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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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与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与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与分类(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根据我国有关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国家标准的定义,凡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称为质量不合格。

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的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括与安全性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在建设工程中,若工程(分部或分项)出现了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称为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缺陷分为三种:一是致命缺陷,根据判断或经验,对使用、维护产品与此有关的人员可能造成为危害或不安全状况的缺陷,或可能损坏最终产品的基本功能的缺陷;二是严重缺陷,是指尚未达到致命缺陷的程度,但显着地降低工程预期性能的缺陷;三是轻微缺陷,是指砼显着降低工程产品预期性能的缺陷或偏离标准但轻微影响产品的有效使用或操作的缺陷。

根据以上讨论,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为: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而引发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及人的生命安全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称为工程质量事故.这里的工程质量事故是一种泛指.而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0元的称为工程质量问题。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很多,如按事故的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后果、责任及处理方式等都可进行分类,以下介绍二种分类方法:1、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划分(1)一般质量问题由于施工质量较差,不构成质量隐患,不存在危及结构安全的因素,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称为一般质量问题.(2)一般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过失,造成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等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超过设计规定的不均匀沉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需返工重做或由于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事故,同时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由于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或失误,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甚至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事件。

为了更好地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管理和预防,需要对其进行分类标准,以便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

一、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

1. 设计原因,包括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计算错误、设计图纸错误等导致的事故。

2. 施工原因,包括施工工艺不合理、施工操作失误、施工质量不过关等导致的事故。

3. 材料原因,包括材料质量不合格、材料使用不当等导致的事故。

4. 设备原因,包括设备故障、设备操作不当等导致的事故。

5. 管理原因,包括施工管理不到位、监理不力、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导致的事故。

二、按照事故造成的后果分类。

1. 人身伤亡事故,指工程质量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包括轻伤、重伤甚至死亡。

2. 财产损失事故,指工程质量事故导致工程设施、设备、材料等财产损失的事件,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3. 环境污染事故,指工程质量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事件,包括土壤污染、水体污染、大气污染等。

4. 社会影响事故,指工程质量事故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造成的影响,包括交通中断、生活困难等。

三、按照事故发生的阶段分类。

1. 设计阶段事故,指在工程设计阶段出现的质量事故,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2. 施工阶段事故,指在工程施工阶段出现的质量事故,包括土建施工、安装调试、设备运行等阶段。

3. 运营阶段事故,指在工程运营阶段出现的质量事故,包括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等阶段。

四、按照事故性质分类。

1. 突发性事故,指由于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如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

2. 长期性事故,指由于长期存在的隐患或缺陷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如设备老化、材料劣质等。

以上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标准,通过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分类,可以更好地进行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追究和预防控制,从而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工程事故制度

建筑工程事故制度

建筑工程事故制度一、建筑工程事故的类型及原因在建筑工程中,常见的事故类型包括但不限于:1. 坍塌事故:建筑物结构设计不合理或施工质量差导致的建筑物坍塌。

2. 物体打击事故:在施工现场不慎掉落的物体击中工人。

3. 机械设备事故:机械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

4. 电气事故:电气设备故障、线路短路等导致的事故。

5. 火灾事故:施工现场因电气线路故障、明火作业等引发的火灾。

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1. 设计问题: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考虑不周到或符合标准的设计要求不足。

2. 施工问题: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善。

3. 管理问题:工地管理人员缺乏经验或不合格,导致管理混乱。

4. 安全设施缺失:施工现场缺乏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维护不当。

二、建筑工程事故制度的必要性建筑工程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因此,建筑工程事故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障工程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1. 保障工程安全:建筑工程事故制度可以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操作,增加工作人员对工程安全的重视,从而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2. 保证工程质量:通过建筑工程事故制度的监督和执行,可以减少建筑工程中存在的设计、施工等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3. 保障工人身体健康:建筑工程事故制度可以有效减少工人在施工现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从而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 确保工程按时完工:建筑工程事故制度可以规范建筑工程的进度和施工过程,减少事故对工程进度造成的影响,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三、建筑工程事故制度的内容及要求建筑工程事故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要求:1. 事故预防措施:- 设计阶段:要求设计人员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确保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 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施工规范和工序,确保施工过程中不违规操作。

