作、有序的状态,从而形成各行各业生产的系统化。
某个环节发生的问题,不仅仅是操作者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问题,并且往往直接关系到整个生产安全。
世界各国普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生产安全。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的教育、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
此外,为了使各行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化,国家陆续发布了《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
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一般职工本人直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程重⼤责任事故罪与重⼤安全事故罪的区别因为⼯程质量问题或者负责⼈为了公司利益强令⼯⼈施⼯造成的⼯程出现重⼤伤亡事故,负责⼈必须承担⼀定的法律责任,很多⼈想知道⼯程重⼤安全事故罪与重⼤责任事故罪是否⼀样。
到底,⼯程重⼤安全事故罪与重⼤责任事故罪区别是?下⾯就让店铺⼩编为⼤家整理⼀下相关知识。
⼯程重⼤责任事故罪与重⼤安全事故罪的区别(⼀)、本罪与⼀般安全事故的界限两者都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程质量标准的⾏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安全事故。
设计单位、施⼯单位、⼯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安全事故的,则构成⼯程重⼤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单位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安全事故的,则不构成犯罪处理,或对直接责任⼈员予以⾏政处罚,或按有关建筑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程重⼤安全事故罪与重⼤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两者具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程重⼤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单位、⼯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重⼤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矿⼭、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属于⾃然⼈犯罪。
(2)、客观⽅⾯的表现不同。
⼯程重⼤安全事故罪在客观⽅⾯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安全事故的⾏为;重⼤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为。
⼯程重⼤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单位、⼯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安全事故的⾏为。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单位、⼯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造成死亡⼀⼈以上,或者重伤三⼈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安全重大事故什么样的算是重大安全事故

安全重⼤事故什么样的算是重⼤安全事故在很多时候⼯地上的建筑⼯⼈没有任何的安全保险,这时候如果发⽣重⼤事故的话就会有很多的⼈受伤或死亡,那么哪种情况属于重⼤安全事故呢,重⼤安全事故会怎样处理。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安全重⼤事故什么样的算是重⼤安全事故重⼤安全事故根据⽣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事故、重⼤事故、较⼤事故、⼀般事故。
事故定义1、事故:⼀般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2、安全事故:是指⽣产经营单位在⽣产经营活动(包括与⽣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的,伤害⼈⾝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或永远终⽌的意外事件。
3、重⼤⽣产安全事故根据《⽣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直接经济损失,重⼤事故是指造成10-29死亡,或者50-99⼈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直接经济损失,重⼤事故是指造成10-29死亡,或者50-99⼈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安全责任事故⼀般是指是⾏为⼈在⽣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般职⼯本⼈直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为。
或者⾏为⼈在⽣产、作业活动中,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有关⽣产、作指挥、管理⼈员利⽤职权强令职⼯违章冒险作业。
国家对重⼤安全责任事故罪的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违章冒险作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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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概念: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犯罪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 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
3.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
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概念: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1) 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
(2) 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3)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所谓重大伤亡事故,根据司法解释,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重大政治影响;或者引起单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罢工、停产的等。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
主要是指:(1)致多人死亡;(2)玫多人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2、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的,如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多次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安全设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恶劣的。
如重大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抢救个人财物,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嫁祸于人的等。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概念: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
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
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
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但是,并不是任何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下本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
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
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
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
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
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
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
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处罚: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是指在工程建筑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者工程质量下降,导致建筑工程坍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所谓后果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致多人死亡、重伤的;(2)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的,如不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或者故意伪造、破坏现场,企图逃避罪责的等;(4)行为人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经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拒不采纳正确意见和补救措施,一意孤行,终于酿成重大安全事劫,还要综合考察犯罪事实、情节和具体的危害程序,以在择定的量刑档次内选择确定轻重不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