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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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司法认定x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司法认定x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司法认定x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司法认定近年来,XXX省因煤炭资源的过度开采而导致各类安全事故不断发生。

比如,20XX年1月7日XXX省阳煤集团寺家庄煤业公司发生瓦斯事故,造成7人死亡;20XX年2月19日XXX阳泉矿区麻地巷发生一起因私开坑口盗采国家煤炭资源引发的透水事件,造成重大责任事故;20XX年6月5日XXX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鑫瑞煤业技改矿发生一起突发事故,造成六人遇难。

这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屡次发生,使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刑法中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开始被人们重视,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工作者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规定的历史沿革现实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决定着刑事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分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范围的立法演变过程,有助于加深理解立法者的意图,从而深入了解本罪的内涵。

(一)立法沿革我国在立法中第一次出现关于本罪的规定是1963年的《刑法修正案》。

其中关于主体的具体规定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的职工,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

”这一规定虽然表示已经开始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但在立法上有明显的缺陷。

此罪的犯罪主体过于狭隘,仅仅局限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这四类企业的职工当中,不能包括在现实生活中从事生产的全部人员和企业类型,致使有些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制裁。

在之后颁布的1979年《刑法》中,对第一百一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做出了新的规定。

自此,重大责任事故罪成为我国刑法当中明文规定的一条罪名。

在该条罪状的表述中,将此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着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19XX年《刑法》经过修订后,在第一百三十四条保留了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将此罪的主体范围明确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着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对该条文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此次修订在本罪的犯罪主体方面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变化,只是在犯罪的结果要求方面修改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建筑施工事故责任认定范文

建筑施工事故责任认定范文

建筑施工事故责任认定范文
一、事故基本情况描述,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施工单位、施工内容等进行详细描述,包括事故的具体经过和造成的后果。

二、责任认定依据,列举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中的条款,
明确责任认定的依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建筑工
程施工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

三、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中涉及的责任主体进行认定,包括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明确各方在事故中可能存在的
责任。

四、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包括人为因素、管理因素、技术因素等,找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五、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根据责任认定和事故原因分析,对
各方责任进行划分,提出处理意见,包括对责任单位的处罚或补救
措施等。

六、附则,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如申诉途径、法律责任
等。

在实际工作中,建筑施工事故责任认定范文需要结合具体案例
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编写,以确保认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注意语言表述清晰准确,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词语和术语,确保责任认定文件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在工地施工过程中,不幸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需要对事故中的责任进行认定。

根据现场勘察和证据收集,经过综合分析,确定以下责任方:
1. 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应当负有监督责任,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管理不力、未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培训不到位等情况,导致事故发生,施工单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 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作为工程管理的第三方,应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如果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监理单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 个人责任:具体从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工作,并参与安全培训。

如果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不遵守安全规定或未按照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等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个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以上认定,对应的责任方将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同时,为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管力度,并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只有通过全面加强安全管理,才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犯罪行为。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事故发生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二是事故发生是因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三是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犯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的单位,可以依法判处罚金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首先,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严重。

这些生命的逝去将给家庭带来思想和经济的重大打击,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负担。

其次,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巨大。

财产损失不仅包括现金、设备的损毁,还包括企业的声誉受损以及后续的赔偿费用等。

最后,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还会造成环境污染,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危害。

针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企业领导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生产经营中将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大对危险环节的重点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

对于涉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要严肃检查和调查,深入分析事故的原因和教训,加强事故的预防和应急管理,在安全生产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金,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预防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义及界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义及界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义及界定中顾网律师解答: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标准1、: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

区别是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造成的事故是造成了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即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使生产、工作受重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否则不构成本罪。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自然事故的界限。

所谓自然事故,是因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如雷电、暴风雨造成电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

如果无人违章,纯属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

如果违章行为。

与自然事故相竞合,如离岗时不按规定关机,遇雷击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单纯的自然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的界定是: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解释为:1)致多人死亡;(2)致多人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相关法规:概念及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现代生产,愈来愈表现为协作、有序的状态,从而形成各行各业生产的系统化。

