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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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与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与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与分类(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根据我国有关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国家标准的定义,凡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称为质量不合格。

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的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括与安全性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在建设工程中,若工程(分部或分项)出现了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称为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缺陷分为三种:一是致命缺陷,根据判断或经验,对使用、维护产品与此有关的人员可能造成为危害或不安全状况的缺陷,或可能损坏最终产品的基本功能的缺陷;二是严重缺陷,是指尚未达到致命缺陷的程度,但显着地降低工程预期性能的缺陷;三是轻微缺陷,是指砼显着降低工程产品预期性能的缺陷或偏离标准但轻微影响产品的有效使用或操作的缺陷。

根据以上讨论,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为: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而引发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及人的生命安全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称为工程质量事故.这里的工程质量事故是一种泛指.而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0元的称为工程质量问题。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很多,如按事故的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后果、责任及处理方式等都可进行分类,以下介绍二种分类方法:1、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划分(1)一般质量问题由于施工质量较差,不构成质量隐患,不存在危及结构安全的因素,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称为一般质量问题.(2)一般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过失,造成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等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超过设计规定的不均匀沉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需返工重做或由于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事故,同时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哪几类?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哪几类?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哪几类?在我国的定义中工程质量上发生的事故的是这样的——由于施工不当或者是材料问题等,导致的工程质量不合规定标准,并且也影响到了工程的使用寿命,可能会导致人员伤亡或者使人民财产受到威胁。

那么我国工程质量事故分为那几类呢?下面律师365小编为大家介绍。

在我国的定义中工程质量上发生的事故的是这样的——由于施工不当或者是材料问题等,导致的工程质量不合规定标准,并且也影响到了工程的使用寿命,可能会导致人员伤亡或者使人民财产受到威胁。

那么我国工程质量事故分为那几类呢?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工程质量事故(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安全事故分类:(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我们可以从中知道,通常工程质量事故都是按照人员的伤亡或者是工程事故对财产损害的严重程度来细分等级,一共可以分为四类。

我们都不会希望有事故发生,所以希望从事工程方面的专家能够在工程建立的时候合理的为安全方。

建筑工程事故制度

建筑工程事故制度

建筑工程事故制度一、建筑工程事故的类型及原因在建筑工程中,常见的事故类型包括但不限于:1. 坍塌事故:建筑物结构设计不合理或施工质量差导致的建筑物坍塌。

2. 物体打击事故:在施工现场不慎掉落的物体击中工人。

3. 机械设备事故:机械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

4. 电气事故:电气设备故障、线路短路等导致的事故。

5. 火灾事故:施工现场因电气线路故障、明火作业等引发的火灾。

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1. 设计问题: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考虑不周到或符合标准的设计要求不足。

2. 施工问题: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善。

3. 管理问题:工地管理人员缺乏经验或不合格,导致管理混乱。

4. 安全设施缺失:施工现场缺乏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维护不当。

二、建筑工程事故制度的必要性建筑工程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因此,建筑工程事故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障工程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1. 保障工程安全:建筑工程事故制度可以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操作,增加工作人员对工程安全的重视,从而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2. 保证工程质量:通过建筑工程事故制度的监督和执行,可以减少建筑工程中存在的设计、施工等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3. 保障工人身体健康:建筑工程事故制度可以有效减少工人在施工现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从而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 确保工程按时完工:建筑工程事故制度可以规范建筑工程的进度和施工过程,减少事故对工程进度造成的影响,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三、建筑工程事故制度的内容及要求建筑工程事故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要求:1. 事故预防措施:- 设计阶段:要求设计人员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确保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 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施工规范和工序,确保施工过程中不违规操作。

2. 紧急救援措施:- 指定应急救援人员:建筑工程应指定专门的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援措施。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办法一、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确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1、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2、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4、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项。

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1、事故报告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调查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2)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3)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4)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5)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工程处理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保质保量,符合国家及部门的相关质量标准。

一旦发生工程事故,项目负责人要先向水利主管部门报告,然后水利部门介入处理,调查事故成因,出具事故报告,涉及到相关人员还会被问责。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原则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原则

