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罪是怎么规定的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刑法规定
刑法对工程事故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建筑工程中的施工单位质量责任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中的施工单位质量责任法律规定建筑工程中的施工单位承担着重要的质量责任,他们必须确保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和符合相关标准。
法律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工程中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法律规定。
1. 法律背景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法是我国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责任的一部重要法律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质量标准、验收标准、责任追究、赔偿等方面。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责任,并为相关的争议处理提供了依据。
2. 质量标准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中承担着确保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的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标准,包括结构安全性、材料选用、施工工艺等方面。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这些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
3. 验收标准建筑工程竣工后需要进行验收,以确认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施工单位有责任确保工程能够通过验收,并且在验收过程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的验收标准,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施工资料等方面。
4. 质量验收合格书若建筑工程通过验收,相关部门将会给予质量验收合格书。
施工单位对于质量验收合格书的颁发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对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认可和肯定。
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能够顺利通过验收。
5. 质量责任追究若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事故,相关单位将对施工单位的责任进行追究。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单位需对因其施工质量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赔偿等义务。
质量责任追究的目的是维护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6. 赔偿责任若施工单位的质量问题导致建筑工程损失或事故发生,施工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责任包括修复损失、赔偿经济损失、支付医疗费用等方面。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补救质量问题,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总结:建筑工程中的施工单位质量责任法律规定明确了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中交二航局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中交二航局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中国交建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事业部、项目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工程质量事故(以下简称质量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以下简称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标准和报告应当按照《中交二航局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公司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单位和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第二章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处理第五条公司对所属各单位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四种方式。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六条诫勉谈话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对相关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1、质量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2、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3、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分管领导对相关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质量事故的;2、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3、瞒报、谎报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4、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对公司的资质、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相关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2、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对公司的资质、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七条由公司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的事件均在公司内通报批评,并纳入子(分)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
第八条依照《中国交建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并参照《中交二航局问责管理办法》,对质量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分别如下:(一)发生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部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工程质量问题追责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等。
第三条工程质量问题追责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追责,公平公正;(二)责任到人,追究到底;(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责任主体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相关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五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三、追责范围第六条以下情况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质量责任:(一)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施工图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二)工程质量事故发生;(三)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未及时整改;(四)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五)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六)其他应当追究质量责任的情况。
四、追责程序第七条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八条调查程序如下:(一)调查组成立,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组成;(二)调查组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三)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处理意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处罚措施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人,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吊销相关资格证书;(三)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降低职务;(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的处罚规定
附件3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旳惩罚规定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问题旳惩罚规定质量行为规定及根据违反规定惩罚措施及根据类别序号内 容依 据罚 则依 据1项目审批手续齐全项目审批手续不齐全旳,不受理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旳,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如下旳罚款《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旳,主管部门不得同意动工汇报,不得拨付工程款报监2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动工汇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获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动工汇报未经同意,私自施工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协议价款1%以上2%如下旳罚款《条例》第五十七条1建设单位建立了与建设工程相适应旳项目法人责任制或管理机构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未建立与建设工程相适应旳项目法人责任制或管理机构旳,责令改正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对应资质等级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对应资质等级旳工程监理单位旳,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如下旳罚款《条例》第五十四条2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对应资质等级旳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旳,责令改正,处工程协议价款0.5%以上1%如下旳罚款;对所有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旳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条例》第五十五条3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旳重要设备、材料等旳采购进行招标《条例》第八条必须进行招标旳项目而不招标旳,将必须进行招标旳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协议金额5‰以上10‰如下旳罚款;对所有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旳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4实行监理旳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等级旳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对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旳施工承包单位没有从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旳该工程旳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质量事故处罚条例
质量事故处罚条例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事故处罚条例质量事故分类:在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产品(包括材料、零部件)报废达到一定损失额、或致使产品质量水平明显下降、或用户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即构成质量事故。
1)一般质量事故(零部件加工及其它部门)一级:由于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10万元者。
二级:由于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5000元者。
加工件报废按工时加材料费计算。
2)重大质量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0万元以上或对用户产生重大影响的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处罚质量事故的处罚,遵循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质量事故处罚办法按以下条款执行:1)重大质量事故,对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及单位领导视程度予以处罚。
重大质量事故经济处罚按如下额度执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30万元,直接责任者赔偿经济损失5000--15000元;管理责任者处罚如下:单位一把手处罚金额4000--12000元;单位主管领导处罚金额6000--18000元;主管主任处罚金额5000--15000元。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直接责任者赔偿经济损失15000--20000元;管理责任者处罚如下:单位一把手处罚金额15000--20000元;单位主管领导处罚金额10000--15000元;主管主任处罚金额10000--15000元;2)一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属管理人员、设备维修人员、机械加工人员、运行值班人员,在经济处罚的同时,调离原岗位。
3)二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4)因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问题引起用户投诉或在用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由质量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5)因人为原因造成质量损失但未构成质量事故的,由本单位落实责任人,自行处理。
6)一般质量事故重复发生,按上述规定对责任者加重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扣除该生产组长、工艺员当月全部资金,扣单位主管及职能科室领导当月奖金的50%,主管厂长当月奖金的50% 。
质量事故(缺陷)责任追究办法
质量事故(缺陷)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各片区(以下简称各单位)工程质量事故(以下简称质量事故)、工程质量缺陷(以下简称质量缺陷)和工程质量问题(以下简称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标准和报告应当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项目部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各部门、各片区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第二章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处理第五条项目部对所属各单位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四种方式。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六条诫勉谈话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部分管领导对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质量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质量缺陷的;3.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部负责人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一年内发生五次及以上质量缺陷的;2.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3.瞒报、谎报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4.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对双方公司的资质、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七条由项目部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的事件均在项目部内通报批评,并纳入片区负责人业绩考核。