2. 紧急救援措施:- 指定应急救援人员:建筑工程应指定专门的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援措施。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解读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与结算的程序规定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解读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与结算的程序规定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解读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与结算的程序规定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维护合同利益的重要法规之一。

其中,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与结算程序做出了规定。

本文将对这部分内容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和分类根据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程质量有关的重大事故事件。

根据事故原因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工程质量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不可抗力事故。

1. 责任事故:是指由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方的过失或疏忽而引发的工程质量问题,并造成重大损失或伤害的事故。

在处理责任事故时,责任方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 不可抗力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原因引发的工程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伤害。

对于不可抗力事故的处理,责任方可以申请减免或免除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与结算的程序1. 事故调查与评估: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相关单位需要立即组织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评估工作。

调查过程包括事故现场勘察、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等环节。

根据评估结果,可以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方。

2. 赔偿协商或仲裁:在确定了责任方后,受损方可以与责任方进行赔偿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仲裁。

赔偿协商或仲裁的结果应该参考相关的法律和合同规定,以确保合理的经济赔偿和利益补偿。

3. 结算与支付:经过赔偿协商或仲裁后,责任方需要按照约定的内容进行结算与支付。

结算的内容涉及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责任方应按时支付赔偿款项,以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三、注意事项和建议1. 及时报告与记录: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

这些报告和记录对于事故的调查、评估和后续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 遵守程序和法律法规: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时,各方应遵守约定的程序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和依据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和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规范、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事故报告(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质量事故(缺陷)的定义及分级标准

质量事故(缺陷)的定义及分级标准

质量事故(缺陷)的定义及分级标准一、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且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1999年3月4日起施行),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标准见下表: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工程且为备选条件。

质量缺陷是指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其中:对于大体积混凝土、机电工程而言,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一般质量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及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严重质量缺陷;对于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而言,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一般质量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严重质量缺陷。

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依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标准见下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质量问题为质量缺陷,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一般质量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严重质量缺陷。

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原则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原则

第一章概述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勘察文件及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使用、耐久及经济美观、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综合,即工程实体的质量。

由建筑产品的特点可以知道,其质量蕴含于整个工程产品的形成过程中,要经过规划、勘察设计、建设实施、投入生产或使用几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国家标准的严格要求。

第一节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原则“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建筑工程行业的一贯方针。

然而,由于管理制度、管理者水平、技术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原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司空见惯,质量事故时有发生。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类1.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确定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可从设计和施工两方面考虑。

我国《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规定,建筑的结构必须满足下列各项功能的要求:(1)能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3)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4)在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能保持必须的整体稳定性。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重新修订后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也相继修订实施。

1989年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凡是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0元者,称为工程质量问题。

本书所指的质量事故泛指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达不到《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的要求者。

“缺陷”指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和普遍存在的一些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缺陷不同于质量事故,但是质量事故开始时往往表现为一般质量缺陷而易被忽视。

随着建筑物的使用或时间的推移,质量缺陷逐渐发展,就有可能演变为事故,待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时,则往往处理困难或无法补救。

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分为哪几种

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分为哪几种

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分为哪几种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分类(一)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问题的分类:依据住建部111号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二、工程质量问题常见的成因1、倾倒事故2、边坡支护事故。

在对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的时候,如果仅仅说工程质量问题不合格是非常笼统的。

其实在我国建筑行业,将工程质量的问题详细的进行了分类,建筑方应该根据工程质量的不同问题,制定不同的解决方案,及时的进行修补。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分为哪几种?一、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分为哪几种?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通常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等三类。

二、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如何处理相关纠纷?《合同法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可知,验收合格仍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

验收合格包括竣工后验收合格和原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验收合格;无法修复和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无任何利用价值,只能铲除重建,严重背离发包人缔约目的,让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明显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解释》又将“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适用到有效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后的相关纠纷之中,施工合同有效但质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不能获得支持。

