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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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租赁协议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现就工民建专业中级工程师资格证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工民建专业中级工程师资格证书租赁给乙方仅供乙方办理鄂尔多斯市金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注册使用,除此之外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甲方的证书作为其他用途。

二、租赁期日期2010年11月30日至2013年11月30日,租赁期为叁年,租金为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三、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在七天之内将证书原件及其相关的复印件等资料文件全部交予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拖欠或扣留。

四、租赁期间乙方必须合法地使用甲方的工民建专业中级工程师资格证书,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进行非法业务和其他非法活动,否则由因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租赁期内如发生证书丢失或损坏,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无条件的为甲方补办本证书及相关资料,补办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等均由乙方负责且与甲方无关。

六、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如确有必要需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方可解除,并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七、本协议正本两份,经双方签字确定有效期限后生效,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或由于国家政策方面的原因而要作相应的变更,双方本着友好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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