第一章概述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勘察文件及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使用、耐久及经济美观、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综合,即工程实体的质量。

由建筑产品的特点可以知道,其质量蕴含于整个工程产品的形成过程中,要经过规划、勘察设计、建设实施、投入生产或使用几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国家标准的严格要求。

第一节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原则“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建筑工程行业的一贯方针。

然而,由于管理制度、管理者水平、技术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原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司空见惯,质量事故时有发生。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类1.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确定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可从设计和施工两方面考虑。

我国《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规定,建筑的结构必须满足下列各项功能的要求:(1)能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3)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4)在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能保持必须的整体稳定性。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重新修订后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也相继修订实施。

1989年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凡是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0元者,称为工程质量问题。

本书所指的质量事故泛指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达不到《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的要求者。

“缺陷”指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和普遍存在的一些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缺陷不同于质量事故,但是质量事故开始时往往表现为一般质量缺陷而易被忽视。

随着建筑物的使用或时间的推移,质量缺陷逐渐发展,就有可能演变为事故,待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时,则往往处理困难或无法补救。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由于施工工艺、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相关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均为质量事故。

1.1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满50000元的;(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满10万元的;(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交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C)事故性质恶劣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C)直接经济损失10万以上。

1.2质量事故的报告(1)项目质检部每月5日填报上月工程质量事故统计报表,上报指挥部。

(2)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现场负责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报项目部。

若情节较严重,由项目部报告指挥部。

(3)发生质量事故的工区负责人必须及时向项目部工程部、质检部及项目部领导提出书面报告。

(4)质量事故采取逐级报告制度,坚决杜绝隐瞒不报或项目部内管理人员擅自处理事故。

(5)质量事故发生后,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书面报告。

(A)一般质量事故要求在3天内书面上报。

(B)较大质量事故要求在2天内书面上报。

(C)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

(6)书面报告主要内容(A)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B)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事故报告单位。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原则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原则

第一章概述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勘察文件及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使用、耐久及经济美观、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综合,即工程实体的质量。

由建筑产品的特点可以知道,其质量蕴含于整个工程产品的形成过程中,要经过规划、勘察设计、建设实施、投入生产或使用几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国家标准的严格要求。

第一节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原则“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建筑工程行业的一贯方针。

然而,由于管理制度、管理者水平、技术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原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司空见惯,质量事故时有发生。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类1.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确定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可从设计和施工两方面考虑。

我国《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2001 规定,建筑的结构必须满足下列各项功能的要求:(1)能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3)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4)在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能保持必须的整体稳定性。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001 重新修订后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也相继修订实施。

1989 年建设部第3 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凡是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含5000 元)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0 元者,称为工程质量问题。

本书所指的质量事故泛指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001 的规定,达不到《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2001 的要求者。

“缺陷”指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和普遍存在的一些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缺陷不同于质量事故,但是质量事故开始时往往表现为一般质量缺陷而易被忽视。

随着建筑物的使用或时间的推移,质量缺陷逐渐发展,就有可能演变为事故,待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时,则往往处理困难或无法补救。

有关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缺陷类别与常见原因

有关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缺陷类别与常见原因

有关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缺陷类别与常见原因一、建筑工程事故与质量事故的区别工程事故涵义广泛,包括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灾害事故以及其它事故等许多类别。

本文阐述的事故主要指勘察设计或施工错误造成的质量事故和使用不当或火灾造成的工程毁坏事故等,所涉及的工程对象主要是建筑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房屋以及特种结构(构筑物)。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建筑工程事故,其处理目标是一致的,诸如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满足使用要求的各种功能,保证建筑物具有足够的耐久性等,同时还应确保建造期的施工安全。

各类事故处理原则和基本方法也大同小异,故本文建筑工程施工中最常见的质量事故为主,介绍事故处理的技术和方法。

1.1 工程质量事故涵义建设部规定,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称为工程质量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0元的为质量问题,固外观存在的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本文所谓的质量事故泛指,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进行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而且其建筑结构的功能达不到《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的规定者。