某个环节发生的问题,不仅仅是操作者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问题,并且往往直接关系到整个生产安全。

世界各国普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生产安全。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的教育、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

此外,为了使各行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化,国家陆续发布了《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相关部门需要依法立案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那么,针对重大责任事故,立案的标准是什么呢?首先,重大责任事故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事故的严重后果。

重大责任事故的立案标准之一是事故的严重后果。

具体而言,就是事故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

这是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立案调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事故的责任认定。

在立案调查之前,需要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

这包括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主体等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分析。

只有在明确了事故的责任主体之后,才能够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三、违法行为的情节。

除了事故的严重后果和责任认定外,违法行为的情节也是重大责任事故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具体而言,就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导致事故发生。

而且,违法行为的情节越严重,立案调查的可能性就越大。

四、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

最后,重大责任事故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

如果事故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或者损害了公共利益,那么立案调查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增加。

总的来说,重大责任事故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需要综合考虑事故的严重后果、责任认定、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才能够依法对重大责任事故进行立案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需要严格按照立案标准进行调查和判断,做到公正、公平地处理重大责任事故,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安全稳定。

同时,企业和个人也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工作、经营等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和人身伤害。

因此,对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依法严惩,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发生往往伴随着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影响。

比如在矿山、建筑工地、化工厂等领域,一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往往会造成数十人甚至数百人的伤亡,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伤痛和损失。

因此,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容忍。

其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发生往往与相关企业或个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有关。

在很多情况下,企业为了谋取暂时的利益,忽视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漠视甚至违反,导致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从根本上杜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最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严惩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严厉的惩罚,才能有效地震慑那些不顾法律法规、漠视生命安全的企业和个人,让他们明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

同时,也能给受害者家属一个公道,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公正和关爱。

综上所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依法严惩。

只有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同时依法严惩那些违法行为,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是指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针对事故的责任方进行明确划分,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责任追究和赔偿处理。

一般来说,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要可以划分为三种: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造成事故的人员或单位,其责任主要是因为未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工作程序或未能履行必要的安全责任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这些责任人可能是生产工人、技术人员或设备操作人员等,他们因为自身的过失或者疏忽而致使事故发生,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企业的管理层或者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未能履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这种责任通常发生在企业的领导层或者安全管理部门,他们因为管理不善、对生产安全不重视等原因,导致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责任是指相关监管部门或者行政机构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或者未能有效监管企业的生产安全问题,使得事故发生或者加重了事故的后果。

这种责任通常发生在相关政府部门或者执法机构,他们因为监管不力、放任自流等原因,导致了生产安全
问题的严重性或者频繁性增加,因此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对各责任方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明确责任划分,可以有效地保障生产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社会的安定发展。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安全生产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安全生产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1、重大责任事故罪是领导,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都是非领导吗,怎么区别?主体分别如下:1、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

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区分点:1、概念: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2、客体条件: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3、处罚情形:重大责任事故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基本问题..为了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正常的建设施工市场秩序的客观需要,我国刑法在137条设置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其规定过于笼统概括,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几个基本问题予以探讨。

一、关于几个基本概念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该条中,首先应该明确以下几个概念:第一,关于犯罪主体的概念。

通常认为,“建设单位”指具有开发、建设、经营工程项目的权利或资格的单位。

“设计单位”的概念较为混乱,有的认为:“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堪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堪察设计任务的堪察设计单位。

”①这里论者把地质堪察单位与设计单位混为一谈,事实上,堪察与设计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专业,因而常常是两类单位,即使有的单位堪察和设计两项业务都作,也是分属于不同的业务部门。