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三、是否可以要求工程质量不合格赔偿?尽管工程款不予支付,但双方各自遭受了重大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损失。

工程中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中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中质量事故处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明确工程项目中质量事故的处理流程、责任分配及预防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保障工程安全、顺利推进。

二、质量事故定义质量事故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材料、施工、监理等环节出现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无法通过验收或需要返工修复的事件。

三、事故分类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四、事故报告1. 发现质量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

2. 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组织初步调查,并在24小时内向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五、事故调查与分析1. 成立事故调查组,由项目负责人带队,成员包括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的专业人员。

2. 调查组负责收集事故现场的信息,包括照片、视频、目击者陈述等,并进行技术分析,找出事故原因。

3. 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原因、责任认定、损失评估及初步处理意见。

六、事故处理1.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制定具体的事故处理方案,包括技术处理措施、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等。

2. 对于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大小,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资质等处罚。

3. 对于重大及以上等级的事故,需上报至行业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预防与改进1. 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2.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全员质量意识,确保每个环节都能严格遵守质量标准。

3. 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结语:。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原则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原则

第一章概述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勘察文件及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使用、耐久及经济美观、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综合,即工程实体的质量。

由建筑产品的特点可以知道,其质量蕴含于整个工程产品的形成过程中,要经过规划、勘察设计、建设实施、投入生产或使用几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国家标准的严格要求。

第一节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原则“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建筑工程行业的一贯方针。

然而,由于管理制度、管理者水平、技术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原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司空见惯,质量事故时有发生。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类1.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确定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可从设计和施工两方面考虑。

我国《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2001 规定,建筑的结构必须满足下列各项功能的要求:(1)能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3)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4)在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能保持必须的整体稳定性。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001 重新修订后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也相继修订实施。

1989 年建设部第3 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凡是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含5000 元)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0 元者,称为工程质量问题。

本书所指的质量事故泛指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001 的规定,达不到《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2001 的要求者。

“缺陷”指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和普遍存在的一些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缺陷不同于质量事故,但是质量事故开始时往往表现为一般质量缺陷而易被忽视。

随着建筑物的使用或时间的推移,质量缺陷逐渐发展,就有可能演变为事故,待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时,则往往处理困难或无法补救。

最新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最新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The kind of people who blindly look forward to but never act are a breeding ground for the plagu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依据是什么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依据和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有关,我国将工程质量事故按照不同的损失情况划分为了四个级别,如果工程质量酿成了特别重大的事故的话,已经直接导致死亡人数达到了30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了一亿元,根据具体的原因,负责工程质量的相关人员是要被重判的。

最近几年来我国鲜有发生因为工程质量而导致的重大事故的这种新闻,这要归功于国家对于各种工程在修建时候的质量的要求已经越来越严厉,在高压的政策之下,施工单位包括各种对建筑工程质量需要负责任的监理单位,对于工程质量的要求是不敢马虎的。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当中还是明确的规定了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依据。

一、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依据是什么?根据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工程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如下:(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遇到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1、修补处理:当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可采取修补处理的方法。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Life is like a cup of tea. It will not suffer for a lifetime, but it will always suffer for a while.(页眉可删)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导读: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1、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

3、较大事故。

4、一般事故2、按事故责任分类1、指导责任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施工方在修建高楼大厦过程中,首先要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然后再争取工程质量优良。

如果施工方不按照规范施工、缺乏管理,则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事故,导致人员伤亡。

工程质量事故是有级别划分的,那么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下面我们来听听的看法。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如何处理?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标准是什么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一、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标准是什么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报告(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是什么?工程一般都是比较浩大的项目,前前后后需要考虑非常多的问题,包括质量和安全因素,但是生活中难免会造成或大或小的工程质量事故。

本文列举出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供大家参考。

那么你知道具体的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是什么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工程一般都是比较浩大的项目,前前后后需要考虑非常多的问题,包括质量和安全因素,但是生活中难免会造成或大或小的工程质量事故。