因此,无论事故性质怎样,建筑结构必须满足的功能有以下四项:(1)能够承受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3)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4)在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然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定性。

在工程实践中,不少人把出现的各种质量缺陷都称为事故,这是不妥当的。

因为有些缺陷不仅不易避免,而且规范也允许,如混凝土结构受拉区出现宽度不大的裂缝等,只要不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违反上述四项建筑功能要求,就不应算作质量事故。

但是应该注意有些事故开始往往只表现为一般的质量缺陷,而容易被忽视。

随着建筑物的使用或时间的推移,缺陷逐步发展,待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时,则往往处理困难,或无法补救,甚至最终导致建筑物倒塌。

最新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最新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The kind of people who blindly look forward to but never act are a breeding ground for the plagu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依据是什么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依据和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有关,我国将工程质量事故按照不同的损失情况划分为了四个级别,如果工程质量酿成了特别重大的事故的话,已经直接导致死亡人数达到了30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了一亿元,根据具体的原因,负责工程质量的相关人员是要被重判的。

最近几年来我国鲜有发生因为工程质量而导致的重大事故的这种新闻,这要归功于国家对于各种工程在修建时候的质量的要求已经越来越严厉,在高压的政策之下,施工单位包括各种对建筑工程质量需要负责任的监理单位,对于工程质量的要求是不敢马虎的。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当中还是明确的规定了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依据。

一、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依据是什么?根据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工程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如下:(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遇到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1、修补处理:当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可采取修补处理的方法。

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质量事故划分标准质量事故就是一个物体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和使用程度,而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较多,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

具体如下: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质量标准,需要加固修补,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300万之间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之间;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之间;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之间。

3、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坍[tān]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

重大质量事故分三级: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29人;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不含);大型桥梁结构主体垮塌;三级重大事故:死亡1-9人;300-500万;中小型桥梁垮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1]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标准是什么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一、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标准是什么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报告(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是什么?工程一般都是比较浩大的项目,前前后后需要考虑非常多的问题,包括质量和安全因素,但是生活中难免会造成或大或小的工程质量事故。

本文列举出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供大家参考。

那么你知道具体的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是什么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工程一般都是比较浩大的项目,前前后后需要考虑非常多的问题,包括质量和安全因素,但是生活中难免会造成或大或小的工程质量事故。

本文列举出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供大家参考。

那么你知道具体的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是什么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所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有多种方法,但一般可按以下条件进行分类:(1)按事故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1、一般质量事故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或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指工程倒塌或报废;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情况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2)按事故责任分类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在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混凝土拌合物产生离析现象仍浇筑入模等。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1、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作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哪些种类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哪些种类

Raise one point and kill a thousand peopl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哪些种类1、按照施工造成的损害程度分,包括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按照事故责任分,则可以分为指导责任事故、操作责任事故以及自然灾害事故。

3、按照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有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以及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哪些种类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一)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一)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三)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定性1、质量不合格根据我国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根据及等级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根据及等级是什么

⼯程质量事故划分的根据及等级是什么质量是⼯程的⾸要保证,没有好的质量那么这个⼯程就可能是不合格的。

⼀些施⼯⼈员因为疏忽或是偷⼯减料⽽导致质量出现问题,甚⾄发⽣事故。

那么⼯程质量事故划分的根据及等级是什么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特别重⼤事故是指造成30⼈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事故是指造成10⼈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以上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事故是指造成3⼈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般事故是指造成3⼈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按事故责任分类(⼀)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程指导或领导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然灾害等不可抗⼒造成的质量事故。

⼯程质量事故的处理1、⼯程质量事故发⽣后,总监理⼯程师应签发《⼯程暂停令》,并要求停⽌进⾏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序施⼯,应要求施⼯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事故扩⼤并保护好现场。

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报告。

2、监理⼯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责任,监理⼯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作。