第八条对质量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分别如下:(一)发生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片区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的数额应介于100元至1000元。
(二)发生质量缺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片区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的数额应介于200元至5000元。
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及标准
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及标准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运营或维护过程中因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或失误,导致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设计要求,甚至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件。
这些缺陷或失误可能包括设计错误、施工不合格、材料质量问题、设备故障、管理不善等因素。
工程质量事故的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工程建设的特点来进行界定。
一般来说,工程质量事故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工程质量事故的标准通常会考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
例如,是否造成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数量和程度,以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等。
2. 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工程质量事故的标准还会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包括建筑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等,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和界定进行规范。
3. 专业技术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还会有相应的专
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和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4. 行业惯例和经验总结,工程质量事故的标准还可能会考虑行业惯例和经验总结,根据过往类似事故的处理经验和教训,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和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
总的来说,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及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以及实际情况,以确保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界定和处理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公司项目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
公司项目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项目部。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安全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进行。
四、本办法表述的安全质量事故起数的统计时限以年度为单位。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及责任界定】一、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事故项目部领导人员和事故项目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员。
事故项目部领导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等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事故项目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包括主管施工生产、技术、物资设备等系统的负责人,以及主管安全质量综合管理的负责人。
二、责任认定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司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责任结论意见进行,对较大事故必要时由公司安委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企业内部调查,按照“实事求是、企业从严”的原则、依据事故直接原因、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不良影响情况进行内部事故责任认定;或参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等结案批复文件,由公司安委会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三、责任追究时限: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故须立即进行;1起及以上一般事故依据结案批复文件或由公司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责任结论意见适时进行。
公司对发生较大事故的项目部责任追究批复文件原则上应在事故性质认定后2个月内完成,并及时报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一、目的和依据(一)目的: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和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二)依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对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和分级(一)定义: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缺陷、施工不合格、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二)分级: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三个级别。
四、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一)施工单位在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二)施工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县质监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三)施工单位还应在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报告给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四)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上报市县质监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
五、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一)市县质监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二)市县质监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县质监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对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四)市县质监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六、处罚和奖励措施(一)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安全生产罪名
安全生产罪名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而在一些企业中,由于贪图利益和管理不善等原因,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这些安全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包括刑事责任。
第一章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事故,导致他人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逃避监管、谋取私利,造成事故的行为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刑事罪名1.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疏忽大意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将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以并处罚金。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通过危险方法工作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单位或个人,将会被认定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3.故意重伤罪:对于以暴力、虐待或其他手段,故意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他人重伤的单位或个人,将会被认定为故意重伤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重伤罪最高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4.工程质量事故罪:对于在建设工程中违反安全工作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人员伤亡的单位或者个人,将会被认定为工程质量事故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工程质量事故罪最高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5.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对于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或个人故意不报、谎报安全事故,导致事故得不到及时处置,后果严重的,将会被认定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最高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以并处罚金。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法律追责与处罚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法律追责与处罚近年来,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利益,法律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追责与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追责与处罚问题。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建设、维修、改造、拆除等过程中,因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对于发生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相关责任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1. 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是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中最主要的责任主体之一。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保证施工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履行以上义务,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2. 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者和管理者,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如果监理单位未能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同样将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3. 设计单位的责任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中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的设计进行质量控制和审核。
如果设计单位的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同样将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二、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法律处罚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利益。
1. 刑事责任追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中的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如果施工单位故意使用劣质材料或者违法施工,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处罚的形式多样,包括罚款、有期徒刑等。
工程质量事故判刑标准是怎样
一、工程质量事故判刑标准是怎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1、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降低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降低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一、刑事方面1、罪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法律依据:刑法A、刑法第137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刑法第397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建筑法A、《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质量事故罪的直接责任人会怎么判刑
一、工程质量事故罪的直接责任人会怎么判刑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
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
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二、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1、行为人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就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部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房主;设计单位是对建筑工程进行专门设计的单位;施工单位则是按照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及各种标准、要求进行建筑物建设的部门。
工程监理单位是一个新设的部门,它是受建筑单位聘请,担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单位。
2、行为人有违反国家或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
如降低水泥标号,使用不合格的残次建筑材料,违反操作规程粗制滥造,不实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等。
3、必须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
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该建筑工程在建设中以及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事故。
三、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划分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追责如何进行?