地质堪察单位的工作是通过钻探取得地下土样进行试验计算,确定不同地质的土在地下的分布情况以及不同土质的承载能力。

而设计单位的工作是根据地质堪察单位提供的资料确定建筑物的基础的埋藏深度及其大小,只有各层对建筑物的基础的承载能力大于建筑物的总重时,整个建筑物才是安全的。

由于地质堪察与工程结构设计属于不同的技术,因而也就不能把二者的责任混为一谈。

“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第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含义降低工程质量是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辨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辨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辨析来源:上海刑事律师网时间:2011-04-05作者:admin一、概念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现代生产,愈来愈表现为协作、有序的状态,从而形成各行各业生产的系统化。

某个环节发生的问题,不仅仅是操作者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问题,并且往往直接关系到整个生产安全。

世界各国普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生产安全。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的教育、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

此外,为了使各行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化,国家陆续发布了《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

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一般职工本人直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认定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认定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认定1、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级别划分2、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怎么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急急急!!!建筑工地上出现安全事故责任怎么划分如果能确定劳动关系,你应当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4、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当中,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甲方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理由及出自什么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甲方即建设单位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主要依据是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

1、建筑法根据建筑法,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工程质量事故罪的直接责任人会怎么判刑

工程质量事故罪的直接责任人会怎么判刑

一、工程质量事故罪的直接责任人会怎么判刑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

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

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二、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1、行为人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就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部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房主;设计单位是对建筑工程进行专门设计的单位;施工单位则是按照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及各种标准、要求进行建筑物建设的部门。

工程监理单位是一个新设的部门,它是受建筑单位聘请,担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单位。

2、行为人有违反国家或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

如降低水泥标号,使用不合格的残次建筑材料,违反操作规程粗制滥造,不实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等。

3、必须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

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该建筑工程在建设中以及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事故。

三、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划分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024年安全员之A证(企业负责人)模考模拟试题(全优)

2024年安全员之A证(企业负责人)模考模拟试题(全优)

2024年安全员之A证(企业负责人)模考模拟试题(全优)单选题(共45题)1、与法律、纪律相比较,职业道德的显著特征是()。

A.行业性B.继承性C.多样性D.自律性【答案】 D2、根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管道单位发现的下列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的是()。

A.在距离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一侧10 米处进行挖掘施工B.在距离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一侧15 米处修水渠C.在距离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一侧20 米处修建水产养殖场D.在距离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一侧4 米处种植芦苇【答案】 D3、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20;50B.20;30D.10;50【答案】 C4、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A.保安设施B.安全设施C.监控设施D.公共设施【答案】 B5、下列()不属于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

A.安全技术措施B.安全教育措施C.安全管理措施D.安全经济措施【答案】 D6、道德与法律可以相互()、相互作用。

A.转换B.替换C.转化D.不相关7、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有停止侵权、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A.问责B.书面检查C.警告D.支付违约金【答案】 D8、《消防法》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

A.审批手续B.许可手续C.保险手续D.备案手续【答案】 A9、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

2022年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员C1证机械类资格证书考试历年真题汇总含答案参考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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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员C1证机械类资格证书考试历年真题汇总含答案参考1. 判断题:敷设混凝土泵垂直向上的管道时,垂直管不得直接与泵的输出口连接。

()正确答案:对2. 单选题:吊钩的检验一般先用煤油洗净钩身,然后用()倍放大镜检查钩身是否有疲劳裂纹。

A.5B.10C.15D.20正确答案:D3. 单选题: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法人代表B.项目负责人C.技术负责人D.直接责任人员正确答案:D4. 判断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不用增加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

()正确答案:错5. 判断题: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正确答案:对6. 判断题: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正确答案:错7. 单选题:施工现场某种安全标志几何图形为黄底黑色图形加三角形黑边的图案,则该安全标志是()。

A.禁止标志B.警告标志C.指令标志D.提示标志正确答案:B8. 判断题: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正确答案:对9. 多选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A.建设单位B.施工单位C.设计单位D.监理单位E.物料供给单位正确答案:BD10. 多选题:空气压缩机作业前,应重点检查下列哪些项目:()A.电动机电源应正常B.各运动机构和阀门开闭应灵活,管路不得有漏气现象C.各防护装置应齐全良好,贮气罐内不得有存水D.空气压缩机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6ΩE.内燃机燃油、润滑油应添加充足正确答案:ABCE11. 判断题: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费用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取。

