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等级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09]17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铁路专用线事故分级标准
铁路专用线事故分级标准
1. 一级事故,一级事故是最严重的事故,通常指造成多人死亡或者大范围环境破坏的事故。
例如,列车相撞、脱轨或者重大火灾等。
这类事故可能会对铁路交通造成长时间的影响,并且需要大规模的救援和清理工作。
2. 二级事故,二级事故通常指造成少数人员伤亡或者局部环境受损的事故。
例如,一列货车脱轨导致部分货物泄漏或者一列列车发生小规模火灾等。
这类事故会对铁路交通造成短期的影响,需要及时处理和调查原因。
3. 三级事故,三级事故通常指轻微的人员伤亡或者环境污染事故。
例如,一列列车因技术故障导致部分乘客受伤或者列车机械故障导致少量燃油泄漏等。
这类事故对铁路交通影响较小,但仍需要及时处理和调查。
这些事故分级标准通常是根据铁路管理部门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事故的处理流程、责任认定和安全预防措施。
同时,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铁路专用线事故分级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标准需要参考当地的相关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_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09]17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铁路工程事故的汇报制度
铁路工程事故的汇报制度
一、事故分类与定义
明确事故的分类与定义是构建汇报制度的基础。
铁路工程事故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可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每种等级的事故均有明确的标准和对应的汇报要求。
二、汇报原则
铁路工程事故的汇报应遵循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四大原则。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既定程序迅速上报,确保信息传递无延误。
同时,汇报内容必须真实反映事故情况,既不夸大也不隐瞒。
保护事故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恐慌和影响。
三、汇报内容
事故汇报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措施、伤亡情况、可能的影响及后续处理建议等。
这些信息的详实记录对于事故的进一步调查和处理至关重要。
四、汇报流程
汇报流程是事故汇报制度的核心,它规定了从事故发生到信息上报的全过程。
一般而言,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需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再向公司高层和相关政府部门汇报。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直接报告至铁路局或更高级别的管理部门。
五、责任与处罚
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明确的责任归属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迟报、瞒报、误报等行为,应根据其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或经济处罚。
六、不断完善与更新
铁路工程事故汇报制度是一个动态的管理工具,它需要根据实际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进行完善和更新。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制度进行检查和修订,确保其始终符合当前铁路工程安全管理的需要。
总结:。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 铁总建设【2014】290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铁总建设[2014]290号)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问题,下同)、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未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
第五条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分别纳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检测等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铁路交通事故,若负有责任,需接受总公司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处理。
第七条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和总公司通报,在一定时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
第八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6-18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18个月,主要责任的14个月,重要责任的10个月,次要责任的6个月。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4-12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12个月,主要责任的9个月,重要责任的6个月,次要责任的4个月。
(三)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2-4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4个月,主要责任的3个月,重要责任的2.5个月,次要责任的2个月。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2篇)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一)质量信息项目部及时传递可靠的工程质量信息到公司工程质量信息网。
(二)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三)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____〕____号)的规定,向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及以上;(2)一次死亡____人及以上;(3)直接导致试运营线路或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及以上,____万元以下;(2)死亡____人及以上,____人以下;(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及以上,____万元以下;(2)死亡____人及以上,____人以下;(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
必须在____小时内向项目部安质部报告,并通知有关领导及质量安全领导小组。
安质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____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
一般质量事故三天上报公司,提出书面报告。
事故应在三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及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3、事故原因初步分析;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6、事故报告单位。
火车安全事故 分级
火车安全事故分级
火车安全事故可以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以下几个级别:
1. 轻微事故:此类事故主要包括旅客轻微受伤、财产损失等情况。
如车窗破裂、行李掉落等。
2. 一般事故:此类事故涉及人员伤亡较多,如车厢内乘客跌倒、碰撞,以及车厢连接处发生的事故等。
3. 重大事故:此类事故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如列车脱轨、火灾、** 等。
这类事故可能涉及多个车厢,甚至整列列车。
4. 特别重大事故:此类事故为最严重的火车安全事故,通常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列车颠覆、坠河等。
这类事故可能对铁路运输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引发社会恐慌。
根据以上分级,火车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调查也会有所不同。
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主要由铁路部门进行处理和调查,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则需由国家相关部门联合调查和处理。
同时,各级别的事故均需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为了确保旅客和铁路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我国 ** 和铁路部门一直致力于提高铁路运输安全水平,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责任,消除安全隐患。
通过提高列车设备质量、加强铁路线路维护、提高铁路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等多方面工作,努力降低火车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铁路一般c类事故标准
铁路一般C类事故标准
一、C1类事故
C1类事故包括自然灾害导致的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其中一种后果。
具体来说,是由于地震、台风、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铁路设备、设施损坏或造成铁路安全受到严重影响,以及火车出轨、颠覆、脱轨、碰撞、挤岔等重大事故所导致的一种或几种后果。
这类事故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需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并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二、C2类事故
C2类事故包括因人为操作失误、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事故。
这类事故虽然没有直接涉及自然灾害,但同样会带来严重后果,如火车倾覆、出轨、碰撞、脱轨,以及造成人员伤亡等。
对于这类事故,铁路部门同样需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并按照相关规定展开调查处理工作。
在事故等级划分中,C类事故属于比较重大的一类,通常需要铁路部门进行全面的事故调查和评估,以明确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同时,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C类事故,铁路部门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了C类事故外,铁路事故还分为A类、B类和D类等其他类型的事故。
其中,A类和B类事故分别是指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而D类事故则是指一般事故。
不同类型的事故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程序,以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
第四条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五条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处理外,对施工(工程局及以下企业)、监理企业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做出限制,对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考核中给予降低等级或停止投标的处理。
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
第六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在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如下处罚:(一)特别重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6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4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二)重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4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2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三)较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2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1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四)一般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1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20天及以上投标资格。
(五)工程质量问题,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对于偷工减料、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加重处理。
第七条发生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进行如下处罚:(一)特别重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6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4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编制说明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修订说明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近年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经验,国家铁路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考原铁道部和其他行业规定,修订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以下简称171号文件),起草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1.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需要。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是铁路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原铁道部发布的171号文件已不适应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履职需要。
2015年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规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了质量事故报告程序、报告主体、调查处理主体等内容。
为细化落实规章规定,需要制定《办法》,明确铁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具体规定,完善监管制度体系。