Any qualitative change in performance comes from the accumulation of quantitative chang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追责如何进行?(一)追究的原则:1、因果原则。
有因果关系的才认定与追究,无因果关系的不认定与追究。
2、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定罪。
3、公开、公正原则。
执法的依据、程序事先公开公布,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衡相当。
4、及时原则。
追究应在法定的时效内进行。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存在多种分包转包的方式,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引发工程质量事故之后的责任追究与认定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
因为,承包人与发包人或者转包人对于责任的承担能力不同,因此,明确追责主体有很大的作用。
下面就为大家总结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追责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追究(一)追究的原则1、因果原则有因果关系的才认定与追究,无因果关系的不认定与追究。
2、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定罪。
3、公开、公正原则执法的依据、程序事先公开公布,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衡相当。
4、及时原则追究应在法定的时效内进行。
(二)工程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等。
对事故责任的追究,要从其规定。
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一般为:(一)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间的事故责任认定1、建设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管理责任:(1)工程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2)建设单位违章指挥;(3)提出压缩合同工期等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5)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6)施工前未按要求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承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7)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与同一施工现场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交叉作业或建设单位直接将分包工程发包给分包施工单位(总承包方又不收取管理费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安全生产
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1、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怎么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危害)通常分为哪几类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扩展资料安全施工1、安全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安全措施是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或监控的一系列活动,它可以保证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结构安全、财产安全并创造适宜的施工环境。
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罚办法
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罚办法一、总则1、为贯彻实施总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实现总公司的质量管理目标,便于质量管理过程控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范、文件,结合本公司工程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处罚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项目。
3、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和事故,是指已对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造成无法逆转的事实或必须经过返工、加固、补强等技术措施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事实。
4、本办法对公司所有项目发生的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追究”的原则,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分级负责,逐级追究”是指:分公司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二、分类1、质量缺陷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工、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经过处理仍能满足设计及合同要求,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的质量问题,且由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00万元(不含)的质量问题。
2、质量缺陷的类别根据质量缺陷对工程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外观的影响及经济损失程度,将质量缺陷划分为三类:(一)一般质量缺陷: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缺陷1.尚未流入下道工序,并且可通过本工序的返工或返修得到解决,不致造成后续人工和材料浪费的情形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小于5万元(不含);2.分项工程已完成,某些一般项目严重超过偏差,需经过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处理,处理后其对工程(产品)的结构、使用功能、安全运行无影响的情况,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小于5万元(不含)的情况;3.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小于5万元(不含)的情况。
(二)较重质量缺陷: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重质量缺陷1.已流入下道工序,造成人工及材料浪费,影响下道工序工作不足24小时,且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含),不足20万元(不含);2.主控项目中某些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对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有直接影响,不论经济损失是否达到20万元的情况;3.其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含),不满20万元(不含)的情况。
事故处理条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事故处理条款第六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根据调查结果,按照责任大小,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发生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事故。
由公司领导任组长,公司相关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任组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配合国家铁路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对事故主要和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以下和相关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1.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分,经济处罚20000~30000元;2.给予项目主要责任领导降级或撤职处分,经济处罚10000~20000元。
3.对公司有关责任领导人报上级并给予相应处分。
(二)发生工程质量较大事故。
由公司主管领导或委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及项目主要负责人任组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配合铁路监督总站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对事故主要和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以下和相关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1.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者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10000~20000元;2.给予项目主要责任领导记大过以上或撤职处分,经济处罚5000~10000元。
(三)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人任组长,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及项目主要负责人任组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配合铁路工程监督站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对事故主要和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以下和相关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1.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者记大过或以上处分,经济处罚5000~10000元;2.给予主要责任领导记过或以上处分,经济处罚3000~5000元。
(四)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项目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项目相关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认真调查分析事故责任和原因,对事故主要和相关责任人按照项目部相关规定或比照本办法的标准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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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罪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当中规定的工程质量事故罪,其实就是发生了一些因为工程质量而引起的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中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作出的规定,故意降低了工程质量的标准,此罪最严重的量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平时大家应该见到过桥梁或者是公路等这些修建起来以后,在某个位置具体的就有责任人的相关信息的介绍,这是国家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采取的责任终身制的一个措施之一,并且在刑法当中专门有增加了工程质量事故罪的这一罪名。
那么,工程质量事故罪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程质量事故罪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
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
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就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部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房主;设计单位是对建筑工程进行专门设计的单位;施工单位则是按照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及各种标准、要求进行建筑物建设的部门。
工程监理单位是一个新设的部门,它是受建筑单位聘请,担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单位。
2、行为人有违反国家或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
如降低水泥标号,使用不合格的残次建筑材料,违反操作规程粗制滥造,不实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等。
3、必须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
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该建筑工程在建设中以及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事故。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当中规定的工程质量事故罪,其实就是发生了一些因为工程质量而引起的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中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作出的规定,故意降低了工程质量的标准,此罪最严重的量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