工程质量事故罪的直接责任人是谁

工程质量事故罪的直接责任人是谁

一、工程质量事故罪的直接责任人是谁《刑法》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责任可能由建筑施工方、建筑发包方等承担责任。

二、工程质量事故可划分为哪四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包括什么1、民事责任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法律并引起交易相对方及有关单位、个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施工单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需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因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还有,第58条规定了建设单位违反验收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第63条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第69条规定了违法装修的民事赔偿责任,第67条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违反监理责任的连带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罪等。

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4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是谁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是谁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是谁1、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是谁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责任人比如:车间工人小李违章操作,车间主任发现后并未制止,导致小李重伤。

直接责任人就是小李。

间接责任人就是车间主任。

2、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有何依据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是建立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的。

也就是说,当我们知道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可以根据原因找到这个原因造成的人,这个人(包括相关的各类人员)就是事故的责任人。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一是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

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3、劳动组织不合理;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7、其它。

事故责任分析的依据是: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一般情况下,凡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这个“不安全行为”的实施人,就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而“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事故,直接责任人就是造成“不安全状态”的人;凡是因为上面所列的“间接原因”造成的事故,一律追究领导责任。

很多情况下,直接责任人不一定承担主要责任。

比如某工地一工人肩扛一根近3米长的钢筋在工地行走时,碰到了工地架空电缆,并将电缆拉断,引起现场另一名工人触电。

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就是扛钢筋的工人,但主要责任人应该是设置架空线的人(违反了架空电缆高度要求)。

同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显然应该承担教育、检查不够,管理混乱的责任。

降低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降低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降低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一、刑事方面1、罪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法律依据:刑法A 、刑法第137 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B、刑法第397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建筑法A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和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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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
定()
刑罚种类
犯罪类型
犯罪状态
刑事辩护指南
刑事诉讼
死刑
取保候审
各罪辩护
重要罪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所谓直接责任人员,就是指其实施的行为与发生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具有直
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对是否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具有决定权的领导人员以及直接从事工程建设事宜组织、安排的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施工单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所谓直接责任人员,就是指其实施的行为与发生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具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对是否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具有决定权的领导人员以及直接从事工程建设事宜组织、安排的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和具体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亲临现场的监理人员。

这里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向设计单位提供错误的勘察结果,致使设计单位根据该错误的勘察结果,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设计,但出现该设计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的,或施工单位按照该设计进行的施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或监理单位根据该设计进行监理而使其掌握的工程质量标准实际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即使由于客观上工程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也不宜追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因为他们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产生犯罪过失的心理。

在此种情况下,只能以本罪追究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对工程质量标准负责的领导人员要求具体落实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后者的责任问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如果该领导人员提出该要求的同时没有其他威逼强迫的言辞时,具体落实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听从安排,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两者均应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后者明知对方要求自己实施的是违章行为,并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那么在这时,他并没有受到明显的或过多的外在压力,其意志是相对自由的,他完全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是否要实施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因此他对自己违章行为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就具有过失心理,应当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只是在处罚上应比对方轻一些。

其二,如果该领导人员在提出该要求的同时由于具体落实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拒绝执行而强迫其执行的,仅对该领导人员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追究后者的刑事责任。

第三,在具体落实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未经允许而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下,对该种人员应否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判刑?在此情况下,对于工程质量标准负责的领导人员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要追究的话,以何罪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应具体分析:其一,如果该领导人员已经知道具体落实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不加制止,应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其二,如果领导
人员对具体落实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的话,是完全可以知道具体落实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情况,只是由于疏于监督而不知其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也应以工程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如果该领导人员即使进行了监督,也不可能发现具体落实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情况,一般属于意外事件而不负刑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该领导人员仍然可能承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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