2.规范监管执法行为的需要。
国家铁路局成立以来,地区铁路监管局认真履行铁路工程质量监管职责,开展了多起铁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工作,总结质量事故调查经验发现,开展铁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原铁道部171号文件缺少提交调查报告时限、不计入调查时限情形和调查结束程序等规定,需要制定《办法》,规范工程监管执法行为。
3.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需要。
当前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多、投资规模大、在建里程长,需要加强铁路工程监管工作力度,持续督促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惩戒违法行为,保障铁路建设工程高质量建设。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部分处罚条款按照是否发生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等级作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需要制定《办法》明确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等内容,实现制度衔接,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奠定制度基础。
二、起草依据《铁路法》《建筑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9号)等。
房建及市政、铁路、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等级对比表(含分类依据)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质量问题
事故等级定义
(交公路发[1999]90号--《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房建及市政工程、铁路、公路质量事故分类等级对比表
房建、市政工程质量事故
分类等级
事故等级定义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定义
(建质[2010]111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一级重大质量事故:l.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二级重大质量事故:l.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铁路建设H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编制目的依据】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铁路法》《建筑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办法适用范围】第二条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质量事故定义】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不当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满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导致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缺陷等不良后果,须作返工、修复或补强等处理,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
【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和分级调查制度。
【事故调查原则】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要求,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举报】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应向社会公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举报电话,接受事故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国家铁路局举报。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级和报告【质量事故分级】第七条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00万元以上100O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
第四条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五条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处理外,对施工(工程局及以下企业)、监理企业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做出限制,对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考核中给予降低等级或停止投标的处理。
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
第六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在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如下处罚:(一)特别重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6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4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二)重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4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2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三)较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2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1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四)一般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1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20天及以上投标资格。
(五)工程质量问题,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对于偷工减料、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加重处理。
第七条发生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进行如下处罚:(一)特别重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6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4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铁路事故分级四级标准
铁路事故分级标准如下:
1.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2.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3.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 一般事故: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
如有其他关于铁路事故的疑问,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获取解答。
2023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科学判定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持续完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专业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超过30日不在岗或未实质开展工作的;(三)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规定开展专家论证审查的;(四)爆破、吊装、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密集场所动火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未按要求履行作业审批手续的;(五)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资格证书;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即投入使用的;(六)生产生活区选址未经勘察及安全评估的;(七)场区内使用货车或报废客车载人的。
第五条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洞口高陡边仰坡未按设计要求开挖和加固防护,未按要求监测边仰坡变形,变形超出规定值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围岩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结论与设计不符,监控量测数据异常变化,未采取措施处置的;(三)擅自改变开挖工法;初期支护未及时封闭成环;仰拱一次开挖长度超过规定值;安全步距超出要求;隧道作业面未配备警报、通信装置的;(四)反坡排水隧道、斜井的抽排水能力小于设计涌水量;未配置应急备用电源、抽排水设备的;(五)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隧道施工未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后仍违规作业的;瓦斯隧道施工未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防爆型作业机械的;(六)岩溶及富水破碎围岩区段施工,开挖前未按设计完成泄压或预加固措施的;(七)作业面出现突泥、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撤离人员的;(八)复杂地质隧道发生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地质灾害后,未采取加强设计措施的;(九)内燃机车、自轮式运转设备、柴油发电设备在隧道内作业未安装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有哪几种分类-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有哪几种分类?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为了避免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应当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建设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做到有备无患。
在铁路建设工程中,可能由于施工与管理不到位、设计差错等原因,而发生质量事故。
一般而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很多,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划分分类。
那么,在实际中,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有哪几种分类?接下来,就让小编为您详细的解答吧。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有哪几种分类?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一)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二)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一)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三)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一)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二)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四、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一)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二)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五、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
六、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包括:工程返工修复费用、清理现场费用、技术鉴定费用等。
从文中的介绍可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包括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等五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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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质量事故
7^*分类等级
事故等级定义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工程质量问题
事故等级定义
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 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 事故,或对运输生产、 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 全、工期、投资等产生 重大影响。
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 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 下;2.导致铁路交通较 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 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 下,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 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 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 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 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 工程质量问题。
全、工期、投资等产生 很大影响。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 兀及以上,500万兀以 下;2•直接导致铁路交 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 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 设安全、工期、投资等 产生较大影响。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 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 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 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