⼯程质量问题所引发的后果是⾮常严重的,特别是因为⼈为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

⼯程质量事故可以根据不同的规范和标准⽽进⾏不同的划分,⽽施⼯或是管理者需要承担的责任也会相应的有所不同。

2022-2023年工程质量事故定义

2022-2023年工程质量事故定义

工程质量事故定义导读:现实生活中常常会看到豆腐渣工程的报道,这就是所谓的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可能由多个缘由造成,常见的有偷工减料、设计不合理等等,那么接下来我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工程质量事故定义,盼望对大家有所关心。

一、工程质量事故定义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询问、施工、材料、设备等缘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平安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大事。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式(1)修补处理这是最常用的一类处理方案。

通常当工程的某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肯定缺陷,但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还可以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在此状况下,可以进行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的严峻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平安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状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或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

(3)不做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构成质量事故,但视其严峻状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平安影响不大,也可不做特地处理。

通常不用特地处理的状况有以下几种:1、不影响结构平安和正常使用。

比如某些隐藏部位结构混凝土消失混凝土表面裂缝,经检查分析,属于表面养护不够的干缩裂缝,不影响使用及外观,可不做处理。

2、有些质量问题,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

例如:混凝土墙表面稍微麻面,可通过后期的抹灰、喷涂或刷白等工序弥补,可不做特地处理。

3、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

例如,某检验批混凝土试块强度值不满意规范要求,强度不足,在法定检测单位对混凝土实体采纳非破损检验等方法测定其实际强度已达规范允许和设计要求值时,可不做处理。

对经检测未达要求值,但相差不多,经分析论证,只要使用前经再次检测设计强度,也可不做处理,但应严格掌握施工荷载。

房建及市政、铁路、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等级对比表(含分类依据)

房建及市政、铁路、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等级对比表(含分类依据)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质量问题
事故等级定义
(交公路发[1999]90号--《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房建及市政工程、铁路、公路质量事故分类等级对比表
房建、市政工程质量事故
分类等级
事故等级定义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定义
(建质[2010]111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一级重大质量事故:l.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二级重大质量事故:l.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工程质量事故分级

工程质量事故分级

工程质量事故分级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

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市政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划分等级

市政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划分等级

市政⼯程质量事故如何划分等级我国城市建设是⾮常快速的,进⾏城市建房时,有很多的市政⼯程,市政⼯程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包⼈,承包⼈完成施⼯后,政府部门要进⾏验收,那么市政⼯程质量事故怎样划分等级?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市政⼯程质量事故如何划分等级市政⼯程出现质量事故的,依据造成的⼈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划分等级,分为特别重⼤事故、重⼤事故、较⼤事故和⼀般事故四级。

《房屋市政⼯程⽣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作规程》第三条根据造成的⼈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房屋市政⼯程⽣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事故,是指造成30⼈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事故,是指造成10⼈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以上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事故,是指造成3⼈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般事故,是指造成3⼈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市政⼯程包括哪些1、道路交通⼯程。

如道路、⽴交、⼴场、交通设施、铁路及地铁等轨道交通设施。

2、河湖⽔系⼯程。

如河道、桥梁、引(排)⽔渠、排灌泵站、闸桥等⽔⼯构筑物。

3、地下管线⼯程。

为常见的供⽔、排⽔(包括排⾬、污⽔)供电、通信、供煤⽓、供热的管线部分及特殊⽤途的地下管线和⼈防通道等。

4、架空杆线⼯程。

不同电压等级的供电杆线、通信杆线、⽆轨杆线及架空管线。

5、街道绿化⼯程。

⾏道树、灌⽊、草坪、绿化⼩品(如街道绿化中的假⼭⽯、游廊、画架、⽔池、喷泉等) 建筑物、构筑物占主要部分的各市政专业⼯程场(⼚)、站、点。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房屋市政⼯程⽣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作规程》的规定,市政⼯程出现⽣产安全事故的,依据造成的⼈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划分等级,分为特别重⼤事故、重⼤事故、较⼤事故和⼀般事故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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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0]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规范、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
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事故调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五、事故处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

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
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六、其他要求
(一)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100万元,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工程质量问题,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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