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技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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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能菏泽煤电公司郭屯煤矿文件

郭矿发〔2015〕20号

关于印发《郭屯煤矿冲击地压综合管理制度》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有效做好冲击地压综合防治,消除或降低冲击地压危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制定《郭屯煤矿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技术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郭屯煤矿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技术管理制度》

山东鲁能菏泽煤电开发有限公司郭屯煤矿

2015年1月1日

郭屯煤矿综合办公室2015年1月1日印发- 2 -

附件

郭屯煤矿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做好冲击地压综合防治,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山东煤矿冲击地压重点监察意见》、《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暂行)》和《鲁能菏泽煤电公司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技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由矿长全面负责,生产副矿长对防冲工作直接负责,矿总工程师负责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工作。

第三条成立防冲专职机构,配备防冲技术管理人员及防冲专职副总工程师,在生产副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具体的预测预报和冲击地压治理措施的实施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编制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防冲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冲击倾向的鉴定与评价工作由矿委托科研单位负责。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实施解危措施、效果检查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六条开采新采区,必须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正在开采采区的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补充冲击地压防治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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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在编制矿井建设规划、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计划。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前,必须编制包括防治冲击地压内容的作业规程及专项防治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八条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后,应及时向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汇报,矿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恢复施工的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建立冲击地压事故档案,并报公司备案。

第九条对从事采掘活动的有关人员,都要进行冲击地压知识教育,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原因、条件、预兆等基础知识以及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发生冲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

第二章开采

第十条主要硐室、开拓巷道应布置在稳定岩层。服务期限不超过2年的硐室可以布置在已解除冲击危险的煤层中,保护煤柱宽度不得小于3.5倍的采高。

第十一条具有冲击地压煤层的采区应尽量不留煤柱,采用沿空留巷或沿空掘巷。采用合理的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和落煤工艺,保证顶板充分冒落,并及时报废不需要的巷道。开采时采空区不得留有煤柱、木垛,如果在采空区留煤柱或木垛,必须将煤柱、木垛的位置和尺寸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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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同时生产工作面应向同一方向推进,避免工作面同时相向或相背开采。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回采。断层附近的工作面应背向断层方向推进或面向断层的斜交方向推进。应尽量加大工作面的走向长度和倾斜长度,倾斜长度一般不低于150m。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严禁安排其他采掘活动。

第十三条采掘工作面开工前要进行冲击危险区域安全评价。参照观察和测量结果,根据危险状态和条件变化,划定工作面特别危险区域或委托科研单位进行工作面冲击安全评价,划定的危险区并在煤层平面图上标明。特别危险冲击地压条件下的开采必须编制专门防冲措施,并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备案。

特别危险区:

1.采空区周围。

2.采掘工作面通过上层或上部遗留煤柱以及其它应力集中区。

3.石门揭露冲击地压煤层。

4.采煤工作面的超前压力影响区。

5.断层或其它大型地质构造附近。

6.被大量巷道分割的煤层。

7.同时开采的两个以上采煤工作面应力叠加区。

8.邻近煤层或本煤层中开采边界和残留煤柱的影响区。

9.相向推进的采煤工作面之间的煤柱。

10.孤岛采煤及回收煤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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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在井下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首尾边界建立警示牌。

1.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内严格限定同时作业人数,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2.在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机械设备安设布置、材料堆放需制订专项规定。

3.在煤层内掘进巷道时,在顶板条件允许情况下,巷道应采用宽巷掘进或沿空掘巷,采用锚网支护或高强度可缩性支架,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掘进工作面巷道交叉口、采煤工作面前方30m范围内的巷道都要加强支护。

4.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停产3天以上的,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五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内掘进和采煤时,必须在保护带内进行,保护带的宽度不小于3.5倍的采高或巷道高度。

第十六条避免工作面双巷齐头掘进,平行间距小于50m时两掘进迎头的前后错距不得小于50m。相向掘进的巷道相距30m 时(机掘50m),必须停止一个头掘进,停掘的巷道除加固支架外,还需进行防冲监测,出现冲击危险时,必须采取解危措施。

第十七条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建立详细说明躲炮时间、距离的标志牌,躲炮时间不小于30分钟,躲炮半径不小于150m,躲炮地点应位于巷道交叉点和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以外的支护完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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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在冲击地压煤层危险区掘进、采煤时应控制掘进速度和工作面推进速度,并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

第二十条加强对动力现象明显的施工地点的排查、分析和治理。对有动力现象的煤岩层要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岩层进行弯曲能量指数等项目的测定。认真分析岩石巷道揭露煤层或地质构造、应力集中区附近等情况下的施工,根据冲击地压的危险状态和施工条件变化,划定不同等级的危险区并在平面图上标明。

第二十一条深部岩石巷道在过应力集中区、构造以及揭露煤层和穿层掘进期间,必须按冲击地压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近距离煤层群的开采平面图必须明显标注上下相邻煤层的开采情况、遗留煤柱、影响较大的地质构造等,采掘工作面从接近到离开煤柱、大型地质构造等情况下施工时,必须控制推进速度,严格执行有关冲击地压防治措施。

第三章预测预报

第二十三条建立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制度、顶板观测制度、矿压监测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冲击地压危险区的预测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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