本文列举出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供大家参考。

那么你知道具体的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是什么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所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有多种方法,但一般可按以下条件进行分类:(1)按事故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1、一般质量事故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或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指工程倒塌或报废;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情况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2)按事故责任分类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在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混凝土拌合物产生离析现象仍浇筑入模等。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1、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作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根据及等级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根据及等级是什么

⼯程质量事故划分的根据及等级是什么质量是⼯程的⾸要保证,没有好的质量那么这个⼯程就可能是不合格的。

⼀些施⼯⼈员因为疏忽或是偷⼯减料⽽导致质量出现问题,甚⾄发⽣事故。

那么⼯程质量事故划分的根据及等级是什么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特别重⼤事故是指造成30⼈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事故是指造成10⼈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以上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事故是指造成3⼈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般事故是指造成3⼈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按事故责任分类(⼀)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程指导或领导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然灾害等不可抗⼒造成的质量事故。

⼯程质量事故的处理1、⼯程质量事故发⽣后,总监理⼯程师应签发《⼯程暂停令》,并要求停⽌进⾏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序施⼯,应要求施⼯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事故扩⼤并保护好现场。

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报告。

2、监理⼯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责任,监理⼯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作。

⼯程质量问题所引发的后果是⾮常严重的,特别是因为⼈为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

⼯程质量事故可以根据不同的规范和标准⽽进⾏不同的划分,⽽施⼯或是管理者需要承担的责任也会相应的有所不同。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有哪些?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有哪些?

If you want to wear a crown, you must bear its weight.(页眉可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有哪些?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有: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在我国工程质量管理与监测中有明确的规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也有详细的明文解释,以及其法律效应。

那么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有那些?这就涉及到本文的主要法律要点,下面就跟随一起解答这一类问题。

一、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有那些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是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有以下几点:1、质量不合格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成为质量事故。

二、什么是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杂志及《工程质量》·“精品”杂志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登记注册,由建设部主管,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及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办。

是我国建筑领域唯一一本全面报导工程质量及精品工程的期刊。

其宗旨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致力于全面报导建设工程质量,通过杂志这个平台,进一步强化全行业质量意识,营造创精品工程的环境氛围,增强质量典范和精品工程示范效应,全面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为塑造更多的精品工程、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的依据(工程质量事故类型)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的依据(工程质量事故类型)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的依据(工程质量事故类型)按事故责任分类(一)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质量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可以分为:指导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自然灾害事故。

(4)质量事故按照产生原因可以分为: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的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如下: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1、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如下: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较多,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

3、一般来说,工程质量事故可以分为轻微级、一般级、严重级和特别严重级四个等级。

轻微级:工程质量事故虽然发生,但是对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等方面影响较小,可以通过简单的维修和处理解决。

4、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如何划分呢?许多人对此可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依据是什么1、水利工程质量事故依据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分类。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范本(2篇)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范本(2篇)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范本1、依据。

《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____三号);以及国家、有____路建设质量管理的法规、文件。

2、目的。

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工程质量事故:(1)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不合格品)分类a、质量问题i.施工中非关键部位造成的缺陷;ii.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万元以下。

b、一般质量事故(一般不合格品):i.在分项、分部工程中发生的超规范标准要求;ii.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万元以下。

c、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不合格):i.主要结构倒塌;ii.基础不均匀下沉;iii.超过规范规定的建筑物倾斜;iv.结构开裂和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的寿命;v.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缺陷;vi.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vii.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万元以上。

viii.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根据性质和损失情况依据以上建设部规章又分为四个等级。

4、事故报告:(1)建立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各架子队每月填报质量事故报分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分部安质部)、项目部安质部、监理。

(2)架子队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及时向经理部报告。

(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部位或工点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现场。

(4)发生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部必须立即用电话或电传电报,报告集团公司、建设单位,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

(5)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三天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按以上规定逐级上报。

报告内容包括:a、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b、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c、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d、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e、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f、事故报告单位。

5、事故调查和责任处理(1)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做到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者,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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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
作的通知
(建质[2010]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规范、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事故调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五、事故处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

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六、其他要求
(一)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100万元,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工程质量问题,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10年07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07月20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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